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KPMG内部培训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KPMG内部培训资料)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以下简称“新准则”)是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制定的一项准则,针对企业在取得借款时所发生的费用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对新准则的核心要点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准则。
一、审慎性原则新准则强调了审慎性原则的重要性,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要求企业在确认和计量上应谨慎严谨。
借款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并根据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计量。
二、借款费用的类别根据新准则,借款费用可分为两类:可资本化的费用和不可资本化的费用。
可资本化的费用是指与借款直接相关的费用,例如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和手续费;而不可资本化的费用则是与借款不直接相关的费用,例如与借款无关的管理和行政费用。
三、可资本化的费用对于可资本化的费用,新准则规定了一系列条件。
首先,这些费用必须与特定借款直接相关,且具有直接或间接产生借款获取成本的效益。
其次,这些费用必须能够被可靠地估计,并且预计将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最后,这些费用应当与相关的借款保持一致,并在借款期间进行分摊或摊销。
四、不可资本化的费用对于不可资本化的费用,新准则强调这些费用与借款无直接关联,因此不应视为与借款有关的资产或费用。
企业在确认这些费用时应当直接将其确认为费用,并在相关期间内进行核算。
五、会计处理根据新准则,企业在确认和计量借款费用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首先,确认可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并将其记录为资产;其次,将这些费用分摊或摊销到相关期间;最后,确认不可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并直接将其记录为费用。
六、财务报表披露新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对借款费用进行必要的披露。
这些披露应当包括借款费用的金额、计量方法以及在财务报表中所处的位置。
这样能够使用户更好地理解借款费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影响。
结语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旨在规范企业在取得借款时所产生的费用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企业应当在遵守审慎性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新准则的要求对借款费用进行合理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为融资目的而从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处取得的贷款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各种形式的利息、佣金、担保费用等。
它是企业融资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成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着直接而重要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借款费用应当按照发生制进行会计处理。
在发生制下,借款费用应当在取得借款时计入当期损益,且借款费用必须与借款直接相关,能够可靠计量。
首先,借款费用的计提应该符合准则规定的相关要求。
根据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和其他费用,企业在取得借款时,应当计提利息费用。
利息费用的计提应当是根据借款利率、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等因素确定,借款费用的计提往往需要依赖于借款合同、借款审批文件等资料作为依据。
其次,借款费用的划分和分摊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通常情况下,借款费用的直接发生对象是借款本金,但有时也会包括其它的相关费用。
借款费用应当按照相关的会计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划分和分摊。
对于长期借款,借款费用的分摊应当结合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进行合理的计算和分摊,确保借款费用的划分分摊合理而准确。
再次,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应当按照交易金额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实际会计处理中,借款费用通常是以费用的形式计入损益,与相关的借款金额进行对冲,从而反映了借款费用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
最后,借款费用的确认和披露也是准则规定的重要内容。
根据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计提相关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明确进行披露。
借款费用的披露通常包括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相关信息,以便用户理解和评估企业的借款活动和借款费用。
总结起来,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对企业借款活动中的费用计提、划分、分摊、会计处理和披露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的要求,合理计提借款费用,并进行合理划分、分摊和会计处理,同时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相关信息,以便用户理解和评估企业的借款活动和借款费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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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正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三条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五条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六条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讲解

会计处理的基本要求
企业在记录和报告借款费用时需要遵循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等基本 要求,确保准确反映交易实质和经济事项。
分类与计量
根据借款费用的性质和计量方法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利息支出、费用支出、 公允价值变动和除权事项等不同类别。
会计分录
根据借款费用的分类和计量方法,企业需要按照准则规定的会计分录格式记 录借款费用的发生和变动。
资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摊销
在准则规定的条件下,部分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为长期资产,然后通过摊销方式进行核算和处理。
相关政策和规定
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和报告,准则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包 括披露要求、测算方法和风险资本计算等。
实施和应用注意事项
企业在实施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时,需要充分了解准则规定的细节,并遵循准则要求进 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讲解
欢迎参加《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讲解。我们将深入研究借款费用 的定义、范围、会计处理要求、分类与计量、会计分录、资产化和摊销、相 关政策和规定,以及准则的实施和应用注意事项。
定义和范围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银行贷款利息、手续费、担保费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理解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理解与分析:2006年2月,我国在2001年8月首次发布了《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旧准则)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
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存货等。
现在本人就新准则的理解与阐述如下:一、新准则的主要1、借款费用的概念: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着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2、借款费用的确认与计量确认计量借款费用时,是否为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是一个重要的条件。
符合资本化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
资本化期间,是指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着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1)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借款费用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开始资本化:毕业论文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须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区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①如果该借款费用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②如果该借款费用属于在生产经营期间、为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是中国会计准则第17号,是关于企
业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借入的资金相应缴纳
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手续费、利息等。
本准则规定了企业借款费用
的计量、计提与核算要求。
一、计量
1、借款费用的计量,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基础,计量时应折算为
实际发生的金额。
2、利息费用的计量,应根据按日计息原则,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量。
3、登记费用的计量,应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量。
二、计提
1、借款费用在借款发放时,应一次性计提费用,作为本次借款成本
的一部分。
2、计提的借款费用,应过分计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应按其
期限分摊计提。
3、对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借款,应按固定比例计提,不得另行确定借
款费用的计提比例。
三、核算
1、核算借款费用,应当将其分账归成以“借款费用”科目,具体分账内容应当以合同约定费用为准,可分为服务费、账户管理费、处置费等子目。
2、借款费用应当以借款期限为期限,按照借款期限计提,余额结转至下一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释准则17号明确了借款费用的定义、确认、计量及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以获取借款而发生的与借款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如手续费、附加费用、担保费用等。
借款费用应当与相关的借款金额一起确认,并通过摊销等方法分摊到相关的会计期间。
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应当符合先成先取、实际发生和经济利益能够量度的原则。
根据准则17号,借款费用的确认主要是通过费用的正确认定和实际发生来实现的。
费用的正确认定指的是确认借款费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借款费用与借款的发生直接相关、费用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和费用已经发生等。
实际发生是指费用已经实际支付或者承担的情况下方可确认为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的计量主要是通过摊销来实现的。
根据摊销的原则,借款费用应当按照相关借款的期限进行平均分摊,即费用摊销期限越长,每个会计期间摊销的费用越少;费用摊销期限越短,每个会计期间摊销的费用越多。
在进行费用的摊销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确保费用的摊销能够准确反映借款费用的实际情况。
准则17号还规定了企业应当如何报告借款费用的要求。
根据准则17号的要求,企业在其财务报表中应当明确列示借款费用,并将其列为与借款直接相关的利息费用或者其他应付款项。
同时,企业还应当在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以及摊销等情况进行详细披露,以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总之,准则17号对于企业在借款时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包括借款费用的定义、确认、计量和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准则17号的规定,合理识别、确认、计量和报告借款费用,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和透明度。
同时,相关财务报表的用户也应当了解准则17号的要求,正确理解和分析企业的借款费用情况,以做出明智的经济决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在融资活动中常常会选择借款来筹集所需的资金。
借款费用是企业为了使用外来资金而必须支付给借款人的成本。
借款费用是一种重要的资金成本,在资金运作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因此,借款费用的计算和核算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有重要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计算借款费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和按摊销法计入损益。
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适用于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易于确定的情况。
按摊销法计入损益的方法适用于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难以确定的情况。
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借款费用的确认、借款费用的计量和借款费用的核算。
首先,借款费用的确认。
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企业从金融机构处借款时,应当确认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应当作为可计量的资产或负债确认,并作为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其次,借款费用的计量。
借款费用的计量应当以实际发生额为依据。
具体计量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按摊销法或其他合理的计量方法。
最后,借款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借款费用的核算程序和责任。
借款费用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核算和处理。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对企业借款活动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借款费用的计算和核算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有重要的影响。
企业应当根据准则的规定,合理计算和处理借款费用,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借款费用的准确和真实反映。
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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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
财会[2006]3号
颁布时间:2006-2-15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披露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