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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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担保法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 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二节 保证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即主合同 债权,下同)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
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 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
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合同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 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 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 D、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 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或 法定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 E、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未实 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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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甲公司向乙工厂订购一批价值10万元的产 品,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则支付货款 5%的违约金,并由丙企业为甲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后乙工厂领导认为违约金偏低,就私下与甲公司将 订货合同的违约金修改为货款的10%.如果甲公司不 能按期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 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
法、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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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 一中学生为修理教育设施向银行贷款,银行 要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有自有财产向银行 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 1)该学校的教学大楼
❖ (二)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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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合同转让、变更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1)主合同债权转让。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 证责任不发生变化,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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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
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债务的协议。
❖ 思考: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还是实践 合同?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 E、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未实 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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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甲公司向乙工厂订购一批价值10万元的产 品,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则支付货款 5%的违约金,并由丙企业为甲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后乙工厂领导认为违约金偏低,就私下与甲公司将 订货合同的违约金修改为货款的10%.如果甲公司不 能按期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 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
法、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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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 一中学生为修理教育设施向银行贷款,银行 要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有自有财产向银行 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 1)该学校的教学大楼
❖ (二)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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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合同转让、变更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1)主合同债权转让。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 证责任不发生变化,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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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
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债务的协议。
❖ 思考: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还是实践 合同?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第五章担保法

第六节 定 金
一、定金,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 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 担保方式。 二、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 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抵押权登记机关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土地管理部门; 房地产抵押的,为房地产管理部门; 林木抵押的,为林木主管部门; 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 管理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 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 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四、留置权的实现 1、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 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 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 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 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 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 清偿。 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 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抵押物 (一)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 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5章担保法

案例一:甲商场同某洗衣机厂签订了购买500台洗衣机的合同, 合同总价款为5万元,约定价款于2000年12月31日前偿清,由乙公 司作为保征人。保征合同中约定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方债务 所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甲商场在销 售该洗衣机厂提供的洗衣机的过程中,发现该洗衣机质量有问题, 造成洗衣机滞销,严重影响了甲商场收回投资。至2000年12月31 日,甲商场仍没有清偿欠洗衣机厂的5万元债务。数日后,洗衣机 厂致函乙公司,要求乙公司履行甲商场欠其5万元的主债务。乙公 司则以甲商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是由洗衣机厂的产品不合格引起的 为由,要求先行解决主合同的纠纷。后经查明:在甲商场与洗衣机 厂的购销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如果因洗衣机的质量问题影响甲 商场的销售,甲商场可以要求对洗衣机予以退货,并相应扣除价款。 但当时,甲商场明确表示放弃此项权利。洗衣权厂遂以甲商场已放 弃此项权利为由,要求乙公司履行主债务。问:
一、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担保法》第2条第1款:在借贷、买卖、货物 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 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 定担保。
——《担保法》解释第1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 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 认定为有效。
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⑤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
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担保法概述
(四)担保的种类——第2条第2款
人的担保——保证 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 金钱担保——定金
二、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保证人的资格
金融法规概论:第5章-担保法PPT课件

3)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支配抵押物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孳息收取权 (3)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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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①债务人债务已到期 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③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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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3)抵押权行使的期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 抵押权人在2年内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支持。
4)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 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承 担保证责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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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5——4
借钱过了保证期间免除保证人责任
2010年1月3 日,被告张某经王某担保向原告 李某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2个月内还清。被告张 某为原告李某出具了欠条,注明于3月3日之前还清 欠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名。2010年 10月8日,原告李某起诉张某、王某,要求被告张 某还清欠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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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5——2
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纠纷案
1996年8月,某商业银行贷给A公司500万元, 期限1年。B公司在借款合同担保人一栏签字,盖章, 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还 款。经法院判决,A、B对银行承担连带责任。B提 出,其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1995年审计核算 的总资产为156万元,其根本没有能力为500万元债 务担保,不具有《担保法》规定的“代为清偿能 力”,保证合同应无效,其不在承担保证责任。请 问:保证人不具有与保证202金1 额相应的代偿能力,能13
第五章担保法课件

(二)保证人资格(2)
以下单位不能成为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 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 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 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分析提示】 郭某能否起诉薛某涉及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分问题 。薛某是书面形式单方向债权人郭某出具担保书,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2条关于“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 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之规定,薛某与郭某 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 《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 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对照此条规定,薛某的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对于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 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郭某作为债权人,他与何某之间的债务纠纷在经过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何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郭某 不具有向薛某主张权利的法定条件,也是薛某拒绝向郭某承担 保证责任的法定抗辩理由。
1.约定担保 指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担保,是 当事人自愿设定的担保。其担保的方式全部可 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保证 抵押 质押 定金都是 约定担保。 2 法定担保指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 担保。法定担保其发生条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 的,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力
(一)担保合同的有效条件 1、担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 思表示真实; 2、担保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
经济法教学配套课件吾梅第5章担保法
一、保证概念、特征
提问: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
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 同是否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 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 证合同成立。 保证特征: 从属于主合同;属于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约 定。
二、保证人
提问:哪些人可以做保证人?(法律上的人)
四、保证责任
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原则:
不论人的担保成立在先还是成立在后,一旦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物的担保人要首先承担担保 责任,即债权人应首先请求抵押人、质押人等 承担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仍未满足债权时, 所剩的余额才应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四、保证责任
2、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
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 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原则
第二节 保证
本节主要内容: 一、保证概念、特征
二、保证人
二、保证的设立
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概念、特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 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证人、债权人 保证合同可以在主债务合同成立之前订立,也
可以在其成立之后订立或补充。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 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 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五章 担保法
三、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 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 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 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四、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 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 效。 连带责任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 诉讼时效。
乙提供一台设备,价值30万元人民币,货到10 天以内付款。丙、丁两个企业愿意为乙担保,在 保证人一栏里签了字。甲方于2006年12月8日交 货,乙方直至2007年初都未付款。甲方直接要 求丙、丁支付货款和利息。问: 1、甲方能否直接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2、本合同没有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乙、丙、 丁之间是怎样的关系?丙和丁又应该怎样分担担 保责任? 3、如果该合同债务已经转让,并且丙曾经口头 同意、丁曾经书面同意这一转让,他们还要不要 承担保证责任? 4、丙、丁除为乙支付货款外,是否需要支付利 息?
第五章:担保法
担保法概述 抵押 留置 保证 质押 定金
第一节:担保法概述
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的分类 反担保 担保的性质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是指债的担保。是指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得以实 现,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采取的措施。担 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担保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 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保障债权实现 的法律制度. 担保的目的是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第五章 担保法
案例
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一处场地作停车场,租 赁期满,因甲公司尚欠5万元的租金未付, 乙公司将甲的一辆货车扣留。甲公司将乙公 司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因扣车造成的两万 元损失,乙公司答辩称自己在依法行使留置 权,并反诉要求甲公司给付租金。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将如何判决?
第六节 定金
双倍返还 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
二、抵押权的标的
不可设定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不 能以公益财产设定抵押,且不能为他人债务 设定抵押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 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二、抵押权的登记
抵押登记:将抵押之事实告知相关行政机关,进行 登记,以公示他人 登记的效力 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荒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 必须登记,否则抵押权不能设立 以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不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关公证:公证最重要的作用是证据作用,但不能 代替登记
担保法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担保法概述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五种法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担保在经济生活中非常常见,可以说是无处不在, 对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的平稳运行起着不可忽视 的作用 担保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密不可分,生活在市场 经济社会中,我们几乎不可能不遇到担保问题。学 习本章可以使我们掌握很多非常非常实用的法律知 识 有关担保的分类看书简单了解
三、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物本身 从物、从权利 孳息:法定孳息与自然孳息 代位物 抵押物出租对抵押效力的影响 先租后押:抵押不破租赁 先押后租:抵押破租赁 抵押物转让对抵押效力的影响:权随物走
第五章 担保法
例:某国有公司A通过出让合同取得某市市区土地
100亩的使用权后,在该土地上构筑厂房3幢,为申 请银行贷款3亿元,于2002年9月将该土地使用权连 同厂房所有权一并登记抵押给B商业银行。2003年 A公司又在厂房边加盖办公楼2幢。后于2004年4月 不能按期还贷被B银行申请拍卖。该土地连同5幢楼 房共拍卖得款3.3亿元,其中办公楼估价5000万元。 问:B银行最多能主张多少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节 保证
一、概念 二、保证合同 1、从合同; 2、单务、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 4、有名合同。 ——书面 三、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1、条件 (1)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2、不得担任保证人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公益类法人 (2)国家机关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 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 另: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担任保证人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1、担保地位的从属性; 2、担保履行的条件性; 3、担保设立上的自愿性; 4、担保债权的特定性; 5、担保的财产权性。
(三)抵押物出租的影响 1、先租赁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四)抵押物转让的影响——不受影响 四、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实现方式 1、折价 2、拍卖 3、变卖 (二)重复抵押时抵押权的实现
例:甲有楼房一幢,3月1日租给丁,租期15年。同
年6月1日,甲将楼房抵押给乙并办理登记,旋即书 面告知丁。一年后,乙请求拍卖楼房以实现抵押权, 丙竞买成功,购得楼房。几天后,丙要求丁搬出, 遭拒,遂生纠纷。问: 丙的要求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