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风险谁人担?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研究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研究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资源的日益丰富,过度医疗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过度医疗是指医务人员在治疗疾病时,过度使用医疗资源或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操作,导致患者遭受不必要的伤害或经济负担过重。
对于过度医疗行为,医务人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形成可以从医务人员的专业标准角度来看。
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循医学伦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规范,确保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如果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明知治疗并非必要,但仍采取过度医疗行为,则构成违反专业标准的侵权行为。
其次,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形成还可以从患者权益的角度来看。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健康权等权益。
医务人员在过度医疗行为中,未征得患者的充分知情同意或未充分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侵犯了患者的权益。
因此,医务人员应当对过度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形成还与医疗资源的稀缺性有关。
医疗资源有限,分配不均。
如果医务人员过度使用医疗资源,将导致其他患者无法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医务人员应当依据医学知识和经验,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以保证资源的公正分配。
对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医务人员的主观过失和客观情况。
如果医务人员在过度医疗行为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造成患者严重损害,应当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
同时,对于过度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减少过度医疗现象的发生,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管理和监督。
一方面,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培养,提高他们的医学伦理意识和责任意识。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过度医疗行为。
总之,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是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过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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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热门下载】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大概意思是, 医院及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 违反医疗安全操作规定, 故意或过失的造成他人伤害罪。
因此过度医疗侵权通常为医院的过错, 应由医院主治医生及主任赔偿。
那么, 应该如何理解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在下文为您做出解答。
一、如何理解过度医疗侵权责任?1、过度医疗是诊疗中长期普遍存在的现象, 它是指医疗主体在诊疗活动过程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 故意采用超越疾病诊疗所必须的手段致使患者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遭受损失的医疗侵权行为。
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成绩斐然, 过度医疗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有数据显示, 在我国约七成以上的病人曾经遭遇过度医疗。
2、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是过度医疗侵权行为中患者合法权益救济与过度医疗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63条法律适用中最大障碍性因素,是法律意义上的过度医疗如何界定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明晰问题。
对过度医疗内涵法律界定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分析,应综合侵权行为一般本质、医疗侵权行为特殊本质以及过度医疗行为性质及其固有属性来进行。
过度医疗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进行归责,并应适用全面赔偿原则。
过度医疗中由于医师履行告知义务的违法性与患者知情同意侵权行为产生竞合,在过度医疗侵权法律救济中,两种诉由皆可适用。
应对《侵权责任法》第63条进行立法扩充解释,对过度医疗及认定标准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
二、如何处理该事件的发生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 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以限制。
本文首先从如何理解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开始入手, 然后根据我国的法律, 对过度医疗做出了解释。
《过度医疗侵权的损害赔偿及完善对策7000字》

过度医疗侵权的损害赔偿及完善对策研究一、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概述 (1)(一)过度医疗及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概念的界定 (1)(二)过度医疗行为的成因 (1)二、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 (2)(一)过度医疗侵权的构成要件 (2)(二)过度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3)(三)免责事由 (4)三、过度医疗侵权的损害赔偿 (5)(一)过度医疗侵权的损害情形 (5)(二)过度医疗侵权的赔偿原则 (6)(三)过度医疗侵权的赔偿范围 (6)四、过度医疗侵权法律规制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7)(一)过度医疗侵权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 (7)(二)关于完善过度医疗侵权法律规制的建议 (8)一、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概述(一)过度医疗及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概念的界定1、过度医疗当前过度医疗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学者对过度医疗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卫生学、经济学、哲学等领域,很少有学者从法学的视角下对过度医疗进行分析界定。
一般而言,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过度且不必要的医疗活动。
2、过度医疗侵权责任二零二一年实施的《民法典》中对侵权责任的规定是,侵权人因自身存在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过度医疗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现象是新民法典第七编中侵权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是指医疗服务机构或医务工作人员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实施超出必要限度的诊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一定的损害,从而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1](二)过度医疗行为的成因提及过度医疗,人们往往怒不可遏,花最少的钱把病看好,一直以来是老百姓在寻医问药过程中最朴素的愿望。
然而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过度医疗冲击了医患关系和患者的基本求医诉求,其成因错综复杂,并不像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对此我们需要理性分析,客观对待。
一是人们越来越重视健康,身体不适时会及时就医,医疗需求日益趋升。
二是医患信息不对称。
由于医学的专业性,医方通常掌握绝对的信息。
论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

论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医学越来越强调个性化、精准化的治疗方案,但是这种趋势也给医生与患者之间造成了一定的风险,这就是过度医疗现象。
过度医疗不仅会让医疗资源浪费,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痛苦,而且还会导致医疗引发的民事责任问题。
那么,医生和医院是否应该对过度医疗承担民事责任呢?首先,对于医生和医院来说,应该注意通过合理的诊疗决策来避免不必要的医疗行为。
如果医生在疾病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明显存在医疗误诊、滥用药物、过度检查等行为,可能会导致病情恶化、损害患者健康。
此时,患者可以提起民事责任诉讼,要求医生和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过度医疗还会在某些情况下引起其他方面的损害。
比如,曾有一名患者因为医生过度切除了她的乳房而导致心理和生理损伤,最终将医生告上法庭。
这种情况在医疗领域中并不罕见,如果过度医疗引起了患者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损害,医生或者医院应该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如果医疗机构存在组织过度医疗行为的问题,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有一些医院为了达到经济效益的目标,会强制医生给患者过度检查、开过度药物、过度手术等,这样就不仅存在浪费医疗资源的问题,还会损害患者的健康和利益。
这种情况下,患者和相关利益方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和医生应该对过度医疗现象引起的民事责任问题高度重视。
只有加强对医疗行为的规范,加强对患者的诊疗告知,才能减少过度医疗的风险,维护医患信任关系的稳定。
同时,在法律层面上,也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提高过度医疗问题的处理能力和水平。
案例一:2015年8月份,在广东番禺区的一家医院,一名38岁的男子在做脑电图检查时因误诊被诊断出患有脑瘤,结果被误诊为是脑癌,随后医生进行了长达8小时的大脑手术,虽然成功地将疑似肿瘤切除,但留下了不可逆的神经功能障碍,最终患者诉讼,要求医院赔付110余万元。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是指一种旨在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的制度,通过将医疗费用分摊给不同的参与方,以实现医疗成本的公平分担。
该机制的实施可以有效缓解个人因疾病或意外事件而导致的经济压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参与方主要包括个人、社会保险基金、政府和医疗机构等。
个人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基本参与方,他们通过支付医疗保险费用或个人医疗费用来参与风险分担。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个人和雇主共同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政府作为医疗保障的主要责任方,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他们通过提供医疗服务来获得相应的报酬。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运作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另一种是基于商业保险制度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基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是指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来分担医疗风险。
个人和雇主每月按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基金将这些费用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只需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这种机制可以有效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基于商业保险制度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是指个人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来分担医疗风险。
个人每年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个人发生医疗费用时给予一定的报销或赔付。
这种机制可以根据个人的需求和经济能力选择不同的保险产品,提供更加个性化的医疗保障。
无论是基于社会保险制度还是商业保险制度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都需要政府的监管和引导。
政府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市场的监管,确保保险产品的质量和服务,防止不良竞争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政府还应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避免过度医疗和浪费,保证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实施可以带来多重好处。
论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

论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技术不断发展,医疗服务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在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一些医生和医院却存在过度医疗的现象,这不仅浪费了患者的时间和金钱,还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考虑如何对过度医疗进行法律的惩戒和追责。
首先,过度医疗的行为该被视为民事责任。
医院和医生作为医疗保健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如果医生和医院存在过度医疗的现象,就会对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以及健康权产生侵害,这些侵害应该由医生和医院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过度医疗的现象很常见,我们可以从以下案例中看出它对患者的伤害。
首先,一位女性患者因为胸痛去医院就诊,医生在诊断后一直处方止痛药,最终导致患者心脏病恶化。
其次,一位男性患者因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被医院误诊为肺炎,并进行大量的治疗,导致患者康复时间更长,经济负担加重。
第三,一位老人因为胆囊炎手术后发生了感染,在医院里住了近一个月,康复时间长,治疗费用也很高。
鉴于过度医疗的危害和伤害,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规范医疗服务。
首先,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管,严格审查医疗机构的行为。
其次,对于患者隐私、知情和健康权的侵害,患者应该有权依法起诉医生和医院。
最后,应该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医疗纠纷,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过度医疗是医疗服务中的一种违法行为,应该严肃制止。
医生和医院作为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法律法规,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患者如果遭受到医疗服务过度、不当的侵害,应该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我们不能否认医学上的进步,但是对于患者的身体健康来说,过度医疗是非常危险的。
为了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利益,我们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医疗领域中的过度医疗现象。
除了加强监管之外,我们还需要在社会中建立正确的医疗意识。
论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

论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目前,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人口的老龄化,医疗资源难以完全满足所有患者的需求,导致了医疗服务的过度使用,存在一定的过度医疗现象。
这种现象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还可能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出现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等严重后果。
因此,对于医生和医院而言,过度医疗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医生的过度医疗行为应当被追究民事责任。
比如,有些医生可能倾向于采用过度的检查项目和治疗方案,从而增加患者的医疗负担和风险。
如2009年某城市某医院医生为了提高医院产量,不顾实际情况,强行“剖宫产”,导致产妇丧命。
这是医学伦理和公德的严重违反,医生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医院的过度医疗行为也需要被追究民事责任。
有些医院为了牟取利润,可能会将患者的需求和健康忽视,推销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项目。
比如,某医院不断给患者推荐“高端”检查项目,而将一些患者的实际病情忽略,造成患者花费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损害患者的健康。
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过度医疗行为也可能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生和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比如,一位严重病患因医生错误的治疗而去世,医生和医院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赔偿、精神痛苦等方面的赔偿责任。
此类案例较为常见,因此医生和医院在治疗疾病时,需要充分考虑患者的实际需要和身体健康,以防止过度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
综上所述,医疗服务领域的过度医疗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论是医生还是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患者能够获得真实、有效、必要的治疗和诊断服务。
相较于罚款、停业处罚等,民事责任的追究更能够强化患者的权益保护和医疗机构的职业道德,使医生和医院更加重视医疗质量和安全。
此外,民事责任的追究还可以鼓励更多的医生和医院切实履行职业责任,减少过度医疗行为对社会带来的损失和不良影响,最终提高全社会的医疗水平和健康水平。
细心的读者可能注意到,我在上述例子中都是选择比较荒诞的案例来举例,这是因为实际中医疗机构和医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往往更加难以抓住,民事责任的追究也往往更为复杂和漫长。
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

内容摘要
在利益驱动下,过度医疗现象普遍存在,且愈演愈烈,这也是医疗费用一直居高不 下的主要原因之一。可以说,过度医疗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2010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 63 条首次将“过度医疗检查”规定为一种侵权行 为。这一规定具有重大意义,标志着我国对过度医疗的规制逐渐上升到法律层面,对实 践中的过度医疗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由于这一规定太过原则,既没有明确划定 “诊疗规范”的范围,也未对过度医疗的内涵做出准确界定,同时法律规定不具体,实 践中过度医疗医疗侵 权制度的应用。本文在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前提下,试图通过对一起过度检查案件的 分析,探讨我国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为司法实践适用过度医疗侵权制度解决过度 医疗纠纷奠定基础。
The third part of the defendant's excessive medical behavior whether excessive medical tort responsibility. First, legal analysis, analysis of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ort liability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 Finally concluded that the defendant's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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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风险谁人担?很多医疗决策涉及到大量的不确定性和复杂的利弊权衡。
然而,专家告知病人风险的努力,在没有一个结构化的双向交流过程中通常会失败。
直接采用病人的选择由此成为道德高地。
尊重病人的选择,用专业能力将临床科学转化为帮助病人过上更健康的生活,这同样是医生的工作。
王晓波编译过度医疗在中国是个大问题,在美国也存在。
美国医生丽莎•罗森鲍姆2014年10月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上撰文,以最近中国人关注度很高的乳腺癌为例,讨论了医疗抉择中的看不见的风险。
一个孩子因为待在墙壁用了石棉材料的教室而罹患癌症的风险,是被闪电击中的约1/3。
但在1993年,焦虑的纽约市家长还是要求从学校移除石棉。
就像经常发生的事一样,公众的恐惧压倒了专业的风险评估。
家长的要求得到了满足,人们为此庆祝胜利,但这场胜利草草收尾,因为人们发现移除石棉需要关闭学校数周,将很大程度上干扰家长的生活。
行为经济学家Cass Sunstein写道:“当人们意识到成本时,他们更像专家一样思考。
这时石棉的风险就看起来可以忍受了,统计概率很小时,总的来说值得冒这个风险。
”部分因为我们对风险的感知受如此多变的感情影响,所以我们求助于专家来做成本效益分析。
从环境立法到原子能安全,来自专家的评估给政策制订提供了信息,改善了公共健康和福利。
我们不会要飞机乘客制定飞行安全标准,或者要开车人士最优化燃料排放标准。
在医学上,我们也是依靠专家制定的准则。
然而在如今这个以病人为中心的诊治和共同决策的时代,这些准则越来越强调病人的偏好在衡量成本和效益中扮演的角色,以此来制定任何有关循证的建议。
这种方法当然有其优点,它基于一种我们可以用合适的工具让病人也像专家一样思考的理念。
但我们真的可以做得到吗?很多医疗决策涉及到大量的不确定性和复杂的利弊权衡,但没有什么比乳腺X线摄影术更突显感情和风险评估之间的紧张关系了。
尽管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USPSTF)在2009年推荐50岁以下的女性不用做常规乳腺X线摄影术检查,50~75岁女性也少做,但检查率还是保持不变甚至也许上升了。
形成这种趋势有很多种可能的原因:医生的习惯,互相冲突的指导准则,医学法律上的考虑,放射科技师对现状的偏好和在美国平价医疗法中对所有年龄女性的检查强制覆盖等。
但这种趋势,似乎也反映了女性对检查的坚持背后,情感扮演着强大的角色,由此造成了对“乳腺X线摄影术存在潜在危害”这一认识的传播困难。
假设你和一位45岁没有乳腺癌家族史的女性讨论检查最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为假阳性。
也许你会说:“像你这样,如果在未来10年定期做检查,你有大概50%概率得到假阳性的结果。
然后你会重复检查,可能做活检时还有很多焦虑。
”尽管医生为降低不必要的检查而强调精神折磨,但这种可能性,似乎对面临抉择的女性来说意义不大。
比如在一项调查中,尽管超过99%的女性知道乳腺X线摄影术可能产生假阳性的结果,但只有38%的女性相信,应该在做“是否要检查”的抉择时考虑这个可能性。
而且在有过假阳性报告的受访者中,超过90%的人仍然相信,乳腺X线摄影术不会伤害最后确认未得乳腺癌的女性。
在另一项评估不同种癌症检查的研究中,有过假阳性结果的受访者形容她的经历为“非常恐怖”或“我人生中最恐怖的时刻”,但其中98%还是对做了那次检查感到高兴。
也许这些结果反映了我们可能在做困难的权衡时,宁可焦虑也不要以后后悔。
癌症检查尽管在全人口层面上有可见的危害,但它很少让人后悔。
就像Ransohoff和同事在写前列腺癌检查的顽固性时说的那样:“检查没有负面反馈。
阴性结果让人放心。
阳性结果让人感激及早发现。
假阳性结果不管可能造成病人多大痛苦,最后总是以没有发现癌症的安心而告终。
”所以,有过假阳性结果的女性可能余生都要担心自己得乳腺癌的概率比较高,但她们不会后悔做了那次检查。
过度诊治,即被诊断患上一种永远不会变为临床意义上显著的肿瘤并被治疗的风险又如何呢?治疗潜在的毒性,如化疗、放疗、乳房肿瘤切除术和乳房切除术,使过度诊治成为乳腺X线摄影术最大的潜在危害。
尽管过度诊治很难量化,最近一项对过去30年来乳腺X线摄影术数据的分析显示,所有确诊的乳腺癌病例中,22%~31%被过度诊治。
然而,这种严重潜在危害的发生风险比过度诊治还不受重视。
把这种风险告诉女性的第一个挑战是很多女性不知道有过度诊治这回事。
一项调查发现,只有7%的女性相信有的肿瘤长得很慢,患者不必诊治。
另一项研究显示,女性在接受相关教育后还是对这个概念很困惑。
经过教育后,女性认为应该在决策时考虑这个信息,但大多数相信这个信息不会影响她做检查的决定。
认识和意愿之间存在的差距,讲出了把乳腺X线摄影术的潜在危害告诉患者的根本挑战。
那就是我们不考虑风险,我们感觉风险。
就像风险意识的研究所揭示的那样,我们经常被直觉和感情指引。
比如当我们对某项技术感觉好时,我们倾向于假设它的好处大、风险低。
我们对自己患病风险的估计不是基于算法和风险计算模型,而是基于我们能够观察到的自己和我们知道的病人有多像。
当我们害怕某事时,我们对它发生的可能性比它的实际概率更敏感。
所以,这可能就是为什么过度诊治不会让我们激动的原因。
我们看不到女性带着“过度诊治”走来走去。
相反,我们看到实实在在的乳腺癌幸存者。
我们不会听到人们抱怨忍受放疗、化疗和乳房肿瘤切除术。
相反我们听到的是“感谢上帝我做了乳腺X线摄影术及早发现癌变。
”我们的亲戚不会在我们做过乳腺X线摄影术发现初期肿瘤后,以批评的眼光看待我们。
但人们会在我们不做检查却后来确诊之时摇头说:“我多希望她以前能更好地照顾她自己”。
我们可以对过度诊治进行更多的病人教育。
我们能改善对患病概率的估计并将其纳入我们的检查建议中,就像USPSTF在2009年做的一样。
但你很难害怕一个看不见的风险。
那我们如何平衡让女性参与决策过程的目标和情感,在我们理解好处和风险时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这一现实呢?一些专家强调,需要解决在医患见面之外就已经有的误解的根源。
例如达特茅斯学院(Dartmouth College)的研究者描述了几种鼓吹检查的广告的误导性。
比如Komen Foundation做的一条广告,放了一个美丽年轻女性的照片,标题写着:“得到早期诊断的乳腺癌5年生存率为98%。
如果没有得到早期诊断?那就是23%。
”尽管5年生存率由于前置时间偏差和过度诊治并没有真的告诉你是否是检查拯救了生命。
“及早发现”的诱惑,很轻易地盖住了你在头脑中的思考:为什么早发现不一定意味着活得更久?问题是一旦印象形成了,不管它来自哪里,纠正误解的教育经常无用甚至适得其反。
比如在最近一次评估不同疫苗接种教育的随机实验中,研究者发现,在最不可能给孩子打疫苗的家长中,教育他们疫苗和自闭症无关,缓和了他们的误解,但进一步降低了他们打疫苗的意图。
事实上,挑战固有信念的确实科学信息,反而加强了这些信念,这是认知心理学家已经知道了几十年的一件事。
在这项研究中,更让人失望的是用更有创造性的方法和家长沟通,比如用死于麻疹的孩子的图像和讲述,不仅未能增加接种率,反而增强了一些家长认为疫苗和自闭症有关的信念。
假如说在疫苗这件明显好处多过风险的事情上,信念和扎实的医学知识之间存在紧张关系的话,那么在存在更复杂利弊权衡关系的决定中,这种紧张关系就更为明显。
所以,疫苗的研究给医学界提出了两个挑战。
第一个挑战是实证的。
当决定权移向病人时,这项研究提醒,对信念如何影响医学证据的解读,或如何成功越过这些信念给病人带来更多健康,我们所知甚少。
越过这个实证的差距是令人畏惧的。
不但每个人有他或她自己的信仰系统,而且具体有关某项决定,比如可选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术或缓和性化疗,可能与儿童接种或乳腺X线摄影术的信念截然不同。
而且,尽管我们研究了干涉如何改变知识和意图更实际并且财政上可行,但我们真正需要的是长期研究分享信息的新方法如何影响下游的行为和后果。
这就让我们看到了第二个挑战,它更涉及伦理而不是实证。
就是在对于尊重的偏好和价值观的要求,以及我们把证据转换成更好地人群健康的必要性之间,如何做到平衡?特别当医学建议越来越被公开辩论之后,我们现在的缺省项,是强调决定是“个人的”。
在2009年指引公布后,奥巴马政府和很多医生领袖都出现在新闻中,提醒我们个人偏好的重要。
但即使当更多证据不断积累,包括最近一项研究综述显示乳腺X线摄影术的害处比我们原想的要多而好处更少时,我们听到的消息不是“让我们少做乳腺X线摄影术”而是“让我们尊重病人的选择”。
我们当然需要尊重病人的价值观,但是我们往往很难把价值观和对风险的感性理解区分开来。
想一想为心血管病的一级预防,而开始使用的他汀类药物疗法。
一个病人是热心的网球爱好者,可能意识到改善心血管病的好处但觉得肌痛的风险大过任何潜在的好处。
这是偏好。
另一个病人痛恨制药公司,因此相信他汀药物对心血管病没有好处并很可能引起肌痛和肝病。
这是对风险的感性理解。
两个病人做出了相同的决定,但我们需要把这两个决定都同等看待吗?感情和价值观的纠葛对乳腺X线摄影术特别有关,这被2009年准则发表后进行的定性研究所证实。
一项研究探索了一群40多岁多种族女性样本的信念和态度。
尽管很多人不知道这个准则,但研究者发现,教育她们关于这个准则的知识加强了而不是削弱了她们对检查的坚持。
女性也忧虑该准则是保险公司试图减少费用阻止她们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的阴谋。
很多女性坚持认为,乳腺X线摄影术拯救生命,说她们“不需要”决策辅助,也认为衡量益处和害处与她们“无关”。
事实上,很多人说她们要每年做多次检查,而且要在40岁前开始。
最后,很多人相信普通女性在制定准则过程以及它牵涉的对潜在好处和坏处的权衡之外是不公正的。
这种反应与在顶尖风险认知学者之间进行的关于我们依赖谁评价风险的更广泛辩论相呼应。
一些人,如Sunstein,认识到我们思考概率的困难,说我们应该依靠制定政策的专家来做这件事以最大化公共福利。
但心理学家Paul Slovic认为,风险这个概念就是主观的。
当专家倾向于认为风险“和每年平均死亡率”同义,Slovic提醒我们风险对人们来说不止是死亡率。
毋庸置疑,意识到风险感知的感情本质对医生帮助病人活得更久、更好至关重要。
即使我们可以在一般意义上纠正误导性的夸大乳腺X线摄影术好处的统计数字,但我们怎么对待一位38岁的女性,因为她刚失去一位得乳腺癌去世的最好朋友而要求每年检查?或一位43岁有纤维囊性乳腺的女性,她去年刚有假阳性结果现在相信风险更高了?有无某种感性推理的等级,决定某些恐惧的原因比另外一些因素更可接受?或者因为我们知道,通常不可能找出我们信念的原因,更不可能将它们排序,更好的方法是更家长式的做法:医生基于确定的指引来做出建议,更少依赖病人的偏好?Daniel Kahneman强调,探索性推理的一个标志是我们面对一个难题时会回答一个更简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