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董事会在形成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决议文本和《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附件等相关文件(相关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见本通知附件),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与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全部材料后,审核工作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情形:(一)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二)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三)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
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应当遵循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保证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够保持独立。
上交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现予以发布,请自即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为规范上市公司矿业权(含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和转让(含“出让”与“受让”)信息披露行为,制定本格式指引。
一、一般规定(一)上市公司新设取得、受让或者出让矿业权(含拟设立以矿业权为主要出资形式的合资公司)、拟收购或出售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其他公司股权,如已达到本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除应遵守本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对外投资公告格式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外,还应按本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矿业权的具体情况。
本所如认为必要,上市公司其他涉及矿业权的信息披露行为,也应参照遵守本格式指引。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勤勉尽责,认真核实根据本格式指引应予披露的事项,独立董事在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三)上市公司不能按本格式指引核实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慎重考虑是否签署有关协议,相关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有关事项提前泄露,应及时发布提示公告并申请停牌。
二、矿业权的取得与转让(一)上市公司新设取得矿业权的,应披露如下事项:1、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如申请设立或者招拍挂设立)。
2、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招标挂牌程序。
3、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如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4、拟取得的矿业权的资源开采是否已取得必要的项目审批、环保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公告需要出吗?

True mastery of any skill takes a lifeti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公告需要出吗?导读: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公告是需要写的,对于自己的资产进行出售需要通知相关的权利人,看是否存在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同时需要利用此公告通知公司的股东,这样才能保障到各股东们的权益。
一、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公告需要出吗?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是必须要出公告的;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应当事先通知相关权利人,看看有无优先购买权的人,享有担保物权的人,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上述人等如果有人难以通知到,可以用公告通知的办法。
而上市公司,必须公告通知所有股东。
二、出售资产的法律特征有吗?资产出售的标的是卖方公司的资产,而不是卖方公司本身或卖方公司的股份?。
?出售的资产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特定性卖方出售的资产应是卖方公司所有的资产?,?同时该资产的性质应是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以及专利技术、商标等?,?货币形态的资产不包括在内?。
2、整体性资产出售中出售的必须是公司的全部或实质全部的资产?,?该资产应具有整体性?。
?这一特点使目的在于转移控制权的资产出售与一般的资产转让区别开来?。
对于“实质全部”的解释?,?不仅要有数量上的要求?,?同时也有质量上的要求?。
不论是所售资产因其数量大而对公司运作至关重要?,?还是所售资产因其重要而对公司的经营影响巨大?,?都将构成“实质全部”的标准?。
3、非常规性资产出售中的资产必须是在非常规业务过程中出售的?。
公司如在正常业务中出售其全部或实质全部的资产?,?并不会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特别重大的影响?,?这种情况下的资产转让即不构成资产出售?。
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房地产全部售出?,?虽然构成全部或实质全部的特征?,?但这是在正常业务中售出的?,?这种情况下的出售就不是本文所说的资产出售?,?不属于需由法律加以特别规范的资产出售?。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资产交易、权益变动等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存在应当披露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需披露事项属于本指南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公告。
需披露事项涉及多个公告格式指引内容的,所编制公告需包含各相关指引的内容。
第四条需披露事项不属于本指南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五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公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除应遵守本指南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第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第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第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第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行业及经营风险的提示公告第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第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第十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第十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第十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第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告第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第十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第二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第二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第二十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实施)公告第二十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进展公告第二十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第二十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第二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第二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第二十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第二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公告第三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7•【文号】证监公司字[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4]1号)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发布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上市公司收购更加透明和规范,促进了并购市场创新。
由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关系到公司的稳定经营、持续发展以及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影响到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收购办法》规定控股股东(包括其他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与收购人签订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借“股权托管”或者“公司托管”之名将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先行转移给收购人,导致收购人在未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前,已经通过控制相关股份的表决权而实际控制上市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不依法履行其控股股东职责,而收购人虽然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但是不承担控股股东的责任,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极不确定的状态,为收购人恶意侵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提供了条件。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法》、《收购办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得通过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任何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变相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科创板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
1.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上市申请表
2.*科创板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存托凭证)上市流通申请表
120
12
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
1202
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89
0705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
90
0706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91
0707
归还募集资金
√
92
0708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
93
0709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
94
0799
其他与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的事项
√
95
08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0801
预盈
√
18
0310
股东大会决议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2.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
19
0311
股东大会补充更正公告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8.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更正补充
√
20
04
应当披露的交易
0401
购买资产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21
0402
出售资产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22
0403
对外投资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尊敬的股东和投资者:本公司 (公司名称) 首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业务发展机会,并努力实现可持续增长和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在此背景下,本公司决定与相关方(以下称为“出售方”)进行资产收购/出售交易,以进一步扩大本公司的业务范围/优化资产配置。
一、交易主体1.1 本次交易的出售方为 (出售方名称),注册于 (出售方注册地),主要从事 (行业领域) 相关业务。
1.2 本公司是交易中的收购方,为 (公司名称),注册于 (注册地),是一家在 (上市交易所) 上市的公司,主要从事 (行业领域)相关业务。
二、交易背景2.1 本次交易的背景是 (详细说明导致本次交易的原因,如市场需求、战略规划等)。
2.2 出售方决定向本公司出售资产的原因是 (详细说明出售方决策的原因,如资金需求、战略调整等)。
三、交易基本情况3.1 本次交易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详细所涉及的资产,如股权、知识产权、固定资产等)。
3.2 交易价格为 (详细说明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如现金交易、股份交换等)。
3.3 交易方式为 (详细说明交易款项的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四、交易过程4.1 交易各方已签订 (交易文档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详细相关的交易文档,如交易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
4.2 本次交易尚需经过 (详细说明交易所需获得的相关批准和审批,如监管机构批准、股东大会审议等)。
4.3 交易预计的时间节点如下:(详细交易的重要时间节点,如签署交易协议、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完成交割等)。
五、风险因素5.1 本次交易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因素:(详细可能影响交易结果的风险因素,如市场波动、监管政策变化等)。
5.2 出售方和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附件6.1 本文档包含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详细附件,如交易协议、财务报表、法律意见书等)。
6.2 如有关方对本文档所附的附件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本公司联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函〔20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0〕201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建立更为清晰、简明的业务指南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至第八号进行了重新编排,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1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以下简称《2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以下简称《3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4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业务信息披露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以下简称《5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以下简称《6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以下简称《7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以下简称《8号指南》),并修订了《3号指南》所附部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和资料报送要求为便利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本所对上市公司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明确,形成《1号指南》和《2号指南》。
其中,《1号指南》主要明确了电子化系统下的信息披露办理流程,包括一般信息披露文件、停牌复牌申请等的报送要求和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和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2号指南》主要明确了不涉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如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事项、调研情况)的网上填报流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
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2.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等。
一、交易概述
1.简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如是收购、出售股权的,必须说明公司持股比例)、交易事项(收购、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价格、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签署日期等。
2.简要说明董事会审议收购、出售资产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及其他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否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等)以及公司履行程序的情况。
3.如交易实施所必须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尚未完成,或交易尚存在重大
法律障碍(如作为交易标的的资产产权权属不清等),应作出详细说明。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的姓名或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执照注册号、主营业务、主要股东,相关交易需获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披露其实际控制人。
2.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应当披露交易对方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果交易对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方的主要财务数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1)逐项列明收购和出售资产的名称、类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权属(包括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所在地。
(2)该项资产的帐面价值(包括帐面原值、已计提的折旧或准备、帐面净值)和评估价值等。
(3)该项交易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当披露出让方获得该项资产的时间、方式和价格,运营情况(包括出让方经营该项资产的时间、该项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最近一年运作状况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如收购出售的房屋结构、与收购出售使用权有关的地块周边土地的用途等)。
2.收购、出售标的如为公司股权,披露内容还应包括该公司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设立时间、注册地等基本情况,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以及该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总
额、负债总额、应收款项总额、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审计)。
如该标的公司净利润中包含较大比例的非经常性损益,应予以特别说明。
3.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标的为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公司的股权的,深交所对其披露要求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循相关规定详细披露取得或出让矿业权资产的情况。
4.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关标的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深交所对其披露要求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循相关规定对资产评估情况作出详细披露。
交易标的应当经过审计的,上市公司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否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如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应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内容及相关事项的具体影响。
5.如上市公司出售、收购资产交易中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应详细介绍该项债权债务发生时的决策程序及该项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债务人名称、债权债务金额、期限、发生日期、发生原因等。
对转移债务的,还应当说明已经取得债权人的书面认可等。
6.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2.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3.交易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差异较大的,董事会应当说
明原因,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4.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4.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存在过渡期安排的,还应当对过渡期相关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归属作出明确说明。
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主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是否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解决措施,收购资产后是否做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及具体计划;出售资产所得款项的用途;收购资产是否与募集说明书所列示的项目有关。
如本次收购、出售资产交易还伴随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的,应披露这些安排的具体内容。
如上市公司因这些安排导致交易对方成为潜在关联人的,还应当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的要求披露。
六、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如属于出售资产情况,应披露出售资产的原因、该项交易本身预计获得的损益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属收购资产情况,应披露收购的意图和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交易涉及对方或他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的,董事会应当结合付款方近主要财务数据和资信情况对付款方的支付能力及该等款项收回的或有风险作出判断和说明。
七、中介机构意见结论(如适用)
上市公司在收购、出售资产中聘任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的,应明确披露中介机构对本次资产交易的专业意见结论。
八、其他(如适用)
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九、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会决议(如有)。
4.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5.收购或出售的资产的财务报表。
6.审计报告(如有)。
7.评估报告(如有)。
8.法律意见书(如有)。
9.财务顾问报告(如有)。
10.有权机构的批文(如有)。
11.交易对方的实际持有人介绍并附出资人持股结构图(如适用)。
1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备注:本格式适用于达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重组标准的资产交易事项。
达到标准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应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