证据法
证据法学

四、证据法渊源
法律层面:程序法典,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均设有专章对证据的有 关问题作出规定 法律解释层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 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单行司法解释
证人证言
两个典型的证人证言应该认为是完全的和完善的证据,典 型证人是指:两个彼此间无关、具有完全的信用和良好的 品质、两人对案情陈述完全一致,证人所作证明是他亲身 感受的,1853年《奥地利刑事诉讼法》有此规定 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算半个证据,因为单个证人即使可靠 也容易在观察事物时被错觉所蒙蔽 当几个可靠证人证言互相矛盾时,按多数证言判断案情 如果提供不同情况的证人彼此人数相等,按以下规则评定: 男子证言优于女子证言;学者证言优于非学者证言;显要 者的证言优于普通人的证言;僧侣、牧师证言优于世俗人 证言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
某些特定案件的认定,如《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312条 规定:强奸案必须具备下列情况才能定罪量刑:1、切实 证明确有暴力行为;2、证人证明被害人曾呼救;3、身上 或被告人身上或二人身上有伤痕等能够证明有过抗拒;4、 立即或在当日报告 总的定案标准:1、一经收集到完善证据,法官必须认定 被告人有罪;2、收集不到完善证据,证据有几分可信但 不足以证明,可刑讯;3、如经过刑讯仍收集不到完善证 据,德法等国规定,法院可作出存疑判决
越南、所罗门群岛的“鳄鱼审判”
评 价
1)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2)是一种反理性的证明方式;
3)难以客观公正解决纠纷; 4)具有相对进步性
证据法的基本知识

证据法的基本知识在写作本文之前,我首先要明确这是一篇关于证据法基本知识的文章。
因此,我将以解释性和论述性的方式来呈现相关的内容,以便读者能够全面理解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和应用。
一、引言证据法是指司法程序中涉及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有助于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司法裁决。
本文将介绍证据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证据的定义、证据的类型和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二、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或推定事实的情况、事物或文件。
它可以包括书面文件、物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
证据的提供和运用对于法庭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们提供了关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三、证据的类型1.书证:书证是由写作、印刷、照相或其他方法制成的文件、记录和书籍。
它可以是合同、账目、报告、信件等。
书证具有固定的形式和内容,因此常被法院用作判断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依据。
2.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观察和感知的物体。
这些物体可以成为案件的关键要素,例如凶器、毒品等。
物证通常需要经过物证鉴定来确认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根据自己的感知和经验提供的证据。
证人可以是案件当事人、专家或其他具有直接知识的人。
证人证言有助于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和当事人的心理状态。
4.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结论。
例如,法医鉴定可以确定死因,手写鉴定可以验证文件的真实性。
四、证据的收集和运用1.证据的收集:当事人可以通过查找文件、调查取证、收集物证和提供证人证言等方式来收集证据。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当事人需要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证据的运用:在法庭上,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充分性和法律性来评估和运用证据。
法院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以充分了解案件事实。
五、结论综上所述,证据法是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有助于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和公正性,以及正确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
证据法

一,名词解释1.证明责任:是指制定法预先规定由何方当事人就特定的事实提供证据并说服裁判者认定其成立,并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分配机制。
2.物证: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或物质痕迹。
3.证据能力:也成证据资格,证据条件。
是指作为事实认定或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4.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即能够支持诉讼中一方主张的事实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就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做的陈述和承认。
6.自由心证制度:指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与运用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7.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承认其真实性或者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承认其合理性的意思表示。
8.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查明、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它是证明主体的主管思维活动和具体法律行为的统一。
9.鉴定结论: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书面判断意见。
10.诉讼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使用的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能够证明待征事实存在与否的客观事实。
11.推定:是指有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经验法则,根据前提事实推断并确定推定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12.司法认知:也成审判上的认知或审判上的知悉,是指对于应当运用的法律或某一有待认定的事实,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13.书证:指以文字、图画或者符号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或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14.证明对象:是证明主体的对称,又称证明客体、要证事实、待证事实,是指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它是证明活动的方向、内容、目标和归宿。
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2、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3、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4、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证据,能够拿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证据。
6、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7、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
8、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9、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或属性来了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10、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1、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3、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14、被害人陈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5、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16、勘验笔录: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或尸体,由特定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依其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勘察、检验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证据法笔记

证据法笔记证据法是法律中的一门学科,研究与判断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等问题。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1. 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材料、事实或者信息。
2. 证据的分类:(1)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证据,比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面文件等。
(2)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但能够推断出事实真实性的证据,比如痕迹、指纹等。
(3) 合格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能够被法庭所承认的证据。
(4) 不合格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不能被法庭所承认的证据。
二、证据的获取和收集1. 证据的获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依法获取证据。
2. 证据的收集:指对已获取的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归类等工作,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证据的审查和鉴定1. 证据的审查: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
2. 证据的鉴定:对特定事项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例如鉴定文书的真伪、鉴定专家的专业资格等。
四、证据的调查和运用1. 证据的调查:为了获取证据而进行的调查工作,包括调查取证、调查犯罪现场等。
2. 证据的运用:法院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运用证据来裁决案件。
五、不正当证据和证据排除规则1. 不正当证据: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证据。
2. 证据排除规则:法院可以根据法定规则对不正当证据进行排除,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案件的公正性。
六、证据法的作用和意义1. 证据法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等。
2. 证据法的意义: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规范,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和高效。
证据法

这是指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
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失灭、失真或难以取得,如证人将要出国或因病可能死亡,现场脚印会模糊甚至消失,物证可能会腐烂、变质或变形等。
因此,为了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必须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保全。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包括对被告人的讯问和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采用笔录;对勘验现场,检查人身,检查、扣押物证、书证,采用笔录、照相、绘图、复制模型、录像、查封和收存等。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可由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主动采取。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应由公证机关进行。
当事人在起诉后,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将所保全的证据,提交受诉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起诉后申请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按照保全程序而确定的证据,以后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是否采用,要以被保全的证据对案件是否有意义来决定。
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有证据保全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保全程序的规定更为具体。
证据的判断这是指司法机关审查和确定证据的真伪,并对案情事实作出结论。
中国的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审查证据是否确实,一方面要进行个别审查,即从证据的本身进行审查,如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根据的资料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个别审查和综合审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常是同时进行的。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证据充分确实,即不仅每个证据是确实的,而且在数量上要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而能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
在侦查、审理中,如果最后仍收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以无罪论处。
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2、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3、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4、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证据,能够拿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证据。
6、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力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7、师听五辞: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应注意陈述人讲话是否有道理,讲话时的神色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并据此综合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
8、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9、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其他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10、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1、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3、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第一单元1.名词解释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
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⑵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
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
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
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
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⑶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
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⑷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4.比较的方法。
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⑸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
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
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
3我们好药对中西证据制度和诉讼文化在碰面时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进行哲学、文化和社会学方面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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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研究的对象①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规范。
②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司法实践。
③证据运用的方法、规律和规则。
④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和理论。
⑤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中对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影响的重要成果。
证据法学研究的几个具体内容:①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②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证据: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
证据力: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证明力: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③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a、坚持有真实的证据b、重视对人权的保护c、对严重违法收集的证据,基于可靠性程度差,必须限制采取新中国证据法学体系:绪论阐述了证据学的对象,体系,学科关系,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介绍了外国九种主要的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第二章介绍了旧中国的证据制度和理论;第三章介绍了新中国证据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第四章阐述了证据的概念和意义;第五章讨论了证据的任务,对象,责任,以及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第六章讲述了证据的几种分类;第七章讨论了运用证据的知道原则;第八章讲述了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和证据保全;第九章讨论了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意义和基本方法;第十章至十七章则分别介绍了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察检查笔录,证人证言,刑事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陈述的概念,意义,收集或提取以及审查判断等问题法定证据制度的缘起①规范法官审判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政治原因②等级制度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社会原因③崇拜权威的思潮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文化原因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所谓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事先规定出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断标准,法官在审判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则,没有自由裁量权。
法定证据制度的优点①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
②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③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法定证据制度的缺点①在运用证据的问题上过于死板,缺少灵活性。
②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1、早期证据制度中的"神证"色彩2、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特点①以有罪推定为基本原则②以人证为主要证明手段。
③定罪重视被告人的供述。
④刑讯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法定手段。
⑤自由证明是法官认证的基本模式⑥物证技术发展较早证据法的原理的基本内容: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认识论(一)、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1、司法证明必须接受证据规则、法律规范以及其他各种人为因素的制约2、司法证明有着场所和时间的限制3、司法证明存在证明主体与认识主体相分离的情形(二)、不同证据法受不同认识论的指导不同证据法受不同认识论的指导,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我国证据法在认识论方面的理论基础。
(三)、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证据法1、物质论与证据法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物质的。
因此司法人员所要查明和证明的对象总是物质性的案件事实。
现实案件总是以物质元素组合的方式表现出来的。
相应司法人员要查明和证明的对象,即案件事实也通常是由犯罪案件构成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组合而成的未知事实。
2、反映论与证据法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运动的结果必然呈现一定的形态,因此各种证据都是案件事实的反映。
①各种证据就是案件的反映②绝大多数司法证明活动是一种同一认定的活动③我国证据立法所确立或即将确立的一些具体证据规则,也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反映论的思想3 、可知论与证据法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因此任何案件事实从理论上看都是可以查明和证明。
辩证唯物主义所主张的可知论是相对的,证据法中必须贯彻相对可知的思想。
方法论(一)、司法证明需要方法论的指导司法证明方法论有哲学科学方法论、一般科学方法论、证据法专门方法论之分。
这三个子系统虽然可以看作是证据法的完整方法论体系,但就三者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而是有层次的。
证据法方法论层次图1、哲学科学方法在证据法方法论体系中居于指导地位。
它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并为新方法的创造和应用提供指导原则。
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最重要的证据法哲学科学方法论。
2、证据法的一般科学方法论:感性认识方法、理性思维方法和现代科学方法论3、证据法的专门方法论,是指与司法证明有关的各种专门理论,如同一认定理论、种属认定理论与信息转移原理等。
(二)、辩证法与证据法唯物辩证法表明司法证明中必贯彻联系发展地看问题的观点、矛盾分析的观点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观点。
1、联系和发展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总特征。
2、矛盾分析的方法是指运用矛盾的观点,亦即对立统一的观点去观察、分析和处理司法证明中有关问题的方法。
3、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活灵魂。
(三)、系统科学与证据法包括:老三论(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 新三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突变论)它处于哲学与具体科学之间的中间位置,为几乎所有的具体科学提供了影响深远、切实有效的指导。
证据法的发展亦从中受益匪浅。
1、信息论与证据法信息论表明案件发生的经过是一个信息转移的过程,司法证明是对案件信息获取、加工处理、反馈和传输的过程。
上述四阶段并不是静止、孤立的,有些环节是融合在一起的,有些环节还会有多次反复。
2、系统论与证据法系统论表明各类案件的定案证据都是由证据元素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进行有机组合,就构成证据系统。
证据元素与证据的关系相同: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不同:证据有相对完整独立的外在表现形式而证据元素以能证明一个相对完整的案件事实的片断为前提。
证据系统的证明运动,是通过证据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实现的。
(四)、概率论与证据法概率是指在向一条件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之事件的发生可能性大小的比率。
概率论就是有关概率问题的科学方法论。
(五)、同一认定理论与证据法同一认定,是指依据客体特征判断两次或多次出现的客体是否同一个客体的认识活动。
1、司法证明的核心是"人—事同一认定"2、"人—事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在于证据的质量3、"人—事同一认定"的基本模式是排除法价值论1、司法证明是一种价值权衡的活动总的原则是,结合具体国情,确定一个合适的平衡点,以保证证据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2、法律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平衡(1)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2)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率(3)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社会观念3、法律价值内部的平衡公平或者说正义、公正、公道,这是法律的根本价值。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各国证据法必须权衡的两种价值。
实践经验证明,单纯追求实体正义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是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正义观念的扭曲;片面追求程序正义也是一种误区,因为牺牲了实体正义必然会使司法正义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2)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证据法是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一种机制,因此就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不同利益的冲突。
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有时一致或不一致。
在刑事、民事、行政司法证明活动中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一、遵守法制原则二、实事求是原则三、证据为本原则四、直接言词原则五、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制原则——指在司法过程中行使国家职能的官员或"准官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办案原则。
遵守法制原则在司法证明中的实现:①要搞好证据法制的建设②强调司法人员独立依法办案③依法取证、依法举证、依法质证、依法认证是遵守法制原则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实事求是原则1、司法人员等在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时候,必须尊重案件的事实真相,必须努力去认识并以一定方式重建案件事实。
2、司法证明领域中既要重视程序公正的价值,也要强调在运用证据查明或证明案件事实时以实事求是为指导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就是说在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基石其内容应该包含:(1)认定待证事实必须依靠证据(2)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的事实证明都离不开证据(3)定案的证据必须是有证据能力或可采性的证据(4)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据为本原则在司法证明中的实现1、坚持证据为本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出发去认定案件事实,要求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转变办案观念。
2、通过司法认知或推定来认定案件事实的做法,属于证据为本原则的必要补充。
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
直接原则又称为"直接审理原则“直接审理原则——审案法官必须直接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案件实事言词审理原则——庭审调查过程中的举证和质证必须以言词方式进行直接言词原则在司法证明中的实现:⑴坚持直接言词原则首先要求明确其适用范围。
⑵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和诉讼各方做到以下三点:①诉讼各方均应亲自出庭,以言词陈述的方式提供证言和接受对方的质。
②法官应该亲自调查和采纳证据,独立审判。
③法庭审理以直接的、言词的方式集中进行,其判决不得仅仅建立在诉讼一方所移送的书面卷案笔录上,而应直接建立在法庭调查和言词辩论的基础上。
公平诚信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合称。
公平原则又称为"司法公正原则",就是要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司法活动的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实现程序公正;二是要求司法活动的裁决或处理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实现实体公正。
公平诚信原则在司法证明中的实现:(1)公平原则在司法证明中的实现①保证法官接触证据的中立性。
②保证诉讼双方的公平对抗。
③保证证据运行环节的程序公开。
(2)诚信原则在司法证明中的实现①.这是在司法证明活动中落实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
②.这是在司法证明活动中保障人权的客观要求。
③.这是克服证据法成文条款局限性的有效手段。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法定证明模式——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出法官采纳和审查每一种证据的具体标准。
自由证明模式——法律不做事先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和个人的良知去自由地使用证据。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在司法证明中的实现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证据制度属于自由证明制度。
②未来我国证据制度在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模式之间如何选取结合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素质。
③目前法官的总体素质不容乐观,而且这种状况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善,"以法定证明为主、以自由证明为辅"的模式将是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合理选择。
诉讼证据的客观性:①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实施。
②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③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监查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