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15号准则解释
致同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致同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就“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其中前两项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IASB修订了原有试运行销售收入冲减固定资产成本的做法,明确要求按相关准则确认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和成本,解释15号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趋同。
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运行销售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
本项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但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利用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等平台将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实务中有些企业将其作为“其他应收款”列示,有些企业将其作为“货币资金”列示,导致会计信息不可比和报表使用者的误读。
解释15号强调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列示。
此外,为突出资金集中管理存款的特殊性,成员单位可以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在报表中单独列示。
IASB修订了亏损合同在判断时所使用的成本概念涵盖的口径,要求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应当采用全口径成本而非增量成本,即企业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解释15号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趋同。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明确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等相关资产,试运行销售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当企业认定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需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以下简称“准则15号”)是我国财会领域的一项重要准则,主要涉及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
该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企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以下将对准则15号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和应用。
首先,准则15号明确了建造合同的定义和界定。
根据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企业与业主之间约定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向业主交付已经建造或正在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等固定资产的合同。
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建造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价格、时间进度、质量标准等。
其次,准则15号规定了建造合同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建造合同的特点,准则明确规定了建造合同的履约与兑付、工程结算及重大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其中,履约与兑付阶段主要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履约进度和货币流入流出情况,确认收入并计提相关成本;工程结算阶段主要是根据实际工程完成情况,确认收入和成本,结转业务利润或亏损;重大变更阶段主要是根据变更内容和合同约定,调整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再次,准则15号对建造合同中的风险和损益分配进行了明确规定。
依据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建造合同中所承担的主要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准则要求企业根据风险的不同,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准备金的计提。
在建造合同中涉及到的损益分配方面,准则强调了在合同价款中确认风险相关收入或费用,并明确了利润计算和成本核算的具体要求。
最后,准则15号还对建造合同相关的会计报告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按照准则的要求,编制建造合同履约和工程结算的会计基础和报表。
其中,履约阶段的会计基础主要是现金基础或权责发生基础;工程结算阶段的会计基础主要是权责发生基础或完工百分比法。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有关会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披露要求,以满足相关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规范,不仅对建造合同的定义、阶段性处理、风险和损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对相关的会计报告和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主要规定了企业对于商誉、投资性房地产及自用物品进行计量及折旧等内容,由商誉折旧计量及折旧相关的准则组成。
一、商誉折旧商誉折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商誉的定义:商誉是企业为维持品牌形象、享有良好口碑、抬升企业声誉而支付的无形资产,不能拆开购买。
2、商誉的计量:商誉的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的规定,实行财务报告期初时的计量原则,并且不得在报告期以后进行任何计量调整或重新计量。
3、商誉的折旧:商誉折旧是企业实行的一种会计政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规定,商誉的折旧按照既定的折旧率来实行,以使商誉的净值不超过实质价值。
二、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投资性房地产折旧包括以下几点:1、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的定义: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是指企业为了得到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投资收益,而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规定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
2、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的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的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的规定,实行财务报告期初时的计量原则,并且不得在报告期以后进行计量调整或重新计量。
3、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的折旧: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是企业在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中实行的一种会计政策,其原则是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以使其净值不超过其实质价值。
三、自用物品折旧自用物品折旧包括以下几点:1、自用物品折旧的定义:自用物品折旧是指企业为了减少固定资产的经济成本,而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规定的自用物品进行折旧。
2、自用物品折旧的计量:自用物品折旧的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的规定,实行财务报告期初时的计量原则,并且不得在报告期以后进行计量调整或重新计量。
3、自用物品折旧的折旧:自用物品折旧是企业实行的一种会计政策,其原则是自用物品折旧以使其净值不超过其实质价值,并在成本中列支相应支出,以达到节余经营和资产维护的目的。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针对商誉、投资性房地产及自用物品进行计量及折旧方面,提出了详细明了的规定,为企业折旧的计量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指导。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全文及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全文及解读)财会[2006]3 号颁布时间:2006-2-15 发文单位: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是《借款费用》。
该准则规定了关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核算要求,旨在保证企业在借款活动中能够正确计量和准确反映借款费用的发生和变动情况,以及合理判断和衡量借款费用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之间的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借款费用》可分为以下两类:1.直接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融资所支付的利息、手续费、保证金、担保费用等。
这类费用发生时,应当在借款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借款费用,并计入损益表的财务费用项目中。
2.其他与借款有关的费用:包括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补偿费、偿还借款所支付的优惠、与借款相关的保险费等。
这类费用应当按照相关约定或者实际支付时的费用总额分期或按照其产权摊销期限计算,以期间费用的形式计入损益表的财务费用项目中。
除了以上两类,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还涉及到借款费用的确认与计入财务报表的方法和内容,以及借款费用与特定交易或者事项之间的关系。
根据准则的规定,企业在确认借款费用时,需要参考以下要点:1.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借款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为基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2.借款费用的计量:借款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付或应支付金额计量,并与具体的借款事项相关联。
3.借款费用的摊销:对于按照约定或按照期限分期支付的借款费用,应当在摊销期限内均摊计入损益表的财务费用项目中。
4.借款费用的内部交易:对于与借款相关的内部交易,如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和担保等,应当按照独立市场条件下具有交易公正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详细规定了关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和核算要求,帮助企业正确记录和计量借款费用的发生和变动情况,并提供了对于特殊情况和交易的处理指引,以保证企业在借款活动中能够合理和准确地反映借款费用与企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之间的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

合同收入的确定和确认
1
合同收入的确定
合同收入是指合同期内可预测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收入:
• 有望从合同中获得的 • 与已完成的合同活动有关的 • 可确切计量的
2
合同收入的确认
合同收入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 类似服务的控制权已经移交给客户 • 客户有权收到相关收益 • 合同的收益能够被确切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 造合同讲解
本讲解将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范围和定义,探讨合同收 入和成本的确定和确认方式,以及合同变更和亏损的会计处理方式。
建造合同的范围和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适用于构建或改变资产的合同,包括与建 筑、土木工程、装修和维护等相关的合同。
合同保留金的会计处理
合同保留金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扣留的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合同保留金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
3
进度确认方法
根据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收入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或“财务回报法”来进行进度确认。
合同成本的确定和确认
1 合同成本的确定
合同成本应包括与合同活动直接相关的成本以及可以合理分配给合同的间接成本。
2 合同成本的确认
合同成本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 与合同收入的产生直接相关 • 可以被客观计量并合理分配给合同
3 成本的分类和确认时机
合同成本应按照与合同收入的相关性分类,并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或财务回报法确定确认 时机。
合同变更和亏损的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范围、价格或其他条件的改变。合同变更应予以重新评估,并根据评估结 果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亏损
如果合同的完工成本超过了合同收入,应将合同亏损进行确认,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是关于租赁合同的准则。
该准则规定了如何确定租赁合同的分类,并且为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指导。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租赁合同应该根据租赁物的控制权和经济利益的转移程度来确定是属于金融租赁还是经营租赁。
如果租赁合同转移了租赁物的所有权和经济利益,那么该合同应被分类为金融租赁。
如果租赁合同仅转移了租赁物的使用权,那么该合同应被分类为经营租赁。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金融租赁应该按照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
租赁物应被列为资产,并且相应的负债应被列为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应该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照利息法摊销。
经营租赁则应按照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计划进行会计处理。
租赁支付应在租赁期限内按照直线摊销法进行分摊,并且不需要列为资产和负债。
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的目的是提供一个统一的准则,使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变得更加透明和可比较。
这有助于用户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租赁活动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征求意见稿)之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征求意见稿)之解读财政部于2021年9月28日在官网上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征求意见稿)。
解释第 15 号(征求意见稿)涉及到三个问题。
第一,固定资产测试或者研发产生的产品销售;第二,资金集中管理相关交易的列报;第三,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一、固定资产测试或者研发产生的产品销售的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比如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或者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适用的会计准则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解释15号征求意见稿提到的试运行销售,其实明确了两个问题。
(1)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者副产品对外销售。
(2)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者副产品对外销售。
PART 1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者副产品对外销售在会计实务中,此前大家对于这一事项是根据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说明进行处理。
原文摘录如下:“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也就是说,在建工程试生产时形成的产品或者副产品对外销售,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支出的冲减项。
这一处理原本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新收入准则出台后,矛盾就此产生了。
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后,在建工程试生产形成的产品销售,其合同也属于收入准则核算的范畴,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要求进行核算,即在建工程试生产形成的产品销售,也应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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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15号准则解释
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实践的准则性文件,旨在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可比性和透明度。
在这里,我将为你解释会计准则中的“15号准则”。
15号准则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15号准则”),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部分。
该准则于2006年发布,旨在规定了企业在取得借款时应如何处理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15号准则,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为获得借款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银行手续费、担保费、中介费等。
这些费用与借款直接相关,属于借款的组成部分。
根据15号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以合理的方式分摊到借款期限内。
这种分摊可以采用直线法、按照借款余额的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
15号准则还规定了借款费用的确认条件,包括借款费用与借款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费用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等。
同时,如
果借款费用不满足确认条件,应当作为期间费用处理。
此外,15号准则还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对借款费用进行充分的披露,包括费用的性质、金额、计提方法等。
总结来说,15号准则是关于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的规定,它要求企业在取得借款时将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并以合理的方式分摊到借款期限内。
同时,企业还需要对借款费用进行充分的披露。
这样可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希望以上解释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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