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读(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理解与分析(1)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理解与分析(1):2006年2月,我国在2001年8月首次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旧准则)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
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存货等。
现在本人就新准则的理解与分析阐述如下: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1、借款费用的概念: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着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2、借款费用的确认与计量确认计量借款费用时,是否为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是一个重要的条件。
符合资本化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
资本化期间,是指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着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1)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借款费用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开始资本化::(五)文字表述更加明确、洗练、规范新、旧准则在文字表述上更加规范,如新准则中第四、五条中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不仅包括购建的资产,而且包括生产的资产,这样文字表述更加完整。
另外,对于溢折价的摊销,旧准则在第十一条规定:可以采取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取直线法;而新准则第七条规定:溢折价的摊销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
新准则文字更加规范、明确和洗练。
三、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一)、会计科目的变化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对于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对借入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中可以资本化的金额进行了单独规定、对借款费用扣除项目做了明确规定,所以在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应当增加与核算存货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的科目、增加与核算一般借款资本化相关的科目,如生产成本、开发成本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KPMG内部培训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KPMG内部培训资料)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以下简称“新准则”)是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制定的一项准则,针对企业在取得借款时所发生的费用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对新准则的核心要点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准则。
一、审慎性原则新准则强调了审慎性原则的重要性,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要求企业在确认和计量上应谨慎严谨。
借款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并根据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计量。
二、借款费用的类别根据新准则,借款费用可分为两类:可资本化的费用和不可资本化的费用。
可资本化的费用是指与借款直接相关的费用,例如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和手续费;而不可资本化的费用则是与借款不直接相关的费用,例如与借款无关的管理和行政费用。
三、可资本化的费用对于可资本化的费用,新准则规定了一系列条件。
首先,这些费用必须与特定借款直接相关,且具有直接或间接产生借款获取成本的效益。
其次,这些费用必须能够被可靠地估计,并且预计将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最后,这些费用应当与相关的借款保持一致,并在借款期间进行分摊或摊销。
四、不可资本化的费用对于不可资本化的费用,新准则强调这些费用与借款无直接关联,因此不应视为与借款有关的资产或费用。
企业在确认这些费用时应当直接将其确认为费用,并在相关期间内进行核算。
五、会计处理根据新准则,企业在确认和计量借款费用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首先,确认可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并将其记录为资产;其次,将这些费用分摊或摊销到相关期间;最后,确认不可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并直接将其记录为费用。
六、财务报表披露新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对借款费用进行必要的披露。
这些披露应当包括借款费用的金额、计量方法以及在财务报表中所处的位置。
这样能够使用户更好地理解借款费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影响。
结语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旨在规范企业在取得借款时所产生的费用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企业应当在遵守审慎性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新准则的要求对借款费用进行合理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读(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读(一)第一节借款费用概述借款费用是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它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包括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相关辅助费用)因外币借款所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折价或者溢价主要是指发行债券等所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发行债券中的折价或者溢价,其实质是对债券票面利息的调整(即将债券票面利率调整为实际利率),属于借款费用的范畴。
辅助费用是指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手续费、佣金等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因安排借款而发生的,也属于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是借款费用的构成部分。
承租人根据租赁准则所确认的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也属于借款费用,其是否应予资本化或费用化,应按借款费用准则处理。
第二节借款费用的确认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借款费用的确认如下图所示: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案例1】甲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于2014年1月4日作出决议,决定建造厂房。
为此,甲公司于3月5日向银行专门借款5 000万元,年利率为6%,款项于当日划入甲公司银行存款账户。
3月15日,厂房正式动工兴建。
3月16日,甲公司购入建造厂房用水泥和钢材一批,价款500万元,当日用银行存款支付。
3月31日,计提当月专门借款利息。
甲公司在3月份没有发生其他与厂房购建有关的支出。
则甲公司专门借款利息费用应开始资本化的时间是:3月16日。
二、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在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讲解

会计处理的基本要求
企业在记录和报告借款费用时需要遵循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等基本 要求,确保准确反映交易实质和经济事项。
分类与计量
根据借款费用的性质和计量方法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利息支出、费用支出、 公允价值变动和除权事项等不同类别。
会计分录
根据借款费用的分类和计量方法,企业需要按照准则规定的会计分录格式记 录借款费用的发生和变动。
资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摊销
在准则规定的条件下,部分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为长期资产,然后通过摊销方式进行核算和处理。
相关政策和规定
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和报告,准则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包 括披露要求、测算方法和风险资本计算等。
实施和应用注意事项
企业在实施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时,需要充分了解准则规定的细节,并遵循准则要求进 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讲解
欢迎参加《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讲解。我们将深入研究借款费用 的定义、范围、会计处理要求、分类与计量、会计分录、资产化和摊销、相 关政策和规定,以及准则的实施和应用注意事项。
定义和范围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银行贷款利息、手续费、担保费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2)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3)借款溢价或者折价的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4)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暂停。
一、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根据本准则规定,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包括: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机械制造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
这些存货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要的时间,通常为1 年以上。
如果由于人为或者故意等非正常因素导致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时间较长的,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
二、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一)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金额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内,应当全部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不计算借款资本化率。
专门借款应当有明确的专门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通常签订有标明该用途的借款合同。
(二)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本准则第六条(二)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
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例如,某公司于20×7年1月1日动工兴建一幢办公楼,工期为1年,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分别于20×7年1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1500万元、3000万元和1000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是中国会计准则第17号,是关于企
业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借入的资金相应缴纳
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手续费、利息等。
本准则规定了企业借款费用
的计量、计提与核算要求。
一、计量
1、借款费用的计量,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基础,计量时应折算为
实际发生的金额。
2、利息费用的计量,应根据按日计息原则,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量。
3、登记费用的计量,应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量。
二、计提
1、借款费用在借款发放时,应一次性计提费用,作为本次借款成本
的一部分。
2、计提的借款费用,应过分计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应按其
期限分摊计提。
3、对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借款,应按固定比例计提,不得另行确定借
款费用的计提比例。
三、核算
1、核算借款费用,应当将其分账归成以“借款费用”科目,具体分账内容应当以合同约定费用为准,可分为服务费、账户管理费、处置费等子目。
2、借款费用应当以借款期限为期限,按照借款期限计提,余额结转至下一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释准则17号明确了借款费用的定义、确认、计量及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以获取借款而发生的与借款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如手续费、附加费用、担保费用等。
借款费用应当与相关的借款金额一起确认,并通过摊销等方法分摊到相关的会计期间。
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应当符合先成先取、实际发生和经济利益能够量度的原则。
根据准则17号,借款费用的确认主要是通过费用的正确认定和实际发生来实现的。
费用的正确认定指的是确认借款费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借款费用与借款的发生直接相关、费用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和费用已经发生等。
实际发生是指费用已经实际支付或者承担的情况下方可确认为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的计量主要是通过摊销来实现的。
根据摊销的原则,借款费用应当按照相关借款的期限进行平均分摊,即费用摊销期限越长,每个会计期间摊销的费用越少;费用摊销期限越短,每个会计期间摊销的费用越多。
在进行费用的摊销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确保费用的摊销能够准确反映借款费用的实际情况。
准则17号还规定了企业应当如何报告借款费用的要求。
根据准则17号的要求,企业在其财务报表中应当明确列示借款费用,并将其列为与借款直接相关的利息费用或者其他应付款项。
同时,企业还应当在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以及摊销等情况进行详细披露,以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总之,准则17号对于企业在借款时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包括借款费用的定义、确认、计量和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准则17号的规定,合理识别、确认、计量和报告借款费用,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和透明度。
同时,相关财务报表的用户也应当了解准则17号的要求,正确理解和分析企业的借款费用情况,以做出明智的经济决策。
经济论文—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经济论文—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借款费用》【摘要】本文主要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进行分析、讲解。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1项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及38项企业具体会计准则这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建成并逐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并轨真正实现了会计语言的国际化财务信息的通用化。
由于大量新准则以及修改的准则的颁布给企业实务工作者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使该准则于2007年顺利实施有必要进行相关准则的讲解。
一、借款费用准则的比较分析一扩大了核算的范围原准则规定只有借款进行的固?ㄗ什ㄉ璨旁市斫薪杩罘延玫淖时净渌淖什辉市斫薪杩罘延玫淖时净怼?新修订的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均可以按照借款费用准则加以处理。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
新准则把核算范围扩大到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
这样一些商品生产周期较长、需要靠借款进行生产的企业其借款费用也允许进行资本化了。
如船舶制造业、大型设备加工企业等在生产商品时发生的借款符合要求的也可以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确认为相关资产的成本使资产的核算更加准确。
二新准则不再强调“专门借款”的概念原准则在强调“借款费用”概念的同时还强调“专门借款”的概念。
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由此可以看出原准则强调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前提是企业为固定资产建设取得了专门的借款即强调借款用途的确认。
新修订的借款费用准则将专门借款的概念作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一个内容加以处理该准则在涉及专门借款的同时还涉及一般借款的处理。
三对工程项目占用一般借款做了明确的规定原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工程的支出款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不允许进行资本化。
新借款费用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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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借款费用概述
借款费用是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它包括: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包括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相关辅助费用)
因外币借款所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折价或者溢价主要是指发行债券等所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发行债券中的折价或者溢价,其实质是对债券票面利息的调整(即将债券票面利率调整为实际利率),属于借款费用的范畴。
辅助费用是指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手续费、佣金等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因安排借款而发生的,也属于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是借款费用的构成部分。
承租人根据租赁准则所确认的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也属于借款费用,其是否应予资本化或费用化,应按借款费用准则处理。
第二节借款费用的确认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借款费用的确认如下图所示:
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
【案例1】
甲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于2014年1月4日作出决议,决定建造厂房。
为此,甲公司于3月5日向银行专门借款5 000万元,年利率为6%,款项于当日划入甲公司银行存款账户。
3月15日,厂房正式动工兴建。
3月16日,甲公司购入建造厂房用水泥和钢材一批,价款500万元,当日用银行存款支付。
3月31日,计提当月专门借款利息。
甲公司在3月份没有发生其他与厂房购建有关的支出。
则甲公司专门借款利息费用应开始资本化的时间是:3月16日。
二、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间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在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但是,如果中断是使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所发
【提示】
在实务中,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来判断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间,如果相关资产构建或生产的中断时间较长而且满足其他规定条件的,相关借款费用应当暂停资本化。
【案例2】
某企业于2014年1月1日利用专门借款开工兴建一幢办公楼,支出已经发生,因此借款费用从当日起开始资本化。
工程预计于2015年3月完工。
2014年5月15日,由于工程施工发生了安全事故,导致工程中断,直到9月10日才复工。
【解析】
该中断就属于非正常中断,因此,上述专门借款在5月15日至9月10日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应资本化,而应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3】
某企业在北方某地建造某工程期间,遇上冰冻季节(通常为6个月),工程施工因此中断,待冰冻季节过后方能继续施工。
【解析】
由于该地区在施工期间出现较长时间的冰冻为正常情况,由此导致的施工中断是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属于正常中断。
在正常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继续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三、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提示】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案例4】
ABC公司借入一笔款项,于2013年2月1日采用出包方式开工兴建一幢办公楼。
2014年10月10日工程全部完工,达到合同要求。
10月30日工程验收合格,11月15日办理工程竣工结算,11月20日完成全部资产移交手续,12月1日办公楼正式投入使用。
【解析】
在本例中,企业应当将2014年10月10日确定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作为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后续的工程验收日、竣工结算日、资产移交日和投入使用日均不应作为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否则会导致资产价值和利润的高估。
第三节借款费用的计量
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2)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Σ(每笔资产支出金额×该笔资产支出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3)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4)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提示】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案例5】
A公司为建造厂房于2012年4月1日从银行借入2 000万元的专门借款,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不考虑借款手续费。
该项专门借款在银行的存款年利率为3%,2012年7月1日,A公司采取出包方式委托B公司为其建造该厂房,并预付了1 000万元的工程款,厂房实体建造工作于当日开始。
该工程因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在2012年8月1日至11月30日中断施工,12月1日恢复正常施工,至年末工程尚未完工。
该项厂房建造工程在2012年度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该如何计算?
【解析】
由于工程于2012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发生停工,这样能够资本化的期间为2个月。
2012年度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2 000×6%×2/12-1 000×3%×2/12=15(万元)。
拓展: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
1.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下列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金融企业发生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3)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4)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时,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不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超过5:1、其他企业超过2:1)的影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