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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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辅助人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

占有辅助人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

要以收银员非法占有货款案件为例要要阴管馨宇渊肇庆学院袁广东肇庆缘圆远园远员冤摘要院司法实践中袁对于占有辅助人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成立盗窃罪尧侵占罪尧职务侵占罪三种不同结论遥分析收银员非法占有货款为例研究发现袁对此类案件定性时袁需要以是否占有财物重新划定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标准袁根据野授权说冶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处分权限袁以是否具有处分权限作为辅助占有情况下占有归属的判断标准遥因案例中收银员不具有处分收银所得货款的权限袁故当收银员非法占有货款时袁应成立盗窃罪遥关键词院辅助占有曰占有归属曰处分权限曰盗窃罪曰侵占罪曰职务侵占罪中图分类号院阅怨圆源援猿文献标识码院粤文章编号院员园园苑原愿圆园苑渊圆园圆猿冤园员原园员圆圆原园愿收稿日期院圆园圆圆原员园原员员作者简介院管馨宇袁肇庆学院政法学院尧知识产权学院助教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遥一尧问题的提出当今社会袁辅助占有现象大量存在袁辅助占有者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也时常发生遥此类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袁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遥如在野成都快递员杨某盗窃案冶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渊圆园员缘冤川刑提字第圆号刑事裁定书暂中袁杨某趁在快递公司分拣线上班之机袁采取大物件掩藏小物件以躲避扫描的方式袁盗走输送带上一部小米猿栽阅手机后供其自用遥一审法院尧二审出庭检察院尧再审抗诉检察院认为杨某成立盗窃罪袁二审法院尧再审法院认为杨某成立职务侵占罪遥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袁因未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起点袁故对其不以犯罪论处遥一审法院尧再审抗诉检察院与二审法院尧再审法院对杨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存在争议遥再如对于收银员非法占有收银货款应当如何定性袁实务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遥在徐某盗窃案咱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渊圆园圆园冤吉圆源园远刑初远号刑事判决书暂中袁徐某利用在超市从事收银员工作之便袁收取购物款后将顾客购买商品的清单直接删除或野挂账冶袁待顾客离开后通过将购物清单清除等方式抽取货款遥法院认定徐某构成盗窃罪遥在李某侵占案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渊圆园圆园冤吉圆源刑终怨远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暂中袁李某在某海鲜冻品市场从事前台收银工作期间袁利用职务便利袁采用挂单后取消商品的手段袁侵占货款遥法院认定李某构成侵占罪遥在鲁某职务侵占案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渊圆园员怨冤桂园猿刑终苑圆源号员圆圆刑事裁定书暂中袁鲁某在商贸市场从事收银员期间袁在日常收银时多次有意不给顾客打小票袁使交易在收银机上处于挂单待处理状态袁随后趁无人之际将处于挂单状态的交易记录删除袁然后将交易的款项占为已有遥法院认定鲁某构成职务侵占罪遥从上述案例可知袁对于收银员非法占有收银货款的行为存在着成立盗窃罪尧侵占罪尧职务侵占罪三种不同结论遥从店铺和收银员之间的关系来看袁店铺是雇主袁收银员是雇员袁二者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遥工作期间收银员可以使用收银机钱柜中的财物袁收银员是店铺的辅助占有者遥那么袁在辅助占有状态下袁占有的归属就是解决此类案件的核心袁作为下位者的收银员是否占有财物就成为处理类似案件的关键袁也因结论不同而产生盗窃罪与侵占罪之分歧遥之所以会有法院认为收银员成立职务侵占罪袁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院传统理论认为袁职务侵占罪中侵占一词与侵占罪中侵占一词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袁前者是广义的袁而后者是狭义的袁前者的行为手段包括窃取尧骗取尧侵吞等方法遥咱员暂此种见解被称为野综合手段说冶袁实务中也多采取这一观点遥如在野成都快递员杨某盗窃案冶中袁再审法院认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侵占尧窃取和骗取遥另一种观点认为袁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只限于侵占这一种行为手段袁不包括窃取尧骗取等手段袁此种见解被称为野单一手段说冶遥咱圆暂综上分析可知袁若是认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手段只限于侵占手段袁那么行为人是否占有财物就是区分职务侵占罪尧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标准遥如此一来袁在类似案例中占有辅助人能否在刑法规范上被评价为财物的占有者就成为野靶心冶遥对于辅助占有情形下占有归属的判断标准袁学界存在着野下位占有说冶野上位占有说冶野修正的上位占有说冶等多种学说遥二尧以是否占有财物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野综合手段说冶认为袁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包括窃取尧骗取尧侵吞等多种行为手段遥咱猿暂因此袁野既往学说认为袁利用职务便利耶窃取爷单位财物的行为袁属于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法条竞合袁应当优先适用职务侵占罪遥冶咱源暂依据该说袁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是成立盗窃罪还是成立职务侵占罪的依据遥若是袁会成立职务侵占罪曰若否袁则会成立盗窃罪遥所以袁当单位的收银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货款时袁收银员成立职务侵占罪遥野单一手段说冶则认为袁野应当将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盗窃尧诈骗行为排除在职务侵占罪之外袁直接以盗窃罪尧诈骗罪论处遥冶咱缘暂根据该说袁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应当做狭义解释袁行为手段只限于侵占这一种袁不包括窃取尧骗取等行为手段遥依照该观点袁成立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占有单位财物袁因此袁行为人是否占有财物是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标准袁那么当单位的收银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货款时袁收银员成立盗窃罪遥本文认为袁野单一手段说冶更具有合理性遥首先袁从历史解释的角度看袁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只有侵占一种遥从立法沿革上来看袁员怨苑怨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职务侵占罪袁为了打击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犯罪行为袁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财产袁员怨怨缘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叶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曳渊以下简称叶决定曳冤将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要件的侵占行为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袁对公司尧企业员工侵占本公司尧企业财物的行为予以刑罚处罚遥叶决定曳第十条规定袁公司董事尧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袁侵占本公司财物袁数额较大的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曰数额巨大的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袁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遥叶决定曳第十四条规定袁有限责任公司尧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有本决定第九条尧第十条尧第十一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袁适用本决定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袁为了加大对公司尧企业等单位财产权益的保护袁员怨怨苑年刑法修订时对上述第十条尧第十四条进行调整合并袁在完善行为主体的基础上员圆猿设置了职务侵占罪遥之后袁职务侵占罪虽经过修订袁但该罪的行为手段未作改动遥从叶决定曳第十条尧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袁立法者在设置之初便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手段规定为侵占袁并不包括窃取和骗取袁因此将窃取尧骗取等行为手段强加到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手段之中袁并不符合立法初衷遥其次袁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袁职务侵占罪借鉴于贪污罪不代表两罪的行为手段要完全相同袁以贪污罪为参照也可以得出野单一手段说冶的结论遥在持野综合手段说冶的学者看来袁贪污罪是职务侵占罪的参照系袁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主体不同袁野盗窃尧侵吞和骗取等利用职务便利的客观行为袁不因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而所有区别遥冶咱远暂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均包含多种行为手段袁且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手段与贪污罪的行为手段不完全相同袁即两罪名的行为手段可以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袁不必完全一致遥根据刑法分则罪名的体系位置袁职务侵占罪位于侵占罪之后袁从二者罪状的表述来看袁前者的外延大于后者袁后者在前者的范围之内袁二者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遥既然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只有侵占袁那么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也只有侵占袁而侵占也能够包含于贪污罪的行为方式之中遥再次袁野综合手段说冶会产生接二连三的适用问题遥依据野综合手段说冶袁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手段包括窃取袁那么当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司财物时袁同时符合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袁此时发生法条竞合袁按照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冶的处理原则会被优先认定为职务侵占罪遥可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袁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数额比盗窃罪的入罪数额更高袁会出现数额未到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无法适用特别法条袁但是却满足盗窃罪的入罪标准的尴尬局面遥此局面在野成都杨某窃取快递包裹案冶中可见一斑遥为弥补处罚漏洞袁有学者认为在法条竞合的场合要按照野重法优于轻法冶的原则处理袁当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发生竞合时袁也应当按此处理遥咱苑暂这一处理原则的提出袁让在出现法条竞合时应采取何种处理原则变得不确定袁也影响到其他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处理遥野如果将这种观点贯彻到底袁最终的结果是特别法条被架空袁导致法律适用支离破碎袁重刑主义观念盛行遥冶咱愿暂还有学者认为袁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应当是兜底条款与想象竞合的关系袁盗窃罪是职务侵占罪的兜底条款遥咱怨暂但是袁这一观点不仅让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关系变得模糊不清袁影响处理原则的选用袁还颠覆了兜底条款的现有内涵遥我国刑法中兜底条款主要有三种情形院相对的兜底罪名尧兜底的行为方式和兜底的行为方法遥咱员园暂以野其他冶二字为行为要件做兜底是兜底条款的特征袁而盗窃罪不满足这一特征袁也难以纳入三种兜底条款情形之中遥相反袁如果采用野单一手段说冶袁侵占是职务侵占罪的唯一行为手段袁不包括窃取尧骗取等行为手段袁行为手段的不同是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标准遥当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单位财物成立盗窃罪袁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成立职务侵占罪遥这样不仅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的界限清晰袁而且不会产生上述司法适用漏洞所带来的问题遥最后袁野利用职务便利冶与窃取尧骗取行为并不兼容遥支持野综合手段说冶的学者认为袁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袁其认为野利用职务便利冶要求行为人对财物有占有尧处分权限袁实质上应理解为行为人依工作职责能够占有尧控制财物遥咱员员暂然而袁盗窃罪是转移占有的取得型犯罪袁窃取作为一种野打破原占有建立新占有冶的行为类型袁要求行为人未占有财物遥当行为人已经占有财物时袁就不存在打破占有和重建占有的问题遥诈骗罪也与盗窃罪一样是转移占有的取得型犯罪袁处分行为是成立诈骗罪的必备要件袁野处分财产意味着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遥转移占有是指转移事实上的占有袁与作为盗窃罪对象的事实上的占有一样袁需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遥冶咱员圆暂员圆源淤也有学者认为袁处分行为不以转移占有为必要袁特别是针对利益实施的诈骗是否需要具备转移占有就要打上一个问号袁故诈骗罪并不完全属于转移占有型的财产犯罪遥参见郝艳兵院叶财产性利益视角下盗窃罪和诈骗罪的重释曳袁叶安徽大学学报渊哲学社会科学版冤曳圆园圆员年第缘期袁第员园怨页遥对此袁有学者认为袁对于财产性利益袁不能机械的将占有转移解释为财物本身发生了空间上的位移袁而是应当将财产性利益的不履行或者事实上无法实现解释为利益的转移遥参见王琦院叶逃费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曳袁叶法学评论曳圆园圆园年第圆期袁第员园猿页遥故而处分行为也要求野转移占有冶淤遥当行为人野利用职务便利冶时无法骗取自己所占有之财物袁因此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非转移占有型犯罪袁其行为手段不包括窃取尧骗取等以转移占有为特征的行为类型遥综上所述袁应当采取野单一手段说冶袁仅将侵占作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手段遥如此一来袁行为人是否占有财物成为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尧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标准遥在认定收银员非法占有货款行为的性质上袁需要确定在辅助占有状态下占有归属的判断标准袁认定收银员是否占有收银所得遥如果收银员没有对收银所得的占有权而将其非法占有时成立盗窃罪遥如果收银员有对收银所得的占有权而将其非法占有时袁根据收银员所在店铺性质袁可以成立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遥三尧以是否具有处分权判断占有归属渊一冤辅助占有情况下判断占有归属的理论之争野下位占有说冶认为袁侵占罪中的占有是纯粹的事实性占有袁没有规范性占有存在的余地遥在辅助占有场合袁应当肯定对财物具有事实的控制支配力的下位者的占有遥咱员猿暂从客观状态看袁由于下位者掌握和控制财物袁故财物应由下位者占有遥野上位占有说冶认为袁在共同占有的数人之间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袁占有归属于上位者遥如在有店主与店员的场合袁即便店员事实上管理着店内货物袁但店员只是占有辅助者袁占有仍属于店主遥咱员源暂野修正的上位占有说冶认为袁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袁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袁不属于下位者袁下位者只是占有辅助者遥但如果下位者与上位者之间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袁其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袁就承认下位者的占有遥咱员缘暂根据该说袁下位者是否具有处分权限是判断占有归属的关键性因素遥如果下位者取得处分权限袁占有权属于下位者袁下位者将财物非法占有时构成侵占曰若下位者不具有处分权限袁占有权属于上位者袁下位者将财物非法占有时构成盗窃遥本文认为袁野下位占有说冶和野上位占有说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袁不具有合理性遥野下位占有说冶不承认规范性占有袁存在很大局限性遥首先袁其与社会一般观念不符合袁可能得出购物车中的未付款商品由消费者占有袁或者停在楼下的车不由车主占有的论断遥其次袁其无法对虚拟财产的占有作出合理解释遥事实性占有要求对物具有现实意义上的控制支配力袁然而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袁我们无法用身体感触袁也无法对其进行物理性的掌握和控制袁难以解释对虚拟财产的占有遥野上位占有说冶忽视了在某些情况下下位者可以占有财物遥比如在野黄某职务侵占案冶咱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渊圆园员源冤五法刑二初字第员愿愿号刑事判决书暂中袁黄某在某商贸有限公司中担任收银主管袁负责保管保险柜钥匙及密码遥黄某对于公司而言是下位者袁但由于其掌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袁可以借此占有保险柜中的财物袁因此当其利用职权侵占公司现金时袁成立职务侵占罪遥对于野修正的上位占有说冶袁有学者认为将野是否具有处分权限冶作为判断占有归属的标准不具有合理性遥从民法角度来看袁处分权限指的是处分权能袁将财物交由他人代为保管所涉及的仅是占有权能的转移袁除委托人明确授权外袁受委托人并不会获得对所托财物的处分权能遥从刑法角度来看袁侵占罪的实质是违法地行使处分权能遥对于代为保管的财物袁行为人并不具有员圆缘法律上的处分权能但却违法地加以行使袁构成侵占遥在辅助占有中袁下位者违反授权袁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该财物时袁下位者同样不享有相应的处分权限遥咱员远暂也就是说袁在该学者看来袁在代为保管的场合受托人没有处分权限曰在辅助占有的情形下袁下位者是越权处分财物袁不享有处分行为相对应的处分权限袁两种情况下都可以构成侵占罪袁占有辅助人有无处分权限不会影响行为性质遥而笔者认为袁行为人的处分权限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袁是规范性因素的具体体现袁处分权限不等同于处分权能袁超越权限的行为是侵占行为不可或缺的要素袁处分权限的存在能够表明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袁进而影响行为的性质遥渊二冤以处分权限作为占有归属的判断标准首先袁处分权限是规范性因素的具体体现遥从历史脉络来看袁刑法中的占有概念经历了从纯粹的事实性占有到逐步接受规范性占有的发展历程遥事实性要素与规范性要素的侧重点不同袁野事实性要素表现的是人与物之间的联系袁规范性要素代表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遥冶咱员苑暂事实性要素强调人对财物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袁比如人持有财物尧借助媒介对财物的控制尧对特定空间内财物的支配等等遥该因素可以肯定对物的支配属于刑法中的占有遥规范性要素则是要求社会中的其他主体不得非法干涉财物袁其目的是通过规范性要素袁比如法律规定尧社会秩序尧契约规定尧惯例和习惯等等进行约束袁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控制遥当他人控制财物时袁行为人可以借助规范性因素否认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或支配遥而处分权限就是一种约束他人的因素袁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遥以公司内部工作为例袁一方面袁处分权限和信赖度有关遥上级对下级的信赖度越高袁下级所拥有的处分权限也越高袁范围也更广袁上级可以借此约束下级的工作和行为遥另一方面袁处分权限也和工作岗位有关遥根据处分权限袁公司内部人员之间可以明确工作内容尧划清职责范围尧明晰主体责任袁管好自己分内之物袁做好自己分内之事遥因此袁处分权限是规范性因素在占有认定中的外在表现遥其次袁处分权限不等于处分权能袁超越权限行为是侵占行为不可或缺的要素遥权能是指权利的能力袁如占有尧使用尧收益尧处分等权能袁而权限是对权利的界限尧限制遥处分权限意味者权利人的处分权被剥夺了一部分或全部袁故处分权是可以被分割尧分离的袁例如在设立用益物权后袁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都享有处分权袁但是两个野处分权冶的处分权限是不同的遥咱员愿暂对于下位者而言袁其处分权能因授权尧法律规定尧职务尧业务规定等而获得袁并且只能在相应的范围内行使遥下位者拥有的不是完整的处分权能袁而是被限制或被剥夺一部分的处分权能袁这种被限制的处分权能被称作处分权限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限说明其具有处分财物的权能袁进而意味着行为人能够占有尧支配财物遥下位者基于处分权能可以取得对财物的占有袁超出处分权限而实施的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侵占行为遥除了超出处分权限的行为之外袁滥用处分权限而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也可以被评价为侵占行为遥野虽然是权限滥用行为袁但将这种行为评价为违反委托旨趣的行为袁也是完全有可能的遥作为侵占行为判断前提的权限超出行为袁也应该在耶那属于违反委托之旨趣袁能被评价为袁实质上属于行为人之权限范围之外的行为爷这种旨趣来理解遥冶咱员怨暂简言之袁超越权限和滥用权限都违反了委托关系袁实质上都在行为人的权限范围之外遥实践中袁行为人滥用处分权限将非法占有财物而被认定为侵占的情况并不少见遥因此袁在辅助占有中下位者违反授权袁既可以是超出处分权限范围袁也可以是滥用已有的处分权限遥需要注意的是袁要区分处分权限和工作权限袁有工作权限不代表有处分财物的权限遥比如公司的仓库管理员将仓库内的单位财物占为己有袁属于侵占行为曰公司的保安人员将仓库内的单位财物占为己有袁属于盗窃行为遥前者有处分权限袁后者只员圆远。

浅谈刑法中的占有

浅谈刑法中的占有
等等 。 事 实性 支配 不是 很 明显 的占有 则容 易引发 争议 , 此 时就应 学者 认为 , 刑 法上 的 占有通 常属于 上位 者 , 而不 属于 下位者 。即 考虑 社会 一般 观念 的认 识 。 通过 综合判 断 , 得 出符 合刑 法 正义 的 使下位 者事 实上握有 财物或 者事 实上支配 财物 , 也只 不过是 单纯
刑法 中占有 的具 体判 断应考 虑 社会 一般 观念 的认 知 。 明显 配 并非平等 , 而是 存在 上下 主从关 系 时, 该财物 的 占有 在刑 法上
共 同占有说及 折 中说 。 0 也有 的占有很 容易判 断 , 比如 他人 的手表 、 口袋 里的手机 、 家里 的财物 属于 谁 ?学 说上 存在 上位 占有 说 、

即应根 据社占
与 此 同时 , 黎 宏教授 也认 为 , 成 为 占有 , 占有人 必须 归谁 占有 , 如果 由受 害人 ( 不一 定是所 有人 ) 占有 则行为 人成立 盗 有 的意思 。0
具 有实 际上 正排 他性 的控 制该 物 的意 思 。 0 但 张 明楷教 授认 为 ,
结论 。
的监视 者或 者 占有辅助 者 。 因此 , 下位 者基 于非 法 占有 目的取走
关 于 占有的 分类 , 依 据不 同的标 准大 致可 以分 为 : 直接 占有 财物 的成立 到 盗窃罪 。 但是, 如 果上位 者与 下位 者具有 高度 的信 与 间接 占有 、 单独 占有与 共 同占有 、 善 意 占有 与恶意 占有 、 上位 占 赖关 系, 下位 者被授 予 某种程 度 的处分权 时 , 就应 该承 认下位 者
还财 物 时无 法定 罪 的局面 。 因为承认 甲的 占有 权 就意 味着 不能 般 而言 , 上 位 占有优先 于下位 占有 , 下 位 占有 不能对 抗上位 占有 , 追究 乙侵 占罪 的刑事 责任 。善 意 占有 与 恶意 占有 在刑法 上 区分 否则依然 侵犯 上位 占有 人 的 占有权 , 进 而成立 盗窃 罪 。 当然在 上 没有 意义 , 因为 无论 是善 意还是 恶意 , 刑法均 予 以同等 保护 。换 下位 占有者 在存 在 高度信 赖关 系 以及下 位 占有者被 赋予 一定 处

车浩: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

车浩: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

车浩: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摘要】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

一方面,占有不是普遍存在于所有财产犯罪中的概念。

财产的范围包括物和利益,而占有对象只能是有体物而不能是利益。

另一方面,占有也不是盗窃罪的法益。

占有仅仅是一个在理论上构建出来的隐性构成要件要素,将其缺乏根据地提升为法益,并以此判断盗窃罪成立与否的做法,混淆了构成要件要素与法益,用实质性的法益思考替代了构成要件检验。

破坏占有本身并不必然具有违法性,因而占有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保护对象。

关于“被害人”的刑法规定以及关于“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财物所有人而不适用于占有人。

承认占有是法益会与刑法对所有权人的保护出现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窃取他人占有的本人财物不构成盗窃罪,能够得到判例传统的支持。

在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占有”一词常常出现在三种不同的语境下,其涵义以及相应的研究脉络也各不相同。

第一种是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第二种是作为盗窃罪等财物犯罪之保护法益的“占有”,第三种则是用于解释盗窃罪等财物犯罪之客观构成要件的“占有”。

本文主要讨论第二种意义上的占有。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

一、占有不是普遍存在于所有财产犯罪中的概念从各国的立法、司法经验和理论发展来看,刑法对财产的体系性保护,是采取双边桥的方式。

第一类保护是围绕着物来展开。

从形式上看,围绕着物展开的刑法保护,与物的所有权人在物权法上的法律地位息息相关(也就是我国学界通说的所有权说);从实质上看,围绕着物展开的刑法保护,是在保护人对物的控制可能性。

在德日刑法典中,盗窃罪、抢劫罪等犯罪的对象被明确限定为“物”。

这就是狭义上的“财物犯罪”。

这些财物犯罪的构成要件,都致力于保护个人对于财物(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驾驭需求,就像民法上的所有权所要保护的那样,物的主人能够对物随心所欲地处置。

至于物本身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以及所有权人是否实际遭受到总量上的财产损失,并不是关键问题。

刍议刑法中的占有态势

刍议刑法中的占有态势

刍议刑法中的占有态势作者:郭子坤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文章从事实占有状态的判断出发,分析了刑法中占有的特点,提出占有态势概念,结合仇国宾盗窃案件,指出占有并非是固化与绝对的,支配状态、占有意思、法律价值衡量直接关系占有力的强弱,进而影响占有态势与案件评判。

此案裁判引起争议的根源在于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开户者与账户实际控制人之间可能的出现纠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紧随时代发展,深入理论研究,完善现有法律是解决这类复杂疑难案件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占有;占有态势;价值衡量;盗窃罪;侵占罪2009年4月,崔勇受仇国宾委托在工商银行上海某支行行办理了一张e时代卡。

不久,被害人牟驰敏通过罗长影从崔勇处取得该卡租借使用。

6月,牟某操作失误,银行卡被ATM机吞掉。

同年7月,三人来到工行某网点,仇国宾出面挂失原卡,领取新卡,并将e时代卡内钱款人民币23万元转至崔勇账户。

后仇国宾自首。

该案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笔者认为,仇国宾等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一、事实判断:占有态势的查明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存在差异,其更加着重于占有者对占有物的事实上的控制支配力。

即民法中的占有可以是规范上、观念上的占有,而刑法中的占有必须是现实状态上的占有。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刑法占有的判断应从以下两方面出发。

主观上,对其事实上的支配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在客观上,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其不仅包括物理支配应当范围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的财物支配状态。

可见,我国刑法理论也要求占有应当在客观上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与支配,并且,这种控制支配不以物理的、有形的接触管领为必要,而应当根据物的性质、形状,物存在的时间、地点,以及人们对物的支配方式和社会习惯来判断。

除现实上的控制支配外,刑法中的占有亦应包含占有意思。

论刑法中的占有(一)

论刑法中的占有(一)

论刑法中的占有(一)占有是法律上的重要概念。

在刑法中,财物有无人占有、属于谁占有,对于确定财产罪是否成立以及构成何种财产罪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刑法中的占有问题。

一、占有的概念占有是人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管理的状态。

由于刑法是通过处罚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行为来保护财产权利,所以,对侵害财物占有的财产罪来说,必须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而将财物事实上置于自己支配的状态时,才能构成。

这就意味着刑法上的占有是比民法上的占有更为现实的概念,也就是说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事实上占有,而不能只是观念上占有。

根据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民法的规定,财物可以由代理人占有,并且占有还可以由被继承人当然转移给继承人。

但是,这种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占有,不能视为刑法上的占有。

另外,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基于“为自己的意思”,而刑法上的占有则不以此为限,还包括为他人占有的情形。

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混乱,而用“持有”或者“管理”等词语来代替刑法中的“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虽然必须是事实的、现实的占有,但并不以实际上掌握财物为必要。

例如,日本法院的判例认为,旅馆提供给旅客使用的棉袍,即使旅客穿在身上,也仍然视为在旅馆业主的占有之中,而不是在旅客占有之下。

所以,判断某人对财物是否事实上占有,应该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观念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注:参见〔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编:《详说刑法(各论)》,法曹同人1990年日文版,第169页。

)此外,刑法上的占有具有排他性。

占有者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管理,就意味着其他人不能支配控制财物,也就是排除了其他人对财物的支配或控制。

但是,应该注意,排他性只是占有的一个特性,并不是占有的本质或全部内容。

我国有学者在论述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时,把贪污罪的客观要件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排除权利人对公共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并认为“‘非法占有’、‘非法所有’或者‘非法占为己有’在刑法上的实际结果(危害结果)是完全相同的,都表现为排除权利人对财产的合法控制,并以此为前提排除权利人对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而实际剥夺权利人对财产的所有权。

略论刑法中的占有:关于夺取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

略论刑法中的占有:关于夺取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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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川 氏 学 院 学 报 ( 学 叠 套叠 学 版 )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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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 乙忘在厕所 内的一 部手 机取走 , 判例 认为成 立盗
窃 罪 。 ] 因 为 , [m 一 甲所 不 法 领 得 的 手 机 属 于 餐 厅
管理人 的 占有 物 。本来 乙是 手 机 的所 有权 人 和 占有 人 , 当其将手机忘在 封闭的厕所空间时 , 但 手机就脱离 了 乙的占有范 围 , 餐厅.
( 第 12 ) 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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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法中的占有: 关于夺取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
口 张理 恒
( 西南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庆 4 0 3 ) 重 0 0 1
摘 要 : 窃 、 骗 、 劫 等 夺 取 型 财 产犯 罪 的 成 立 , 求行 为 人 不 法取 得 他 人 占有 的 财 物 , 侵 占 罪 的 成 立 则 以 不 法 取 盗 诈 抢 要 而
财物的犯罪 ( 如盗窃罪 、 占罪 、 物罪等 ) 毁弃 罪是 侵 赃 ,
指消灭财产 价值 的犯 罪 ( 即故 意毁 坏财 物罪 ) 其 次 , ; 取 得罪又可以进一步 分为直 接取得 罪 和间接 取得 罪 , 直接取得 罪是 直接取得财 物或财 产性利 益 的犯 罪 ( 如 盗 窃罪 、 骗罪 、 占罪 等 ) 间 接取 得罪 是 基 于他人 诈 侵 , 不法获 取 的财 物 再 间接 取 得 的犯 罪 ( 即赃 物 罪 ) 再 ; 次, 直接取得罪可 再分 为夺取 罪 和侵 占罪。夺取 罪是 直接从被 害人处 取得 他人 所 占有 的财物 ( 如盗 窃罪 、

刑法上的“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作者:杨思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摘要占有的概念在刑法中至关重要,甚至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

本文从侵占罪和盗窃罪入手,对刑法上占有概念进行逐层递进的展开,通过与民法上占有概念的逐项对比突出刑法上占有的特征和在实践中的不同理解和做法。

用案例分析的形式对复杂情况进行比对,以期引发更深一步的思考。

关键词占有侵占盗窃占有意思占有事实作者简介:杨思源,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在读。

中图分类号:D914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18-03一、从“盗窃罪”与“侵占罪”之比较说起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之行为豍。

盗窃罪是财产犯罪中的转移占有型侵害财产罪,其实质在于违背他人之意思侵夺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因此没有被害人的占有,就不成立盗窃罪。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这是“占有”概念在刑法中最具代表性也最明显的体现。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之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之行为豎。

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明白规定为自己占有,是将“占有”变成“所有”,这种占有形态为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因素,也使得其与盗窃罪等其他犯罪相区别。

同为侵犯财产性犯罪,但是两罪在法律规定的刑期上有比较大的差异,因为是否侵占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是判断违法性强弱的标准之一,盗窃罪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而侵占罪没有,从这个角度上考量,侵占罪的违法性轻于盗窃罪豏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这类直接转移财产占有关系的犯罪,其与侵占罪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占有发生了转移。

当然,判断的标准可能因对占有概念的理解及占有成立范围的不同而变化。

浅谈我国刑法上占有事实与占有意思认定标准

浅谈我国刑法上占有事实与占有意思认定标准

浅谈我国刑法上占有事实与占有意思认定标准作者:蔡颖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1期摘要:占有在财产罪的认定中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上的占有来源于民法上的占有,但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但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一样,必须同时具有占有意思和占有事实。

占有意思包括明确的占有意思和潜在的占有意思,占有事实包括身体控制、空间控制和时间控制,以及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认定行为人存在占有事实等情形。

对占有意思和占有事实正确把握和认定便于我们认定一些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较大争议的财产犯罪的罪与非罪和犯罪性质的认定,对司法实践部门解决疑难的财产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财产犯罪;占有意思;占有事实;金融财产一、财产犯罪中的占有占有理论主要来自于民法的理论。

民法理论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对物事实的控制状态,包括占有意思和借助于自然或者法律与物发生某种接触并形成实际控制两方面内容。

①按照民法的这一理论,占有即等同于财产控制。

在占有意思但无事实上的控制以及没有占有意思但事实上控制财产的情形下均不能成立民法上的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来自于民法,但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并非等同。

民法上的占有包括规范、观念上的占有,而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事实上的占有,行为人对物必须达到实际控制、支配的程度。

从这个角度看,民法上的占有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只要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论事实上是否控制,均可成立占有。

而刑法上的占有强调事实上的控制、支配,对侵害财产占有的犯罪来说,必须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控制和支配而将财物事实上置于自己的控制和支配状态下。

从概念上看,刑法上的占有比民法上的占有更为现实。

但就占有能否成立的场合,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一样,必须同时具有占有意思和占有事实两个条件始能构成。

故在刑法上,仅有占有事实,没有占有意思的场合,不能成立占有,因为刑法对人行为的评价不能脱离行为人的主观意思。

反之,在仅有占有意思,没有事实控制的场合,也不能成立占有,刑法上的占有必须要求对物的控制和支配必须具备一定的外观,为外人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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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占有占有是法律上的重要概念。

在刑法中,财物有无人占有、属于谁占有,对于确定财产罪是否成立以及构成何种财产罪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刑法中的占有问题。

一、占有的概念占有是人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管理的状态。

由于刑法是通过处罚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行为来保护财产权利,所以,对侵害财物占有的财产罪来说,必须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而将财物事实上置于自己支配的状态时,才能构成。

这就意味着刑法上的占有是比民法上的占有更为现实的概念,也就是说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事实上占有,而不能只是观念上占有。

根据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民法的规定,财物可以由代理人占有,并且占有还可以由被继承人当然转移给继承人。

但是,这种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占有,不能视为刑法上的占有。

另外,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基于"为自己的意思",而刑法上的占有则不以此为限,还包括为他人占有的情形。

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混乱,而用"持有"或者"管理"等词语来代替刑法中的"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虽然必须是事实的、现实的占有,但并不以实际上掌握财物为必要。

例如,日本法院的判例认为,旅馆提供给旅客使用的棉袍,即使旅客穿在身上,也仍然视为在旅馆业主的占有之中,而不是在旅客占有之下。

所以,判断某人对财物是否事实上占有,应该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观念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注:参见[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编:《详说刑法(各论)》,法曹同人1990年日文版,第169页。

)此外,刑法上的占有具有排他性。

占有者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管理,就意味着其他人不能支配控制财物,也就是排除了其他人对财物的支配或控制。

但是,应该注意,排他性只是占有的一个特性,并不是占有的本质或全部内容。

我国有学者在论述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时,把贪污罪的客观要件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排除权利人对公共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并认为"'非法占有'、'非法所有'或者'非法占为己有'在刑法上的实际结果(危害结果)是完全相同的,都表现为排除权利人对财产的合法控制,并以此为前提排除权利人对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而实际剥夺权利人对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非法占有就是非法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所有权。

(注:参见储槐植、梁根林:《贪污罪论要》,《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占有的排他性误解为占有的全部内容,具有片面性。

因为占有的实质是对财物的支配或控制,行为人剥夺或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乃至所有权,并不意味着他支配、控制了财物。

比如,将所有人的财物直接砸毁,把别人鱼塘中的鱼放走,这虽然排除了所有者对财物的所有权,但却不能说行为人占有了其财物。

二、占有的有无占有的有无是指人对财物是否处于支配状态。

一般认为,占财产罪绝大多数的取得罪分为夺取罪与侵占罪两类。

以盗窃罪为代表的夺取罪是以夺取占有为基本特征的。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本质区别也就在于是否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占有。

如果财物在他人的占有之下,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夺取,就有可能构成盗窃等夺取罪,而不可能构成侵占罪;反过来,如果财物不在他人的占有之下,而是由行为人占有或者不为任何人占有,那就不可能构成盗窃罪等夺取罪,而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由此可见,占有的有无对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

人对财物是否处于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即是否存在占有,还要看其有无占有的意思。

即使有客观的支配事实,但如果无占有的意思,那仍然不能认为其占有了财物。

所谓占有的意思,是指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的意思,但不要求对每件具体财物有特定的、具体的支配意思,而是只要有概括的支配意思。

例如,在自己住宅内的财物,即使不知道其存在,甚至人也不在家中,还应该认为是在其占有之下。

另外,占有的意思不以对财物有明确的、积极的、不间断的支配意思为必要。

一般只要对财物没有积极的放弃占有的意思,就认为有占有的意思。

例如,专心于其他事务而未顾及财物,处于睡眠状态忘记了财物的存在,这都应该认为有占有的意思。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判断有无占有的意思,通常要把表明某人支配财物的各种事实综合起来考虑。

如果客观上支配的事实弱小,就应该要有具体的、积极的占有意思。

一般来说,表明支配财物的主客观事实主要包括:支配的手段、方法、形态,作为被支配对象的财物被置放的场所及所处的状态,财物的种类、性质、形状,社会上一般人适用的通常的观念,等等。

从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判例和学说来看,一般认为,以下几种情形是对财物事实上支配(即占有)的常见表现形式:(注:参见[日]大zhǒng@①仁等编:《刑法解释大全》(第九卷),青林书院1988年日文版,第187~198页。

)(1)实际上掌握、监视(管理)着财物;(2)财物被自己支配下的机械、器具等确保;(3)财物在自己概括地支配的场所内;(4)根据财物的自然属性可以预料到它(如鸡、犬)会返回到自己支配的范围内;(5)从财物的性质、放置的区域等能够推定所有者;(6)财物在难以被他人发现而自己知道的场所;(7)从财物的性质能够推断不是被遗弃之物、所有者有占有的意思并且知道所在地;(8)财物短时间与所有者分离,所在位置离所有者很近,所有者对此有明确认识;(9)由于特殊事由使财物的占有形态发生变更;(10)有占有的特别习惯。

在这种场合,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来判断占有的有无,等等。

三、占有的归属占有的归属,是指谁在事实上支配财物。

例如,甲雇佣乙在自己的商店当售货员,乙在事实上支配、管理待售商品及货款,那么,待售商品及货款的占有究竟是属于甲还是属于乙或者属于两者,这就是占有的归属问题。

如果财物的占有属于甲,乙暗中拿走,就构成盗窃罪;如果是属于乙占有,乙私自拿走,则构成侵占罪;如果财物属甲乙共同占有,乙避开甲拿走,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侵占罪,理论上认识不一。

由此可见,弄清占有的归属,对于区分此罪与彼罪有重要意义。

(一)上下、主从者之间的占有如果数人参与管理、支配财物,数人之间存在上下、主从关系,那么,财物的占有属于谁呢?在日本,关于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共同占有说。

认为应该把占有概念的事实性(下位者的占有)与社会性(上位者的占有)综合起来考虑,肯定共同占有成立。

处于从属地位的下位者取得财物的行为,无疑也是对处于主要地位的上位者的占有的侵害,这种复杂的从内部对占有关系的侵害,相对于那种从外部对无关系者的占有的侵害有重要差别,其实质是侵害了处于主要地位的上位者对他的信赖关系,所以,构成侵占罪。

(注:参见[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编:《详说刑法(各论)》,法曹同人1990年日文版,第172页。

)另一种是上位者占有说。

认为处于主要地位的上位者与处于从属地位的下位者之间,不存在共同占有的问题,下位者只不过是上位者占有财物的辅助者,或者说是上位者占有财物的手段,因此,财物的占有应该归属于处于主要地位的上位者,处于从属地位的下位者私下拿走财物构成盗窃罪。

这是日本的判例和多数学者所采取的主张。

(注:参见[日]阿部纯二等编:《刑法基本讲座(第5卷)》,法学书院1993年日文版,第81页。

)另外,还有一种折衷说,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分以下三种情况作不同的处理:(注:参见[日]大谷实:《刑法讲义各论》,成文堂1983年日文版,第200页。

)(1)作为辅助占有者的场合。

下位者对财物的支配隶属于上位者,即按上位者的占有意思及指令行事,在上位者的监督之下管理财物,下位者自己对财物没有处分权。

在这种场合,下位者对财物只是物理的、机械的支配,只不过是上位者占有财物的手段,即只是辅助占有者,不是刑法上的占有者。

因此,如果下位者排除上位者的占有,取得了财物,就构成盗窃罪。

例如,店主(上位者)雇佣店员(下位者)帮忙卖商品,店主在现场监视、管理财物。

若店员趁店主不备,私藏钱物带走,那就成立盗窃罪。

(2)作为共同占有者的场合。

下位者对财物有一定的处分权,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从属的占有者。

这种从属的占有者也有占有的意思,对财物的支配形式是与主要的占有者共同占有。

例如,货物列车的列车员在运送货物的过程中,对货物就有某种程度的支配权,应该认为是与货主共同占有货物。

如果列车员(从属的占有者)独占了财物,那就侵害了货主(主要占有者)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3)作为独立占有者的场合。

即便是存在主从关系的占有,如果从属的占有者被委托对财物行使处分权,那么,财物的占有就应该归属于这种从属的占有者。

例如,商店的掌柜(从属的占有者)受老板(主要的占有者)委托管理商店的财物,他对商店的财物有处分权。

如果掌柜私下取得店内的财物,那就构成侵占罪。

我国刑法理论界过去对这一问题几乎无人问津,近来才有学者提出了一种类似于折衷说的观点,认为"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

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

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其他犯罪。

"(注: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73~774页。

)比较以上三种观点,不难看出共同占有说最具片面性。

因为在上位者直接监视下位者管理财物,下位者只是物理地、机械地支配财物的场合,就很难说是共同占有,应该认为是上位者占有财物(下位者不占有)。

相反,在上位者只从宏观上管理控制财物,而委托下位者直接管理、支配财物的场合,则应该认为下位者是财物的占有者(上位者不占有财物),上述掌柜与老板之间的占有关系就是适例。

另外,上位者占有说也与共同占有说有同样的弊病。

因为除了存在下位者占有(上位者不占有)财物的相反情况外,上位者与下位者共同占有财物的现象也有可能发生。

然而,折衷说认为,在有上下、主从关系的数人参与管理、支配财物的场合,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视为上位者占有、下位者占有或者双方共同占有,这比较合理。

不过,折衷说把在共同占有的场合,下位者避开上位者拿走财物的行为定为盗窃罪,则不妥当。

因为既然下位者也是财物的占有者,那么,他拿走自己所占有的财物,当然就谈不上是夺取占有,而盗窃罪是一种夺取罪,其基本特征是夺取占有。

再说,即便是在共同占有的场合,取得自己所占有的他人财物,同接受他人委托单独占有之后予以侵吞,也并无实质的差别,没有理由区别对待。

(二)对等关系者之间的占有上下、主从者之间是所谓纵的关系,它们之间所涉及的对财物的占有,一般是择一的占有,即由上位者或下位者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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