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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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渝建管〔2022〕143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2〕143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提升的部署安排,进一步推动我市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打造干净、清爽、绿色工地,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现就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优化围挡方案,提升工地外观形象结合全市既有在建工程施工围挡使用情况,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DJBT50-133)基础上,确定了5种围挡样式,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附件)并按以下方式推进施工围挡管理工作。

(一)新开工工程。

自发文之日起,新开工项目施工围挡应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中选取样式。

其中,旅游景点、商圈、重要道路两侧工程应选用高大围挡(3.6m或5m高);其他区域采用普通围挡(2.5m高);工期短于3个月的项目,高度可降至2米。

(二)续建工程。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DJBT50-133)设置施工围挡的,且2022年12月31日前完工的工程可不更换围挡样式;其他续建工程施工围挡应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中选取样式,按规定设置高度,并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围挡的更新、更换。

(三)停工烂尾工程项目。

针对停工烂尾工程管理混乱、围挡维护保养断档等问题,各区(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停工烂尾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落实责任,确保工程施工围挡安全稳定、干净、整洁,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和地下建筑层高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和地下建筑层高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和地下建筑层高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渝规发〔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和地下建筑层高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规发〔2017〕46号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部门、万盛经开区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有关精神,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建筑设计水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和地下建筑层高的规划管理要求进行明确,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居住建筑室内通高部分计容建筑面积规则,除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米(即3.6+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5.8米、小于或者等于8米(即5.8+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8米的,以此类推。

(二)套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居住建筑,室内出现通高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则计算。

(三)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居住建筑,其门厅、起居室(含与起居室相连的合理设置的封闭式阳台)、餐厅,设计一处通高的,通高部分面积不超过该套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层高不超过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其在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

(四)居住建筑室内设计多处通高的,除符合本条第(三)项要求的,超出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则计算。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6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6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经研究,制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12月31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审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过程中,需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适用本办法。

其中,涉及公示地点和公示前告知等具体操作办法,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示情形)编制和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城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及办理规划许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一)修改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二)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

第四条(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一)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对房屋进行了销售,申请对原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已购买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二)依据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办理后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单位申请对设计方案总平面进行修改,已购买前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修改的,已购买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直接涉及其利益的人为利害关系人。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万盛经开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2〕1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2年4月11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大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第一节现状优势第二节存在问题第三节发展环境第二章总体思路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定位第四节发展目标第五节总体布局第三章健全大健康产业体系第一节围绕品牌打造,做强健身康体第二节围绕创新引领,做大生物医药第三节围绕品质提升,做优养生养老第四节围绕民生保障,做实医疗卫生第五节围绕多样服务,做精健康管理第四章重点任务第一节强化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第二节搭建产业平台第三节打造区域品牌第四节培育市场主体第五节引进培育人才第六节推动区域协同发展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保障第二节加强要素保障第三节创新体制机制第四节营造良好氛围前言健康越来越受到国人的关注和重视,大健康产业也因其极具投资潜力,被国际经济学界确定为“无限广阔的兆亿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产业中一大“朝阳产业”。

大健康产业是辐射面广、吸纳就业人数多、拉动消费作用大的复合型产业,具有拉动内需增长和保障民生改善的重要功能,大健康产业范围广、链条长、关联性大,涉及一二三产业,涵盖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养老、体育、旅游、保健、食品、健康管理服务等诸多领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渝建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渝建发〔2014〕39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理顺市和区县建设管理职能,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和《2014年重庆市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渝委办〔2014〕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调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城乡建设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理顺职责关系,有效实施综合协调和分类指导,市级层面侧重于行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和行政管理的改革创新,为行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公平正义,区县层面侧重于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现场的监督管理,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统一、高效的直辖市建设管理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简政放权、重心下沉,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工作原则,科学合理地划分市和区县建设管理权限。

--简政放权、重心下沉。

赋予区县更大的建设管理权限,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充分调动区县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区县统揽当地建筑业发展的能力。

--属地管理、权责统一。

充分发挥区县属地管理的优势,强化属地管理职责,构建层级管理体系,合理统筹市和区县管理权限,理顺权责关系,真正做到权责相统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渝建质安〔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持续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工作,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3月17日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为持续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工作,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质量安全工作部署及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点,以“控大事故、防大灾害”为目标,以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为主线,持续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推动“十四五”良好开局、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稳定环境。

全年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严格控制在市安委会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培育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8个,培育重庆市优质工程奖30个、巴渝杯优质工程60个、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90个、市政金杯奖20个,培育市级工法80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显著提升,培育市级安全文明工地90个,创建(巩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410个。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渝建开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开发〔2022〕40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一)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3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一)一级资质条件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条件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机关有关处室:现将《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9月14日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房屋更新改造的规划管理,保障城镇居民居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城镇房屋,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进行更新改造规划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划入禁建区、列入土地储备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更新改造的,按照不超过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四原”原则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更新改造的,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证载计容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三原”原则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与用地权属边界的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影响相邻关系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书面同意。

第四条位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危房,原则上不在原址进行更新改造,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引导房屋所有权人实施生态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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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城乡规划有序实施,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结合万盛经开区实际,现就项目建设规划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套建设
(一)严格城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套要求。

城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应控规及《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要求配套建设室内停车位。

城区住宅建设项目必须在室内配建停车位,室外停车位不计入住宅建筑的配建指标,商业、办公、旅馆等建筑室外停车位数量为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10%—30%。

除特殊地质条件限制以外,停车位数量原则上不得执行任何折扣标准。

确因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导致地下配建困难的,经过论证研究,地下停车位不得低于配套要求的80%,差额部份应在地面配建解决。

(二)优化景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套方式。

1. 配套停车位计算方式。

景区建设项目按照建筑面积和户数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停车位配建指标,取较大值作为项目配建要求。

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将部分室外停车位纳入指标计算,但室外停车位配套比例不得大于50%。

(1)按建筑面积计算:按住宅不低于1.0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不足1个的按1个计。

(2)按居住户数计算:按住宅不低于1个/2户计算,不足1个的按1个计。

2. 鼓励利用架空层配建停车位。

鼓励建设项目结合地形高差做架空层建设停车位。

用于停车的架空层需计算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计容面积,架空层必须至少有三面围合,并且除必要的入口、门厅、通道外,不能在墙上开设门、窗。

用于停车的架空层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如改变用途,必须纳入计容面积,重新核算容积率,由此引发的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建立停车位配套补偿机制。

若确因地质环境等特殊条件限制,不能在项目地块范围内配足停车位的,应当按要求异地建设停车位。

项目业主可委托相关单位异地建设停车位,停车位配套异地建设费用按项目综合成本价确定(10万元/个)由项目业主承担,该费用标准每两年确定一次。

规建局设立停车位配套异地建设费用专户,由财政监督管理。

二、优化社区用房等配套设施布局
(一)细化明确社区用房布点。

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规划等部门配合,进一步细化社区用房布点,并通过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纳入规划布点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0平方米(套内面积)。

在后续项目建设及城市改造更新过程中,民政、规划、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要密切配合,严格按规划落实社区用房的配套。

(二)严控社区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发建设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用房。

配套的社区用房需设置在平街一层或二层,有独立的出入通道,采光、通风要满足办公建筑的相关规范要求。

同时,房屋结构上要便于使用,一站式服务大厅原则上必须位于社区用房一层,确需布置在二层的,必须设置无障碍设施。

(三)收取配套社区用房异地建设费。

项目地块未布局社区用房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应配套社区用房的面积缴纳社区用房异地建设价款。

建设价款缴纳金额为:相邻地段项目住宅销售均价(套内面积)×应配套社区用房面积。

项目住宅销售均价由国土房屋主管部门进行核定。

社区用房异地建设价款由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核算收取,应在项目第一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缴入财政专户,由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调拨资金用于社区建设,以及购买超出项目应配建面积的社区用房。

三、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规划管理
(一)放线和验线基本程序。

建设项目在场地平整后、基础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放线通知单》,并进行放线和验线程序。

未进行放线和验线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基础施工。

(二)基础竣工核实基本程序。

建设项目在基础竣工后、主体施工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基础竣工核实。

建设项目未进行基础竣工核实的,一律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三)加强外立面装饰材料专项核查。

各建设单位应进一步提高对外立面装饰材料重要性的认识。

在外墙砖、外墙漆、玻璃幕墙、金属条板等外立面装饰材料实施之前,应在项目现场制作不小于1平方米的样板,并提供对应小样报送区规划建设局进行专项审查和备案,经区规划建设局核验同意后,方可正式大面积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审查程序。

建设单位应自觉按照以上管理要求予以落实。

对未落实相关要求的,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不予办理项目后续相关手续。

(二)加强跟踪管理。

区规划建设局要在相关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大巡查和跟踪管理力度,督促相关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以上管理要求,并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制止、纠正和批评教育。

(三)加大处罚力度。

对拒不履行管理要求及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四)挂钩诚信评价。

将建设单位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相关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体系进行评价,对诚信等级高的单位,在政策方面予以相关支持,如帮助提高开发资质等级等;对诚信等级低的单位,要对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不良行为要进行曝光,并不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要上报列入市级黑名单。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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