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鉴定有关问题探讨
浅析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及对策近几年来无锡市持续保持了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执法力度日益加强。
仅2009年就实施行政处罚217起(其中一般程序121起,当场处罚96起),罚款100万余元(到账近60万元);取缔非法行医窝点450家次,收缴药品400余箱,B超机、吸引器等大型医疗器械22件(台),价值约300万元。
然而,尽管打击非法行医取得一定成效,医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行医现象至今仍未绝迹,根本性的问题在特定区域内依然存在,非法行医屡禁不止,已成为社会一大顽疾,卫生监督机构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任重道远。
为此,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笔者就无锡市打击非法行医面临的问题提一些建议,供同道参考。
1我市非法行医现状非法行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从2009年的217起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市非法行医主要种类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非医师行医案、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案、超范围行医案、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等。
2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2.1低收入群众给非法行医提供了生存市场非法行医的服务对象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和低收入群体,经济基础薄弱。
这些“黑”诊所大多设在外来人员聚集区,由于在极低收入群体聚集区医疗机构设置不足或空白,给“黑”诊所设立创造了条件;由于其距离近、应诊时间长、就诊方便,加上收费比较低,遇到老乡或老客户还可以赊账等一系列优惠条件,大多数群众除突发急病或重病外,一般喜欢选择到这些“黑”诊所就诊。
另外,出租屋管理制度不完善是造成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一个关键因素[1]。
许多地下“黑”门诊都是以出租屋为窝点,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2.2非法行医有较大的利润可图非法行医者靠租赁闲置的房子开设“黑”诊所,其设施简陋、投入小、成本低。
一起无证行医致人死亡案调查和论文

一起无证行医致人死亡案的调查和思考【摘要】文章描述在一起无证行医致人死亡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思考“乡村医生”非法行医性质的界定以及案件因果关系的“鉴定主体”的确定等内容,旨在探索卫生监督机构在乡医监督管理中具体违法行为的判断,逐步健全案件移送过程中的相关联系协调机制,确保案件公正、稳妥、有效解决,减少推诿、低效现象的发生,促进卫生法制建设。
【关键词】无证行医致人死亡思考探索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10-363-02the reflection of an unlicensed medical pracrice leading to deathche xiaojin【abstract】the paper describes the practical problems that were encountered in investigating an unlicensed medical practice, and reflect how to define the quality of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 and how to determine the testimony subject of the causality. the paper aims to explore the judgment of specific illegal acts i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country doctors of the health inspection institution, and strengthen 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 in the process of case transfer gradually, which will ensure that cases will be solved fairly,safely and efficiently, and reduce the buck-passing and inefficiency, thus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health legal system.【key words】unlicensed medical practice causing death, reflection1 案情简介2009年11月13日,莱城区卫生局接到举报,莱城区某村刘某(男,42岁)在家中输液过程中突然死亡。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判缓案例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判缓案例
以下为一则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判缓案例:
案件背景:
2018年11月,江苏省南京市一名男子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到一家装修
公司办理病假手续,期间在装修工地上遭遇意外伤害,装修工们将其送往
一家私人诊所救治,该私人诊所由一位自称为针灸医师的女子经营。
该女
子对该男子进行了针灸和拔火罐治疗,但治疗过程出现问题,最终导致该
男子死亡。
案情经过:
该女子未经医学专业资质认证,却非法从事针灸和拔火罐的医学活动,导致对该男子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该案被提交到法院后,法院
要求该女子提供相应专业医学资格、开业许可证等手续,但该女子始终未
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该女子的治疗行为
违反了医疗行业准则,造成了健康损害和人身伤害,最终判定其非法行医
致死罪名成立。
然而,由于该女子未有前科记录,所涉罪行为间接伤害,故判决结果
为缓刑一年,同时对该女子进行了诊疗部门禁止从业的处罚。
该案的判决结果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和讨论,一些认为判决结果过于
宽容。
但也有一些认为,由于该女子并无恶意,而仅是因缺乏资格证明和
治疗能力,从而出现了事故,故该判决结果并不过分轻判。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2)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2)非法行医罪的认定释义:本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诉标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说明: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行业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开业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患者死亡的案例分析

裁判结果
The verdict
被告人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 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非法行医事实,后 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67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被害
人家属对被告表示谅解。) 审级:一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
生效判决认为:
本案患者死亡的主因是患者的自身疾病,应当认 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的结果加重犯。 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的 “情节严重”。
救半小时后被害人死亡。
非法行医、患者死亡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死亡原因
THE Cause of death
尸检报告:提示患者有冠心病及急性胰腺炎病理表现,死亡 原因考虑为急性胰腺炎引起心肌缺血缺氧加重所致。
基本案情:
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鉴定机构:所属市医学会鉴定。
被害人自身疾病与死亡结果存在 主要因果关系:
因饮酒后诱发急性胰腺炎,去被 告人处时病情已很严重,在输液约125 ml后就出现昏迷,病情急、重。
诊疗行为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次 要因果关系:
具体诊疗行为的过错总结如下: 1.没有尽到建议转院的义务:被告 曾建议转院,但未能坚持,未认识到疾 病的严重性。 2.诊疗不规范:简单询问病史,只 做了腹部检查,缺乏基本生命体征的检 查(没考血压、心率等基础检查)。 3.误诊:考虑浅表性胃炎(没有虑 到心脏疾病)。 4.治疗不对症:者出现昏迷后仅予 掐人中、拍手臂呼叫,未能就地心肺复 苏。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非法行医罪行, 可以从轻处罚。
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 情从轻处罚。
非法行医罪 = 非法行医 + 情节严重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讨

一
文章编 号 :0909 (001-7-2 10-522 1)1 20 0
( ) 法行 医罪的客 体 三 非
、பைடு நூலகம்
关 于本罪 所侵 犯 的客体 , 多数观 点都 认为 是复杂 客体 , 大 但 具 体 沦述 却 各有不 同 有观 点认 为本罪侵 犯 的主要 客体是 国家 、 :
对 医疗 卫生 工作 的管理制 度 , 要客体 是公 共卫生 ; 次 也有观 点认 为 本罪 所侵 犯的 客体是 国家 对 医疗工 作的 管理秩 序和 就诊 人的 生 命安全和 健康权 利; 还有 学者认 为本罪侵 犯 的客体是国家 对医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最近,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再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一名自称“医术精湛”的人士在没有任何医疗资质的情况下,采用非法手段进行医疗行为,导致多名患者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非法行医不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面对这一问题时,我们不仅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严厉打击,还需要深刻反思社会文化和道德观念,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珍视生命的健康文明风气。
非法行医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引发了我们对医疗行业管理和监督体系的思考。
当前,我国医疗行业的管理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医疗资质的审核制度不够严格,医疗机构的监管不够到位等。
这导致了一些无资质的“医托”和“野医”等非法医疗人员的出现。
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医疗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审核,严格规范医疗行业的经营活动,杜绝非法医疗行为的发生,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非法行医案件也让我们深刻反思了社会文化和道德观念的问题。
人们对医疗行为的信赖和依赖是基于对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的认可。
一些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利用患者对医疗的渴求,散布虚假的医疗宣传,隐瞒医疗风险,进行非法行医活动。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患者的欺骗和伤害,也是对医学伦理和社会道德的严重挑战。
我们应当加强医学伦理和社会道德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专业知识和医疗技术的文明风气,增强人们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和依赖,杜绝非法医疗行为的生存土壤。
我们还需要以此次非法行医案件为契机,倡导全社会尊重法律、珍视生命的健康文明风气。
非法行医案件的发生,既暴露了一些人对法律的藐视和漠视,也凸显了一些人对生命健康的漠视和妄为。
我们应当以此为警示,提倡全社会尊重法律、遵纪守法,不为所欲为,不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增强人们对生命健康的珍视和保护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健康,不轻信虚假的医疗宣传,不盲目跟风进行非法医疗行为。
非法行医的法律界定之现状探讨

非法行医的法律界定之现状探讨摘要:非法行医做出具体的法律界定对实践中梳理医患关系和解决医疗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社会现状反映出的问题作出分析,阐述该问题在社会中的影响及在法学界的重要性,以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关键词:医疗行为非法行医医疗现象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与”就医”打交道,但是何为医疗行为?目前,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法学界也是对该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理论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自然实务中出现的情况也无法判断,进而患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因医疗有关的纠纷也不断增多。
医疗行为的清楚界定有利于公正合理地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这样既能保护患者的权益,又能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最终有利于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2012年10月25日,华西都市报近日,在《非诚勿扰》征婚被灭灯的四川阆中市天宫乡38岁副乡长戴彬因公布治疗荨麻疹的偏方,被阆中市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调查。
执法部门认为戴彬没有行医资格,公布偏方的做法欠妥。
其实,戴彬在公布偏方的过程中,没有医疗行为。
戴彬认为自己曾是荨麻疹患者,自己琢磨出的偏方彻底治好顽症,公布偏方只是为广大患者提供一个参考。
戴彬反复试验,最终确定了剂量,经多次核对偏方后,向本报提供了偏方内容。
同时戴彬表示,中药材是一种特殊产品,配送和邮寄环节多,容易出现问题。
更重要自己不是医生,也没权利开处方。
最终决定只公布偏方不邮寄中药。
一、据案分析及其他情形分析1、戴彬公布偏方(1)该案例中,虽然戴彬没有行医资格,且没有医疗行为,但公布偏方,在社会中必然产生影响应该如何界定?作为当地的执法监督部门认为戴彬的行为不是无证行医,只是公布偏方的做法欠妥,这种说法显然是模糊的、无界定的!同时,这也证明了行政执法者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非法行医时,无法可依!(2)戴彬是天宫乡的副乡长,公布偏方只为患者提供一个参考,并不是以此为业。
但因此而提供”服务”的行为,将如何评价?(3)另一角度分析,戴彬曾是荨麻疹患者,自己的多次”以身试药”最终得出偏方,虽然试药成功但毕竟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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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分清责任,并对非法行医者做出恰如其分的处 理决定。然而,现实案件处置中,卫生监督部门大多 采用对非法行医者(无执业医师资格证、无医疗执业 许可证)予以行政处罚,对死者家属予以货币化安抚 的办法,极少启动对有关物品、尸体的检验鉴定,这显 然有“以罚代刑”、“重罪轻罚”、降格处理的嫌疑。若 死者家属对补偿不满意或者非法行医者逃跑,卫生监 督部门则直接将案件推给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也
理学和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工作。E—mail:yhsjsh@163.com
・S9பைடு நூலகம்・
据,即《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
万方数据
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关 于非法行医案的规定。公安部门既然承担起非法行
医死亡案件的处置任务,也就有理由成为鉴定启动主
借鉴。
万方数据
心安理得地承担起处置任务,这确有明确的法律依
1鉴定的启动主体问题
谁是非法行医死亡案件鉴定的启动主体,也就是 谁具有此类案件的鉴定决定权。众所周知,非法行医 行为首先违反了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 卫生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
【作者简介】杨洪尚,男,副主任法医师,学士,主要从事法医病
部分。
间接因果关系的确认
由于非法行医者的诊疗
水平所限或采取的诊疗措施不当,造成病患者延误或 丧失诊疗救治时机,加重了病情,导致病患者因本身 疾病死亡,如急性心肌梗死到非法行医诊所抢救,由 于检查条件受限没有作出诊断而在转诊过程中导致 的死亡,就可以确认非法行医行为与病患者的死亡有
间接因果关系。
无因果关系的确认病患者到非法行医场所未 及诊治即死亡或虽经非法行医者诊治,但病患者死亡 纯粹由其本身患有的其他致死性病变导致的,如脑膜 恶性肿瘤患者口服非法行医者提供的治疗胃病药物 后死亡,可以确认导致病患者死亡的因素是疾病的自
4法医学鉴定问题
法医学鉴定是非法行医过程中死亡案件调查处 置的关键环节之一,对非法行医罪的确认将起到重要 作用,因此每个法医技术人员都要认真做好这方面的 鉴定工作。法医学鉴定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死亡原因、 确定病患者的死亡与非法行医者的诊疗行为有无刑 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重点是确认直接因果关系还 是间接因果关系。法医学鉴定主要依据病情记载、尸 检所见、药品检验结果、毒物分析结果,结合调查材 料、现场勘验情况等综合分析判定。 直接因果关系的确认非法行医者违反医疗常 规,或使用不合格的诊疗产品,或采取不正确的诊疗 行为等,导致病患者非因本身疾病而死亡的,如未做 青霉素试验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针灸造成血气胸死 亡等,这些病患者的死亡与非法行医者的诊疗行为有
《法医临床学》称“多在原有椎问盘退变的基础 上受到不太严重的损伤或跌坐于地、乘坐汽车的突然 颠簸等情况诱因而成”,是指日常生活中累积外力或 较轻外力是诱因,此时认为椎间盘退行性变是主要原 因,较轻外力是诱因。但陈某的情况不属于累积外力 或较轻外力,而是车辆撞击瞬间的巨大外力直接作 用,所以,该鉴定人错把巨大外力认定为累积外力,法 医学鉴定机械照搬《法医临床学》的内容分析陈某伤 病关系,导致错误的鉴定意见。 有学者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不同于普通的 伤害,往往外力作用强度大,形成的损伤较为复杂。 因此,不能以疾病的程度决定是否采用伤病关系评定
主鱼堕垦鲎盎蠢
掣』丛塑!虽堂竺幽垫!!生箜垫鲞
主垦鲞堕望金鲞堕堕壅堂童些圭基金童型 原则,而应采用伤病吸收原则,即根据损伤的程度进 行判断,经常可能出现损伤吸收疾病,而疾病可以忽 略不计或被计人损伤中。判断的依据就是如果没有 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伤者在通常的日常生活中一般不
会出现疾病引发的目前后果。
3法医学鉴定原则
决定鉴定,委托鉴定,有利于查清非法行医违法犯罪
极易导致当事人亲属上访,甚至抬尸闹访。要处置好 此类案件,不论从卫生行政处罚的立场出发,还是从 刑事打击的角度考量,首先要厘清非法行医行为与病 患者死亡之间有无联系,是何种关系,这必然涉及到 鉴定问题。笔者通过亲身经办一起此类案件,体会到 这类案件鉴定所涉法律和技术问题众多,现结合国内 文献做如下探讨,不足之处,望法律专家和同行斧正。
然转归,与非法行医者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3鉴定主要涉及的项目类别
由于非法行医者多使用器械、药品对病患者进行 “医治”,因此,要查明病患者死亡是何种因素造成,
是否与非法行医行为有关,必然涉及到对所使用器械
设备的质量是否合格、药品的真伪、其有效药物成分 的剂量、作用机理、毒副作用的大小等进行鉴别,对非 法行医者的认知能力、诊疗技术、操作技能进行评判, 对病患者原有疾病发生、发展、自然转归及在死亡过 程中所起的作用均要予以分析、论证、鉴别。也就是 说,非法行医过程中死亡案件的鉴定主要涉及法医病 理检验、死因分析、毒物分析、药品检验、产品质量检 验、诊疗技术能力、诊疗行为过错程度等。
病历记录和诊断显示陈某确实存在退行性变,但 现实中每个人都会存在程度不同的退行性变,在没有 巨大外力作用时,多数人不会形成椎间盘突出,形成
椎问盘突出的也可以没有症状,更不会直接导致双下
肢截瘫。而陈某是在能够正常行走、从事劳动的生活 状态下,受到巨大外力作用后导致严重后果,而多数 人受到如此巨大的外力会导致相同的后果。所以,巨 大外力的作用应是主要原因,原有退行性变应忽略不 计或视为次要原因。
直接因果关系。
体,决定对有关物品、尸体等事项是否进行检验鉴定。
2鉴定主体资格问题
谁有资格成为非法行医死亡案件的鉴定机构? 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 还是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社会鉴定机构?笔者
认为,依据前述讨论分析,公安部门既然能成为鉴定 启动主体,公安部门所属鉴定机构必然具有优先鉴定 权,有资格成为鉴定主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医疗责任事故和医 疗技术事故的法定鉴定机构,但是非法行医者是未经 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属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医疗事故的行为人的 主体,其造成的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医疗事 故鉴定委员会不应成为鉴定主体。社会鉴定机构虽 然依法设立,具有核准项目下的鉴定权,但社会鉴定 机构大多设立时间较短,资金、技术力量不足、又缺 乏有效的监管,且过于看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公 益,因此,社会鉴定机构不宜成为此类案件鉴定的中 坚力量,但可以作为公安部门所属鉴定机构的补充
・学术探讨・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鉴定有关问题探讨
杨洪尚,刘建国,秦佳
(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山东济南250031)
【关键词】法医临床学;非法行医;死亡;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5728(2013)SO-0090-02
近年来,由于我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医疗服 务人员职业门槛高、正规医疗单位费用贵以及卫生主 管部门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各地城乡均不同程度存 在着非法行医群体,在非法行医过程中出现死亡案件
也屡见不鲜。对这类案件如果处置不力,解决不当,
理秩序,理应受到卫生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卫生监 督部门享有对非法行医案件的管辖权,非法行医过程 中出现病患者人身伤亡,当事双方应首先报告当地卫 生监督部门,由其派员进行调查、取证,判明案件性 质,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 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行政执法机 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有关检验报 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表述,卫生监督部门应是非法行 医过程中死亡案件鉴定的启动主体。卫生监督部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非法行医过程中死亡案件的 法医学鉴定涉及到医学各科知识,专业性极强,单纯 依靠法医技术人员的力量恐难担此重任,需要多科医 学专家的参与支持。笔者经办案件时就依据《刑事诉 讼法》的相关规定,聘请了五位临床医学专家参与鉴 定的讨论、分析、论证,使鉴定意见经受住了检察官、 法官的证据审查及最后的法庭质证,方法值得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