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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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工地施工噪音扰民投诉电话和投诉方法

东莞工地施工噪音扰民投诉电话和投诉方法

东莞工地施工噪音扰民投诉电话和投诉方法据了解,该在建小区周边都是成熟小区,家里长期都有老人小孩。

现在该工程24小时施工,简直是吵的家家不得安宁,让周边居民大为困扰。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接到投诉后及时派出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并作出回复。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0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1条,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

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

针对该投诉内容,执法人员找到该工地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噪音方面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责令其注意施工的时间,同时,应当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夜间施工有证也需“控噪”在此前的走访中,市民房先生心有疑惑,“我家楼下的在建工地之前连续通宵施工,投诉后得到的回复是对方取得了《夜间施工许可证》。

”房先生难以理解,“有《夜间施工许可证》是不是就意味着我只能被噪音‘合理’扰民了?”天府早报记者于日前联系了成都市建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即使是已经申请并办理了《夜间施工许可证》,但如果存在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现象,市民仍然可拨打成都市建委24小时值班电话86632515反映情况。

一经查实,则会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采用噪音低、振动小的设备,并对整改效果进行回访,对整改不理想,多次投诉的工地将进行严格处理。

根据住建部相关文件精神,如果由于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确需要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与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工业噪声防治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周围环境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第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防治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各类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音响器材、扬声器等设备时,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罚。

东莞产业环保政策分析

东莞产业环保政策分析

东莞环保政策分析1、哪些主要污染物受管控主要有大气污染物、水污染、固体废物和环境噪声等污染。

工业废水、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标水污染、船舶水污染;水污染物3项指标:工业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NH3-N )。

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挥发性有机物(VOCs )、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环境噪声门类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食品制造业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造;罐头食品制造——除单纯分装外的——纺织业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有洗毛、脱胶、缫丝工艺的;染整工艺有前处理、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除外)工序的;有使用有机溶剂的涂层工艺的有喷墨印花或数码印花工艺的;后整理工序涉及有机溶剂的;有喷水织造工艺的;有水刺无纺布织造工艺的——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皮革鞣制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有鞣制、染色工艺的其他(无鞣制、染色工艺的毛皮加工除外;无鞣制、染色工艺的皮革制品制造除外)——家具制造业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 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造纸和纸制品业纸浆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全部(手工纸、加工纸制造除外)手工纸制造;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加工纸制造——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乐器制造;体育用品制造; 玩具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有橡胶硫化工艺、塑料注塑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 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或年用溶剂型处理剂3吨及以上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药品复配、分装;不含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的)单纯药品复配且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仅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化学纤维制造业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全部(单纯纺丝、单纯丙纶纤维制造的除外)单纯纺丝制造;单纯丙纶纤维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类别)国家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随着东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噪声污染的定义和分类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噪声污染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工业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建筑施工噪声: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交通运输噪声: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社会生活噪声: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通过合理规划城市布局、优化产业结构等措施,从源头上预防环境噪声污染的产生。

同时,加强对现有噪声污染源的治理,实现预防与治理相结合。

2、统筹规划、综合整治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全面整治。

3、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根据不同类型的噪声污染源,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重点加强对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的噪声污染防治。

4、公众参与、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良好氛围。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环境噪声监测,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2、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划定机动车禁鸣区域和时段,查处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等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纠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3•【字号】东府[2008]144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的通知(东府〔2008〕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三日东莞市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大气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本环境空气区划适用于东莞市市区,包括东莞市区所辖的陆域和水域,即莞城、南城、东城、万江及寮步镇西北的7个自然村的行政用地,市区总面积237.6k㎡。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

三、各类标准适用区划分将东城同沙水库、虎英公园附近区域划为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蓝色),市区其余部分划为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管理上作为控制开发执行。

一、二类功能区之间的缓冲带范围较宽(以紫红色斜条表示)。

各功能区详细划分见表1及附图1所示。

四、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实施与管理(一)一类、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别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级、二级标准。

东莞市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东莞市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01/01/1987
第124条
环境保护民事责任
参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6/12/1989
第。6.13。24.。26~31。33。35~37,40,41,43条
环境保护
符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01/09/2003
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符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01/03/2003
01/01/1998
第21.22。条
节约能源(电力、油类)
符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01/10/2002
第。32, 34条
水资源节约
符合
其它
1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01/07/2003
全文
排污收费规定
符合
2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01/07/2003
全文
排放污染物规定
符合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9/11/1998
01/05/1994
第.2.3.5。6。7。9~13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符合
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01/08/1991
全文
建筑灭火器配置
符合
9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7年局部修订条文)
01/09/1997
全文
建筑灭火器配置
符合
环境标准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DB3838-2002
全文
地表水质
参考
GB18597-2001
全文
危险废物贮存控制
符合
6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东莞噪音扰民投诉电话,东莞夜间施工噪音投诉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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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东莞噪音扰民投诉电话,东莞夜间施工噪音投诉方法东莞噪音扰民投诉电话,东莞夜间施工噪音投诉方法夜晚是人们一天忙碌工作后休息的幸福时光,但是总会有各种噪音影响休息和睡眠。

那么2018年噪音扰民投诉电话是多少?夜间施工噪音投诉方法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些无证小工厂为了节省成本,其产生的噪音及废气未经处理便排放出来,对周边居民的健康和生活造成影响。

近期,就有网友抱怨,东莞大朗一无证加工厂工作时噪音较大、并散出莫名的恶臭,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解决此事。

第一次接到投诉时,我分局及时派出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调查处理,现场无发现“朗健健身会所”有噪音行为;第二次接到投诉时,我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现场,现场仍无发现“朗健健身会所”有噪音行为,但却发现在其旁边一家名为“星客乐KTV”现场播放音乐声音较大,对此,我分局执法人员已立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将音乐调小,避免产生噪音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休息生活。

针对投诉内容,我分局执法人员连续多次跟踪巡查,现场均无发现有噪音行为,直至2018年2月5日再次接到投诉,我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现场发现“朗健健身会所”无噪音行为,“星客乐KTV”播放音乐的音量较大,我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相关负责人立即关闭音响,对当事人进行噪音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批评警告,并责令其在经营过程中注意音量排放,不可产生噪音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休息生活。

同时,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8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器、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对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东综管责字[2018]第26-0200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有关违法行为,并告诫其不可再有噪音扰民行为。

接下来,我分局将继续安排人员加强跟踪巡查,发现噪音行为将及时予以查处。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定稿版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定稿版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噪声质量。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当接到检举、控告后,应派员到现场对责任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六条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派员进入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其保守技术和业务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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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噪声质量。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当接到检举、控告后,应派员到现场对责任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六条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派员进入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其保守技术和业务的秘密。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各类环境功能区,并做好经常性的环境噪声监测工作。

第八条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十条禁止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和机关、学校、医院、疗养地的周围以及其他特殊区域设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

对上述区域内原有的生产经营设施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应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十一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以及新增加噪声源,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建设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和设施,必须采取配套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市环境保护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或使用。

第十三条向周围环境排放生产经营活动噪声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的设施及其噪声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噪声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自改变之日起五日内申报。

第十四条建成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保持性能良好,未经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闭置。

第十五条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国家或地方噪声质量标准的工业产品。

第十六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场)界排放标准。

没有明显厂(场)界标志的,以规划用地红线或两个厂房(场所)之间的中心线为厂(场)界。

第十七条用于招徕顾客的音响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招徕顾客。

市区和各镇规划区内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的小型发电机、冷却塔、水泵、鼓风机和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应设置在适当位置,并有防止噪声污染措施,产生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所在功能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凡在舞厅、音乐茶座、卡拉OK厅和带音响的餐厅、大排档以及其他服务场所,安装排放噪声设备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噪声符合所在功能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对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作出限期治理或限制作业时间的决定。

第十九条进行产生强烈偶发生性噪声活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公告四十八小时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期间,应使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

向周围环境排放的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打桩机、搅拌机、电锯、电刨、震动泵、风动机具、推土机、切割机等产生强烈噪声的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及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外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和机关、学校、医院、疗养地的周围以及其他特殊区域,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和二十二时至翌日六时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生产工艺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领取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特许证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火车、船舶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五条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有效的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

机动车辆噪声应当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国家标准的规定。

市公安部门应当把噪声检验列入机动车辆年检项目。

机动车在二十二时至翌日六时进入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时,不得鸣喇叭。

进入市区和各镇规划区的车辆,禁鸣高音喇叭。

警备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

上述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六条运输车辆装卸货物时,应文明装卸,减轻噪声,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七条各类机动船只必须装置有效的消声器。

在市区和各镇规划区的码头靠岸停泊的船只,禁止使用高音喇叭,不得乱鸣声号。

确需鸣号时,应使用电笛;除特殊情况外,禁止使用汽笛。

第二十八条根据控制交通运输噪声的需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规定禁止高噪声机动车辆、船舶行驶的时间和地区。

禁鸣喇叭路段和机动车辆的行驶路线方向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在市区和各镇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不得使用广播宣传车,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经市、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批准的集会、游行活动;(二)抢险、救灾、防洪、急救等紧急情况;(三)经市、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批准使用的;(四)在市区和各镇规划区内的汽车站、学校必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允许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应控制音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居民使用家用电器、娱乐器材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所产生的影响他人的声音,应符合所在功能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二十二时至翌日六时,禁止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使用电钻、电锯、电刨、铁锤等工具作业。

第三十二条在市区和各镇规划区内居民饲养家禽,不得影响四邻。

第三十三条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和二十二时至翌日六时,禁止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从事建筑装修和家具加工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工作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影响他人的声音,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拒绝、阻挠、延误环境噪声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六条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后仍未达到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市环境保护部门除按国家规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责令其关闭或迁移噪声源,并可依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未经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未经市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关闭或迁移噪声源,并依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逾期未报、拒报或谎报噪声污染情况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并依照《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或地方噪声质量标准的工业产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排放噪声的设备,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该设备。

(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对拒不执行市环境保护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决定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由市公安部门限期拆除高音广播喇叭,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市公安部门可以没收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和设备,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由市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由市公安部门依照《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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