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张嘉军)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1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涉及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第三条程序法律明示不得协议处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处理。
第四条涉及共同诉讼、诉讼代表、撤诉、再审等民事诉讼问题,应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执行权利,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审理、公正司法、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采用速裁程序和与当事人和解等原则。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及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维护公正与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合议原则,在案件的审判、裁判过程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的作用。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或者鼓励当事人聘请律师,并采取适当措施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弱势当事人指因年龄、身体等原因或者社会经济条件较差,自身受到侵害或者面临损失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弱势当事人的案件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给予较大的关注和照顾。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整合程序、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资源;3.有效利用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实现和解。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坚守刑事、民事独立审判原则。
没有刑责的民事案件,不得侵犯民事当事人的名誉、隐私等人身权益。
第三章管辖范围及制定机关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地、管辖职能、管辖标准,并依法履行管辖职能。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当事人

• (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理权的除外。
现在学习的是第19页,共88页
诉讼担当
• 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或怠于参加诉讼,由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 当事人进行诉讼,判决效力及于被代位者的制度。
• 诉的利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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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其对他 人财产的管理权或处分 权
(信托制度)遗产管 理人、遗嘱执行人
(破产程序)清算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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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代位者怠于行使 诉权而妨害了其自身 权利的实现
• 问题: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
现在学习的是第17页,共88页
【案例】蔡某顶、蔡某连诉永安财产保险公司 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蔡某顶、蔡某连诉称,2009年5月26日上午10时5分,史素菊驾驶史某春所有的苏CSW476号二轮摩托车超二原告亲属蔡 某田驾驶的自行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蔡某田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现场勘察作出无法查清事故成因的道路交通事故 证明。依据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事故事实的,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该机动车 在第三被告保险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 因蔡某田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4804. 40元,并承担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史素菊、史艳春未作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亲属与人发生交通事故事实不清。原告车辆是否与被告车辆有接触,交警部门未作痕迹定。事 故发生后,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未向我公司报案;(2)被告史素菊是无证驾驶。根据交强险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垫 付医疗费的可以追偿。我公司未垫付医疗费,所以医疗费不予承担;(3)原告主体不适格,因为二原告与死者是叔侄关系, 不是合法继承人;(4)事故车辆是否在我司投保无法知道,因为保险单上无车辆号牌。 原告认为:死者蔡某田生前没有结婚,也无子女,由二原告扶养。因二原告对其履行了扶养义务,依法对其遗产 享有继承权。因此,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致蔡佩田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马工程《民事诉讼发法》第06章 管辖制度

三、特殊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 地、诉讼标的或者诉讼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 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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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辖。”
问题:哪一级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009司考第35题:
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 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2008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2015年4月30日《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 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标准的通知》
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
• 运输合同既包括货运合同也包括客运合同。运输 始发地,是指依合同规定货物或者旅客出发的地 点。运输的目的地,是指货物或者旅客最终到达 地。
(五)侵权纠纷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 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 发生地。
•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 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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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单项选择题大全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仲裁属(B)性质。
A.司法B.民间C.行政D.诉讼2.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是:(C)A.从法与主法的关系B.形式与内容的关系C.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D.手段与目的的关系3.民事诉讼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相冲突时,应当适用:(B)。
A.民事诉讼法的规定B.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C.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D.如果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履行了批准和备案程序,那么适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4.中国球员李某在德国某俱乐部踢球,因合同纠纷与该俱乐部发生纠纷,该球员在德国提起民事诉讼,请问其是否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B)A.应当B.不应当C.取决于德国法院的决定D.取决于李某的选择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采取(C)原则。
A.从旧兼从轻B.从旧C.从新D.从旧兼从重6.人民调解协议(A)成为执行根据。
A.能B.不能C.在一定条件下D.有给付内容时7.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诉讼活动?(D)A.调查取证B.采取强制措施C.起诉D.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8.依据诉讼法理论,仲裁属于哪种纠纷处理机制?(C)A.公力救济B.自力救济C.社会救济D.司法救助9.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须经有关机关批准。
请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应报请什么国家机关批准?(C)A.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国务院10.下面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效力范围的描述,哪一个是正确的?(B)A.中国人在外国进行民事诉讼可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B.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应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C.民法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具有域外效力。
D.民事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1.“私权保护说”是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之一,该学说最初由下面哪位学者提出?(D)A.兼子一B.盐野宏C.竹下守夫D.萨维尼12.村长孙某与村民李某因用水问题发生纠纷,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村民李某于调解协议达成后一个月内返还孙某借款500元。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多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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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根据《侵权责任法》,能引起必要共诉的情形还 包括:
(1)机动车使用人责任
①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由 实际使用人作为被告。
②但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 过错的,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2)校园发生的第三人侵权事故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 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 害的:
6、遗产继承诉讼: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 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 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 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 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代理关系的连带责任: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涉诉: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 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 为共同诉讼人。
❖ B.顾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
❖ C.顾客是原告,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 D.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
❖ 4、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 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右眼 失明、左眼视力下降。林晨的父亲林河要求周家赔 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周童的父亲周 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林家无奈只 好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 哪项是正确的?
高辉《民事诉讼法》精品教学:06章 多数当事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
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
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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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 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 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 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
意义 性质: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诉讼代
理制度的机能,是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 度相融合而形成的新的诉讼制度。 分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精品人课件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二、代表人诉讼的提起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为10人以 上)。
2、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 同一种类。
特征: 1、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不
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2、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 3、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 己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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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概念和特征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
(三)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和权限
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代表己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仅 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还 要维护被代表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担当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 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 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 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 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六章多数当事人-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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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代型纠纷与群体诉讼
(二)选定代表人诉讼
指在有共同利益的多数人进行诉讼的情况下,可 以选定一人或数人,为选定人及被选定人全体起 诉或被诉。换言之,选定当事人就是由多数当事 人中选定其中一人或数人,在诉讼上为当事人, 其余当事人不参与诉讼,而确定判决的效力仍及 于全体,以达诉讼经济目的。
六章多数当事人-精品
第一节 共同诉讼
◦ 一、 共同诉讼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或 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诉讼。
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将案件事实相同 或者类似的几个诉一同审理,从而能够在一 个诉讼程序当中一并解决涉及多数主体的民 事纠纷,或者是多个民事纠纷,因而有利于 提高效率,避免法院在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 件的处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 加害人不明
第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责任。 第10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 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加害部分不明
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 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 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已经登记的当事人中产生代表人: 选定→商定→指定
(四)尚需解决的问题
三、现代型纠纷与群体诉讼
(一)团体诉讼
德国的概念:团体诉讼(Verbandsklage),是指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公益团体及合格组织,依照法 律的规定,依法律的规定就他人违反特定禁止或 无效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法院请求命令其中止或 撤回其行为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

精心整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0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或((;(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第十一条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
第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
第十三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裁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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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评析
• 案例1 •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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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讼第三人 Third Party in Litigation
• 一、案例 • 二、第三人概念与特征 • 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四、无独共同诉讼人之追加
• (1)基本原则: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要求共同 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 独立的诉讼实施权,不能单独行使诉权,如果其中一部分 人起诉,在理论上就被认为起诉的共同诉讼人不适格。
• (2)具体处理方法:法院在受理起诉的案件时,发现有 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就应当依职权通知未参加诉 讼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即当事人的追加。如果追加的 共同诉讼人是被告,而该被告又不愿意参加诉讼,且又不 适用拘传的,可缺席判决;如果追加的共同当事人为原告, 而该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 仍应作为原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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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诉讼的含义
• 原告或被告或双方均是多数的诉讼形态, 就是共同诉讼。我国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 的和非必要的(普通共同诉讼)。我国民 诉法第53条规定了共同诉讼的两种类型。
• 意义价值: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 时间和费用,并避免法院在同一案件的处 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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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共同诉讼 litigation
• (2)特征
• (1)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
• (2)存在两个以上的诉;
• (3)对普通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分别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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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共同诉讼人间的关系
• (1)独立性。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独立之诉。普 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具有独立性。表现在:共同诉 讼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诉讼行为负责,其中任何一 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 发生效力,只对自己发生效力。例如共同诉讼人 其中一人撤诉,只对自己发生效力。
• 问:本案是否属于共同诉讼?法庭的做法是否正确? • 案例2:姜某驾驶自己的车去集市购物,由于前来购物的行人很多,
结果将站在路边选购商品的黄某和出售小商品的贾某撞倒。黄某花医 疗费3000元。贾某花医药费2000元。二人出院后共同起诉了姜某。 法院将本案合并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姜某与贾某达成和解,赔偿贾 某1800元。由于黄某提出的赔偿数额为2万元,姜某认为过高,黄某 又不妥协,最终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判决姜某赔偿黄某1万元。 • 问:本案属于何种诉讼?
(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一是, 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权利义 务关系。如财产所有人对同一财产的共有 等。二是,共同诉讼人之间因为有连带债 权或债务关系的。
(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 本来当事人之间并无什么权利义务关系, 只是因为某一事实或者法律上关系,才使 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义务。 如数人共同侵权。
• 思考:该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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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通共同诉讼 Ordinary joint action
• 1、含义与特征 • 2、普通共同诉讼人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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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与特征
• (1)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 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是指各个共诉人与 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即他们各 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的。
• 1、含义 • 2、类型 •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 4、必要共同诉讼人之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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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 必要共同诉讼系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 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要共同 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 未一同起诉或者应诉的,应予以追加,法 院必须合并审理,且作出合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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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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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 案例1: 甲、乙为夫妻。甲系丙之子。甲乙婚后与丙共同生活,并在村里开 办了小吃部,共同经营。此后,他们以乙的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 照,并用银行贷款建房4间。其后,丙去外地的女人家帮助照看小孩。2年后, 甲乙因为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执,乙起诉离婚,并主张小吃部和4间房子的产 权。甲则出示小吃部的营业执照证明自己为“业主”,请求法院将房产判归 自己所有。丙正好从外地回家,发现甲乙的离婚和财产分割诉讼正在进行, 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他准备加入诉讼,但不知应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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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节 共同诉讼 • 第二节 诉讼第三人 •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 作业 • 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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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共同诉讼 colitigation
• 一、案例 • 二、共同诉讼的含义 • 三、必要共同诉讼 • 四、普通共同诉讼 • 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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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案例1:薛某等5人订立书面协议,共同承包该村一鱼塘,约定每人出 资2万元,薛某为代表人,每年向村委会缴纳上一年承包费5万元。一 年后,薛某等5人未能及时向村委会缴纳上一年度的鱼塘承包费,村 委会与薛某等即产生矛盾,村委会向法庭起诉薛某,要求及时还款。 薛某认为应追加其余4人为当事人,共同应诉。但法院只列薛某一人 为被告,理由是村委会只起诉薛某,判决后薛某可另行起诉其余4人 。后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薛某在一定期限内还清原告承包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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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存在两面关系:一是外部关系; 一是内部关系。内部关系具有很强的同一性和牵 连性。同一性表现在: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应合一 判决,该判决对各共同诉讼人产生同一结果,即 共同诉讼人或者一同胜诉,或者一同败诉,不可 能出现一部分共同诉讼人胜诉,另一部分败诉的 裁判。牵连性表现在:必要共同诉讼中的一人的 行为,有利于全体的,其效力及于全体共同诉讼 人;不利于共同诉讼人全体的,对全体不发生效 力。当然是否有利的判断标准只能由法官来自由 衡量了,只能是形式上而非实质上的。
• 问题之提出:丙如进入诉讼,则其为何种身份? • 案例2:1998年2月,某种子站从某原种场购买“湘花一号”早稻种子1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