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为融资目的而从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处取得的贷款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各种形式的利息、佣金、担保费用等。
它是企业融资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成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着直接而重要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借款费用应当按照发生制进行会计处理。
在发生制下,借款费用应当在取得借款时计入当期损益,且借款费用必须与借款直接相关,能够可靠计量。
首先,借款费用的计提应该符合准则规定的相关要求。
根据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和其他费用,企业在取得借款时,应当计提利息费用。
利息费用的计提应当是根据借款利率、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等因素确定,借款费用的计提往往需要依赖于借款合同、借款审批文件等资料作为依据。
其次,借款费用的划分和分摊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通常情况下,借款费用的直接发生对象是借款本金,但有时也会包括其它的相关费用。
借款费用应当按照相关的会计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划分和分摊。
对于长期借款,借款费用的分摊应当结合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进行合理的计算和分摊,确保借款费用的划分分摊合理而准确。
再次,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应当按照交易金额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实际会计处理中,借款费用通常是以费用的形式计入损益,与相关的借款金额进行对冲,从而反映了借款费用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
最后,借款费用的确认和披露也是准则规定的重要内容。
根据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计提相关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明确进行披露。
借款费用的披露通常包括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相关信息,以便用户理解和评估企业的借款活动和借款费用。
总结起来,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对企业借款活动中的费用计提、划分、分摊、会计处理和披露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的要求,合理计提借款费用,并进行合理划分、分摊和会计处理,同时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相关信息,以便用户理解和评估企业的借款活动和借款费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最新18《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十八章借款费用

最新18《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十八章借款费用
借款利息是企业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借款人融资所需支付的费用,也是借款人为使用借款资金而支付给出借人的报酬。
借款利息的确认时机和计量基准取决于借款的性质。
如果借款是以固定利率计算的,则根据实际利率确认利息费用。
如果借款是以浮动利率计算的,则确认利息的基准利率是一个可观察到的市场利率。
借款利息通常按照实际利率计量,但当实际利率与市场利率存在差异时,需根据市场利率计量。
借款利息应当在相关的资产或负债项目中确认。
如果借款用于获得、构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借款利息应当作为该资产的一部分进行资本化,并按照相关的资产计量规定进行确认。
如果借款用于其他非资本化用途,借款利息应当作为借款费用列支。
借款的相关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实际支付进行确认,且应当根据费用的性质进行分类列示,以便于进行日后的追溯和分析。
总之,本章内容详细介绍了借款利息的确认时机和计量基准,以及借款所产生的费用的处理方法。
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有助于企业正确处理借款相关的会计事项,从而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18_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18_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借款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手续费、担保费等。
这些费用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必要的成本,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准确计量和记录。
首先,在计量方面,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进行计量。
对于利息费用,根据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按照实际利息计算出应付的借款利息。
手续费一般是在借款时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的,可以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量。
而对于担保费用,如果是一次性支付的,可以按实际支付金额计量;如果是分期支付的,需要按照借款期限进行摊销。
其次,在确认方面,借款费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
根据该原则,借款费用应在相关费用发生的经济利益已流入企业、相关费用额度已可以合理计量并可靠计算的时点上确认。
一般情况下,借款费用的确认和借款合同的签订日期是一致的。
此外,在会计核算方面,借款费用需要根据相关会计政策进行正确分类和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通常应当作为财务费用计入损益表,计入当期损益。
在损益表中,可以单独列示借款利息和其他借款费用,或者将其合并列示。
最后,在披露方面,企业需要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借款费用的相关信息。
披露内容包括借款费用的计量基础、计量方法、相关政策等,以便用户能够了解借款费用的性质和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费用符合与借款直接相关的资产的成本资本化的条件,企业可以选择将部分或全部借款费用资本化。
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需满足一定条件,如与获取或生产合资产或者借款所支出成本的直接关系,能够通过后续使用或处置该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等。
总之,借款费用是企业借款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进行准确计量、正确确认、准确核算和充分披露。
这样可以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用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理解和评价。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讲解

会计处理的基本要求
企业在记录和报告借款费用时需要遵循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等基本 要求,确保准确反映交易实质和经济事项。
分类与计量
根据借款费用的性质和计量方法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利息支出、费用支出、 公允价值变动和除权事项等不同类别。
会计分录
根据借款费用的分类和计量方法,企业需要按照准则规定的会计分录格式记 录借款费用的发生和变动。
资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摊销
在准则规定的条件下,部分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为长期资产,然后通过摊销方式进行核算和处理。
相关政策和规定
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和报告,准则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包 括披露要求、测算方法和风险资本计算等。
实施和应用注意事项
企业在实施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时,需要充分了解准则规定的细节,并遵循准则要求进 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讲解
欢迎参加《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讲解。我们将深入研究借款费用 的定义、范围、会计处理要求、分类与计量、会计分录、资产化和摊销、相 关政策和规定,以及准则的实施和应用注意事项。
定义和范围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银行贷款利息、手续费、担保费用等。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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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的界定
——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因购建或者生产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借款 费用或者占用了一般借款费用。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 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的界定
——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 造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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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时间
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条件:
(1)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 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
——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等所导致的中断。 如,企业因与施工方发生了质量纠纷,或者工 程、生产用料没有及时供应,或者资金周转发 生了困难等。
企业购入即可使用的资产,或者购入后需要 安装但所需安装时间较短的资产,或者需要建 造或者生产但所需建造或者生产时间较短的资 产,均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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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的确定 借款费用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才
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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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支出的界定
资产支出包括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 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1)支付现金—→是指用货币资金支付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支出。
(2)转移非现金资产—→是指企业将自己的非现金资 产直接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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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是中国会计准则第17号,是关于企
业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借入的资金相应缴纳
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手续费、利息等。
本准则规定了企业借款费用
的计量、计提与核算要求。
一、计量
1、借款费用的计量,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基础,计量时应折算为
实际发生的金额。
2、利息费用的计量,应根据按日计息原则,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量。
3、登记费用的计量,应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量。
二、计提
1、借款费用在借款发放时,应一次性计提费用,作为本次借款成本
的一部分。
2、计提的借款费用,应过分计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应按其
期限分摊计提。
3、对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借款,应按固定比例计提,不得另行确定借
款费用的计提比例。
三、核算
1、核算借款费用,应当将其分账归成以“借款费用”科目,具体分账内容应当以合同约定费用为准,可分为服务费、账户管理费、处置费等子目。
2、借款费用应当以借款期限为期限,按照借款期限计提,余额结转至下一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释准则17号明确了借款费用的定义、确认、计量及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以获取借款而发生的与借款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如手续费、附加费用、担保费用等。
借款费用应当与相关的借款金额一起确认,并通过摊销等方法分摊到相关的会计期间。
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应当符合先成先取、实际发生和经济利益能够量度的原则。
根据准则17号,借款费用的确认主要是通过费用的正确认定和实际发生来实现的。
费用的正确认定指的是确认借款费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借款费用与借款的发生直接相关、费用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和费用已经发生等。
实际发生是指费用已经实际支付或者承担的情况下方可确认为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的计量主要是通过摊销来实现的。
根据摊销的原则,借款费用应当按照相关借款的期限进行平均分摊,即费用摊销期限越长,每个会计期间摊销的费用越少;费用摊销期限越短,每个会计期间摊销的费用越多。
在进行费用的摊销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确保费用的摊销能够准确反映借款费用的实际情况。
准则17号还规定了企业应当如何报告借款费用的要求。
根据准则17号的要求,企业在其财务报表中应当明确列示借款费用,并将其列为与借款直接相关的利息费用或者其他应付款项。
同时,企业还应当在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以及摊销等情况进行详细披露,以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总之,准则17号对于企业在借款时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包括借款费用的定义、确认、计量和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准则17号的规定,合理识别、确认、计量和报告借款费用,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和透明度。
同时,相关财务报表的用户也应当了解准则17号的要求,正确理解和分析企业的借款费用情况,以做出明智的经济决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在融资活动中常常会选择借款来筹集所需的资金。
借款费用是企业为了使用外来资金而必须支付给借款人的成本。
借款费用是一种重要的资金成本,在资金运作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因此,借款费用的计算和核算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有重要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计算借款费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和按摊销法计入损益。
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适用于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易于确定的情况。
按摊销法计入损益的方法适用于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难以确定的情况。
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借款费用的确认、借款费用的计量和借款费用的核算。
首先,借款费用的确认。
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企业从金融机构处借款时,应当确认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应当作为可计量的资产或负债确认,并作为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其次,借款费用的计量。
借款费用的计量应当以实际发生额为依据。
具体计量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按摊销法或其他合理的计量方法。
最后,借款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借款费用的核算程序和责任。
借款费用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核算和处理。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对企业借款活动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借款费用的计算和核算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有重要的影响。
企业应当根据准则的规定,合理计算和处理借款费用,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借款费用的准确和真实反映。
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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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讲解阅读数:1355收藏《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本准则")已于2001年1月18日发布,并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施行。
借款费用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本准则的制定背景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广大企业采用的是统收统支的财务体制,企业所需资金全部由国家拨给,企业完成的利润全额上交给国家,企业基本上不存在借款和借款费用的核算问题。
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随着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拨改贷"政策的实施,企业资金的来源渠道发生了质的变化,除企业的自有资金外,借入资金开始占据重要地位,相应地,借款费用的核算问题也就突出出来。
对于每期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的核算,其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借款费用的性质是什么?借款费用发生后,应当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还是进行资本化处理?如果允许将其资本化,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其应予资本化的金额又应如何确定?如何区分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和应确认为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这些问题处理得恰当与否,会直接影响企业资产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进而影响到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正确衡量。
为此,财政部在1992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之后,即于1993年正式将"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立项,并成立借款费用准则项目组,着手研究、制定借款费用准则。
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财政部于1994年7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并收到了许多宝贵的反馈意见。
此后,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一些企业也出现了利用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操控利润的问题。
例如,某上市公司1997年年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原因是1997年度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借款和应付债券利息8000多万元被资本化计入了工程成本。
该工程实际上是在1995年下半年开始投产的,1996年可以生产合格产品,中间曾一度停产,1997年生产了某产品1680吨,工程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吨。
注册会计师之所以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与该公司对8000多万元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有分歧。
公司认为该工程不同于一般工程,其技术指标要求高,试生产产品不能投放市场,一旦停工后,清洗、调试设备的成本又较高,所以工程在进入投资回报期、产生效益前,有一个整改和试生产过渡期,应属于工程在建期,该工程借款和应付债券的利息8000多万元应继续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而注册会计师认为,从该交易的经济实质来看,工程既已投入使用,而且能够生产合格产品,创造效益,说明该工程已经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工程未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并非"工程未完工"所致,而是由于缺乏流动资金,工程应当被判定为已经完工交付使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关利息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8000多万元应当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不同意这样处理,因为这将会导致公司出现巨额亏损,并资不抵债。
借款费用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对制定借款费用会计准则、规范企业借款费用会计处理行为提出了紧迫要求。
2000年,在吸收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的基础之上,结合近年来证券市场发展以及国企改革中所碰到的会计实务问题,对借款费用准则征求意见稿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并于2000年底完成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制定,在2001年年初正式对外发布。
二、关于定义(一)关于借款费用的定义由于本准则规范的是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问题,因此对借款费用进行严格的定义和内涵上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它是对借款费用进行准确核算的前提。
从制定有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国家以及国际会计准则来看,均对借款费用作了定义。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借款费用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基本相同,即认为,"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其内容包括:(1)银行透支利息和长期及短期借款的利息;(2)与借款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4)依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确认的融资租赁所形成的融资费用;(5)作为外币借款利息费用调整额的汇兑差额。
澳大利亚、日本、巴基斯坦、新加坡、中国香港等都采用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同的定义。
较为特殊的是南非和美国会计准则的定义。
南非除了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外,在借款费用内容中还包括:(1)套期费用,包括外汇合约的升水;(2)利率期权和外币期权费用。
美国在《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34号--利息费用资本化》中对利息费用作了定义,认为利息费用包括:(1)有明确利率的负债的利息;(2)一些特定应付款的利息;(3)与根据租赁准则确定的融资租赁相关的利息。
由于套期费用和利率期权、外币期权费用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费用,而目前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才刚刚起步,对于与衍生金融工具有关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也属于研究阶段,许多问题尚未定论,所以,本准则没有将套期费用和利率期权、外币期权费用纳入借款费用准则规范的范围。
借款费用本质上是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因此利息和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借款折价或溢价的摊销等应是借款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
为安排借款所发生的辅助费用和外币借款汇兑差额,也是借款的代价,应包括在借款费用中。
基于此,本准则在定义借款费用时,基本上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将借款费用定义为:借款费用,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借款费用定义中的各个项目都是指在每一会计期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予以确认的借款费用。
比如,"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费用"是指每期应计的利息费用,不包括在会计期之前和之后发生的利息费用。
例1某公司于2000年1月1日借入5年期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为6%,尽管公司在5年内因该借款将需支付利息费用300万元(1000×6%×5),但在2000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利息费用应为60万元(1000×6%),不应包括以后会计期间将要负担的利息费用240万元。
在定义中,为什么只将"因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作为借款费用,而不是"因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溢价总额",其道理也是如此。
因为企业虽然因借款(如发行债券)折价或溢价导致现金流入减少或增加,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可作为借款费用核算的应是每期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额,只有该摊销额才是每期利息费用的调整,构成借款费用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未摊销的折价或溢价,其性质应为负债或负债的抵减项目,而非费用。
例2某公司于2001年1月1日折价发行债券,债券面值为50000万元,发行价为40000万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6%,同期市场利率为8%,则债券折价金额为10000万元,如果公司采用直线法摊销折价,则在200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只有当年应计利息3000万元(50000×6%)和当年摊销的折价2000万元[(50000-40000)/5],确认为当年的借款费用(两项合计为5000万元),未摊销的折价则不能作为借款费用,仍应作为应付债券的抵减项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科学、合理地定义借款费用这一概念在本准则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明确区分借款费用和非借款费用的界限,从而为借款费用的合理确认、计量和报告奠定了基础,便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可比、有用的会计信息。
(二)关于专门借款的定义本准则对"专门借款"作了定义,原因是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一般都是专门借款,而且为了尽可能缩小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体现会计稳健性原则,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本准则将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限定为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正确核算借款费用(尤其是要正确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明确专门借款的概念就显得十分重要,为此本准则对"专门借款"进行了定义。
即:"专门借款,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三、关于借款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关于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问题,主要集中在企业每期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应该费用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应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借款费用费用化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将所有借款费用于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以避免相同的资产因筹资方式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价值,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简化会计工作量,使资产和损益的确认更具稳健性。
比如企业有些资产是由借款(为带息借款)形成的,有些资产是由发行股票筹得的资金形成的,如果允许将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而向股东支付的股利则未被资本化,会使使用前者筹得资金购置的资产的入账成本高于后者,影响资产成本信息的可比性,尤其是相同的资产会出现不同的账面价值。
所以,主张借款费用于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费用资本化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如果企业在购置或建造一项资产中使用了借款资金,而且要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经过较长时间,则发生在该资产支出上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构成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
因为将所有借款费用都费用化,不符合实际成本原则和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
首先,为购置或建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如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与其他计入资产成本的购置或建造费用没有什么区别,应该构成资产购建成本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次,从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来看,这些借款费用将在所购置或建造资产的使用期间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与以后期间的收入相配比,而非与借款费用发生当期的收入相配比,否则就会导致企业收益因购置或建造资产而下降的情况,影响收益的合理反映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盈利预测;另外,将这些借款费用资本化,还可以提高企业建造或安装资产成本与直接外购资产的成本(外购资产定价中往往考虑了借款费用)之间的可比性。
从世界各国有关借款费用会计准则来看,对于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问题,并不统一。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国际会计准则模式(有选择性模式)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是有选择性的,它提供了借款费用的基准处理方法和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两种。
在基准处理方法下,不管借款如何使用,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即主张借款费用应该全部费用化;在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下,对于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则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即符合条件的,可将借款费用资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