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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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A按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 A 财产交付时起转移B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拍卖、变卖其留置的保管物所得价款( C .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保管合同自( B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C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C非格式条款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D非格式条款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为( C 合同当事人主营业地何系统的(A 首次)时间,即视为到达的时间。
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 A可以解除合同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义务有( D 定作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是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 B 一年从提存之日起超过(D 2O年)无人受领的物视为无主物D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若买卖合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某-地点的,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当为(D 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 C 12个月)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 债务人承担F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D 五分之一),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 C 6个月)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 A 有效成立G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的处理方法是( C.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公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经营一个小饭馆,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 C合伙合同关系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 B 公共秩序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 B 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 A承担连带责任H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 A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法》的复习资料(最新)

《合同法》的复习资料1、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成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2、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邀约,是指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4、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免责条款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6、格式条款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适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确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其主要针对某些行业频繁、重复进行的交易,为简化同样的合同的订立程序而形成的。
7、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8、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9、无权处分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10、双务合同、抗辩权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抗辩权是指合同债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理由,对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予以拒绝的权利。
1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12、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13、合同义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14、清偿清偿又称为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中没有使用清偿的概念,而是规定为“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15、抵销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合同法复习材料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书面形式: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当事人之间所订立合同内容的形式。
其他形式: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
一般包括推定和默认。
要约:又称为发价、报价、出价、发盘等,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期限:只受要约人做出有效承诺的期限,也是要约人表示愿意受要约约束并愿意等待受要约人答复的期限。
逾期承诺: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做出承诺,《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出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预期到达: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本可以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却因为其他原因而致使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
承诺生效的时间: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后,在承诺正事生效之前撤回承诺,其实质是受要约人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而宣告取消承诺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后,在承诺正事生效之前撤回承诺,其实质是受要约人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而宣告取消承诺的意思表示。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未能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保证:只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自己特定财产的战友,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流动产或者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对合同的理解有三种理解:1、广义说,即认为合同除了民事上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合同等。
2、狭义说,即认为合同仅指民事合同,是一种私法合同,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3、最狭义说,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仅指债权债务合同,不包括身份合同。
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2、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三、合同的分类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给付义务,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给付义务,如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不承担对等给付义务,如赠与、借用等。
2、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把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无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它不是商品交易的典型形式,等价有偿原则对它没有适用价值,如赠与、借用等。
3、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以当事人的意思一致为合同的成立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要是这类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的成立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价款合同等。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形式——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
既包括书面,也包括批准备案等形式。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只有获得批准时,合同才能成立。
不要式合同: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

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合同与合同法的概述合同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的根本原则,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责任对等。
2、自愿原则: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则之一。
3、公平原则: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公平合理。
4、诚实守信原则:在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的双重约束作用下。
5、保护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社会规范性以及防止权利使用过当。
6、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合同法的纲领,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
合同的成立(订立)合同订立概念:合同当事人为建立具体合同关系,将相互意思达成一致的合意过程。
合同订立要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合同订立的方式(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和(一)要约概念: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要件:1、向客观存在的人做出意思表示2、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要约内容具体、明确。
4、要约经要约人承诺,即受法律约束。
(二)承诺概念:承诺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要件: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
3、内容与要约表示同意。
4、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承诺方式:以书面通知为准。
(三)要约邀请概念:要约引诱,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比较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
3)要约的内容要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权利:即债权。
包括1、请求权2、相对权3、抗辩权合同义务:即债务。
合同法学习资料

合同法学习资料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指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总称。
它是指导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各方自主意愿,不得强制、欺诈或威胁。
2. 平等原则:无论合同各方的地位、财力等是否相同,都应遵循平等原则。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陈述、故意隐瞒等行为。
4. 公平原则:合同各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交易双方利益的平衡。
5. 法律约束原则:合同应当依法成立,合同各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合同的基本要素1. 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订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客体包括合同的对象、数量、质量、价格等。
3.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或者违反法律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但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 合同的效力:合同经过合法的订立、履行并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合同的种类1. 依据合同的性质:合同可以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贷款合同等不同类型的合同。
2. 依据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3. 依据合同的内容:合同可以分为固定内容合同和不固定内容合同。
4. 依据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五、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1. 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付款、交付物品等。
2.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法的保护措施1. 不当竞争限制: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从事相同或类似的竞争活动。
2. 不公平条款的限制: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经法院判决无效。
合同法复习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第⼀章绪论第⼀节合同法的概念⼀、我国对合同概念的定义我国——最狭义合同说。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概念的定义1、《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之间设⽴、变更、终⽌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种民事法律⾏为(性质)2、合同是两⽅以上当事⼈的意思表⽰⼀致的民事法律⾏为;3、合同是以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的的民事法律⾏为;4、合同是当事⼈各⽅在平等⾃愿基础上产⽣的法律⾏为。
合同主体包括:平等的⾃然⼈、法⼈、其他组织。
三、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节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古代合同法《汉谟拉⽐法典》是最早的成⽂法。
合同主体受到严格地限制;注重合同形式⼆、近代合同法近代合同法是指资本主义⾃由竞争时期的合同法,以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为典型代表,以合同⾃由、抽象的平等的⼈格、个⼈责任诸原则为明显标志。
1、契约⾃由(订⽴合同、选择合同对⽅、决定合同内容、选择订约⽅式)2、契约神圣(合同优于法律,约定必须遵守)三、现代合同法1、具体⼈格的登场;2、新的交易形式逐渐普及,新的合同理念陆续诞⽣3、合同⾃由受到限制,出现了强制缔约;4、社会责任抬头;5、⼀般条款作⽤的增强6、统⼀化趋势7、劳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增特殊性,形成⾃⼰相对独⽴于完善的体系,最终从民法中分离出去。
四、我国合同⽴法发展过程1、初创阶段(1950--1956):⼴泛运⽤合同形式固定各种经济关系。
2、曲折的发展阶段(1957--1966)3、再次被废弃阶段(1966年5⽉--1976年10⽉)4、逐步建⽴和完善(1976年⾄今);1999年3⽉5⽇颁布和施⾏了《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
自考合同法复习资料

合同法考试内容第一章:合同的概述《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概念)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2)合同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合同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内容:合同权利:1首领力,2保持力,3请求力,4出分力,5保全力合同义务:1主给付义务,2从给付义务,3附随义务,4不真正义务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
(合同标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合法性和社会安妥性,2可确定性,3可能性)合同相对性:合同之债:依法订立的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合同关系是债的关系的一种。
债权分为:违约之债、侵权之债(相对于人有效力)知识产权、人格权、物权是绝对的,对任何人都有效(也叫世权)债之关系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是债的相对性(例如:甲欠乙钱,丙欠甲钱,甲不能在跟乙的合同里让丙还钱给乙)合同分类:(具体内容自己看书)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8、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2、主合同与从合同 9、附和合同与非附和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0、预本与本约4、诺成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11、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5、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6、双条合同与单务合同 12、买订合同与射幸合同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涉他合同分为利他合同、负担合同)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合同法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分为:1、绝对权(对世权)2、相对权(对人权)债的发生原因有很多,除合同以外,还有因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1年之内,否则无效)、无因管理等事由;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关系不属于合同债务关系,属于民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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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合同与合同法的概述合同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的根本原则,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责任对等。
2、自愿原则: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则之一。
3、公平原则: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公平合理。
4、诚实守信原则:在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的双重约束作用下。
5、保护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社会规范性以及防止权利使用过当。
6、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合同法的纲领,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
合同的成立(订立)合同订立概念:合同当事人为建立具体合同关系,将相互意思达成一致的合意过程。
合同订立要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合同订立的方式(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和(一)要约概念: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要件:1、向客观存在的人做出意思表示2、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要约内容具体、明确。
4、要约经要约人承诺,即受法律约束。
(二)承诺概念:承诺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要件: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
3、内容与要约表示同意。
4、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承诺方式:以书面通知为准。
(三)要约邀请概念:要约引诱,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比较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
3)要约的内容要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权利:即债权。
包括1、请求权2、相对权3、抗辩权合同义务:即债务。
包括1、给付义务2、附随义务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录音只作为证据)2、书面形式(实质性的合同内容载体)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概念:指法律赋予的依法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及其第三人存在法律上的拘束力。
性质:自愿履行。
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1、请求力2、执行力3、保持力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可以请求代位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概念和性质不同。
合同成立后并不当然生效,须取决于合同是否合法。
2)两者要件不同。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
而合同生效应具备: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3)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纷。
无效合同的原因:1、以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
合同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3、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4、显失公平的合同。
含以上因素即为无效或撤销。
不惧法律约束,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无效、撤销的相关内容:(略微看一下)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任然有效。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有过错方承担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损失。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第三人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第三人和集体。
效力待定合同概念:合同虽已成立,但不符合生效要件,需有权利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待定的情况: (l)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特点:1、合同成立,缺乏有效要件,而效力不完备。
2、即非无效,也非有效,效力不确定。
附条件合同概念:在合同指明某一条件,作为限制合同效力的付款。
(包括生效条件,终止条件,以客观事实为标准,可以为消极条件,或积极条件)附期限合同概念:以某个期限来确定将来所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效力的合同。
(包括生效期,终止期)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概念: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完成合同的义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过程。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集中体现也是合同消灭的最终原因)合同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双务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规定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对方未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的要求(买卖,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条件:1、双方互为给付义务承担方。
2、双方都以届债务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可能履行债务。
(二)不安抗辩权:在先给付义务人有证据表明后给付义务人可能以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或以逃避债务的欺诈可能情况,有权中止自己的义务履行。
条件:1、双方互为给付义务承担者。
2、后支付义务人履行能力无法实现。
(三)顺序履行抗辩权:先铝箱义务人未履行合同,后支付人有权拒绝履行请求。
条件:1、双方互为给付义务承担者。
2、先支付义务人以届清偿期,而未履行义务。
3、履行债务不符约定,不合法定。
4、先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合同的保全合同保全概念: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增加而给债权人带来债券上的损害,允许债务人行驶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合同保全特点:1、相对性规则例外 2、合同有效期间内 3、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一)代位权特点:1、针对债务消极不履行行为2、必须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债务人债权代位权条件:1、债务人以届清偿期 2、消极不履行 3、对债权人形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养老金、抚恤金)。
(二)撤销权的条件:1、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客观上的诈欺行为。
2、与第三人联合低价转让财产,推定该行为恶意。
3、需由债权人举证。
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概念: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狭义认为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双方当事人不变,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
合同变更特征: 1、双方当事人一致协商决定的结果。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主体不变。
3、在保持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和联系性的条件下作出内容的增补和修改。
合同变更条件:1、原合同存在有效。
2、变更需双方有效协议3、合同内容变化4、符合法定形式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为合同主体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按照合同转让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可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及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种形态。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终止,指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消灭的其他原因: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2、届满期前,表示无力履行。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
4、其他违约行为致履行不能实现。
合同解除权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1)约定解除权,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
2)法定解除权,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即法律在一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概念: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实际履行责任。
违约责任特征:1、一种民事责任。
2、违约当事人对另一方承担责任。
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4、具有补偿性和一定任意性。
要件:1、有违约的行为。
2、无免责事由违约责任形式: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责任。
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1、性质不同:违约金的担保效力比定金弱。
2、作用不同:定金有预先给付作用。
3、产生方式不同:定金只能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
而违约金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4、交付时间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
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
5、法律后果不同。
定金具有解约功能,,违约金具有赔偿功能。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2)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3)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过错。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合同解释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
●广义的合同解释:任何人都有权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加以分析和说明。
●狭义的合同解释: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埘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分析和说明:合同解释的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
2.体系解释原则。
3.目的解释原则。
4.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同买卖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⒈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⒉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⒊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责任及孳患归属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2)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