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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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治建设心得体会

财政法治建设心得体会

财政法治建设心得体会财政法治建设心得体会财政法治建设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经之路,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经济体系、维护国家财政安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财政法治建设逐步加强,形成了鲜明的特色和优势,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在实践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财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

首先,在财政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维护国家财政安全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从事政府财政工作的人员,在经常接触、处理各种复杂案件的过程中,我感到只有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够更好地把握政策的底线和容限,切实维护国家财政安全。

其次,在财政法治建设中,突出重点应该在加强制度建设。

我认为,制度建设是财政法治建设的核心,要实现财政治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必须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制度。

这包括建立完善的财政法规体系,提高政府行为的规范性,保障国家资金的安全,推动财政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的任务。

再次,在财政法治建设中,思辨能力的提升非常关键。

作为一名从事政府财政工作的人员,我必须经常思考财务操作中的法律风险,理性对待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提高判断能力和核算能力,并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需求,采取相应的运用手段和策略,适应各种各样的财政案件的实际需要。

此外,在财政法治建设中,语言表达必须符合规范,做到精简易懂。

特别是在政务工作中,讲究精练精炼、言简意赅,能够更好地传递信息、统一思想和交流沟通,提高政务工作的效能和质量。

综上所述,财政法治建设是我们国家法治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我相信,在不断强化法律意识、推动制度创新、提高思辨能力、做好语言表达等方面,我们一定能够不断完善中国财政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利益。

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浅议

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浅议

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浅议财政法制建设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积极推进财政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本文将就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背景、历程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财政法制建设的背景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速度飞快,但是在财政管理上却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政府拥有的财政权力过大,权力滥用、资金乱用的问题频发;另一方面,一些政府干部对财政管理的法律意识薄弱,出现了很多违反财政纪律的现象。

因此,为了保障财政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我国开始着力推进财政法制建设。

财政法制建设的历程制定财政法律法规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财政法规的法律是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财政管理条例》。

此后,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财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为财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落实预算管理制度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没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和管理都存在极大的问题。

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这个制度的实行使得全国范围内的财政管理更加规范、透明,拨款和使用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

推行绩效管理制度2002年,国务院首次提出了实施绩效管理的概念。

绩效管理是指对政府开支和公共服务的成果进行评价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实施这种制度可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有效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存在的问题财政权力过于集中我国现在的财政管理制度是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分级结构,但是在实践中,中央拥有的财政权力过大,地方的财政自主权不足,这导致了财政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和使用不透明的问题。

法制建设虽然成效显著,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我国的财政法律法规逐渐健全,但是实际的执行效果还不够理想。

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管理依然存在违法违纪现象,法制建设还需要继续加强。

总结财政法制建设是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历程虽然尚有不足,但取得了不少成效。

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浅议

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浅议

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浅议文章概述了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背景、内容、成效与出现的新问题,对由此提出的国家与公民基本财产关系的法津定位、农业税法的制定、涉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备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提出了修订宪法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制定财政基本法并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制定农业税法、引入按人均财政收入为因素之一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重大的涉农财政问题由权力机关决定等新的思路;文章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决非拉动内需的权宜之计,而是涉及大多数人口法律权利和财产权益的重大制度变革,其成功需要全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共识,而农村税费改革既需要财政法治的保障,也必然推动财政法治的不断完善。

标签:农村税费改革;财政法治;农业税法;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2000年起,安徽开始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一年多来的试点实践表明,农村税费改革,既是农村中财政分配关系的重大调整,也提出了财政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新课题。

为此,本文拟首先分析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实际效果,进而分析农村税费改革提出的几个财政法方面的主要问题,并就此提出作者的一些初步思考。

一、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内容与初步效果2000年从安徽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是新旧世纪之交中国改革发展进程的必然产物。

首先,从经济方面看,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农业改革,曾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强大推动力。

但进入90年代之后,由于农业生产力水平并无较大的实质性提高,因此,联产承包制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已大体上全部得以释放,农业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程度大大降低。

同时,乡镇企业的发展经历了短暂的辉煌之后,进入了比较冷静的调整和十分激烈的竞争时期。

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这种状况,使得农民的收入增长十分缓慢。

例如,安徽省从1997年起,在农民人均收入已接近2000元的情况下,连续三年提出使农民人均收入达到2000元的目标,但均未实现。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又直接制约着国内市场需求的拉动,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

科学发展观与中国财政法治建设

科学发展观与中国财政法治建设

科学发展观与中国财政法治建设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财政法治建设成为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其中,财政法制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科学发展观作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为财政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引领。

本文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来探讨中国财政法治建设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科学发展观与财政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法治建设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科学发展观提出了以人为本、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理念,要求统筹经济、社会和自然资源的发展,财政法治建设也要同步前进。

从财政方面看,科学发展观要求把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公平分配,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红利。

在财政编制方面,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明确宏观经济政策方向的同时,注重细化政策措施,形成科学的预算编制制度。

在政府采购方面,科学发展观要求把握好政府采购的定位,既要实现良性循环的经济效应,也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

从法治方面看,科学发展观要求推进政府的法治化进程,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强化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

同时,科学发展观要求建立规范的财政管理制度,推行透明度政府,加强对财政的监管与审计,推进一个规范、透明,运行有保障的财政系统。

二、我国财政法治建设现状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对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过去几年,财政法规体系逐步健全,不断加强财政科技的建设,财政信息公开制度试点成功,财政预算制度逐步完善等取得了显著成绩,但财政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我国财政法规系统还不够健全,法制体系仍有待完善。

虽然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财政法规分层体系,但仍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监管不力等问题。

另外,我国尚未出台全面的财政管理法律制度,财政监管能力有待加强。

[法制,财政]关于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法制,财政]关于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财政是政府的理财之政,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是国家实现各项职能的经济保证。

财政管理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政府利用一部分国民收入进行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经济稳定的举措。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财政管理也出现了更多的新情况,提出了更多的新要求,因此十分需要建立和完善财政法制制度来保障其管理和职能的发挥。

财政法制的建设需要从立法、执法和监督等多方面进行规范调整。

一、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必要性1.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进行依法理财的必要依据。

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级政府部门都要依法行政,财政部门要想依法行政前提就是需要建立起财政法律制度。

从财政部门的职能来看,进行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就是依法理财,要想做到依法理财,就要求全体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要以合法为前提开展财政管理和行政工作,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树立起依法理财的观念、要践行依法理财的要求,只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才能为广大的干部职工提供依法理财的原则和规范。

2.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为民服务的必要条件。

财政工作中的方方面面都涉及广大老百姓的利益,因此从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也要加强财政法制建设。

财政来源于纳税人的纳税,归根结底是老百姓的钱,财政用于何处、如何使用、使用效果等都是财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也是老百姓关心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各地推行透明化行政,实行阳光财政,建立了各种财政管理机制,这一系列的问题和举措都对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要求。

财政部门的工作需要在法制的范围内进行,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利益,才能提高财政工作的规范性和服务性。

3.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必要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政管理工作也要进行不断的深化改革,财政收入与支出得到有效的管理,就是要实现有序、规范的操作和具备功能性的监督,能够在职责清晰的工作安排下,做到财政工作透明化,这是财政工作科学性、规范性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腐败和缓解矛盾的关键,是财政制度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

浅谈国家财经法制建设

浅谈国家财经法制建设

浅谈国家财经法制建设摘要:当前,我国的各项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

财政法治由于涉及政府与人民、财产与税收、自由与福利,关系民生,使得其在中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中起着排头兵和突破口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着重谈国家财政法制建设问题。

关键词:国家财政;财政法制建设中图分类号:F045 文献标识码:A我国古代杰出军事家吴起指出:“若法令不明,赏罚不信,金之不止,鼓之不进,虽有百万,何益于用?”法触及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国古代理财“鼻祖”管子曾说:“不法法才无常事,法不法则令不行。

”由此法治在财政领域的重要性也凸显。

因此,财政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如何进一步完善,是当前财政法学界需要认真思索和解決的问题。

一、财政法制建设当前存在的问题首先,财政法律法规体系中行政性的法规、制度较多,而真正由全国人大立法的法律较少。

目前,正式由全国人大立法的财政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像《财政法》、《税收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政府采购法》等一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十分重要的法律,大都是以行政性的法规、规章条例、制度等颁布。

因此,财政法制建设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财政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财政法制建设需要加快步伐。

其次,依法理财、依法治财观念淡薄,削弱了财政执法的力度。

由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带来了财政职能转变的滞后。

财政职能转变滞后反映了管理观念跟不上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缺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依法理财、依法治财观念。

目前,财政部门在财政管理上普遍存在着“八重八轻”的现象:一是重决算,轻预算;二是重收入,轻支出;三是重拨款,轻监督;四是重报表,轻调查;五是重检查,轻处罚;六是重立法,轻执法;重政绩,轻效果;重表面,轻管理。

财政管理上的“八重八轻”,削弱了财政执法力度,使现有的财政法律法规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和全体财政干部在带头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方面观念还不够强。

关于财政法制建设的思考

关于财政法制建设的思考

关于财政法制建设的思考财政法制建设是保证国家财政秩序,规范财政行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财政领域的法制建设与财政监督机制的建设需要紧密配合,才能让政府资金流动更加透明,职能更加规范,有效地调节经济与社会关系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铺平道路。

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在于它对于国家经济与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财政法制可以规范政府的收支行为,促进资金的流动性;同时,它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财政法制的建立,不仅可以说明政府的职责和权利,而且还有利于推动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此外,财政法制还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管理、掌控国家经济资源,使国家的财政更加有序、稳定。

建立财政法制是经济改革的必要手段。

它可以根据现代社会的经济形态,规范并完善财政行为,从而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

由于现代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面临着管理国家财政的巨大挑战,包括监督公共财政、税收、调控货币供应、平衡收支等方面。

只有通过财政法制的建设,才能努力做到政府的利益与个人民主权之间的平衡;同时,它也可以提高财政绩效,保证财政收支的合理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在财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一些挑战。

首先,在缺乏现代化管理理念的基础上,加强财政管理和现代化运作难度很大。

不少地方财政部门与财政政策法律相冲突的情况是因为知识,理解和能力不足的问题。

其次,可以看到在财政制度束缚下,有很多机构的操作以及政府财政流程的运作并不透明,政府还在使用过时的财政手段。

此外,财政法制建设也面临着拨款方式不行,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困扰。

为了在高效率和透明性中发挥财政法制的作用,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财政环境是非常必要的。

为此,我们建议,应该提高政府内部财政运作的透明性和管理效率,并完善和调整财政经济管理制度的效率。

同时,与此恰恰相反的,是从社会和群众参与来加强财政治理的有效性,权益保护和监督能力,避免财政运作产生问题。

依法治国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心得体会2篇

依法治国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心得体会2篇

依法治国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心得体会 (3)依法治国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心得体会 (3)精选2篇(一)法治财政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国家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过程中,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要加强法治意识。

法治财政建设要以法治理念为指导,将法律作为最重要的工具和依据。

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树立法律意识,依法履行职责,健全法律制度,确保财政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要完善法律制度。

法治财政建设需要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和法规体系来规范财政工作的各个环节。

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财政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财政权责和财政资源的分配和使用规则,加强财政预算制度建设,完善投资审批和项目评估机制等。

只有通过法律的规范来实现财政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再次,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将法治财政建设与监察机关的职能结合起来,强化对财政活动的监督和执法。

加强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账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依法追究违法财政行为的责任。

同时,要建立健全财政纠风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宣传教育。

法治财政建设需要有专业的财政人才来支撑和推动,要加强相关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同时,要加强对法治财政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法治财政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大家共同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信心和决心。

总之,依法治国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坚持依法治国的方向,不断加强法治财政建设,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依法治国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心得体会 (3)精选2篇(二)作为公民,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在参与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过程中,我有以下几点体会和心得:首先,加强法治意识。

法治财政建设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只有尊重法律、遵守法规,才能推动财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财政法规,不搞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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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浅议【摘要】文章概述了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背景、内容、成效与出现的新问题,对由此提出的国家与公民基本财产关系的法津定位、农业税法的制定、涉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备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提出了修订宪法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制定财政基本法并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制定农业税法、引入按人均财政收入为因素之一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重大的涉农财政问题由权力机关决定等新的思路;文章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决非拉动内需的权宜之计,而是涉及大多数人口法律权利和财产权益的重大制度变革,其成功需要全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共识,而农村税费改革既需要财政法治的保障,也必然推动财政法治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财政法治;农业税法;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正文】从2000年起,安徽开始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一年多来的试点实践表明,农村税费改革,既是农村中财政分配关系的重大调整,也提出了财政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新课题。

为此,本文拟首先分析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实际效果,进而分析农村税费改革提出的几个财政法方面的主要问题,并就此提出作者的一些初步思考。

一、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内容与初步效果2000年从安徽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是新旧世纪之交中国改革发展进程的必然产物。

首先,从经济方面看,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农业改革,曾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强大推动力。

但进入90年代之后,由于农业生产力水平并无较大的实质性提高,因此,联产承包制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已大体上全部得以释放,农业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程度大大降低。

同时,乡镇企业的发展经历了短暂的辉煌之后,进入了比较冷静的调整和十分激烈的竞争时期。

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这种状况,使得农民的收入增长十分缓慢。

例如,安徽省从1997年起,在农民人均收入已接近2000元的情况下,连续三年提出使农民人均收入达到2000元的目标,但均未实现。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又直接制约着国内市场需求的拉动,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

同时,城乡经济和生活水平的二元化,农业劳动比较效益的大幅度下降,使得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这固然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充实了有生力量,但由于青壮年农民是农业发展最可宝贵力量,他们的大量离乡,不能不使农业发展的长期经验积累和农业生产力的实质性提高受到重大影响。

由此可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拉动内需增长,从而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迫切需要。

其次,从政治方面看,自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先后经历了取消人民公社、撤区并乡、建立和完备村民委员会制度等多项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

从总体上看,这些改革扩大了基层民主,推动了农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但在相当一些地方,由于政治体制改革远未配套,加之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和中央的指示执行,结果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一是乡镇机构人员众多,相当一部分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完全靠增加农民负担来供养。

二是一些基层干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领导方式转变的要求,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负担问题上农民意见较大,在安徽和其他地方,都出现过农民大规模上访的事件,有些地方农村基层干群关系紧张。

三是从中央到地方的条条主管部门为了显示政绩,热衷于各种检查、达标和评比活动,如要求乡镇派出所办公用房必须达到若干平方米,或乡镇企业资产与销售额必须达到一定指标等等。

在没有财力保证的情况下,只有靠增加农民负担来完成这些任务。

屡禁不止的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之风,对不甚了解法律和政策的农民来说,危害尤烈。

这反过来又加剧了农村干群之间的紧张关系。

据笔者的调查,很多农村基层干部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努力工作,主观上也不希望增加农民负担,但对于上面交办的各项工作,却不得不努力完成。

所有这些都表明,对农村的财政分配关系进行系统的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农民负担加重的趋势,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安定和基层政权的建设。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实体内容可归纳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和一项改革。

三个取消是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集资(不含水费、电费等市场化收费的生产服务性收费),取消屠宰税。

其中前两项改革前主要用于农村各项事业开支,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取消后统由财政供给。

屠宰税过去实际上按人头收取,并不按实际是否有牲畜和是否屠宰,所以予以取消。

一个逐步取消是逐步取消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过去两工每年约30个,主要用于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或公益性工程。

考虑到尚有一些在建工程,故将分三年逐步取消,以后小型公益性工程将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自主决定。

两项调整一是适当调整农业税税率,从过去实际负担的土地常产的约3%调高到不超过7%,实际上是把一部分过去不规范的乡村征收改为按税收征管办法征收,以弥补财政对农村事业方面的支出。

另一项调整是调整农业特产税,主要内容是不再实行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并适当调整税率。

一项改革是改革村提留的征收和使用办法,将过去的公益金和管理费改为农业税附加来征收,并且不超过农业税的20%,过去的公积金则改为由村民一事一议自主决定。

安徽农村经过2000年一年的改革,收到了一些较好的效果。

一是有效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据测算,不考虑集资因素,2000年农民负担比上年减轻达20%以上。

①二是农业分配关系比过去规范了,尤其是征管环节较过去统一和规范了。

三是通过推行一事一议,促进了农村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是推动了基层政府机构、干部人事制度、财政、教育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

五是改善了农村的干群关系。

②但是,税费改革的初步进行,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一是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过去主要靠乡和村的三提五统作为经费来源,改革之后如何从财政支出方面予以保障,还没有形成一种比较定性、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二是干部供养与机构改革方面,由于历史形成的机构和人员包袱沉重,在税费改革之后,有些乡镇基层政权运作发生了经济保障方面的问题。

尤其是乡镇的经济改革和人员精简比中央和省一级难度大得多,不象国务院的机构改革,可以把相当一部分精简人员安排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带薪读研究生。

如何安排好乡镇机构的分流人员,是一个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课题。

三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面,由于公积金改为一事一议,而村的规模比较小,通过这种方式,很难为一些农田水利工程筹集资金。

③四是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和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由于公益金改为农业税附加,今后财政对这方面的支出保障机制也有待于完善。

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仍在进一步深入推进,期待着通过逐步探索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二、农村税费改革和国家与公民之间基本财产关系的法律定位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之一,是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干群关系紧张。

即使在城镇,三乱现象也一度成为公害。

三乱现象屡禁不止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现行宪法和法律在国家与公民尤其是农民的财产关系问题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规定比较简单,仅在关于国家基本制度的第一章总纲的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而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第二章中,并未规定公民享有私人财产所有权或财产权,仅在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向公民和农民征集收入,其形式、程序和条件如何,对违法的征集如何处罚和救济,本来应当是我国宪法和财政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但直到目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就意味着,对国家机关来说,并不存在任何对其征集行为的法律约束。

我国宪法中对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规定的简单化,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背景密不可分。

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其盈亏都由财政享受或负担,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因此国家与公民个人的财政关系问题,并没有十分鲜明地表现出来。

同时,除财政手段外,国家还可通过计划价格调整等来影响国民收入的分配,财政关系变化对公民个人的影响不太直接和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首先,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大量增加,不断推出的各项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改革措施,使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个人财产的依赖程度更高,凸显了私有财产在现阶段的中国对个人发展的重要性。

其次,个人所得税的普遍缴纳和种种收费的盛行,也使得公民个人与国家的财政关系显性化。

再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将长期存在。

个人拥有大量生产资料早已不再是禁区。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但不大可能对个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改造措施,而且政府仍将会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在这个时期中,法律对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财政关系如何规定,对这一部分生产资料能否得到有效利用至关重要。

在法律地位不明确或有风险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难以有重大的进展。

最后,从国际背景来看,对我国境内的涉外企业而言,它们与国家之间的财政关系是直接而明显的。

随着外资的不断涌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这类企业自然会提出明确国家与居民财政关系的要求。

从上述这些变化来看,我国宪法中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一般财产关系的规定已经不能反映今天的现实,需要充实和完善。

一是应当取消宪法中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种种限制词,并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性质;二是要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非依宪法或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以国家名义或行使国家权力向公民直接或变相地征集收入,也不得非法增加公民的财产负担和义务,违反者除须承担财产责任外,不得再担任公职;三是明确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是税收,一切规费和使用费的征收以及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借贷,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界出现了一些介绍和研究税收法定原则的文献,对促进财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我国财政法制尤其是税收法制的完备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在我国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可能更为必要。

税收法定,只涉及政府以税收形式征集收入,基本不涉及财政支出。

在我国,财政预算收入和各种非税形式的预算外收入数量上大体相当,显然,税收法定原则对这部分收入的征集至少在形式上难以适用。

同时,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相比,更需要法律的规范。

因此,在修订宪法的同时,制定我国的《财政基本法》,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可能是完备财政法治、尤其是保证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一项重要措施。

也是农民能够抵制各种不合理负担,并在政府财政支出方面获得应有权益的根本保障。

财政法治,应当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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