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案例分析.docx
法律证据原则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生活拮据,心生盗窃之念。
2019年6月某日晚,张某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及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案发后,李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一)证人证言1. 李某的陈述:李某证实其家中被盗,被盗财物价值8000元。
李某提供了一张银行卡,卡内余额为1000元,被盗后余额为0。
2. 张某邻居赵某的陈述:赵某证实张某曾于案发当晚在其家中喝酒,酒后将张某送回家中。
3. 张某的供述:张某供述其于案发当晚在赵某家中喝酒,后将张某送回家中。
但在公安机关审讯过程中,张某翻供,否认其盗窃行为。
(二)物证1. 被盗手机: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中搜查出被盗手机,经鉴定,该手机确为李某所有。
2. 被盗现金: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中搜查出被盗现金5000元,经鉴定,该现金确为李某所有。
(三)鉴定意见1. 鉴定机构对被盗手机和现金进行鉴定,确认该手机和现金确为李某所有。
2. 鉴定机构对张某提供的银行卡进行鉴定,确认该卡内余额在案发前为1000元,被盗后余额为0。
三、证据审查与运用(一)证据合法性审查1. 证人证言: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证人,证人自愿提供证言,证言内容真实、合法。
2. 物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手机和现金,扣押程序合法。
3. 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具有证明力。
(二)证据真实性审查1.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内容与现场勘查、物证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力较强。
2. 物证:被盗手机和现金经鉴定确为李某所有,证明力较强。
3.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与现场勘查、物证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力较强。
(三)证据关联性审查1.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与现场勘查、物证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张某与盗窃行为有直接关联。
2. 物证:被盗手机和现金与张某有关联,证明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3.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与现场勘查、物证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证据法案例分析(一)

案例讨论(注: 同学们先预习、下周三上课时带纸质材料讨论使用。
)案例一:被告人董某(1978年9月出生, 男), 自1995年3月始在某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 深受经理的信任, 被安排在仓库当保管员。
1995年7月至11月间, 董某分数次将仓库内价值1万余元的高级色纱盗出, 藏在其表哥李某处伺机卖出。
12月初, 董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 被迫交出所盗的色纱。
该公司念其年轻, 也已经将所有色纱退还, 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只于 12月6日作出将董某开除的决定。
董某心中不服, 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
12月11日下午, 被公司经理发现后, 又遭到训斥和驱赶, 董某因此怀恨在心, 预行报复。
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 董某用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晴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
结果酿成大火, 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
因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 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 15名女工受伤, 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董某作案后回到家中方知后果严重, 遂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董某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事件的全部过程。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 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 12月11日, 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董某的事实;(2)受伤女工林某称, 董某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 林某对其进行规劝, 董某则叫她不要多管闲事, 否则也不会有好下场;(3)女工吴某与陈某证明, 董某于12月12日晚6点至8点多, 逗留在四楼的405宿舍;(4)侦查人员在从宿舍四楼405宿舍通往四楼仓库的路上, 发现了散落的几根火柴;(5)消防部门会同侦查人员在现场的勘验文书上记载了火灾现场的基本情况并附有照片;(6)保安员赵某证明, 他第一个跑入现场, 当时是凌晨4点零5分, 他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 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 起火原因是明火, 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自燃等原因;(8)董某案发前几日在其日记中所记载的内容表明了其对公司经理的不满;(9)董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 表述基本一致。
法律案例证据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因房屋买卖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称,其与被告陈某于2017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陈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原告李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但被告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17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下:1. 被告陈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原告李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2. 原告李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支付。
3. 被告陈某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 如被告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向原告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被告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李某多次与被告陈某协商,但被告陈某始终未履行合同义务。
三、证据分析(一)原告提供的证据1. 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定金收据:证明原告李某已向被告陈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
3. 沟通记录:证明原告李某多次与被告陈某协商,但被告陈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1.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被告陈某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2. 房屋买卖合同:证明被告陈某与原告李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陈某与原告李某就房屋过户问题存在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证据,法院认为:1.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2. 原告李某已向被告陈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被告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 被告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
(完整word版)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2011)三、(本题22分)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
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
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
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
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
民事证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以人民币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定金10万元,甲也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至乙名下。
然而,在房屋过户后不久,乙发现甲在合同中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乙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并赔偿损失。
甲则辩称自己并不知情,且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乙将甲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在合同中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2. 甲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3. 乙的损失是否应由甲承担?三、证据分析1. 原告乙提供的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证明甲乙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2)付款凭证:证明乙已支付定金10万元。
(3)房屋过户证明:证明房屋已过户至乙名下。
(4)甲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证明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2. 被告甲提供的证据(1)证人证言:证明甲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情。
(2)甲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证明甲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将房屋抵押给抵押权人。
(3)甲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解除合同:证明甲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与抵押权人解除抵押合同。
四、法院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1. 甲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中并未显示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因此甲在合同中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2. 甲在签订合同时已将房屋抵押给抵押权人,但已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解除合同,证明甲已尽到了告知义务。
3. 乙在签订合同时已支付定金10万元,但房屋过户后才发现存在抵押的事实,导致乙无法实现购房目的,乙的损失应由甲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返还乙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共计10万元。
2. 甲赔偿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产生的合理费用1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构成欺诈。
但甲在签订合同时已将房屋抵押给抵押权人,并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解除合同,证明甲已尽到了告知义务。
法律案例的证据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法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实践中,证据的收集、运用和认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案件为例,对法律案例的证据分析进行探讨。
二、案件背景2019年10月,某市发生一起盗窃案。
受害人王某报警称,其家中被盗,损失现金、电子产品等价值约2万元。
经侦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李某。
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李某及其辩护人围绕案件事实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和证据。
三、证据分析(一)王某的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警方对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记录了现场情况、物品损失等。
该笔录可以作为证明盗窃事实的证据。
2.被盗物品清单:王某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列明了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该清单可以作为证明盗窃损失金额的证据。
3.目击证人证言:王某的邻居张先生目睹了盗窃过程,并提供了证言。
张先生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明盗窃事实的证据。
4.王某报警记录:王某在案发后及时报警,警方制作了报警记录。
该记录可以作为证明王某及时报警、配合侦查的证据。
(二)李某的证据1.无罪辩护: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且没有作案动机,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无罪。
2.不在场证明:李某提供了案发当晚的通讯记录、出行记录等,证明其案发当晚在另一城市,无法作案。
该证据可以作为证明李某案发当晚不在现场的依据。
3.证人证言:李某的同事赵先生作证称,案发当晚与李某在一起,共同参加了一个聚会。
赵先生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明李某案发当晚不在现场的依据。
4.辩方证人证言:辩方证人钱女士作证称,案发当晚曾与李某、赵先生一起在案发地点附近出现过。
钱女士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明李某案发当晚在案发地点附近的依据。
四、证据认定1.王某的证据:现场勘查笔录、被盗物品清单、目击证人证言、王某报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盗窃事实和损失金额。
2.李某的证据:李某提供的通讯记录、出行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案发当晚不在现场。
证据法分析法律热点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法是研究证据在法律适用中作用和地位的法学分支,是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我国,证据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近年来,我国法律实践中涌现出许多热点案例,其中证据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选取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例,从证据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证据法的理解和应用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
原告(男方)甲与被告(女方)乙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1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在庭审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1. 一段乙与第三者通话的录音;2. 一张乙与第三者开房的酒店住宿发票;3. 一张乙与第三者在一起的照片。
乙对甲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通话录音存在剪辑、照片是摆拍、住宿发票无法证明是乙自己支付。
乙也提交了以下证据:1. 乙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是朋友关系,并无不正当关系;2. 乙的同事证言,证明乙在案发期间一直在单位工作。
三、证据法分析1. 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在本案中,甲提交的通话录音、照片和住宿发票属于视听资料和物证,乙提交的聊天记录和同事证言属于证人证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
在本案中,甲提交的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通话录音:通话录音可以证明乙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具有较高证明力。
(2)照片:照片可以证明乙与第三者在一起,具有较高证明力。
(3)住宿发票:住宿发票可以证明乙在案发期间曾开房,具有较高证明力。
乙提交的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只能证明乙与第三者是朋友关系,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
(2)同事证言:同事证言只能证明乙在案发期间一直在单位工作,不能直接证明乙与第三者无关。
证据法实践教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证据法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其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愈发受到重视。
为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某法学院开展了证据法实践教学活动。
以下是一起证据法实践教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原告李某因被告张某将其打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证据展开:1. 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等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
2. 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原告在案发地点与被告发生争吵,但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伤害行为。
3. 原告的证人甲,证明案发时看到被告持械打伤原告。
4. 被告的证人乙,证明案发时原告先动手打被告。
5. 法医鉴定意见,证明原告所受伤害构成轻伤。
三、案例分析1. 证据的合法性在证据法中,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保管、鉴定等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等证据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合法证据。
而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虽然存在瑕疵,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2.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等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可以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
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虽然无法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伤害行为,但可以证明案发地点和双方当事人的争吵情况,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证人甲和乙的证言分别证明了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法医鉴定意见证明了原告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与案件事实关联性较大。
3. 证据的充分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受伤的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陈述。
证人甲和乙的证言虽然存在矛盾,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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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案例分析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往往没有保留完整的证据,甚至根本就没有想到会保留证据,有些想到了但也因种种原因而未保留,譬如亲属、朋友之间往往基于信任、面子等问题而未保留证据,在发生纠纷后准备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发现自己面临证据上的欠缺—口说无凭,才意识到当时的情况已无法保存和还原。
因此,对于公民自身而言,保留对于自己有力的证据、凭证,合法地获取相关证据是有利于保障自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同时,充分地了解我国的《证据法》、《民事诉讼法》等,也有利于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筑建起法律的保护网。
一、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收到一则民事诉讼的案件,案件的缘由是原告人李某在“好心情”便民超市遗失了一台佳能的单反相机,怀疑“好心情”便民超市的老板钱某捡拾到了自己遗失的相机不肯归还,由此提起了诉讼。
李某于2014年2月日在江苏省淮安市数码广场购得一台佳能的单反相机。
2014年7月6日,李某携带单反相机去上班,在下班后,李某曾去家附近的“好心情”便民超市购买物品,回家后发现该单反相机丢失。
李某于当日晚10时左右,返还到“好心情”便民超市,询问超市老板钱某是否捡到自己遗失的一部佳能单反相机,但是钱某告知李某自己并未看到有单反相机的存在。
2014年7月7日下午,原告李某经过“好心情”便民超市门口,发现被告钱某的收银台上有一个和自己型号相同的单反相机,原告李某认为被告钱某捡到了其遗失的单反相机,而被告钱某主张该单反相机系其几天前出资购买的。
在争执期间,钱某向李某提出,如果其执意认为这只单反相机是其丢失的那一只,那么钱某愿意以18000元的价格让给李某。
18000元中包括了钱某在购买单反相机时出资的15000元,另3000元是钱某向李某索要的遗失物保管的补偿金。
在钱某提出的18000元要求上,李某在与钱某交涉的过程中数次告知钱某,自己一分钱不会出,这是自己丢失的单反相机,钱某在捡到后应该予以归还。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公安机关调解期间,双方因对补偿款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
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单反相机,并不会支付被告人钱某所提出的18000元的金额。
二、案件分析
在法院受理期间,李某首先向法院出示了自己在数码广场购买佳能单反相机时开具的“相机购买发票”、“相机保修证明”、“当日的购物票据”,根据李某自己所表述、以及李某所提供的证据情况来看,“相机购买发票”、“相机保修证明”、中所描述的相机型号、相机款式、相机品牌与钱某手中的相机完全一致。
且表明的证据初步地表明钱某手中的那一只单反相机就是李某的。
虽然超市内布有监控设备,但是钱某执意表示监控已经损坏,且不提供有关监控录像的视频信息,导致现场调查人员无法从监控录像中获取有效地信息,而钱某也无法出示购买相机时所保留的任何有关凭证。
根据现有的证据,本案实际上有两种可能性:一是李某确实误会了钱某,钱某手中的相机并非李某遗失的那一只;二是李某遗失的相机就是钱某手中的那一只,钱某自称超市内的监控损坏,李某就无法直接认定就是自己拿走了其遗失的相机,不肯归还于李某。
所以,不管法官如何判决,都存在与客观真实相矛盾的可能,这实际上也说明“案件只能有唯一的正确结论”的观念应当改变了。
但是由于法官“不能拒绝裁判”,面对此类案件,法官仍然要作出自己的选择。
根据上述证据规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官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而在日常的生活中,购买数码产品都会开具相应的发票和凭证,根据李某所说,其确实购买了一台佳能单反相机,并且根据李某所提供的证据和发票凭证等证据,也可以充分地证实这一点。
反观被告钱某,其自称自己新购买了一台佳能单反相机,但是由于超市内的监控系统已经损坏,无法证实到钱某没有捡拾到李某的相机,而钱某也没有任何的凭证能够证实其购买了一台单反相机。
所以,法院根据原告人李某提供的相机发票、凭证等相关证据,判定被告人钱某拾得的单反相机是属于原告李某的,要求钱某即刻返还单反相机,并作出道歉。
但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钱某又向法院提出,自己在拾得相机后,对相机进行了保养和检修,费用为500元,并出示了相机保养的发票,要求原告
李某支付其相机的保养费用。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人钱某即刻返还单反相机,并作出道歉;原告李某无需向被告人钱某支付18000元,但需要支付钱某500元的相机保养费用。
三、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条例
(一)《民法通则》和《物权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交还给物品权利人。
如果拾得人并非恶意损毁、丢弃、毁坏遗失物,则不承担相关民事责任;遗失物的权利人有权对拾得人的私自占有、概不归还的行为发起诉讼。
这也是赋予了遗失物拾得人的法律保障。
关于被告人钱某应取得报酬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交还给物品权利人。
如果拾得人并非恶意损毁、丢弃、毁坏遗失物,则不承担相关民事责任;遗失物的权利人有权对拾得人的私自占有、概不归还的行为发起诉讼。
这也是赋予了遗失物拾得人的法律保障。
那么被告人钱某既然有此义务,则他也相应的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
我国的《物权法》中也对捡得人报酬请求权进行了规定规定:如果遗失物的权利人发布悬赏信息以此寻回遗失物的条件下,拾得人有权向权利人兑现悬赏信息和支付赏金。
如果遗失物的权利人没有发布任何报酬说明,那么拾得人并无报酬请求权。
另外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没有在原告李某进行寻找时第一时间告知其真实的情况,有故意隐瞒自己拾得遗失物的情况;在没有人认领的情况下,也没有将遗失物交由公安机关,因此应该取消被告人钱某获得补偿的权利。
因此,被告人钱某有权利向原告李某提出相机保养的费用补偿申请,李某也应当向钱某支付相机保养的500元,但不应向被告人钱某支付拾得相机的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针对案件中,李某作为主要的举证责任方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在具体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公诉人、当事人,应当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相当的证据,以证明其立证事项真
实成立。
如果提供不出相当的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使事实审理的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切心证,发生事实真伪不明时,提出诉讼请求的公诉人、当事人应当承担有不能依其诉讼请求裁判的不利后果的危险。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本案中,李某及时地提供了“相机购买发票”、“相机保修证明”、“当日的购物票据”,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也是本案李某能够顺利拿回遗失相机的主要原因。
针对案件中,被告人钱某拒不提交有关案件证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占有证据的当事人,虽然不承担举证负担,经有举证负担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经释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该不承担举证负担的当事人,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所占有的证据。
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依蔑视法庭行为处罚,并依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如果该拒不提交行为,导致有举证负担的当事人一方对该证据提出不能,人民法院即可认定该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性质和内容的主张,成立初步表面可信的情形,并由实施举证妨碍行为的当事人,对该拒不提出的证据的性质和内容,承担举证负担;
(二)如果该拒不提出的证据是原件,人民法院应当将有举证负担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的复制件、摘录件、以及根据原件制作的视听资料的内容视为真实。
对此项认定,实施妨碍行为的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但可以举证证明;
(三)如果该拒不提出的证据,是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唯一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证据方法与内容真实,并据此认定该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成立。
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拒不提交有利于案件审理的相关证据和资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所以,法院采信于原告人李某提交的证据,并认定原告人李某陈述的事实成立是有法律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