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目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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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

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

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

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李晓明刑法学总论笔记

李晓明刑法学总论笔记

李晓明刑法学总论笔记李晓明教授的《刑法学总论》是沪江法律课程《刑法学基础》的教材之一。

本文是笔者对该教材的学习笔记,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制定,规定刑罚的法律。

它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是治安和正义的基石。

在这个定义中,我们需要注意三个关键要素:一是刑法是国家制定的;二是刑法规定刑罚;三是刑法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巨额罚款;二是有期徒刑;三是死刑。

其中,死刑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应该在极为特殊的情形下使用。

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惩罚罪犯、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正义。

因此,刑法要求刑罚既要惩罚罪行,又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要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刑法的构成要素刑法从构成要素上分为两部分:一是刑事犯罪。

刑事犯罪是指通过犯罪行为构成的犯罪社会危害行为。

具体来讲,刑事犯罪应该包括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犯罪行为;二是犯罪责任;三是犯罪情节。

(1) 犯罪行为是指实施犯罪的行为。

犯罪行为涉及的行为有诈骗、盗窃、故意伤害、强奸等。

(2) 犯罪责任是指犯罪人的法律责任。

这一要素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刑事责任的种类与程度等问题。

(3) 犯罪情节是指犯罪行为的情节。

因为不同的犯罪情节会导致不同的刑事责任,所以这一要素很重要,包括犯罪人的主观方面因素、客观方面因素、情节等。

二是刑法的刑罚。

刑法的刑罚是对犯罪人实施的惩罚措施。

刑罚种类多种多样,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收缴财产等。

除此之外,还有比较严厉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死刑等。

三、犯罪认定的标准刑法认定犯罪是以犯罪行为、犯罪人以及犯罪情节为核心,受到社会公认的基本价值观的制约。

因此,刑法认定犯罪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应该有以下特点:一是罪刑法定原则。

这是刑法认定犯罪的最基本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统一制定犯罪法规,并规定了犯罪种类和处罚标准。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刑法里通常提到的四要件之说应该指的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说,而现在新的学理研究已经以新的三阶层来代替通常四要件之说。

这三阶层分别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性。

旧的犯罪构成四要素分别是:1、犯罪主体;2、犯罪的主观方面;3、犯罪的客观方面;4、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司法考试一刑法_犯罪构成_客观方面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

危害结果必须和犯罪行为有因果。

考虑犯罪 *考虑犯罪顺序:客体(被侵害的法益)-> 客观方面(行为)注意:在讨论“行 是否成立 为”时不考虑主观方面。

(思想犯不罚) -> 因果-> 主观方面-> 主体。

*犯罪行为的认定:制造或增加一般人不应该承担的风险。

*考虑犯罪构成时先考虑客观方面(行为),行为成立时,再考虑主观方面(故 意、过失)。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主要用于解释和界定犯罪行为的成立条件和要件,确定何种行为可以构成其中一特定罪名。

以下是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一)。

一、客观要件1.犯罪行为:指以人的行为为基础的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通常分为行为行为和物质行为。

行为行为是指以主观能动性为特征的意思表示行为,如杀人、盗窃等;物质行为是指以主体的物质力量对外界物质的行为,如伤害、破坏等。

2.结果:犯罪行为实施后所造成的事实后果,即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

结果分为的类型有:实物结果,即物的改变、损失或破坏;人身伤害结果,即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完整等权益的受到侵害;精神结果,即对个人精神上的伤害或侵害;社会结果,即对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破坏或危害。

3.直接责任:即犯罪人对犯罪行为形成的实际效果负有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的要求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有必然因果关系,即因果相关,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二是要有行为人的行为方向,即犯罪人的行为目的、动机和行为方式等。

4.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和动机。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故意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结果;过失是指犯罪人违背基本的注意义务或准备义务,因疏忽、马虎等原因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意过失是指犯罪人同时具有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主观要件1.犯罪人: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人通常分为一般犯罪人和特殊犯罪人。

一般犯罪人是指没有主观能动性或有主观能动性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比如精神病人、智力低下者等;特殊犯罪人是指由于其特殊身份或特殊地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等。

2.犯罪动机: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推动力。

犯罪动机通常分为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

直接动机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动机,比如追求财物、报复敌人等;间接动机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比如人身自由受限、生活困窘等。

刑法中的犯罪主观与客观意与行为的关联

刑法中的犯罪主观与客观意与行为的关联

刑法中的犯罪主观与客观意与行为的关联犯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意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行为人所犯下的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不仅仅包括实际的行为,还包括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

在刑法中,犯罪主观与客观有着密切的关联。

本文将分析刑法中的犯罪主观与客观意与行为的关联。

一、犯罪主观意图的定义与作用犯罪主观意图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前所具有的有意为之的意图或目的。

犯罪主观意图反映了犯罪行为人的内心状态,是判断其是否犯罪的重要因素。

犯罪主观意图的作用在于确定犯罪行为人的故意成分。

故意是犯罪行为的一种内心状态,即指犯罪行为人明知其所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仍然有意为之的心理状态。

在判定犯罪中,故意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犯罪行为人只有具备故意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二、犯罪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的关联犯罪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是犯罪行为的两个基本要素,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具备这两个要素,即必须有犯罪行为人的故意和一系列具体的行为举动。

犯罪主观意图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存在的情况下,才能作出犯罪行为的认定。

犯罪行为人的故意成分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只有在犯罪行为人具备故意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客观行为也对犯罪行为的认定起到重要作用。

客观行为是指具体的行为举动,即实际的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人只有实施了具体的行为举动,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因此,犯罪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是密不可分的,二者缺一不可。

三、犯罪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的合理关系犯罪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合理关系。

犯罪主观意图是犯罪行为的出发点,决定了犯罪行为人实施具体行为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主观意图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判断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仅有犯罪主观意图还不足以构成犯罪,必须有具体的客观行为作为依据。

客观行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只有犯罪主观意图与具体的客观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犯罪。

在刑法中,犯罪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的合理关系需要得到保护和权衡。

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

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

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是指构成犯罪的四个要素,即犯罪的对象、行为、主体和结果。

只有四个要素全部具备,才能构成犯罪。

如何把握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是司法实践中最为核心和关键的问题。

本文主要从四个要素的概念、特征、证明、定性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读者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 犯罪的对象犯罪的对象是指刑法规定中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它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等多种社会利益。

犯罪的对象往往是人类文明、法律与政治所推崇的价值体现,不同种类的犯罪有着各自不同的对象。

需要依据刑法明文规定,如: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人身权利;盗窃罪的对象是财产权利;危险驾驶罪的对象是交通秩序等。

犯罪的对象通常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社会性和法益性。

社会性表明犯罪的对象不仅是个别人的私人利益,而是包括整个社会公共利益。

法益性表明犯罪的对象要经过法律规定才能司法保护,并不是任何利益都能纳入犯罪的对象。

在认定犯罪对象时,可以从犯罪的规定、立案的职责、公共情感等方面综合考虑,但不应简单以人的意愿或看法来认定犯罪对象。

二. 犯罪的行为犯罪的行为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是引起对犯罪的刑事追究的前置条件。

犯罪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客观行为和主观行为。

客观行为通常指直接犯罪行为,是最容易获得证据的部分。

主观行为则更加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需要通过推定、逆推等方式进行证明。

主观方面包括的行为有: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故意-过失犯罪等。

在认定犯罪的行为上,主要应根据行为的违法事实,包括作为客观要素的具体的事实举证及法官的意见调取、采证、证据鉴定等方式及时进行。

三. 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特定主体,主要分为三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才会担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体通常具有两个特征: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行为能力通常指犯罪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实施行为的能力。

有些行为能力受到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影响,如未成年人、醉酒者、精神失常者等。

论刑法组织类犯罪中的组织行为

论刑法组织类犯罪中的组织行为

论刑法组织类犯罪中的组织行为在论刑法组织类犯罪中的组织行为方面,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并了解犯罪组织的构成要素、组织形式、组织活动、组织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

组织类犯罪犯罪活动所涉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其组织行为、组织责任与其他犯罪情形有哪些不同,这些都是我们需要重视的法律问题。

一、犯罪组织构成要素要考察组织类犯罪中的组织行为,首先需要明确犯罪组织的构成要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组织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1. 目的要素:即组织的主要目的是实施犯罪活动。

2. 组成要素:即由两个以上的人员组成,且彼此有所联系,并按照分工合作的方式进行组织。

3. 持续性要素:即犯罪组织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组织机构,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二、犯罪组织的组织形式犯罪组织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传统的黑社会组织(如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等),也可以是新型的网络犯罪组织。

在网络时代,网络犯罪组织得以迅速崛起,其组织形式相对隐蔽,且更具有边界模糊性。

此外,还存在一些跨国犯罪组织,其组织形式更为复杂,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来打击。

三、犯罪组织的组织活动在犯罪组织的组织行为中,各个成员按照分工合作的方式进行犯罪活动。

组织活动主要包括犯罪策划、指挥安排、协助实施、资金支持、庇护包庇等多种行为。

这些组织活动往往存在一定的层级关系,高层人员负责指挥决策,底层人员执行具体任务。

组织活动的复杂性和协作性,给打击犯罪组织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四、犯罪组织的组织责任在刑法中,对于参与犯罪组织的个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存在着不同的组织责任规定。

个人在组织犯罪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其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高层人员通常承担着更大的主观故意责任,底层人员则可能因为受胁迫等原因减轻刑事责任。

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组织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也需要引起庞大的关注,其是否有过失行为,以及如何界定其过失行为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总结起来,论刑法组织类犯罪中的组织行为,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犯罪组织的构成要素、组织形式、组织活动以及组织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刑法理论

刑法理论

1.刑法机能理论:行为规制机能(评价机能,意思决定机能,以法律为准绳),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2.预测可能性原理:①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禁止事后法,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②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③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3.刑法解释理论:①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②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③解释结论必须符合刑法目的。

4.犯罪构成理论:①犯罪构成是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②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行为具有了刑事违法性③犯罪构成具有主、客观统一性,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④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行为具有了社会危害性⑤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具体事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

5.结果无价值: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的实质或根据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其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某种行为规则,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应当客观地考察违法性,主观要素原则上不是违法性的判断资料,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

6.行为无价值:行为基本上是指行为本身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相当性,或者行为违反法规范、违反了保护法益所需遵守的行为规范。

故意、过失是主观的违法要素。

7.作为可能性理论:负有作为义务的人要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法律不强人所难。

如果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没有认识到,而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因为缺乏犯罪故意,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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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目的要素主观目的要素纳入犯罪构成之中是对犯罪圈的合理限缩,主观目的是一种超越或高于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并实际支配着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特殊要素。

它处于犯罪产生之前,整体支配犯罪的产生、发展和结束。

因此无法单独通过客观方面来对主观目的进行认定,而需要借助其他事实。

因为主观目的对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具有实际支配性,所以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事实同样是主观目的的客观化表现,并不能认为主观目的是一种没有客观事实对应的纯粹的心理活动。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德国刑法学者August Hegler提出,“目的犯中的目的等要素,只要单纯存在于新闻人的内心即可,不要求客观上存在与之对应的客观要素(即不要求客观上已经实现了主观目的)”[1],由此而引出了主观超过要素的这一概念。

威尔策尔将目的性引入刑法视野内的行为之中,将人的主体意志呈现出来,发现了主观的违法要素,并引发了故意、目的是否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争论。

有论者认为“故意的内容与构成要件客观要素的内容是一致的,换言之,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规制着故意的内容……但是,目的犯中的目的,则不要求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2]①,并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中的目的,也是主观的超过要素”[3]②。

但是,无论目的是否是一种超过的主观要素,其都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内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同时,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必然要对犯罪构成要件下的主客观事实起作用,那么,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属于找不到对应的客观事实的主观超过要素则需要进一步分析才能得出结论。

一、目的概念之解析何谓目的?目的行为理论的倡导者威尔策尔认为人的行为是对目的活动的执行,目的性活动是被人有意识地引向目标的一种作用,其根据在于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基础则是意志能力。

[4](一)目的概念目的并不仅仅是一种预见或者目标的引导,其根本上是人的需要,是人的生理上的或者心理上的需要。

详言之,正是因为人具有某种生理上需要或者心理上的欲望,在理性的控制下,他才会在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产生后果的情况下去设置相应的目标,进而使自己实际的行为紧紧围绕该目标——即生理欲望或心理欲望的满足——来进行。

从目的行为理论中可以发现目的这一概念最重要的特征——对行为人整体因果行为的支配性。

由于目的行为论认为“目的性”是行为的本质要素,必然以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结果为前提,因此,目的理论体系具有非常明显的缺陷性——无法解释过失行为与不作为,而只能被限定在故意犯罪之内。

但是目的行为论的缺陷并不影响对主观超过要素的讨论,因为本文所讨论的主观超过要素就是犯罪的目的,其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

(二)刑法中的目的从道德属性来看,目的可以分为三种:善意目的、恶意目的和中性目的。

但是,刑法的犯罪论体系并不关心目的的道德属性,而只关心目的的法律属性——合法还是非法。

只有当目的指向的行为内容与整体法秩序相违背时,该目的才会进入刑法犯罪构成体系的视域之内,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这是由我国犯罪论体系的独特性质所决定的。

我国继承和发展了源起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因此我国的犯罪论体系就是犯罪构成体系。

根据我国通说,所谓犯罪构成,是作为刑法规定的、决定一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5]犯罪构成要件,是表现行为人以及实施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因此,主客观因素要进入犯罪论的视域之内,则必具有“足以表现行为人与实施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一基本特征,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

另一方面,由于犯罪的认定本质是一种价值判断,所以,当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时,行为人犯罪的目的就不会被纳入到犯罪构成要件的考量之中,此时刑法为了防止此类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否定支配该行为的一切目的,即使是善意的目的也不被刑法所承认,例如大义灭亲仍属故意杀人行为。

除了法定的正当化事由之外,刑法对其做一般性的否定,当支配某种行为的目的都被视作非法时,目的也就不是认定犯罪所要考察的因素。

由此可知,犯罪构成视野之内的目的与视野之外的目的只是内容的区别,非法目的纳入到犯罪构成要件之中是为了通过对目的进行刑法意义的过滤,来实现对犯罪的限缩。

换言之,因为非法目的的存在,使得某些虽然借助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是又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具有较小社会危害性的情形得以排除,从而缩小了刑法的处罚范围。

二、主观与主观之间——目的与故意的关系要判断目的是否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首先就需要考察目的与故意的关系。

根据我国通说,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层面的反应。

[6]③但正如本文上述分析所言,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目的,通常都指向某一具体内容,是对行为的限缩,而且也并非在一切犯罪之中均规定了相应的犯罪目的。

(一)犯罪故意不能包含犯罪目的通说认为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包含着犯罪目的的内容,对发生犯罪结果的希望、追求的心理态度,就是犯罪目的的内容。

[7]④然而此一看法并不准确,从字义本身来看,所谓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而不是犯罪之内客观方面行为的主观认识,目的包含着整体意义上的犯罪,也即“犯罪”的目的指向的具体内容,必然是在整体犯罪实现以后所欲达到的一种心理或者生理满足。

易言之,“犯罪”所欲实现的具体目的必须在“犯罪”之外来确认,而不能于“犯罪”之内来找寻。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什么是犯罪故意,但规定了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14条可推知,所谓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因此,故意直接指向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具体行为以及行为造成的具体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认知与主观意志的结合,主观故意的作用范围是受到限制的,其指向的具体内容只能是构成要件内的一部分——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而不能超出犯罪构成之外。

由此可见,主观目的和主观故意虽然均属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但是二者指向的内容并不一样,主观目的指向的是整体的犯罪,而主观故意指向的则只是犯罪构成之内的客观方面。

从另一方面来说,行为人并不是仅仅为了犯罪而犯罪,即犯罪的内容并不必然是犯罪的目的。

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不是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的目的,也即行为人并不仅仅为了杀害被害人而剥夺其生命,正如人们为了锻炼身体去跑步而非为了跑步而跑步一样。

并不能将犯罪构成之内客观方面的完成视为覆盖于整体犯罪的目的。

(二)主观目的处在高于主观故意的心理层次主观故意无法包含主观目的,那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主观目的作为支配整体犯罪的理性力量,处在高于主观故意的心理层次,换言之,不是主观故意包含主观目的,而是主观目的包含着主观故意。

首先,认定主观故意并不能当然地认定主观目的。

以盗窃罪为例,行为人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可以侵害被害人所有权的盗窃行为,但是并不能仅仅因为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就当然地认定行为人具有刑法意义上非法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一步确认。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中包含了主观目的,那么作为故意一部分——对犯罪结果的希望、追求的心理态度——的主观目的,在主观故意已经得到认定的情况下必然也可以直接得到确证,但事实显然并不是如此。

主观目的包含了主观故意,故意只是目的的一部分,确认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并不能确认行为人具有主观目的。

其次,从二者支配的客观内容上看,主观目的支配的客观内容超过主观故意支配的客观内容。

由通说认定的目的概念以及目的行为论中对目的的定义来看,都承认目的是对整体犯罪的支配,从故意犯罪发展的过程来看,先是行为人因为某种内心冲动的刺激产生了某种犯罪目的,进而围绕该目的的实现,在自己对行为结果的因果性认知基础上来组织自己的行为,通过完成行为使其产生预见的结果,最终实现犯罪目的。

在这一心理客观化的全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产生和实现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且行为人对因果性的认识以及据此选择的相应行为,都是以实现犯罪目的为中心的。

换言之,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实际地支配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主观故意作用的客观行为。

综上所述,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并非如通说所言是故意的一部分,是对行为结果的希望、追求的心理态度,而是超越故意处于更高的心理层次,支配了故意的产生和实现过程,主观故意只是主观目的的一部分。

三、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目的客观化有论者认为,故意具有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认识之意味,目的仅存在于行为者的主观方面,作为其内容的客观事实现实上是不存在的。

[8]的确,主观目的指向的内容没有客观化为现实,所以主观目的是超越主观故意的存在,但并不意味着主观目的就不存在与之对应的客观要素。

(一)主观目的对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全面支配性对主观目的是否具有客观要素与之对应,有论者认为,“主观方面的内容比较复杂,有些情况下会超出罪过的界限,在罪过之外的主观要素,未必有客观要素与之对应。

比如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此目的就是一种单纯的主观要素,并无客观要素与之对应。

”[9]如上文所言,主观目的对主观故意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主观故意是主观目的的一部分。

在主观故意作用下的客观行为亦受到主观目的的作用,既然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处于主观目的的实际作用之下,认为主观目的没有对应的客观因素并不合理。

1.目的之名与目的之实所谓“目的之名”,是指刑法条文所规定目的的具体主观内容,如非法占有、非法损毁、非法营利中的占有目的、损毁目的以及营利目的;而所谓“目的之实”,则是此一主观目的的客观化表现,也即目的由行为人的具体主观内容转变为客观行为的这一整体过程。

由于行为人实施犯罪需要一个过程,所以行为人要实现目的的具体内容,就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客观行为,通过组织实施某些行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因此,目的之名与目的之实之间就存在不完全对应的情况,换言之,要实现非法占有或者非法营利的目的,不是仅仅靠单独的一个占有行为或者交易行为,而是需要一系列其他行为首先使占有和交易成为可能,此类行为相对于目的实现来说是一种前提行为。

没有前提行为,就不可能实施目的内容直接针对的具体行为。

但是,并不能因为前提行为不在目的内容直接指向的范围之内就否认目的对相关行为的支配力,在故意犯罪中,人的理性控制不可或缺,正是人理性认识到实现目的所必须的其他条件,在目的这一主观欲望驱动下,才会采取相关行为完成对应的辅助条件。

前行为是后行为的条件,要实现后行为必以前行为的完成为前提,正如欲过河必须经过桥梁或者乘坐渡船一样,行为人对目的行为与原因行为,均有清晰的认识,也是在目的的支配下,行为人才去实施相应的原因行为。

因此,原因行为虽然不属于目的内容所直接指向的行为,但依然处于目的的支配之内,也当然地属于目的这一主观因素所对应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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