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研究思考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正当防卫是指在必要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行为。
在我国实践中,正当防卫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正当防卫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正当防卫的概念与立法、实践中的问题与现状、合理运用正当防卫权利等方面进行思考。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与立法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在遭受他人侵犯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进行的合法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项规定:“对于正在非法侵害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或者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权利而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捍卫国家、公共利益、个人权利而实施反击的,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这一规定明确了正当防卫的对象和条件,对于合理界定正当防卫的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实践中的问题与现状在我国的实践中,正当防卫常常引发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在遭受侵害时出于自卫目的进行了反击,但由于反击过度导致伤害甚至死亡,而被判定为过度防卫,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一些人为了逃避责任而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进行了过度的攻击,给他人带来了不必要的伤害。
这些问题表明,在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知和运用存在一定的混淆和偏差。
三、合理运用正当防卫权利合理运用正当防卫权利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应当提高公民对于正当防卫权利的认知。
公民应当了解何为正当防卫、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以及正当防卫的限度和原则等内容。
应当强化对于过度防卫和谋杀防卫的法律监管。
对于过度防卫和谋杀防卫行为,应当严格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应当加强对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和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使正当防卫的边界更加清晰,减少对于正当防卫的争议和模糊。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行使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实施正当防卫。
否则,滥用或不正确、不恰当地行使这项权利,不仅不能起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危害社会,形成新的犯罪。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涵义入手,对行使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限制条件前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任何公民都有实行正当防卫的权利。
但是,正当防卫作为一种特定的权利,只有正确地、恰当地行使,才符合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
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行使也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实施正当防卫。
否则,滥用或不正确、不恰当地行使这项权利,不仅不能起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危害社会,形成新的犯罪。
因此,有必要对行使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进行更进一步的确定和分析。
一、正当防卫的涵义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改刑法,在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实行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一)实行正当防卫的目的限制。
正当防卫作为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既不是一种惩罚,也不是一种报复,更不是一种私刑,而是在紧急关头通过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来达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正当防卫限度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本文以“防卫限度”为切入点,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典型案件来具体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限度时容易出现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而从理论方面、实践方面探讨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结合原因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的核心要义旨在通过对实践中防卫类案件的分析和总结,引起司法机关对防卫限度认定方面的重视。
正确理解防卫限度的实质性内涵,摒弃“唯结果论”的思考路径,首先落实法律效果再追求社会效果,对防卫行为进行整体全面的评价。
另外,在国家鼓励正当防卫的大环境下,法律工作者也应及时更新司法理念,避免对防卫限度的认定过于严苛,建立长效的正当防卫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一、防卫限度的概念、特征及立法沿革(一)防卫限度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 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①。
表观上,防卫是通过一种“暴力”的形式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攻击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它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实质上,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在无法及时得到公权力救助时允许公民进行私立救济,虽然造成或可能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法益受损,但是正当防卫保护了更为优越的法益,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后者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的暴力犯罪,若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前者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需要满足五个构成条件。
第一,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首先,这里的“不法”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具有攻击性、破坏性、持续性或紧迫性的一般违法行为。
其次,这里的“侵害”是指对法益产生了威胁,只有个人法益或公法益受到威胁时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开题报告1. 引言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正当防卫的限度成为了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
在本研究报告中,我们将探讨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旨在深入了解该问题对法律和社会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 正当防卫的定义和作用正当防卫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合法权利,它允许个人在遭受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的存在有助于平衡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
3. 正当防卫的原则和限度3.1 合法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基于合法原则行使,即对于非法的侵害行为才能采取相应的防卫措施。
3.2 必要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是必要的,即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应与受到的侵害程度相适应,不能超过必要的范围。
3.3 急迫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是紧急的,即在侵害发生的同时或即将发生时采取防卫行为。
3.4 结果限制原则:正当防卫的结果必须符合合理的预期,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避免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4.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存在4.1 自我保护权和侵权责任的平衡难题:在正当防卫的行使中,很难确切界定何为必要和合理的防卫手段,因此经常出现正当防卫行为可能超出限度的情况。
4.2 公众舆论对正当防卫的误解:由于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有些正当防卫行为被误解为过度暴力,导致公众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有所偏差。
4.3 情绪因素和冤假错案问题:在紧急情况下,受到侵害的个人可能难以保持冷静,导致过度的防卫行为,并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冤假错案。
5. 解决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建议5.1 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减少对于正当防卫的误解。
5.2 建立公正的判决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建立明确的判决标准,对于正当防卫行为有针对性的判断,减少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滥用和误判。
5.3 完善紧急情况处理机制:在紧急情况下,应提供相应的辅助措施,帮助受到侵害的个人保持冷静,避免过度的防卫行为。
论正当防卫论文范文4000

论正当防卫论文范文前言正当防卫是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被侵害者在受到非法侵犯时,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要件的解读出发,探讨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限制问题,并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阐述正当防卫的作用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要件正当防卫是指在被侵害者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防卫手段进行抵抗的行为。
其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非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要求被害人只有在受到非法侵害时才能采取防卫行为。
所谓非法侵害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威胁、伤害、侵占等行为。
2.危害迫在眉睫:被害人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时机必须是在受到侵害的即时威胁下。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为了自我保护必须立即作出反击,而不能等待其他救助措施。
3.必要防卫手段:正当防卫要求被害人采取的防卫手段必须是必要的、适度的。
即被害人在自我保护的过程中,不能超越对抗非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限制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它是人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合理手段,但也有一些限制:1.非法防卫的排除:正当防卫要排除任何非法的因素。
即被害人无法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去实施非法行为,正当防卫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防卫行为是否必要和适度:被害人在使用防卫手段时,应该充分评估被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并选择必要和适度的手段进行反击。
防卫行为不得过度,否则可能对他人人身、生命造成不必要伤害。
3.法定防卫情节的限制: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具体限制情节,例如必须在夜间、侵害人必须使用凶器等。
被害人的防卫行为应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三、正当防卫的作用和意义正当防卫作为一种合法手段,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和意义:1.自我保护的权利:正当防卫保障了个人和财产的安全,对于那些无法获得及时警察支援的人们来说,正当防卫是一种合理的自我保护手段。
2.维护社会秩序:正当防卫的存在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使潜在的侵权者在考虑自己行为后果时多一份顾虑,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或即将面临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行为。
在我国,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合法行为。
在实践中,正当防卫往往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需要我们进行思考和探讨。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存在非法侵害行为,危害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性质,以及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这三个条件相互关联,相互制约,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具体的解释和判断。
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判断正当防卫的界限往往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给执法者和公民带来了困难。
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界定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以便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
正当防卫在实践中容易引发公众的关注和争议。
有时候,正当防卫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或伤害,比如造成不法侵害者的伤亡。
对于这些情况,公众往往持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一方面,有人认为正当防卫是依法行使的权利,不应该受到过度限制和指责;也有人担心正当防卫可能被滥用,导致滋生私刑行为。
我们需要加强对正当防卫的宣传和教育,使公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和判断正当防卫的行为,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疑虑。
正当防卫在实践中的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
有时候,正当防卫的行为需要依靠公民自身的判断和决策,但是并非每个人都具备准确判断和冷静决策的能力。
正当防卫的行为还需要公民对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有足够的信心,但往往因为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或对执法者的不信任而产生犹豫和抵触情绪,导致公民在面临危险时无法及时采取行动。
我们需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使正当防卫的行为得到更好的展开和实施。
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需要我们进行思考和探讨。
通过明确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加强对正当防卫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等措施,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浅析正当防卫(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因此,必须对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作出严格界定,同时,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
【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防卫过当特殊防卫不法侵害一、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意义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不仅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而且体现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精神;不仅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而且有利于预防不法侵害;不仅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民与不法侵害斗争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而且有利于树立和培养社会主义道德情操。
法学界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也从没间断,正当防卫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并为更多的人们所了解,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正当防卫的若干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浅谈正当防卫的认定

浅谈正当防卫的认定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种重要的权利和手段。
本文将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认定要件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阐述在刑事案件中对正当防卫权具体认定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认定;要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有两种,一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正当防卫,二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客观上具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在形式,但正当防卫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有着内在的本质区别。
正当防卫的重要意义在于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其他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和不法侵害作斗争。
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在其本质上还是国家和法律所鼓励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认定要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发生,即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对合法的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其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能是假想的,想当然的,如果没有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实施防卫,则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并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依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按过失犯罪处理。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故处理。
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的反击,则依故意违法犯罪处理。
最后不法侵害行为通常是人的不法行为,但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时,动物实际上是进行不法行为的侵害工具,将其打死是对不法侵害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的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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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研究思考作者:胡笳来源:《财讯》2016年第31期正当防卫制度是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制度是公民实现自卫和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武器,而其必要限度一直是对正当防卫制度准确理解的核心问题。
由于正当防卫是一种用私力反击不法侵害以救济权益的手段,防卫权的行使不是任意的,而是有限制的,正当防卫必定要有限度才能确保其合法性与正当性。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问题,还存在一些有争议问题,暴露了人们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知分歧,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行产生了重要影响。
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刑事责任争议问题我国现行刑法第条第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目的是鼓励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为每个公民见义勇为的行为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
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内涵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掌握过于严苛,以至于很多应该按照正当防卫处理的案件被当作防卫过当处理。
笔者认为,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内容,同时强调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基本相适应。
在法律明文规定下,注重个案分析,应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设身处地地判断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的主观意图,分析客观基础,结合具体的手段、强度、后果,分析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双方体力情况,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原因首先,国家是合法权益的保护者,但是公力救济对于正在进行的侵害权利的行为往往鞭长莫及,即使事后能给侵害人以相应的制裁,并预防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但已无法挽回已经经历过的危险与伤害。
鉴于刑罚权的滞后性,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允许公民一定程度的防卫权,以保护国家,社会,他人和自身的安全。
其次,国家保证我们的自由,但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全,自由也应当要有合理的限度。
不受限制的防卫权会导致血腥复仇和暴力杀戮。
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破坏了刑法的秩序价值,危及了社会安全。
再次,现行刑法将防卫限度的评价对象集中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即不论防卫手段、工具、强度是否与侵害行为基本相当,只要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但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相比较并非是“明显超过”,都属于正当防卫。
这样既克服了上述要求防卫人须作复杂判断的苛求的弊端,又使防卫行为“适当” 与“过当”的限度标准获得了统一的评价,避免了将防卫方式、工具、打击部位及其强度等一一作为评判对象造成互相矛盾又十分不确定的尴尬局面。
中外国家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规定及学说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学界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有所区别,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正当防卫限度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一是“法益相当说”,这种观点以受侵害的法益与防卫行为所加害的法益,在价值上保持平衡作为认定的标准。
如果受侵害的法益轻微,而防卫行为损害他人的法益重大,则认为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二是“不得己说”,认为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避免不法侵害所能采取的唯一方法。
如果当时还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不法侵害,防卫行为即为过当,也就是说,以不得己作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三是“必要说”,认为应当以客观上有无必要,作为衡量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标准。
而英国刑法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渊源的不同,将正当防卫分为人身防卫、财产防卫和公共防卫三种。
美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则分为防卫自身、防卫第三人、防卫财产和执法防卫四种具体类型。
英国和美国的防卫限度因防卫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日本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不得已而实施的行为”。
刑法虽然在正当防卫中使用了“不得已”这一用语,但是,正当防卫的场合是“不正”对“正”的关系,是从“正义不能向非正义屈月''这一角度来排除其违法性的,因此,“不得已”不能理解为没有其他手段,但也并不是只要是为了反击,就可以不择手段,而应当在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所必要的范围之内,而且尽可能地选择侵害、威胁利益较小的手段。
也就是说,对于防卫行为,必须满足在紧急状况下,为了保全自己或者他人的法益而必要的行为必要性防卫行为应当是相对的最小的限度,在保全的法益与侵害的法益之间不能出现明显的不平衡湘当性户。
我国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我国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作了重大修改,一是将“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将“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修改为“造成重大损害”,这两处实质性的修改,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在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作出重大修改以后,在确定防卫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时,必要限度成为参照标准而不再是绝对标准,不应当再继续沿用年刑法时代的防卫限度理论,我们应该根据年刑法的规定,重新解释、确立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根据年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相比较而言,“必要说”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理解较为准确。
墓本相适应说”脱离了客观实际,不仅要求防卫人准确判断现侵害手段、强度,而且还要准确地预测侵害人下一步可能采取什么样的侵害手段、强度,然后再相应调整防卫的手段和强度,这是对防卫人的苛求。
同理,要求防卫人先判断不法侵害可能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再决定防卫行为对侵害人造成什么样的结果,也缺乏可操作性。
“必要说”作为基本相适应说和必须说的折衷说,也存在三个问题折衷说既综合了“必要说”之长,也综合了“基本相适应说”之短,“基本相适应说”所具有的缺陷折衷说都有”必要说”与”基本相适应说”存在着根本矛盾,无法综合。
“基本相适应说”强调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杀伤力大体上相当,“必要说”的则立足于是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两者相去甚远以往的司法实践表明,“必要说”与“基本相适应说”折衷的结果是,坚持了“基本相适应说”而抛弃了“必要说”,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对防卫的必要限度卡得过严、过死。
从界定必要限度的基本标准角度来看,较具代表性的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仅仅是从法律对于防卫损害可允许的角度来予以界定的必要限度之基本标准即,足以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或者是以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为限度等等。
笔者认为,第二类对必要限度的解说比较可取,但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第一,正好能够制止不法侵害或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要求防卫人要准确判断侵害手段、强度,然后再相应调整防卫的手段和强度,这是对防卫人的苛求。
年刑法相对于年刑法的一个重要完善,就是将防卫过当从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其防卫损害都在必要限度的范围内,这可以看成是对上述“正好能够制止”的标准的一种否定。
其二,以修订后刑法的规定来看,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而非一删员害,是与超过必要限度的明显性相呼应的,因此,只将必要限度的基本标准定位于“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既未强调此种损害的重大性,也未突出防卫超出必要限度的明显性,有些欠妥。
笔者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含义应当是“对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防卫损害为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并且不属于明显的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司法机关在防卫行为发生后所进行的工作。
最后,法条以列举的方式阐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帮助人们对法条的理解,该条款的重点还是在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笔者认为,在人身侵害型案件中,应结合案件的情况做出综合判断,如果侵害行为明显具有造成防卫者或其他公民重伤的可能性,这时侵害的行为就属于法定的“行凶”行为,防卫者有权对其行使无限度防卫权。
具体应从被害人一方行为的强度、所击打的部位、使用的工具、持续的时间是否有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重伤,如果是,那么已经符合无限度防卫的前提,应当认定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另外,关于“行凶”一词。
所谓行凶,有学者认为是指故意实施的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行为。
作为犯罪手段,可以包括多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手段,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行为;同时这些犯罪手段也触犯了相应的罪名。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刑法在特殊防卫权的规定中使用“行凶”一词不妥。
其一,“行凶”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更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将其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罪名并列不符合逻辑。
其二,“行凶”在常人理解一般指故意杀人的行为。
而刑法将行凶与杀人并列,表明这里的行凶不包括杀人在内,那么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行为是否包括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容易引起人们理解的歧义。
其三,从立法上规定特殊防卫权的宗旨出发,行凶必须是严重程度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否则,不能进行特殊防卫。
既然如此,行凶完全可以为后面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包容。
因此现行规定未免多余,有重复规定之嫌,建议立法机关在今后修改中取消“行凶”的规定。
特殊防卫权的适用对象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司法机关在防卫行为发生后所进行的工作。
最后,法条以列举的方式阐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帮助人们对法条的理解,该条款的重点还是在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笔者认为,在人身侵害型案件中,应结合案件的情况做出综合判断,如果侵害行为明显具有造成防卫者或其他公民重伤的可能性,这时侵害的行为就属于法定的“行凶”行为,防卫者有权对其行使无限度防卫权。
具体应从被害人一方行为的强度、所击打的部位、使用的工具、持续的时间是否有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重伤,如果是,那么已经符合无限度防卫的前提,应当认定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另外,关于“行凶”一词。
所谓行凶,有学者认为是指故意实施的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行为。
作为犯罪手段,可以包括多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手段,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行为;同时这些犯罪手段也触犯了相应的罪名。
超过限度的性质问题正当防卫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客观上其行为造成了损害但是有益于社会,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