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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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任务,以及《“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并组织了对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本次编制的《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旨在帮助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准确核算和规范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科学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及对策,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

二、编制过程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编制。

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相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编制完成了《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管道科技研究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七个部分阐述了指南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报告内容。

本指南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作业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核算与报告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主要包括燃料燃烧二氧化碳(CO2)排放、火炬燃烧CO2和甲烷(CH4)排放、工艺放空CO2和CH4排放、设备泄露CH4逃逸排放、CH4回收利用量、CO2回收利用量以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2排放。

我国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我国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我国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为了积极响应国家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号召,各行业企业都需要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和管理。

我国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有不同的排放核算方法,具体可以参考下述指南:
1. 能源行业:能源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主要涉及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开采、加工和运输等环节。

企业需要分别计算每个环节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然后将这些排放量相加得到总排放量。

此外,企业还需要计算能源消耗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确定能源消耗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

2. 工业行业:工业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主要涉及制造业和采矿业等。

企业需要分别计算每个制造业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然后将它们相加得到总排放量。

对于采矿业,企业需要分别计算露天采矿、地下采矿和资源回收等每个环节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然后将这些排放量相加得到总排放量。

3. 交通运输行业:交通运输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主要涉及汽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的使用。

企业需要分别计算每种交通工具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然后将这些排放量相加得到总排放量。

此外,企业还需要计算交通运输行业的能源消耗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

企业需要在每个季度或年度末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并向相关部门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报告应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量、温室气体排放因子、能源消耗情况等信息。

同时,企业还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采取节能减排措施,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引言
一、核算方法
1.数据收集与整理
石油化工企业应每年对其能源使用情况、原材料消耗、产品产出及其排放因子进行数据收集,并将其整理为统一的数据报告。

2.温室气体排放计算
石油化工企业可以采用直接排放法和间接排放法两种方法进行温室气体的排放计算。

直接排放法是指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能源使用和产出量,结合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计算温室气体的直接排放量。

间接排放法是指通过对石油化工企业的供应链进行分析,计算与企业活动相关的间接排放量。

其中包括购买电力、热能等能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3.燃烧过程与非燃烧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计算
对于燃烧过程,可以通过燃料消耗量和燃料的碳含量来计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同时,根据燃烧过程的温度和压力等参数,结合相应的排放因子,可以计算出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对于非燃烧过程,需要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流程和设备参数,结合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进行温室气体的排放计算。

二、报告指南
1.报告内容
石油化工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所属行业等;。

1、《中国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1、《中国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任务,以及《“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并组织了对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本次编制的《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旨在帮助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准确核算和规范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科学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及对策,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

二、编制过程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编制。

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相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编制完成了《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管道科技研究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七个部分阐述了指南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报告内容。

本指南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作业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核算与报告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主要包括燃料燃烧二氧化碳(CO2)排放、火炬燃烧CO2和甲烷(CH4)排放、工艺放空CO2和CH4排放、设备泄露CH4逃逸排放、CH4回收利用量、CO2回收利用量以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2排放。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任务,以及《“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并组织了对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本次编制的《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旨在帮助石油化工企业准确核算和规范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科学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及对策,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行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

二、编制过程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编制。

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相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编制完成了《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管道科技研究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七个部分阐述了指南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报告内容。

本指南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从事石油炼制或石油化工生产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核算与报告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主要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CO2)排放、火炬燃烧CO2排放、工业生产过程CO2排放、CO2回收利用量以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2排放。

企业温室 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企业温室 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突出,温室气体的排放和核算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作为企业的一份重要责任,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准确的核算和报告,不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和报告内容,特制定了本指南,希望能够对企业进行指导,促进温室气体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1.概述温室气体是指那些在大气中对太阳辐射和地球表面发出的长波辐射有吸收、透射、反射作用的气体。

常见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氮氧化物(N2O)等。

这些温室气体的排放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尤其是工业生产、交通运输、能源使用等方面的排放更是成为了温室效应问题的主要来源。

2.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企业温室气体核算的首要任务是确定排放因子,即单位产品或单位能源使用量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数量。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1)直接测量法:通过使用高精度的仪器和设备,实时监测和测量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得出准确的数据。

(2)间接测量法:通过对能源消耗和排放源进行抽样调查、统计和计算,得出温室气体排放的数量。

(3)模型计算法: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活动的数据和模型,进行数学计算和模拟,得出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3.温室气体报告内容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温室气体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点:(1)企业概况和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位置区域、行业类别、生产规模等基本信息。

(2)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及过程:详细描述企业采用的核算方法,包括核算过程中所使用的数据、参数和假设条件。

(3)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汇总:将核算得出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按照不同的气体种类进行统计汇总,并以表格形式展示。

(4)温室气体排放趋势分析:对企业历年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进行分析和比较,总结排放趋势和变化规律。

(5)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和效果评估:介绍企业实施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及其效果,并对减排措施的经济性、环保性进行评价。

《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燃油低位发热值的测量方法和实验室及设备仪器标准应遵循 DL/T 567.8-95《燃油发热量的测定》的相关规定。燃油的低位发 热值按每批次测量,或采用与供应商交易结算合同中的年度平均 低位发热值。燃油年平均低位发热值由每批次燃油平均低位热值 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为每批次燃油消耗量。企业使用柴油 或汽油作为燃料的低位发热值可采用附录二表 2-1 的推荐值。
5
天然气低位发热值测量方法和实验室及设备仪器标准应遵循 GB/T 11062-1998《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 计算方法》的相关规定。天然气的低位发热值企业可以自行测量, 也可由燃料供应商提供,每月至少一次。天然气年平均低位发热 值由月平均低位热值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为天然气月消耗 量。
生物质混合燃料发电机组以及垃圾焚烧发电机组中化石燃料 的低位发热值应参考上述燃煤、燃油、燃气机组的低位发热值测 量和计算方法。
2.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
第i种化石燃料排放因子EFi按式(4)计算。
EFi
=
CCi
× OFi
×
44 12
………………………………(4)
式中,
EFi — 第 i 种化石燃料的排放因子(吨二氧化碳/太焦)
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等于企业边界内化石燃料燃烧 排放、脱硫过程的排放和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排放之和,按式
3
(1)
计算: 式中,
E = E燃烧 + E脱硫 + E电 ………………………(1)
E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吨)
E燃烧
—燃烧化石燃料(包括发电及其他排放源使用化石燃
料)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吨)
三、术语和定义
(1)温室气体
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

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附件4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以及《“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要求,为保证实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帮助化工生产企业准确核算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更好地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或碳排放权交易策略。

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二、编制过程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编制。

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相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和案例试算,编制完成了《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电石工业协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全国乙烯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七个小节阐述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基本框架。

本指南考虑的排放源类别包括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CO2回收利用以及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消费引起的排放,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以及硝酸、己二酸生产过程的氧化亚氮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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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任务,以及《“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并组织了对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本次编制的《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旨在帮助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准确核算和规范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科学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及对策,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

二、编制过程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编制。

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相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编制完成了《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管道科技研究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七个部分阐述了指南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报告内容。

本指南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作业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核算与报告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主要包括燃料燃烧二氧化碳(CO2)排放、火炬燃烧CO2和甲烷(CH4)排放、工艺放空CO2和CH4排放、设备泄露CH4逃逸排放、CH4回收利用量、CO2回收利用量以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2排放。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使用本指南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应以最低一级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报告主体如果除石油天然气生产外还存在其他生产活动且伴有温室气体排放的,还应参考其生产活动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企业应为排放量的计算提供相应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作为核查校验依据。

企业应尽可能实测自己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

为方便用户使用,本指南参考《2006年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等文献资料,整理了一些常见化石燃料品种相关的参数和油气系统不同设施的排放因子,供不具备实测条件的企业参考使用。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本指南在实际使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馈,以便今后不断修订完善。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目录一、适用范围 ............................................ 1 二、引用文件 ............................................ 1 三、术语和定义 .......................................... 2 四、核算边界 ............................................ 5 (一)企业边界 ........................................ 5 (二)排放源和气体种类 ................................ 5 五、核算方法 ............................................. 7 (一)燃料燃烧CO2排放 ................................. 9 (二)火炬燃烧排放 ................................... 12 (三)油气勘探业务温室气体排放 ....................... 16 (四)油气开采业务温室气体排放 ....................... 17 (五)油气处理业务温室气体排放 ....................... 20 (六)油气储运业务温室气体排放 ....................... 23 (七)CH4回收利用量 .................................. 26 (八)CO2回收利用量 .................................. 27 (九)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2排放 .................. 28 六、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 .................................. 30 七、报告内容 ............................................ 31 (一)报告主体基本信息 ............................... 31 (二)温室气体排放量 ................................. 31 (三)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说明 ......................... 32 (四)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说明 ......................... 32 (五)其它希望说明的情况 ............................. 32 附录一:报告格式模板 .................................... 33 附录二:相关参数缺省值 .................................. 46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

任何在中国境内从事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均可参考本指南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如果除石油天然气生产外还存在其他生产活动且伴有温室气体排放的,还应参考其生产活动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引用文件本指南引用的文件主要包括:《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ISO 14064-1 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2005年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384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GB/T 22723 天然气能量的测定》《GB/T 476 煤中碳和氢的测量方法》《SH/T 0656 石油产品及润滑剂中碳、氢、氮测定法(元素分析仪法)》《GB/T 13610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GB/T 8984 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石油天然气生产指在陆地或海洋,对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开采过程,包括油气勘探、钻井、集输、分离处理、存储、运输等活动。

(2)油气勘探是指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及相关活动。

(3)油气开采对油藏或气藏中的原油、天然气通过油井或气井采到地面的整套工艺技术,包括井下作业、矿场集输,以及海上平台到岸上的传输、装卸和存储活动。

(4)油气处理指油气分离、原油稳定处理以及从石油或天然气中脱除杂质、水分、酸性气体等净化过程。

(5)油气储运主要指石油天然气的长距离管道输送与储存,包括海底管道、地下储气库、液化天然气进/出口站接受液化天然气、存储液化天然气、再次气化液化天然气以及把再次气化的天然气运到天然气传送或配送设施的过程。

(6)温室气体指大气层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

大气层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

《京都议定书》附件A所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本指南要求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同时核算CO2和CH4两种温室气体。

(7)报告主体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8)燃料燃烧排放指化石燃料出于能源使用目的1(9)火炬燃烧排放的有意氧化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指出于安全等目的将石油天然气生产各个业务环节的可燃废气在排放前进行燃烧处理而产生的CO2和CH4排放。

1指燃料燃烧的目的是为了给某流程提供热量或机械功。

(10)工艺放空排放指油气生产过程中除燃料燃烧和火炬排放之外,因工艺要求有意释放到大气中的废气流携带的温室气体排放。

(11)逃逸排放指非有意的、由于设备本身泄漏引起的无组织排放。

(12)CH4回收利用指报告主体将工艺放空废气流中携带的CH4加以回收利用从而免于排放到大气中的CH4。

(13)CO2回收利用由报告主体产生的、但又被回收作为生产原料自用或作为产品外供给其它单位从而免于排放到大气中的CO2。

(14)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隐含的CO2排放主要指报告主体在报告期内净购入的电力或热力(蒸汽、热水)所对应的生产过程中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

(15)活动水平指报告主体在报告期内导致了某种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的人为活动量,例如各种燃料的消耗量、原料的使用量、产品产量、外购电力量、外购蒸汽量等。

(16)排放因子量化单位活动水平温室气体排放量或清除量的系数。

排放因子通常基于抽样测量或统计分析获得,表示在给定操作条件下某一活动水平的代表性排放率或清除率。

(17)碳氧化率指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被氧化的比率,表征燃料燃烧的充分性。

四、核算边界(一)企业边界报告主体应以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企业边界,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设施范围包括与石油天然气生产直接相关的油气勘探、油气开采、油气处理及油气储运各个业务环节的基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厂区内的动力、供电、供水、采暖、制冷、机修、化验、仪表、仓库(原料场)、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管理系统(厂部)以及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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