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涉税事项【杭州市国税局】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某省税务局稽查部门在对某医美企业进行纳税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经营期间存在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形,税务机关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已送达处罚决定及处理决定书,该纳税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并已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并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纳税人可以在知道上述税务处罚决定后()日内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A.7B.10C.60D.180【答案】 C2、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经营期间偷逃增值税 50000元,税务机关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 25000 元罚款的处理决定,并送达处罚决定及处理决定书,该纳税人对处罚不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其可在结清税款、滞纳金并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日内提起复议申请。
A.10B.15C.30D.60【答案】 D3、马先生的企业聘请税务顾问小陈进行税收策划,小陈建议马先生将其交通基建项目子公司设立在西部地区,从而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则该方案属于税收策划方法中的()。
A.减免税方法B.延期纳税方法C.扣除方法D.分割方法【答案】 A4、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A.10日内B.15日内C.次月10日内D.次月15日内【答案】 D5、下列关于支持新冠疫情防控相关增值税政策,表述不正确的是()。
A.自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B.自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C.自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D.自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单位将自产的货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答案】 A6、对于小微企业的涉税业务,也应当执行至少()级的质量复核程序。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3.27
•【字号】苏地税规[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7号)同时废止。
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附件: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
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a5dd1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23.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2010年1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方便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税务总局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国税系统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要填报的6类163张涉税文书进行归纳梳理,编制了《纳税人常用文书填写范本》,请结合本省实际进行规范。
一、规范涉税文书填报的重要性涉税文书是税务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处理税务事宜、交流信息而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文字、表格等记录材料。
它是根据税收征管规程的要求,记载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主要载体,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执法风险的法律文书。
规范涉税文书范本,保障纳税人正确填报各类涉税文书,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也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举措。
二、规范涉税文书填报的方法和步骤(一)梳理表单各地要依据税务总局提供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表样》(见附件2,以下简称《表单表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要填报的表单进行归纳梳理。
本次税务总局提供的《表单表样》主要是参考国税系统现行的涉税文书(涵盖部分地税系统)编写的,力求内容规范、统一。
但目前各地使用的涉税文书与税务总局提供的文档仍存有差异,因此,各地应结合本省实际,在税务总局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酌情完善,以省为单位统一本省纳税人常用的涉税文书。
(二)编制范本在规范涉税文书表单、表样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编制统一的《纳税人常用文书填写范本》。
国税局 走出去 税收指引第一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第一章为税收政策,对常见的15种货物出口、跨境服务行为适用的退(免)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取得境外所得后可以享受的11类税收抵免、抵扣、优惠税率和免税政策进行归纳梳理,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一份内容准确详实、使用方便快捷的“政策礼包”。
第二章为税收协定,对境外取得的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四类所得,结合14张统计表格分为25项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走出去”企业用好税收协定、享受协定待遇、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章为管理规定,涵盖税务登记、身份认定、纳税申报以及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等各环节21项管理规定及流程,直观示范、明确提示,帮助“走出去”企业有效防范涉税风险。
第四章为服务举措,包括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预约定价安排、涉税争议双边协商、“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国别投资税收指南等15项措施,力求使“走出去”企业全面了解跨境经营过程中所能享受到的税收服务措施。
此外,86个情景问答穿插《指引》各事项中,使读者能够对政策事项有更加感性的认识;全文政策依据细化至条款层级,方便读者快速查阅检索更多信息。
希望《指引》能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引与帮助,有效规避境外投资税收风险,提高“走出去”纳税人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为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合作做出积极贡献。
一、税收政策(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包括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等)、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对于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如果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出口退(免)税政策【适用主体】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演示-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卸载
点击“确定”后,弹出“修改”、“修复”、“删除”三个选项框。卸 载申报系统请点击“删除”选项,按“下一步”键则会完全删除,如下 图所示:
点击“下一步”按钮,系统自动卸载组 件。
系统主要功能模块 •基础数据采集
▪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 ▪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 ▪出口/进货申报明细录入 ▪已使用设备退税申报数据录入 ▪免税出口申报数据录入 ▪内部数据传递 ▪进货分批单申报录入 ▪单证申报录入 ▪企业经营情况录入 ▪外部数据采集 ▪补报备案合同货物出口申请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系统主要功能模块
• 年终清算申报 ▪读入清算反馈信息 ▪查询清算反馈信息 ▪年终清算快报 ▪清算表数据采集 ▪生成清算申报数据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系统主要功能模块
• 系统维护
▪代码维护 ▪系统配置 ▪系统初始化 ▪数据优化 ▪系统数据备份 ▪系统数据备份导入 ▪系统一般信息查询 ▪系统重入 ▪系统管理员接口
基础数据采集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已使用设备退税申报数据录入
企业如有已使用旧设备出口业务,则在已使用设备退税申报数据录入中录入相关内 容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基础数据采集
•免税出口申报数据录入 企业所有的免税出口货物劳务业务都在此项菜单录入,根据数据项说明录入相关内容
数据加工处理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选择“基础数据采集→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点击“增加”按钮,按进货凭证录 入进货明细申报数据。数据录入保存完毕后,点击“审核认可”按钮,为申报数据做 上审核认可标识“R”。
基础数据采集
•退税进货明细录入
杭州市国税局关于推行“同城通办”涉税业务的通告

杭州市国税局关于推行“同城通办”涉税业务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杭国税告[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杭州市国税局关于推行“同城通办”涉税业务的通告(杭国税告〔2007〕2号)城区各纳税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纳税成本,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在杭州市城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对部分涉税业务推行“同城通办”。
“同城通办”是指纳税人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可以不受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就近到市区各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列入“同城通办”范围的有以下七类常规涉税事项:一、申报征收:征期内增值税、消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季度)、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等包括代扣代缴税款在内的各税种的申报征收(含扣款或税票打印)。
二、抄税认证:征期内一般纳税人IC卡抄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认证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打印。
三、发票购销: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验旧和领购,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申请定印衔头发票企业的验旧供新。
四、代开发票:普通发票代开(免税农产品除外)和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税务咨询:税收政策上门咨询服务的受理。
六、纳税证明开具:可以通过总局征管系统(CTAIS)开具的已纳税证明、换开完税证明。
七、发票轻度违章的简易处罚:纳税人违反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可以按简易程序进行的税务行政处罚。
具体业务办理要求,可向市财税12366咨询服务热线、杭州国税网站、城区各国税办税服务厅咨询。
市局监督电话:87160611、87160612、87160000。
特此通告。
二○○七年四月十日。
进出口贸易税务申报流程

进出口贸易税务申报流程
一.税务登记:
1.领取营业执照
2.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获取税务登记证。
3.确定企业的办税主管领导、主管会计及主管办税人员。
二.管理发票:
1.按照当地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购买发票
2.按制度使用发票和管理发票,并建立内部发票管理制度。
三.纳税申报:
1.按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申报,并提交相应的报表和资料。
2.对于出口企业,还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口退税的预录入工作,可通过生产
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专用发票)等。
四.缴纳税款:
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税款缴入指定的国库账户。
五.年度汇算清缴与自查:
1.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确保全年的税款已经足额缴纳。
2.定期进行纳税自查,同时接受税务机关可能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税务检查。
六.进出口特殊流程:
1.进出口业务,还需关注外汇管理局的核销流程,确保出口收入的合法合规性。
2.使用特定的进出口报关系统,完成货物进出口的报关手续,获取必要的报关单据用于后续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答:2021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对现行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梳理、整合,将商事制度改革成熟举措法律化,规定了简易注销程序、增设了歇业制度。
为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与税收业务制度衔接,服务纳税人,制定本公告。
二、市场主体歇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答:按照《条例》规定,歇业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只需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税务机关不对市场主体歇业设置税务前置条件,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在税收业务办理方面主要有哪些特殊政策?答: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享受便利化办税政策,同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
与正常经营期间相比,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在纳税申报方面适用了更为简便的政策,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改为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市场主体恢复经营的,按歇业前方式办理资源税申报,可按歇业前期限或继续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中歇业当年恢复经营且已调整预缴申报期的,当年不再变更。
四、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纳税申报如何办理?答: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简化纳税申报方式;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后,歇业期间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五、“两证整合”后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时,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的条件是什么?答: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便利市场主体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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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涉税事项【杭州市国税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一、服务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二、业务概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定后,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通知》(浙国税进[2008]28号);《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浙国税发[2009]34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主表)2份;(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四)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五)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二)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
(二)承诺期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有歧义的,需经核实后再进行认定,办结期限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方式出口商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携带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出口退税窗口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八、办理结果在出口商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资格认定栏加盖“出口退(免)税已认定”。
使用帮助∣隐私安全∣ 联系方式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版权所有(2005-2008)榕基企业设计制作与技术支持:87209933 浙ICP备05032752号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一、服务对象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
二、业务概述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三、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通知》(浙国税进[2008]28号);《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浙国税发[2009]34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主表)2份;(二)已变更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三)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五)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出口商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
(二)承诺期限当场办结。
七、办理方式出口商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携带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出口退税窗口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八、办理结果在出口商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资格认定栏加盖“出口退(免)税已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一、服务对象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出口商。
二、业务概述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三、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通知》(浙国税进[2008]28号);《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浙国税发[2009]34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主表)2份;(二)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三)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出口商自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
(二)承诺期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方式出口商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携带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出口退税窗口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八、办理结果在出口商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资格认定栏加盖“出口退(免)税已注销”。
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一、服务对象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的生产型出口企业。
二、业务概述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三、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二)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当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前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三)当期退税部门确认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四)《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五)装订成册的原始凭证:1.中远期收汇证明;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4.注明登记出口销售账时间、金额的出口销售发票;6、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
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
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办结。
(二)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方式生产企业携带上述资料向出口退税窗口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通过网上申报平台申报。
八、办理结果生产企业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表”,备注栏状态为“已审批”。
外(工)贸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审核一、服务对象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
二、业务概述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三、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