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送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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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送检计划

见证取样送检计划

见证取样送检方案编制:审核:目录一、编制依据及说明 (3)二、工程工程概况 (3)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围、程序 (5)四、见证人员的根本要求和职责 (7)五、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材料内容 (7)六、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等材料的取样制作要求 (7)七、混凝土构造实体检验方案 (11)一、编制依据及说明:〔一〕"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建立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三〕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市建立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字[2009]289号〔四〕"混凝土构造施工质量验收规*"GB 50204-2015〔五〕"监理规划"〔六〕"本工程施工试验方案"〔七〕"建筑构造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550-2010"〔八〕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规程根据建筑工程相关法规、文件要求,为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本工程的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

为规*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见证取样及送检方案"。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因每次进场材料的数量和批次不同,因此实际见证取样的组数与方案可能略有不同。

见证取样组数确实定以现场进场材料的批次和数量与组、批规定相结合进展见证取样。

二、工程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为一普通办公楼楼,地上4层,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9950.39m2,其中地下412m2,地上9538.39m2,建筑总高23.8m,基底标高为-3.7m。

建筑设计概况构造加固设计概况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围、程序: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围及程序如下:(一)见证取样送检的*围: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市建立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字[2009]289号,涉及构造平安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见证取样方案

见证取样方案

见证取样方案见证取样方案1一、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目的保证试件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防止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用于本工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经现场监理见证取样后,应到委托人委托的通过计量认证的并具有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①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②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③砂、石常规检验。

④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⑤简易土工试验。

⑥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⑦《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规定的建筑节能材料。

⑧防水材料。

⑨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及材料。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理人员:(见证人员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四、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时间:从材料或半成品进场后至该材料或半成品用于本工程前。

五、见证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及职责(一)见证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1.见证人员必须具备见证资格。

2.必须具有见证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书。

3.见证人员名单必须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本工程的质监站。

(二)见证取样人员的职责:1.见证人员应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试样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2.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签字,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3.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应在送检委托单上签字。

4.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其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六、见证取样和送检对试件、试样的.要求1.见证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试块采用刻划标识,否则视为无效试块,其他材料可采用标签标识。

刻划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①砼试块类型及组号、强度等级、部位、浇捣日期。

②试块多于一组时,必须标明组号以区分不同时间段(或轴线区间)浇捣的砼。

③标养试块应在试块左上方加刻“B”,同条件试块标识加刻“T”,拆模试块加刻“C”2.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方案

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方案

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方案【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方案】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下,取样和送检是确保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取样过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为了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计划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确保取样的过程可靠、准确和透明,以保证被取样物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三、计划内容1. 取样方案- 根据被取样物品的特性和数量,确定取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 选择合适的取样器具和包装材料,以避免样品污染或损坏。

- 选定取样点位,并记录取样点位的相关信息,包括位置、时间等。

- 确定取样的时间和频率,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可追溯性。

2. 见证方案- 确定见证取样的人员,并制定他们的培训要求。

- 规定见证的时间和地点,确保见证人员能够及时到达现场。

- 见证人员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见证过程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 见证人员应对取样过程进行记录,并留有相关的签名和日期。

3. 送检方案- 选择合适的实验室或检测机构,确保其具备相关认证和资质。

- 确定送检的样品数量和包装要求,以满足实验室的分析测试需要。

- 确定送检样品的标识和检验要求,以便实验室能够准确进行分析测试。

- 确定送检样品的运输方式和条件,以避免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坏或变质。

四、实施步骤1. 制定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方案,并确保其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将计划方案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培训,确保他们理解和遵守计划的要求。

3. 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现场条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4. 进行实地测试和见证取样的演练,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5. 对计划方案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业务需求和法规要求。

五、计划评估对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实施过程的记录、见证人员的反馈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意见。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计划进行调整和改进。

监理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

监理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

监理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5.1 编制说明与依据5.1.1 编制说明本工程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监理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按照各专业工程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所确定的详细项目实施,在各专业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和A、B、C控制点计划中,都详细列出了监理见证和取样、检验试验的内容。

5.1.2 编制依据监理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的编制依据:1. 建设部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见证取样及送检的规定;2. 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取样检测试验的项目内容、比例;3. 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规定的取样检测试验的项目内容、比例;4. 其他工程建设规定需要取样检测试验的项目内容、比例。

5.2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程序及检测单位5.2.1 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监理见证取样及送检范围:1. 建筑工程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取样检测试验的项目内容。

对结构的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水泥、砌砖、防水材料等项目实行见证取样送检。

2. 安装工程的材料和施工实体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取样检测试验的项目内容实行见证取样送检。

3. 施工技术方案规定的其他取样检测试验的项目内容;4. 合同约定需要取样检测试验的项目内容。

5.2.2 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1. 本工程的取样送检见证人,由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本工程现场监理人员1-2名担任。

2. 建设单位应向工程的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检测试验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及资质等简况,以便检查核对。

3.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和制做试件时,见证人必须在旁站见证。

4. 见证人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试验单位,并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检。

5. 检测试验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6. 检测试验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

7. 出现不合格项目,要及时通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和见证单位。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一、编制说明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整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 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故编制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确保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检测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

根据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检测(100%),采用一家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委托浙江可振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见证检测,资质符合要求。

二、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钱江新城核心二期农居安置房F-02地块I标建设地点:工程位于钱江新城核心区建筑面积:建筑总面积109849.17m2(1#~5#楼及地下室)。

结构类型:框剪结构。

建筑层数:地上24-34 层,地下 1 层。

工期要求:880 日历天。

本工程标段分1#~5#楼及地下室工程。

建筑最高处103.6 米。

;耐火一级;抗震设防烈度六度;混凝土强度等级:1#楼基础垫层C15,底板、承台、基础梁均为C35;地下室〜二层墙柱为C40,梁板为C35;三层〜八层墙柱为C35,梁板为C30;九层〜十九层墙柱为C30,梁板为C25;二十层以上墙柱为C25,梁板为C25;构造柱为C20.本工程砌体采用土0.000以下为MU10粘土多孔砖,M5混合砂浆砌筑,土0.000以上外墙及注明粘土多孔砖的采用MU10KP型粘土多孔砖,M5混合砂浆砌筑,其它内隔墙采用强度等级A3.5轻质砂加气砌块,用装用砂浆砌筑。

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和程序1、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

(1)见证取样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2)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①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⑤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⑥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专项施工方案

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专项施工方案

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专项施工方案一、概述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旨在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施工过程中的检验检测工作顺利进行,最大程度地避免质量事故发生。

本方案旨在规范施工单位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方面的操作流程,明确责任与义务,保证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工作内容1. 见证取样安排 - 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确定需要见证取样的工程节点,并制定具体的安排计划。

- 确定见证取样的具体人员和抽样地点,保证取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 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安排见证取样工作,确保取样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2. 送检计划制定 - 按照工程要求和标准规定,制定详细的送检计划,明确送检的材料、构件以及检测项目。

- 确定送检样品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保证送检样品的可检性和代表性。

- 制定送检时间表,及时将送检计划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检测工作按时完成。

3. 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 设立专门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表,记录取样人员、时间、地点、样品信息等相关信息。

- 按照规定,对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将记录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作为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分工1. 项目负责人 - 负责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方案的贯彻执行。

- 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问题和整改不良行为。

- 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2. 施工单位 - 配合项目负责人,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 严格执行取样和送检计划,确保取样和送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 对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全面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四、总结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是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对确保工程质量、减少安全隐患具有重要意义。

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共同遵守施工方案要求,积极配合,确保方案的全面实施。

见证取样送检计划编制要求与示例

见证取样送检计划编制要求与示例

见证取样送检计划编制要求与示例见证取样送检是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见证取样应在施工单位进行试样检测前,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实施监督。

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BT50319-2013 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T342-2017 的相关规定,编制见证计划。

一、见证取样计划编制的原则1.根据本工程特点、专业要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见证项目,使其具有针对性。

2.按照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写明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见证的项目、数量。

3.应明确见证工作要求和监理人员的职责。

4.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5.见证取样计划应在工程开工前、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检测试验计划后编制完成。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文件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的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北京住建委的文件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 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7.防水材料;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9.沥青、沥青混合料;10.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11.建筑外窗;12.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13.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14.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见证检验项目。

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工程名称:实施阶段: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年月日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持证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人员(持证人员)对工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承担对外业务的检测单位还应具有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对外试验资质证书)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上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测试。

1 工程概况1.1 项目名称:1.2 建设地点:1.3 建设单位:1.4 勘察单位:1.5 设计单位:1.6 施工单位:1.7 工程概况: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六中西侧地块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位于义乌市东部廿三里街道,义乌六中西侧,东临金麟路,北接永泰路,南部靠规划路。

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08553.82m2,其中地上部分建筑面积共计230339.56m2,地下室(1层),建筑面积为 78214.26m2。

拟建物层高3F~32F, 拟建场地下均有一层高为3.9m的地下车库(底板高程61.50m)。

2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依据2.1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测见证取样和送样的规定》建(2000)211号文件2.2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4 相关规范、标准2.5 地方相应规定要求2.6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监理合同2.7 监理规划、细则和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3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根据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3.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3.2 用于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块;3.3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3.4 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3.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3.6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3.7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3.8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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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送检计划编制:审核:目录一、编制依据及说明 (3)二、工程项目概况 (3)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程序 (5)四、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7)五、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材料内容 (7)六、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等材料的取样制作要求 (7)七、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计划 (11)一、编制依据及说明:(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字[2009]289号(四)《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五)《监理规划》(六)《本工程施工试验方案》(七)《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八)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根据建筑工程相关法规、文件要求,为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本工程的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

为规范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

本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因每次进场材料的数量和批次不同,因此实际见证取样的组数与计划可能略有不同。

见证取样组数的确定以现场进场材料的批次和数量与组、批规定相结合进行见证取样。

二、工程项目概况:本工程位于,为一普通办公楼楼,地上4层,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9950.39m2,其中地下412m2,地上9538.39m2,建筑总高23.8m,基底标高为-3.7m。

建筑设计概况结构加固设计概况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程序: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范围及程序如下:(一)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字[2009]289号,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3、防水材料;4、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5、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6、用于结构加固工程的结构胶、纤维复合材料、锚栓、钢板等。

7、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二)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1、在工程开工时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质量监督站和该工程的检测机构递交“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并通知施工单位,写明本工程见证人员名单。

见证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人员信息告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

2、见证单位根据见证取样的内容、部位和数量,在施工前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3、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试验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至少表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填写见证记录,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4、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5、承担检测的单位应设置收样室,收样时应按照“告知书”、“见证记录”检查委托单位试样的标识、封志,确认无误后方能交付检测。

6、检测单位必须按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单独建立见证取样试验台帐;及时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并加盖“有见证试验”专用章;由施工单位汇总后纳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

四、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一)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二)见证人员必须是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三)见证人员应对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制作见证取样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五、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材料内容:本工程如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3、防水材料;4、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5、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6、用于结构加固工程的结构胶、纤维复合材料、锚栓、钢板等。

7、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六、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等材料的取样制作要求:(一)混凝土试块的取样和制作要求:1、检验项目: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

2、试样标准:一组三块。

3、试件的取样频率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伴制50盘(不足50盘,按50盘计)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2)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工程量及重要性确定,且不应少于3组。

(3)当一次连续浇筑的同配合比混凝土超过1000m3时,每200m3取样不应少于一次;(4)对房屋建筑,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4、取样方法和试件留置数量:(1)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入模地点随机抽取;(2)每组3个试件应由同一车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取样量应多于试验所需的1.5 倍,且不少于20L;(3)标养试块留置:根据划分的流水段,以同一浇筑部位,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同一工作台班,每100m3砼为一取样单位,不足100m3时也按一取样单位计算;大于1000m3砼每200m3砼留置一组试块;每一取样单位留置一组28d强度的标养试块,每组3个试件。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品种或配合比发生变更时,应重新制作试块。

(4)同条件试块留置:梁、板拆模强度试块留置:跨度大于8米时,要留置达到设计强度100%同条件养护拆模试块;跨度≤8米时要留置达到设计强度75% 同条件养护拆模试块。

(5)600℃·d试块留置: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根据砼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少于3组,由试块成型日期开始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即为有效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有效龄期,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6、试件养护要求:(1)试件做好后用不透水薄膜覆盖并应静置1~2d;拆模后的试件应立即放在20±2℃,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简称标养)。

在标养室中,试件应放在架上,彼此间距应为10~20mm,并应壁免用水直接淋刷试件。

当无标养室时,混凝土试件也可放于20±2℃Ca(OH)2饱和溶液中养护;(2)采用与构筑物或构件同条件养护的试件,成型后即覆盖,表面试件的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试件仍需保持同条件养护。

(二)钢筋原材料及钢筋连接件取样要求:本工程主要使用钢筋为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钢筋连接时;钢筋直径≥Ф18采用剥肋滚压直螺纹连接,其余钢筋采用绑扎连接。

1、钢筋原材料:(1)检验项目:本工程钢筋原材料的检验项目为拉伸试验(屈服点或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冷弯)试验、重量偏差检验。

(2)取样频率:1)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

2)每批由同一厂家、同一炉罐号、同一交货状态、同一进场时间的钢筋组成;3)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每批数量不得大于30t。

(5)取样方法:1)按规定凡取2个试件的均应从任意两根(或两盘)中分别切取,即每根钢筋上切取一个拉伸试件,一个弯曲试件;2)热轧圆盘条冷弯试件应取自不同盘;3)试件在切取时,应在任意一端500mm 后切取;4)试件长度:为方便起见,一般可按拉伸试件长50~60cm;弯曲试件长35-40 cm 进行取样。

2、钢筋连接试验:本工程直径≥18钢筋采用滚轧直螺纹钢筋接头,其它规格的钢筋采用绑扎搭接。

钢筋接头应分层分部位按要求取样,见证取样为100%。

1)直螺纹钢筋接头工艺检验:在正式施工前,按同批钢筋、同种机械连接形式的接头试件不少3根做抗拉强度试验。

同时对应截取接头试件的母材,进行抗拉强度试验(1根)。

2)直螺纹钢筋接头现场检验: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规格的接头≤500个为验收批。

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即截取3个试件做单项抗拉强度试验。

3)必试项目:抗拉强度。

(三)屋面、卫生间防水使用的防水材料的取样要求本工程屋面和卫生间防水层设计均采用0.7mm厚SBC120聚乙烯丙纶防水层。

采用1.3mm厚聚合物水泥防水粘接料。

1、聚乙烯丙纶防水:1)取样:同一厂家、同一批次的材料,大于1000卷抽5卷,500-1000卷抽4卷,499-100卷抽3卷,100卷以下抽2卷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检测,外观合格后,任取一卷作物理检测。

2)必试项目:固体含量、断裂延伸率、拉伸强度、低温柔性、不透水性。

(四)节能保温工程:本工程屋面保温材料应报验,并且见证复试取样,保温材料为80厚挤塑聚苯板,取样1次,检验指标为:保温性能传热系数:80厚聚苯板为0.40W/( m2.K),压塑强度同为:≥250KPa;燃烧性能为B1级。

1)取样: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20000㎡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抽样数量:2㎡。

2)必试项目: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五)加固工程:加固工程用原材料:1、结构胶: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进场时间的产品为一批,一个批次按500g计取。

必试项目:抗剪强度、粘接强度、老化性能、不挥发物含量、耐老化性能2、钢板:(1)、同一厂家、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每30t为一验收批,不足30t也按一批计,取样1组。

(2)、钢筋材质中,不同钢号、不同炉号的钢筋为混合批,如果含碳量差超过0.2%或含锰量差超过0.15%时,必须对不同炉号和钢号分别做复试。

3、纤维复合材料:按进场批号,每批号见证取样3件,从每件中,按每一检验项目各裁取一组试样的用料。

必试项目:抗拉强度、弹性模量、极限伸长率、纤维体积含量、纤维织物的K数4、锚栓:按同一规格包装箱数为一检验批,随机抽取3箱(不足3箱应全取)的锚栓,经混合均匀后,从中见证抽取5%,取样复验;若复验结果仅有一个不合格,允许加倍取样复验,若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应评为不合格产品。

5、结构界面胶(剂):结构界面胶(剂)应一次进场到位。

按进场批次,每批见证抽取3件;从每件中抽出一定数量界面胶(剂)经混匀后,为每一复验项目制作5个时间进行复验。

必试项目:与混凝土的正拉粘接强度及其破坏形式;剪切粘接强度及其破坏形式;耐湿热老化性能现场快速复验。

6、加固材料进场复验抽样规定当相关规范或国家现行标准已有具体规定时,可按其执行;若所引用的标准仅对材料或产品出厂的检查数量作出规定,而未对进场复验的抽样数量作出规定时,应按下列情况确定复验抽样方案:(1)当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数量大于该材料或产品出厂检验划分的批量时,应将进场材料或产品数量按出厂检验批划分为若干检验批,然后按出厂检验抽样方案或本规范有关的抽样规定执行;(2)当一次进场到位的材料或产品数量不大于该材料或产品出厂检验划分的批量时,应将进场材料或产品视为一个检验批,然后按出厂检验抽样方案或本规范有关的抽样规定执行;(3)对分次进场的材料或产品,除应逐次按上述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外,尚应由监理单位以事前不告知的方式进行复查或复验,且至少应进行一次;其抽样部位及数量应由监理总工程师决定;(4)对强制性条文要求复验的项目,其每一检验批取得的试样,应分成两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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