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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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知识讲解

借款费用知识讲解

第三节借款费用一、借款费用的范围【特别提示】【特别提示】对于企业发生的权益性融资费用,不应包括在借款费用中。

【手写板】借:银存 90应付(利调) 10贷:应付债券(面)100借:财费贷:应付(利调)应付利息【例11-8】某企业发生了借款手续费100 000元,发行公司债券佣金10 000 000元,发行公司股票佣金20 000 000元,借款利息2 000 000元。

其中借款手续费100 000元、发行公司债券佣金10 000 000元和借款利息2 000 000元均属于借款费用;发行公司股票属于公司权益性融资,所发生的佣金应当冲减溢价,不属于借款费用范畴,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补充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借款费用的有()。

(2014年)A.银行借款的利息B.债券溢价的摊销C.债券折价的摊销D.发行股票的手续费【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借款费用是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选项D,发行股票的手续费,是权益性融资费用,不属于借款费用。

【补充例题•单选题】(2016年)企业发生的下列各项融资费用中,不属于借款费用的是()。

A.股票发行费用B.长期借款的手续费C.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D.溢价发行债券的利息调整【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对于企业发生的权益性融资费用,不应包括在借款费用中。

二、借款费用的确认(一)确认原则(资本化或费用化)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在建工程等)。

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其中: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①固定资产、②投资性房地产和③存货等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为融资目的而从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处取得的贷款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各种形式的利息、佣金、担保费用等。

它是企业融资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成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着直接而重要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借款费用应当按照发生制进行会计处理。

在发生制下,借款费用应当在取得借款时计入当期损益,且借款费用必须与借款直接相关,能够可靠计量。

首先,借款费用的计提应该符合准则规定的相关要求。

根据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和其他费用,企业在取得借款时,应当计提利息费用。

利息费用的计提应当是根据借款利率、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等因素确定,借款费用的计提往往需要依赖于借款合同、借款审批文件等资料作为依据。

其次,借款费用的划分和分摊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通常情况下,借款费用的直接发生对象是借款本金,但有时也会包括其它的相关费用。

借款费用应当按照相关的会计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划分和分摊。

对于长期借款,借款费用的分摊应当结合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进行合理的计算和分摊,确保借款费用的划分分摊合理而准确。

再次,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应当按照交易金额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实际会计处理中,借款费用通常是以费用的形式计入损益,与相关的借款金额进行对冲,从而反映了借款费用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

最后,借款费用的确认和披露也是准则规定的重要内容。

根据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计提相关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明确进行披露。

借款费用的披露通常包括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相关信息,以便用户理解和评估企业的借款活动和借款费用。

总结起来,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对企业借款活动中的费用计提、划分、分摊、会计处理和披露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的要求,合理计提借款费用,并进行合理划分、分摊和会计处理,同时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相关信息,以便用户理解和评估企业的借款活动和借款费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借款费用的内容

借款费用的内容

借款费用的内容
借款费用是指在借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和成本。

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利息:这是借款最常见的费用之一。

借款人需要支付给贷款机构或借款人的利息,
这是为了使用贷款资金而支付的费用。

利率可能是固定的或可变的,取决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条件。

2.手续费:在某些情况下,贷款机构可能会收取手续费,例如贷款申请费、管理费、
手续费、审批费等。

这些费用可能会因贷款类型、金额和贷款机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3.抵押费用:如果贷款是与抵押物相关联的,例如房屋抵押贷款或车辆抵押贷款,可
能需要支付抵押登记费、评估费用、抵押登记税等费用。

4.违约费用: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贷款,可能需要支付违
约金或滞纳金。

5.提前还款费用:在某些贷款合同中,提前还款可能会导致额外的费用,这通常称为
提前还款费用或违约费用。

6.保险费用:在一些情况下,贷款机构可能要求借款人购买贷款保险,以保护贷款人
在借款人无法还款时的利益。

这些保险费用可能会增加借款的总成本。

借款费用的具体内容和数额取决于贷款类型、贷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贷款机构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

在申请借款之前,借款人应该详细阅读贷款合同,了解并确认所有相关费用和成本,以便做出准确的借贷决策。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18_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18_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18_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借款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手续费、担保费等。

这些费用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必要的成本,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准确计量和记录。

首先,在计量方面,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进行计量。

对于利息费用,根据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按照实际利息计算出应付的借款利息。

手续费一般是在借款时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的,可以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量。

而对于担保费用,如果是一次性支付的,可以按实际支付金额计量;如果是分期支付的,需要按照借款期限进行摊销。

其次,在确认方面,借款费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

根据该原则,借款费用应在相关费用发生的经济利益已流入企业、相关费用额度已可以合理计量并可靠计算的时点上确认。

一般情况下,借款费用的确认和借款合同的签订日期是一致的。

此外,在会计核算方面,借款费用需要根据相关会计政策进行正确分类和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通常应当作为财务费用计入损益表,计入当期损益。

在损益表中,可以单独列示借款利息和其他借款费用,或者将其合并列示。

最后,在披露方面,企业需要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借款费用的相关信息。

披露内容包括借款费用的计量基础、计量方法、相关政策等,以便用户能够了解借款费用的性质和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费用符合与借款直接相关的资产的成本资本化的条件,企业可以选择将部分或全部借款费用资本化。

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需满足一定条件,如与获取或生产合资产或者借款所支出成本的直接关系,能够通过后续使用或处置该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等。

总之,借款费用是企业借款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进行准确计量、正确确认、准确核算和充分披露。

这样可以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用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理解和评价。

第五讲 借款费用

第五讲 借款费用

第三节 借款费用的计量
一、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专门借款 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 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 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 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资本化期间的借款 费用全部资本化,费用 化期间的借款费用全部 费用化。
【例题1】20×2年3月1日,甲公司为购建厂房而 借入专门借款3 000万元,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 6%。20×2年4月1日,甲公司开始购建活动并向 施工方支付了第一笔款项2 000万元。在施工过程 中,甲公司与施工方发生了质量纠纷,施工活动从 20×2年7月1日起中断。20×2年12月1日,质量问 题得到解决,施工活动恢复进行。甲公司闲置借款 资金均用于固定收益债券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 0.4%。甲公司该在建厂房20×2年度资本化的利息 费用为( )。 A.24万元 B.44万元 C.55万元 D.99万元 【答案】B
第二讲 借款费用的确认
一、开始资本化的时点
开始资本化 停止资本化
包括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 产和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 支出。赊购形式发生的支出不 属于资产支出 已经发生了专门借款费用或者 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 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 实体建造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开 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始
2008年的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1)计算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 20×8年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 =2 000×6%×180/360 =60(万元) (2)计算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 20×7年7月1日有2 000万元占用了一般借款,20×8年1月1 日支出的1 500万元又占用了一般借款。 20×8年占用了一般借款的资产支出平均数 =(2 000+1 500)×180/360=1 750(万元) 则20×8年应予资本化的一般借款利息金额 =1 750×7.67%=134.23(万元)

借款费用会计分录举例

借款费用会计分录举例

借款费用会计分录举例借款费用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借款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利息、手续费、担保费等。

根据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会计核算,下面将以借款费用会计分录为例,列举一些常见的会计分录。

1. 借款利息支出:借:借款利息支出贷:银行存款借款利息支出是企业或个人为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属于费用类科目,应计入损益表中,银行存款是借款的来源,属于资产类科目。

2. 手续费支出:借:手续费支出贷:银行存款手续费支出是企业或个人在借款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用,属于费用类科目,应计入损益表中,银行存款是借款的来源,属于资产类科目。

3. 担保费支出:借:担保费支出贷:银行存款担保费支出是企业或个人为借款所支付的担保费用,属于费用类科目,应计入损益表中,银行存款是借款的来源,属于资产类科目。

4. 借款手续费支出:借:借款手续费支出贷:银行存款借款手续费支出是企业或个人在借款过程中支付的借款手续费用,属于费用类科目,应计入损益表中,银行存款是借款的来源,属于资产类科目。

5. 借款利息收入:借:银行存款贷:借款利息收入借款利息收入是企业或个人从借款人处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收入类科目,应计入损益表中,银行存款是借款的来源,属于资产类科目。

6. 借款手续费收入:借:银行存款贷:借款手续费收入借款手续费收入是企业或个人从借款人处收取的借款手续费收入,属于收入类科目,应计入损益表中,银行存款是借款的来源,属于资产类科目。

7. 借款担保费收入:借:银行存款贷:借款担保费收入借款担保费收入是企业或个人从借款人处收取的借款担保费收入,属于收入类科目,应计入损益表中,银行存款是借款的来源,属于资产类科目。

8. 借款费用预提:借:预提借款费用贷:借款费用借款费用预提是企业在借款费用尚未实际支付时,根据预计金额进行的预提会计处理,预提借款费用属于负债类科目,借款费用属于费用类科目。

9. 借款费用摊销:借:借款费用贷:预提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摊销是企业将预提的借款费用按照一定期限进行摊销的会计处理,借款费用属于费用类科目,预提借款费用属于负债类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在融资活动中常常会选择借款来筹集所需的资金。

借款费用是企业为了使用外来资金而必须支付给借款人的成本。

借款费用是一种重要的资金成本,在资金运作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因此,借款费用的计算和核算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有重要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计算借款费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和按摊销法计入损益。

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适用于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易于确定的情况。

按摊销法计入损益的方法适用于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难以确定的情况。

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借款费用的确认、借款费用的计量和借款费用的核算。

首先,借款费用的确认。

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企业从金融机构处借款时,应当确认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应当作为可计量的资产或负债确认,并作为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其次,借款费用的计量。

借款费用的计量应当以实际发生额为依据。

具体计量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按摊销法或其他合理的计量方法。

最后,借款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借款费用的核算程序和责任。

借款费用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核算和处理。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对企业借款活动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借款费用的计算和核算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有重要的影响。

企业应当根据准则的规定,合理计算和处理借款费用,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借款费用的准确和真实反映。

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借款费用的概念

借款费用的概念

借款费用的概念借款费用是指借款人向贷款机构支付的一定金额,作为使用资金的成本。

在借款过程中,贷款机构会向借款人收取一系列费用,这些费用通常用于支付利息、手续费、担保费等,以及可能出现的其他额外费用。

借款费用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和解释。

首先,借款费用可以被视为借款人为取得资金所支付的成本。

由于贷款机构借出的资金是有成本的,因此借款人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来补偿这种成本。

利息是贷款费用的核心部分,它通常以年利率的形式表示,根据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计算得出。

利息是借款人为了使用贷款资金而支付的报酬,可以看作是对贷款机构提供资金的回报。

其次,除了利息,借款费用还包括一些其他费用,例如手续费和担保费。

手续费是借款人为了完成贷款申请而支付的费用,包括贷款申请费、评估费、律师费、文件费等。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支付贷款申请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和人力资源成本。

担保费是借款人为了获得贷款而支付给担保机构的费用,用于担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可信度,通常以固定比例的形式计算。

此外,借款费用还可能包括其他额外的费用,例如罚息、违约金等。

罚息是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而产生的费用,通常是按日或按月计算的。

违约金是借款人违反合同条款而产生的费用,例如未按指定方式还款、提前还款等。

这些额外费用通常是根据借款协议或合同约定,以惩罚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期限和约定的行为。

除了以上提到的费用,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还可能需要支付其他费用,例如信用报告费、保险费、咨询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由各个贷款机构自行规定和收取,因此在选择贷款机构时,借款人需要仔细了解并对不同机构的费用进行比较,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贷款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费用的具体金额和构成因贷款机构和贷款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进行借款申请之前,借款人应该咨询贷款机构,了解清楚相关费用的具体细节,以避免在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费用损失。

总结起来,借款费用是借款人为了使用贷款资金而支付给贷款机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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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

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和利息计算分配表的,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3、有关文件: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有关规定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包括企业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果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且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6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这里的“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第(二)项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案例分析某房地产企业某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5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其中“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中利息支出50万元,“财务费用—利息支出”20万元,则请分析在计算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时,有关利息和其他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分析]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基于此规定,该房地产公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50=2950万元,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按照第一种方式计算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50+20)+(5000+3000-50)×5%=467.5万元;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按照第二种方式计算可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5000+3000-50)×10%=795万元。

5、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

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

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都适用。

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核心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里所称“有权”,其含义是赋予了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权力,所以这个“有权”并非“必须”或者“应当”,而是“可以”的意思,即税务机关做出应予调整的判断后,可以使用这个权力。

但正是因为税务机关拥有这一权力,所以关联方企业间的借款一旦存在低利息或不收利息的情况,就极有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纳入“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范围来处理的税收风险。

结论:非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不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但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是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

6、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支付利息不得扣除。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税务部门有权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7、个人股东向银行贷款再给企业使用的涉税风险是企业付给银行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款是股东向银行贷的,银行出的利息票据上的付款人是股东的名字,在税前进成本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

控制策略股东向银行贷款时,在贷款合同中的资金使用用途一栏中应注明企业使用,然后与银行协商,把银行贷款直接汇入企业的公司账号。

这样的话,银行出的利息票据虽然是股东个人的名字,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河北省的规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二条关于个人贷款、企业使用发生利息的扣除问题规定:“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在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允许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可以参照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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