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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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详细描述
总结词
划转资产过程中可能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问题。
要点一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在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时,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因此可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具体来说,如果划转的是经营性资产,如机器设备、存货等,这些资产在划转时点上通常会产生增值,因此需要就增值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非经营性资产,如不动产、无形资产等,由于其价值通常不产生变化,因此通常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偿划转资产的记录和报告
无偿划转资产会导致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但不会影响所有者权益。
无偿划转资产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影响资产负债表
无偿划转资产不会直接影响利润表,但如果划转过程中发生了损失或收益,则会影响利润表中的损益科目。
影响利润表
无偿划转资产会导致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流量净额发生变化,具体影响取决于划转的具体情况。
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无偿划转资产是一种重要的手段,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背景介绍
目的和意义
通过无偿划转资产,国有企业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质量和企业效益。
无偿划转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增强市场竞争力。
正确的财税处理是无偿划转资产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企业利益和社会公正。
背景介绍
案例三
涉及的风险
处理方式
结论
CHAPTER
07
研究结论和建议
研究结论
无偿划转是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法规和案例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涉及的财税处理问题主要包括会计处理、税务处理、资产评估和交易结构设计等方面。

企业无偿划转涉及相关财务产权问题分析

企业无偿划转涉及相关财务产权问题分析

企业无偿划转涉及相关财务产权问题分析企业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将自己的资产或者产权无偿划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往往涉及到相关的财务产权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资产评估、税务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考虑。

本文将对企业无偿划转涉及的相关财务产权问题进行分析,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无偿划转决策。

1. 资产评估在进行无偿划转之前,企业需要对要划转的资产进行评估。

这是因为,资产的价值直接关系到划转的合法性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资产的真实价值也直接影响到划转的成本和利润。

企业需要找到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资产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确保划转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税务处理无偿划转涉及到对已有财务产权的转移,因此在税务处理上需要进行合理规划。

企业需要了解转移资产是否会产生税费,如果会,则需要了解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和税务申报程序。

企业也需要考虑税务风险和避税策略,以减少划转过程中的税务压力。

3. 法律责任在进行无偿划转时,企业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法规要求。

如果划转的资产涉及到法律约束,企业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划转的合法性。

企业还需要考虑到未来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诉讼。

企业需要在无偿划转前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了解划转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规避。

4. 财务管控在无偿划转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对资产的财务管控进行严格的管理。

这是因为,划转后资产的财务状况将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整体经营。

企业需要对划转后的资产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其财务状况符合企业的经营需求。

5. 利益平衡无偿划转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在进行无偿划转决策时,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划转对企业整体利益带来正面影响。

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在评估资产价值、税务处理、法律责任和财务管控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找到最符合企业利益的无偿划转方案。

6. 风险管理无偿划转也会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近年来,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成为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国家所有的企业、资产或者资源在未支付或者支付不足企业全部资本金时,划转给其他企业或者社会组织,且不得以获取企业所属资源资产价值作为补偿条件的行为。

这一举措对于国家资产的保护和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讨论,其中之一便是涉税问题。

本文将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背景、现状以及涉税问题等角度进行探析。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背景和现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操作程序,包括如何确定产权无偿划转的标准、程序和具体操作细则等。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能涉及到税收问题。

由于产权无偿划转是一种无偿转让行为,其涉及的资产交易价值问题将直接引发税收问题。

有必要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当前,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实际操作中,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资产价值往往是无法确定的,这就给涉税问题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资产交易价值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税问题的探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涉及税收的主要是资产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价值问题。

在我国税法中,资产的交易往往涉及到资产的评估价值,而这个价值通常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定的。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也就需要依据专业的评估机构的评定结果来确定。

由于产权无偿划转是一种无偿转让行为,其实际交易涉及的资产价值是难以确定的。

在涉税问题上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方式予以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合理的税收减免政策,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给予适当的优惠。

产权无偿划转所涉税问题还需要考虑到不同的产权无偿划转情况和不同的参与主体。

在涉税问题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参与主体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以确保税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有资产的改革与重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成为了热门话题。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国家出资将国有资产划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不取得相应的价款或股权。

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国企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涉税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及税收的主要问题包括资产评估、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首先是资产评估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

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实际的交易金额,所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往往难以确定,这就给资产评估带来了困难。

如果评估价值过高,企业将面临更高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如果评估价值过低,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逃税问题,甚至会引发税务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过程中,如果评估价值过高导致企业所得增加,就会相应地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负担;而如果评估价值过低,可能会导致企业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税收损失。

最后是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对销售货物、劳务应税行为和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过程中,如果作为出资方的国有企业未缴纳增值税,就会存在逃税问题;而作为受益方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未按规定纳税,也将触犯税收法律。

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解决建议首先是资产评估方面。

为了解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资产评估的问题,可以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

例如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资产评估方法,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的资产评估机构,确保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得到准确评估。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方面。

为了解决企业所得税问题,可以建立健全的企业所得税监管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企业所得的监控和核算。

同时可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确保企业按规定缴纳应纳税额。

企业间无偿转让资产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企业间无偿转让资产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企业间无偿转让资产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企业间无偿转让资产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导读】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是常见的经济行为,其具有市场合理性。

划出方和划入方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划出方因未收到对价,不确认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划入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解读如下。

一、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一)划出方1、视同销售,计缴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若没有特殊规定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2、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变化的,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处置资产,属于以下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情形,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划入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纳入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没有特殊规定,划入方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接受捐赠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二、集团企业内部无偿划转资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4]109号文”)生效执行之前,集团企业内部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的重组交易,如需申请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该项重组交易应当符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文”)中关于被收购的股权或资产的比例、股权支付方式、被收购股权禁止转让的期限等方面的严苛条件。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或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或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或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1、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股权或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在实践中,关联企业之间股权或资产无偿划转问题,一般只会发生在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即资产或股权无偿划转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因此,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股权或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核算的实质是同一控制下的股权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行为,其会计核算的依据是CAS2〔2014〕第五条的规定。

CAS2〔2014〕第五条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即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具体账务处理时,划入方按所享有的被划转企业划转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集团总部对其增加的投资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在现实情况中,由于被划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有为正数的情况,也有为负数的情况,因此,划入方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时,又有不同的确认方法。

(1)被划转企业所有者权益为正数时的账务处理。

被划转企业所有者权益为正数时,划入方应按所享有的被划转企业划转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直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例1:A公司和B公司是甲集团所属的两家全资子公司,C公司是A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甲集团内所有企业均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根据甲集团专业化重组需要,甲集团总部要求A 公司将所持C公司的全部股权无偿划转给B公司,划转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

甲集团总部根据A公司所持C公司股份调整对A和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国有企业集团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研究

国有企业集团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研究

国有企业集团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研究在国有企业资源配置中,资产无偿划转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国有企业经济调整来说具有关键作用,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所以针对资产无偿划转中的税务处理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根据相关的政策来看,针对国有企业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规定尚待完善,很多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在税务处理工作中,面对资产无偿划转的特殊性表现得较为迷茫,若操作不当甚至会带来法律风险。

对此需要对国有企业资产无偿划转的现状具有充分了解,掌握不同税种的具体处理方法,才能确保税务处理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一、国有企业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现状国有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所面临的现状一般表现在账务和税务两个方面,具体如下:一是无偿划转多以赠予形式进行,而以赠予为主的资产无偿划转,具体也划分企业的内部划转和企业之间划转两种方式。

企业内部资产划转一般会利用账面净值来处理,但跨企业的资产划转却需要利用评估价入账的形式实现。

二是企业还可以利用减资分配、增资等方式来进行无偿划转,这种方法需要将当地国资委来担任出资方代表,而划入方和划出方都属于出资人,在资产无偿划转过程中属于两种交易行为,但在划转期间却可能存在资产产权纠纷等问题。

在这两种资产无偿划转形式下,出资人作为主体的法律风险中,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期间由于划入划出方出资人不仅要承担决策者的角色,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在此期间需要重点关注相关的法律风险问题。

目前,国有企业集团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多表现在政策方面,具体有以下:一是税收政策协调性不足。

资产划转的税收政策多表现在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方面,其中部分政策也出现了不协调的现象,有部分税务政策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在税务处理工作中,资产划转是否沿用不征税政策依然具有一定争议,例如对转让劳动力的人数有无规定等。

二是税收政策缺失。

国资委机构并非居民企业,所以在股权划转中不能应用特殊税务政策,在这一点上的具体规定并没有进行明确,所以在处理方法上也没有可靠依据和指导。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账务处理
财务报表披露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 前,需对划转交易进行 评估,确定划转的资产 、负债或权益的价值。 评估可由企业内部或外 部专业机构进行。
划转交易评估完成后, 需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的审批,确保划转符合 相关法规和政策。
在财务报表中,需设置 相关会计科目,如“实 收资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等, 以反映划转交易的财务 影响。
税务处理实例分析
实例一
某国有企业划转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该企业将一台设 备无偿划转给另一家国有企业,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00 万元,评估价值为120万元。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视 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为20万元,并调整企业应 纳税所得额。同时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并缴纳 相应的增值税。
实例二
某国有企业划转房地产的税务处理。该企业将一处房地 产无偿划转给另一家国有企业,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 1000万元,评估价值为1500万元。在进行税务处理时 ,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缴纳相应 的土地增值税。
平等协商原则
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资产划转应当平等协商,尊重 双方的意愿和利益。
02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方法概述
无偿划转的定义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是指国有企业之间,通过划转方式将部分或全部资产、负债或权益 从一个企业转移到另一个企业,不涉及现金交易或等价物交换。这是一种常见的企业间资 产重组方式。
强化风险管理
未来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管理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确保国有 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促进国企改革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将有助于推动国企改革,促 进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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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在实务中‚不少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无偿划转资产的现象‚这种无偿划转资产在税法上到底应该要缴纳哪些税?困绕不少财税人员和税务局干部‚笔者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进行归纳如下。

(一)无偿划转的法律关系:无偿划转的主体和客体1、无偿划转的主体现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无偿划转资产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2、无偿划转的客体《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两条政策规定对无偿划转的客体进行了界定:即无偿划转一般指划转国有产权,但也可以划转实物资产。

(二)无偿划转资产和产权的财务处理[①]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

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去做工商变更。

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

但这样处理可能会出现划出方的账面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问题,对此实务中多数企业会先冲减实收资本,若实收资本也不够冲减时,再冲减留存收益。

这种做法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因为留存收益可以通过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方式转为实收资本。

但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

因为若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税负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企业权益性投资取产、非货币性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基于以上规定,无偿划转资产应被视同捐赠,资产划入方需按照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计筹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划出方应视同销售,按划转资产公充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就得缴纳印花税根据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文,无偿划转双方应签订无偿划转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无偿划转资产协议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中,因此,无偿划转协议不交印花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企业因改制签署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企业改制之前签署但尚未施行完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合同,若改制后只需变更施行主体,其他条款没有变化,则之前已贴花的不再重新贴花。

若无偿划转能被认定为改制,就可以免税,且相关变更实施主体的合同也不需贴花。

所谓的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

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

基于以上分析,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果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另外,通过证券交易所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权的印花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3、营业税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第(一)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因此,公司间无偿划转厂房和房屋等不动产资产应按视同销售缴纳5%的营业税,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指出,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因此,公司间无偿划转资产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5、契税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已经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对于2012年1月1日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之前,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房屋赠与,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

”6、增值税:必须缴纳增值税划转固定资产、存货和设备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如果将资产的划转视为资产重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案例分析[案例]:甲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仓储、贸易、酒店等,乙公司则是甲公司下属的非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物流业务。

甲、乙两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盈利状态。

为了使乙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甲公司计划将其所有厂房(账面价值420万元,重置价值500万元)划拨给乙公司,并由乙公司承受权属。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的划拨会导致大额的纳税支出,甲公司采取何种资产划拨方式可以节约双方的税收成本呢?[涉税分析]方案一:无偿划拨一、甲公司(母公司)纳税分析1、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第(一)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因此,甲公司将其厂房无偿划拨给乙公司,应按视同销售缴纳5%的营业税,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500×5%×(1+7%+3%)=27.5(万元)。

2、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为:500×0.5‰=0.25(万元)。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指出,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因此,甲公司将其厂房无偿划拨给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假设该厂房的成新度为80%,则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500-500×80%-27.5-0.25=72.25(万元),增值率为72.25÷427.75=16.8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72.25×30%=21.675(万元)。

4、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无偿捐赠固定资产要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一方面母公司要确认不动产的转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母公司对子公司无偿划拨行为在税法上视同直接捐赠,而且由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不属于公益性的捐赠,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27.5-0.25-21.675-420)×25%=7.6438(万元)二、乙公司(子公司)纳税分析1、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房屋赠与,契税的税率为3%~5%。

”应缴纳契税为:500×3%=15(万元)。

2、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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