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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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提高自学考试管理水平,确保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而制定的。

二、考试范围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员,包括在职人员、考生及有意报考者等。

三、考试报名1. 考生须于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到指定报名地点进行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2. 考生报名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及相关学习证明,以便核实考生资格。

3. 考生需缴纳报名费用,并填写《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表》。

四、考试安排1. 考试安排由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心统一制定,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

2. 在考试之前,考生需准备好考试所需的相关文具、考试材料及有效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3. 考试期间,考生需服从考试监考人员的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考试评卷1. 考试结束后,考试卷由考生交给考试监考人员进行收集。

2. 考试卷交由专门的评卷人员进行评卷,评卷过程需保证公正、严谨,评卷结果将作为考试成绩的依据。

六、成绩查询与证书颁发1. 考试成绩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考生可以通过指定的成绩查询渠道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 考试合格的考生将获得《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证书》。

3. 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可在下一次考试报名时重新参加考试。

七、纠纷处理凡在自学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均可向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经过认真审核后将作出处理决定。

八、守则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九、附则本办法经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就是修订后的《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考场规则和考生守则

考场规则和考生守则

考场规则和考生守则考场规则和考生守则是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考生在参加考试前,必须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并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将详细介绍考场规则和考生守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考场规则1. 准时参加考试:考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考试,迟到的考生将不被允许进入考场。

因此,考生应提前安排好交通和时间,确保能够按时到达考场。

2. 携带有效证件:考生在进入考场时必须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护照等。

没有有效证件的考生将不被允许参加考试。

3. 不得携带禁止物品:考生进入考场时,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通讯工具、计算器、纸张、书籍等。

考试过程中,只能携带允许的考试工具和文具。

4. 服从监考人员指挥: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违反考试纪律,不得与他人交流或作弊行为。

5. 保持安静和秩序:考试期间,考生应保持安静,不得发出噪音,以免影响其他考生。

同时,考生也应保持考场的整洁和秩序。

6. 禁止抄袭和作弊: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严禁抄袭或作弊行为。

一旦发现作弊行为,将取消考试资格,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7. 禁止早退:考生在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离开考场,必须等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

二、考生守则1. 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不得违反考试纪律,以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2. 认真答题:考生应认真审题,准确理解题意,并用清晰、规范的语言书写答案。

同时,应合理安排时间,合理分配各题的答题时间。

3. 保持安静和秩序: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保持安静,不得发出噪音,以免干扰其他考生的答题。

4. 不得抄袭和作弊: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或使用违规工具进行作弊。

5. 尊重监考人员:考生应尊重并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向监考人员咨询。

6. 保持考试环境整洁:考生应保持考试环境整洁,不得在考场内乱扔纸张和垃圾。

考场规则模版

考场规则模版

考场规则1.考生在每科开考前15分钟,凭课程考试资格证、有效身份证、考试通知单进入考场。

入场后应在监考员指定座位就坐,并将资格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外侧,以便监考员查验。

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得上厕所。

2.考生入场后须立即关闭一切通讯工具,将所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到监考员指定的位置,座位周围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和证件外,不得留有其它任何物品。

考试开始后,发现座位周围有文字资料等其它物品的,手上、身上写有文字的,无论是否抄看,一律按违纪处理;发现座位周围、身上有手机、智能手表或其它带有存储或通信功能电子产品的,无论是否开机、是否使用,一律按违纪处理。

3.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考场,考生进入考场后,未交卷前不得离开考场。

4.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不得向监考老师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情况,可举手询问。

5.考生答题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书写,中途不要换笔,字迹要工整、清楚。

答题纸上应填写顺序页码和总页码。

6.考生应在答题纸规定位置正确填写相关项目,字迹工整、清楚,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答题作废。

7.本次考试无草稿纸,请在试题纸空白处打草稿,并在试题纸正面上方标注资格证号及姓名。

8.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答题纸,不准将试题、答题纸带出考场。

9.每科考试时间为两小时,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纸放在桌面上,经监考员逐个收齐并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10.考生不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即为违反考场纪律。

监考员有权依据违纪考生的情节轻重和态度,分别予以警告或停止考试等现场处理。

考生有第2条和第8条等违规行为的,研究生院将依据《研究生院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题库课程考试违规处理工作细则》及违纪考生的情节轻重和态度,给予取消当门考试成绩或暂停课程考试资格一学期及以上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直接取消考生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资格。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发布)国发[1988]15号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二、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考场规则

考场规则

广东省自学考试考场规则(一)考生在考前15分钟(预备铃响时)凭准考证、应考通知单、身份证进入规定的考场、试室,对号入座。

(二)考生进入试室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黑色字迹的圆珠笔、钢笔或签字笔、直尺、三角板、圆规、橡皮擦等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携带了违禁物品进入试室的,须听从监考员要求将违禁物品存放在指定地方。

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试室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考生中的军人、武警和公安人员等不准携带武器和穿制服入考场。

(三)考生入座后,应将本人准考证、应考通知单、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验。

(四)考生迟到,不延长考试时间,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准进场。

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准再进场续考、不准在试室附近逗留、谈论。

(五)考生领到试卷后,要先核对试卷上标明的课程名称、课程代号是否与自己所报考的课程名称、课程代号相符,检查有无缺页、缺题和字迹不清等现象,如有,应立即举手报告。

凡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考生答卷前必须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写上或填涂本人准考证号、姓名、考场、试室、座位号和课程代号,此外,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

凡错写、错涂或漏写、漏涂准考证号、姓名、座位号和课程代号的,试卷一律作废。

(六)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的要求作答。

答题卡和采用计算机辅助评卷课程的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人工评卷课程的非选择题部分可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作图题);采用计算机辅助评卷课程的非选择题部分,考生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卷纸的非选择题答题区域内作答。

如解答中需要画表、作图或作辅助线,为确保答卷扫描清晰,可先用铅笔进行画线、绘图,再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描黑。

禁止使用涂改液、改正纸、改正带。

答案要写在试题下面的空白处或指定的位置,字迹要工整清楚;凡要求按空格书写的试题,一定要一格一字答题。

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吗

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吗

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吗
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吗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学校招生考试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吗
自考的考点不可以自行选择,只能由系统随机安排。

自学考试申请毕业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必考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二)选考课程达到最低的学分或门数要求。

(三)本科专业毕业生加考课程达到所属类型的最低学分或门数要求。

(四)实践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与所选的毕业专业、主考学校相一致。

(五)如有违规记录,已达到推迟毕业的`年限。

(六)符合毕业专业的其他条件,详见各专业的毕业说明。

(七)未办理过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自学考试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
1、公共基础课:所有专业或者同类专业应考者都必须参加的课程。

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代史纲要》、《英语(二)》、《政治经济学》等。

公共课虽然不一定同所学专业有直接联系,但它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为进一步学习其他内容提供方法论不可少的课程。

2、专业基础课:该专业考生要学习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

基础课是为了应考者掌握专业的知识,学习专业的科学技术,发展我们有关能力打下基础。

像工商企业管理(本)专业中的《管理学原理》和电子商务专业的《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这类的,就属于基础课了。

3、专业课:同专业知识、技能直接联系的基本课程(简称专业
课)。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考工作要点及操作规程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考工作要点及操作规程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考工作要点及操作规程●培训监考及工作人员,使人人都熟悉考场规则、监考守责和工作程序。

●布置考场:清除与考试有关的纸张、字样。

在考场门上挂考场标志牌,摆放座号牌、课桌桌洞朝前、单人、单桌、单行,前后间距为70厘米。

1.监考教师、工作人员到考务办公室报到,接受主考指示,主考宣布各考场监考教师名单。

2.核对钟表。

3.监考教师领取本场试题、草稿纸(检查密封情况等)、座号对照表及监考用具;办理签收手续;佩带规定考试标志胸卡,直达考场。

4.组织考生入场。

甲监考员在考场门口逐个检查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

5.乙监考员在考场前台,提醒考生自我清身,把所带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安排考生对号入座;提醒考生将“三证”展放在课桌左上角。

6.甲监考员宣读《考场规则》、《关于对违纪作弊问题的处理规定》,对考生进行纪律教育。

7.乙监考员持座号对照表逐个核对、验证身份证、准考证上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防止替考和考生走错考场。

让考生在座号对照表签名栏内对号答名。

8.甲监考员向考生分发全省统一印制的草稿纸。

9.乙监考员当众拆封试卷,核对试卷课程是否与当场考试课程相符(如非本场试卷,应马上密封,交回保密室,报告主考,做紧急处置),核对试卷份数(大袋30份,小袋15份)及印刷是否有误。

如有误可调换本场缺考试卷或尾考场试卷(须报告主考)并将试卷的课程名称、页数及试卷勘误写在黑板上。

10.分发试卷。

监考人员指导、要求考生在试卷和草稿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写姓名、考试号、考场号、座号、市地和档案号(新考生和参加过考试,但从未及格的考生无档案号,在“档案号”栏中填“首次”),准考证号一律不填。

禁止考生在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认真监考11.开考铃响,甲监考员宣布:“现在开始答卷”,并在前台监考。

12.乙监考员逐一检查试卷上(草稿纸)考生所填姓名、考试号等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并再次核对“三证”,严查替考作弊者。

13.开考后,监考员的监考位置是一前一后,考试过程中可互换监考位置。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管理,规范自学考试行为,保障自学考试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终身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途径。

我校自学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试的客观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自学考试的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自学考试分为专科和本科两个层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校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自学考试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2. 组织自学考试报名、考试、阅卷、成绩发布等工作;3. 负责自学考试的命题、考试大纲制定、教材选用等工作;4. 对自学考试学生的学习进行指导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5. 处理自学考试相关的投诉和纠纷;6.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自学考试相关工作。

第三章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第五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专科层次:凡我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

2. 本科层次: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专科已在籍),并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

第六条自学考试报名程序:1. 学生登录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了解自学考试相关信息;2. 学生按照要求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3. 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4. 学生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报名费;5. 报名结束。

第四章考试与评分第七条自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为春季和秋季。

考试时间、科目和地点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第八条学生应按照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复习,参加考试。

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和实践环节。

笔试课程按照省开考计划报名后参加,实践环节由学校组织,考试形式包括机考、综合作业、实习报告等。

第九条考试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公布,学生可以登录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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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1、考生在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规定的试室,对号入座。

2、考生进入试室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黑色字迹的圆珠笔、钢笔或签字笔、直尺、三角板、圆规、橡皮擦等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试室。

严禁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计算机、电子记事本、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照相机、电子摄录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试室。

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考生在试室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考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考场和试室。

考生中的军人、警察和其他纪律部队人员不准携带武器和穿着制服进入考场。

3、考生入座后,应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验。

4、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准进入考场。

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准在试室附近逗留、谈论。

5、考生领到试卷或答题卡后,要先核对试卷上标明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是否与自己所报考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相符,检查有无缺页、缺题和字迹不清等现象,如有,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报告。

凡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考生答卷前必须先在试卷和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本人的准考证号、姓名、考场名称、试室号、座位号和课程名称等信息,如需贴条形码的,须按要求贴好条形码。

此外,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

凡错写、漏写准考证号、姓名、座位号和课程名称的,试卷一律作废。

6、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

7、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的要求作答。

计算机辅助评卷课程选择题部分,考生必须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考生必须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如解答中需要画表、作图或作辅助线,为确保答题卡扫描清晰,可先用铅笔进行画线、绘图,再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描黑。

人工评卷类课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作答(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作图题)。

试卷或答题卡禁止使用涂改液、改正纸、改正带;不得将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或密封装订线内;不准在试卷或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违反规定作答的试卷或答题卡一律无效。

8、试室内必须保持安静。

考试期间,考生不准随便说话,不准随意离位走动,不准吸烟;不准夹带、旁窥、抄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换卷传抄;不准冒名顶替。

违反上述规定者,按《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9、考试期间,考生除因突发疾病经主考同意或交卷两种情况可离开试室外,不得以其他理由离开试室。

强行离开试室者,按交卷离场处理。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并把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反放在桌面上,然后有秩序地离开试室。

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均不得带走。

11、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不得扰乱考场及试室的秩序。

监考人员有权对试室内发生的违纪、违规或扰乱考场秩序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

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员人身安全的考生,交公安机关处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12、考试期间,除监察员、本考场主考、本试室监考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试室。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来源:教育考试院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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