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标准》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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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者在特定工作环境下所具备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和鉴定,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某项具体的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的十级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需的能力和技能水平,将其分为十个等级,从而为用人单位提供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选择适合的劳动者。

首先,十级标准中的第一级是指劳动者具备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可以完成简单的日常生活动作,但在工作中需要有一定的辅助。

第二级是指劳动者可以完成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和机械操作,但需要有一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级是指劳动者可以完成一般的体力劳动和机械操作,并能够适应一定的工作强度和环境。

第四级是指劳动者可以完成一定的技术操作和工艺流程,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第五级是指劳动者可以独立完成一般的技术操作和工艺流程,并能够适应一定的工作压力和环境。

第六级是指劳动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可以独立完成复杂的技术操作和工艺流程。

第七级是指劳动者可以独立完成复杂的技术操作和工艺流程,并能够适应较高的工作压力和环境。

第八级是指劳动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可以独立完成高难度的技术操作和工艺流程。

第九级是指劳动者具备卓越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可以独立完成特殊的技术操作和工艺流程。

最后,第十级是指劳动者具备非常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可以独立完成极其复杂和高难度的技术操作和工艺流程,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实际的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的岗位需求和工作环境,结合十级标准来评估和选择合适的劳动者。

同时,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能力水平,对照十级标准来进行自我评估,从而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劳动能力水平,为就业和职业发展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

总之,劳动能力鉴定的十级标准是对劳动者能力和技能水平的科学分类和评定,有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好地匹配岗位需求和个人能力,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希望各方能够充分理解和应用这一标准,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提升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通过一系列测试和评估,确定个体的劳动能力水平和适应工作的能力。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力需求的变化,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也在不断更新。

劳动能力鉴定的新标准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1. 技能水平:新标准可以更加注重个体的专业技能和技术能力,以适应不断发展的产业和技术要求。

这包括对职业技术培训和教育的要求,以确保个体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2. 能力评估:新标准可以更加综合地评估个体的工作能力,包括心理、认知和身体能力等方面。

这有助于更准确地确定个体适合从事的工作类型和职业。

3. 适应能力:新标准可以更加注重个体的适应能力和职业发展潜力。

这包括个体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以确保个体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和职业要求。

4. 包容性:新标准可以更加注重包容性和多样性,包括对残疾人和弱势群体的劳动能力评估。

这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包容性和公平性,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权益。

5. 强调终身学习:新标准可以强调终身学习的重要性,鼓励个体不断提升自己的劳动能力。

这可以通过为个体提供职业培训和教育机会,以及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等方式实现。

劳动能力鉴定的新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趋势,以及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变化。

同时,也需要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新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通过不断更新和改进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可以更好地满足个体和社会的需求,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根据劳动者的身体、智力、技能等因素,对其进行能力评估,以确定其适宜从事的工作类型和级别。

而十级标准则是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具体分类和等级划分。

下面将详细介绍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十级标准是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来划分的。

一级是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卧床休息;二级是指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但不需要卧床休息;三级是指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部分能力,但仍可从事轻体力劳动;四级是指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较大部分能力,但仍可从事中等体力劳动;五级是指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一部分能力,但仍可从事重体力劳动;六级是指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微小部分能力,但仍可从事重体力劳动;七级是指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极微小部分能力,但仍可从事重体力劳动;八级是指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微小部分能力,但仍可从事中等体力劳动;九级是指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一部分能力,但仍可从事轻体力劳动;十级是指完全具备劳动能力,可以从事各种体力劳动。

其次,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的划分是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进行科学评估的。

评定劳动能力时,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年龄、职业技能、工作经验等因素,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同时,评定过程中需要遵循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确保评定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最后,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的实施对于劳动者的就业和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劳动者进行科学评定,可以帮助他们找到适合自己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的工作,从而提高就业质量和工作效率。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等级,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总之,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是对劳动者劳动能力进行科学评估和分类的重要依据,对于促进劳动者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提高用人单位的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的宣传和应用,使其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摘要: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概述二、一级至八级伤残标准及具体表现三、伤残等级对生活自理能力和医疗依赖的影响四、如何应对和适应伤残生活五、伤残鉴定对工伤保险和福利待遇的作用正文: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对因工作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损伤程度进行评估的规定。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八级,不同等级的伤残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表现。

一级至八级伤残标准如下:一级伤残: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伤残等级不仅影响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还关系到医疗依赖程度。

一级伤残患者几乎丧失全部生活自理能力,需终生依赖特殊医疗照顾;二级至四级伤残患者生活自理能力较差,需特殊医疗照顾;五级至八级伤残患者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尚能部分自理。

在面对伤残生活时,患者应积极调整心态,寻求康复治疗和心理支持,充分利用残余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同时,了解伤残鉴定标准,有助于患者及家属更好地了解病情,为治疗和康复制定合理计划。

伤残鉴定对工伤保险和福利待遇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伤残等级,工伤保险部门会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贴,帮助伤残人员解决生活困难。

2023年最新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

2023年最新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

2023年最新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
简介
本文档旨在提供2023年最新的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以便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和应用。

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是为了确定劳动者在特定工作岗位上能否胜任的过程,它对于招聘和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
以下是2023年最新的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的要点:
1. 身体条件评估: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包括身高、体重、眼力、听力等因素,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特定工作岗位的身体要求。

2. 技能和知识评估:对劳动者的技能和知识进行评估,包括专业知识、技能技术和工作经验等方面,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完成特定工作岗位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3. 心理素质评估:对劳动者的心理素质进行评估,包括心理稳定性、应对压力能力、团队合作意识等方面,以确定其是否具备适应特定工作岗位的心理素质。

4. 沟通能力评估:对劳动者的沟通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等方面,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与他人有效沟通的能力。

5. 工作态度评估:对劳动者的工作态度进行评估,包括工作责任感、工作积极性、适应能力等方面,以确定其是否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

结论
通过遵守2023年最新的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更有效地评估劳动者的能力,并选择适合的工作岗位。

这将有助于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和工作效率,促进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请注意,本文档所提供的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仅为参考,具体的评估过程和标准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023年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

2023年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

2023年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2023年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是对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所具备的能力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一项制度。

它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以及职业技能的要求而制定的。

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和工作质量,有效适应和引导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这一标准的出台对于劳动者的职业生涯规划、岗位选择以及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将更加注重综合能力的评估。

传统的劳动能力鉴定常常只重视技术技能的评估,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综合能力,比如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

新标准将更加注重评估劳动者的综合素质能力,如是否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责任心、创新能力和适应能力等,以适应未来劳动市场的需求。

在技术技能的评估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将更加注重技术水平的创新性和实际应用能力。

当前,科技创新日新月异,新兴技术层出不穷。

因此,新标准将会强调劳动者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能力,以及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灵活运用技术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将更加注重劳动者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者职业道德意识的建设成为重要的任务。

新标准将更加注重培养、培训和评估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以及对法律法规、职业规范的理解和遵守。

在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的实施过程中,有几个关键的问题需要关注。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和评价标准。

新标准需要在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中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其次,需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和引导。

新标准的实施需要劳动者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以及综合素质能力。

最后,需要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认可和使用。

只有通过认可和使用,才能真正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和工作质量。

总之,2023年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和工作质量。

通过注重综合能力的评估、创新性和实际应用能力的考核,以及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培养,新标准将为劳动者的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发展提供重要的指导。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一览表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一览表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一览表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其中,十级是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较低级别,但仍然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的具体内容: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1、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这包括手指、脚趾、手臂、腿部等各个部位的骨折。

在骨折愈合后,如果没有影响到相关部位的正常功能,就可能被评定为十级。

2、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劳动者,如果手部出现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达到一定程度,可能符合十级标准。

3、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眼睛的视力问题也是鉴定的一个方面。

当一只眼睛矫正视力低于 05,而另一只眼睛矫正视力在 08 及以上时,可能被评定为十级。

4、双眼矫正视力≤08如果双眼的矫正视力都低于 08,也有可能被鉴定为十级。

5、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因职业原因或外伤导致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且矫正视力正常的情况。

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05在职业或外伤导致的白内障中,矫正视力低于 05 的。

7、晶状体部分脱位晶状体的位置出现部分异常。

8、眶内异物未取出者眼眶内有异物但尚未取出。

9、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眼球内部存在异物且未取出。

10、外伤性瞳孔放大由于外伤导致瞳孔放大的情况。

11、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角巩膜受到穿通性伤害但已经治愈。

12、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听力方面,双耳听力损失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单耳听力损失较重。

1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鼻窦或面颊部存在异物未被取出。

1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一侧鼻腔或鼻孔出现闭锁的情况。

15、鼻中隔穿孔鼻中隔出现穿孔的现象。

16、鼻或面部有>1cm²的增生性瘢痕鼻部或面部有面积较大的增生性瘢痕。

劳动能力一至四级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一至四级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一至四级鉴定标准《劳动能力一至四级鉴定标准》前言嘿,朋友们!咱们都知道,在工作中,有时候可能会发生一些意外或者因为长期工作身体出现状况,这时候就涉及到劳动能力的鉴定啦。

这个鉴定标准可不是随随便便定的哦,它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公平、公正地评估一个人的劳动能力到底受到了多大影响,不管是对受伤的员工,还是对企业、对整个社会的保障体系来说,都特别重要呢。

就好比一场比赛得有个明确的规则一样,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就是这个规则,这样大家才能在同一个标准下判断,不至于乱套。

一、适用范围1. 工伤情况- 这个标准首先适用于那些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员工。

比如说,建筑工人在工地上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下来了,或者工厂里的工人被机器伤到了手,经过治疗后,就需要根据这个劳动能力一至四级鉴定标准来确定他们的劳动能力受损程度。

这关系到他们能得到多少赔偿、是否还能继续原来的工作等重要问题。

2. 职业病患者- 像一些在粉尘环境下工作很久的矿工,可能会患上尘肺病;在化工企业工作的员工可能会因为长期接触化学物质而有中毒性职业病。

这些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也需要按照这个标准来鉴定。

比如有个老矿工,在矿洞里工作了几十年,后来呼吸困难,被诊断为尘肺病,那他的劳动能力到底到了什么程度,就靠这个标准来衡量啦。

3.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丧失劳动能力的部分情况- 有时候员工不是因为工作受伤,而是因为自身的疾病,但是疾病严重到影响了劳动能力,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能会用到这个鉴定标准。

比如说,有个员工得了很严重的心脏病,可能无法再从事原来的体力劳动工作了,这时候这个标准就能起到一个评估作用,看看他还能做什么样的工作或者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了。

二、术语定义1. 劳动能力- 简单说呢,劳动能力就是一个人能够从事工作、创造价值的能力。

它包括体力方面,像能搬多重的东西、能连续工作多长时间;也包括脑力方面,像能不能进行复杂的计算、策划工作等。

打个比方,一个快递员的劳动能力,就包括他能搬运包裹的重量、一天能送多少个包裹等体力因素,以及他能不能记住各个地址、规划好送货路线等脑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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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安寿、李舜伟、田祖恩、张寿林、游凯涛、鲁锡荣、朱秀安、杨秉贤、安宗超、白连启、陈秉良、刘磊、吕名端、宫月秋、姜宏志、李锦涛、李忠实、梁枝松、沈祖尧、隋良朋、孙家帮、严尚诚、杨和均、于庆波、赵金垣、左峰、张敏、陈泰才、任广田、赵振华。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B. 1分级系列a)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5 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重度癫痫;4)偏瘫肌力3级;5)截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3)一侧肘上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27)舌缺损>全舌的2/3;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8)膀胱全切除;39)尘肺Ⅲ期;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3)粒细胞缺乏症;44)再生障碍性贫血;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单肢瘫肌力≤2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3)一侧膝以上缺失;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19)双耳听力损失≥91dB;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5)双侧完全性面瘫;26)一侧全肺切除术;27)双侧肺叶切除术;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30)一侧肺移植术;31)心瓣膜置换术后;32)心功能不全二级;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4)全胃切除;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36)小肠切除3/4;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40)肝切除2/3;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6)永久性膀胱造瘘;47)重度排尿障碍;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 双侧肾上腺缺损;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2)尘肺II期;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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