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2010经济法教案正文
经济法学教案

经济法学教案一、教学目的和要求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旨在培养学生对经济法基本理论和法律适用能力的掌握和运用。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具备以下能力和素质:1. 掌握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了解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和基本原理;2. 理解经济法的体系结构和主要内容,熟悉相关法律法规;3. 能够运用经济法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经济法律问题;4. 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的查阅和研究能力,能够进行法律文献的编写和撰写。
二、教学内容和方法1. 教学内容: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学的概念和特点、经济法的分类和体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等。
2. 教学方法:(1)讲授法:通过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案例等内容进行教学,并结合实际案例讲解。
(2)案例分析法:引导学生分析实际经济法律问题,并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培养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讨论与互动法:鼓励学生之间进行讨论和交流,激发学生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4)实践教学法:通过实地参观、调研等形式开展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三、教学进度安排为了保证学生对经济法学的全面理解和掌握,本课程的教学进度安排如下:1. 第一周:经济法学的概念和特点教学内容: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特点和作用。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2. 第二周:经济法的分类和体系教学内容:经济法的分类和体系结构,包括民商法、金融法、劳动法等。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3. 第三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教学内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4. 第四周: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教学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和前提条件等。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5. 第五周:经济法律的适用教学内容:经济法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以及经济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讨论与互动法。
《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教案(全)

2.法律事实的出现是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直接原因
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这是因为正常的市场秩序有利于市场主体参加各项活动,扩大经营行为,同时,还有利于发展和完善各类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三)宏观调控关系
所谓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满足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要求,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总量平衡而对市场进行的调节和控制。进行宏观调控,既是我国经济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又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需要。实践已证明,市场是资源配置最有效、最佳的手段。但是,市场调节本身并不是万能的,它有许多缺陷。例如,它不能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完全统一;它不可能自觉地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它不可能实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等等。因此,这就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负面作用。
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认市场主体在参加市场活动时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例如,确认企业、公司地位而产生的关系;二是确认市场主体在参加内部管理活动时所产生的关系,例如,确认企业内部领导体制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市场秩序是市场运行的状态和情况的综合,分为正常和不正常两种状态。正常的市场秩序通常表现为市场机制运转良好,市场交易有条不紊,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与此相反则为不正常的市场秩序。国家所要维护的市场秩序当然是正常的市场秩序。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学(教案)(共享)

经济法学(教案)(共享)contents •课程介绍与教学目标•经济法基本概念与原则•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运行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制度目录01课程介绍与教学目标经济法学课程背景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法治建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学作为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规范的学科,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学科交叉与融合经济法学涉及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交叉融合,有助于培养学生跨学科的综合素养。
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经济法学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有助于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掌握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了解国内外经济法学的研究动态和前沿问题。
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
培养学生的法治精神、创新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030201教学目标与要求教材使用及参考书目教材《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参考书目《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经济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案例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等。
同时,鼓励学生阅读相关学术论文、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加深对经济法学理论和实践的理解。
02经济法基本概念与原则经济法定义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涉外经济关系等。
经济法体系构成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各种经济法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是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和内在联系所构成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涉外经济法等多个子部门法构成,每个子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经济法教案

经济法教案一、教学目标本课程旨在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知识,使其能够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二、教学内容1.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节课将介绍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点和分类等内容。
2. 经济法的法律体系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法律领域相互关联、相互作用。
本节课将介绍经济法的法律体系、法律层级和法律适用等内容。
3. 经济法的法律适用经济法的法律适用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如何正确地运用经济法律规范解决实际问题。
本节课将介绍经济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方法和法律适用程序等内容。
4.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节课将介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种类、法律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程序等内容。
三、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讲授、案例分析和讨论等多种教学方法,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知识。
四、教学重点本课程的教学重点是经济法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知识。
五、教学难点本课程的教学难点是经济法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知识,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实践经验。
六、教学评估本课程的教学评估将采用考试和作业相结合的方式,以检验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应用能力。
七、教学资源本课程的教学资源包括教材、案例、课件和网络资源等,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和掌握经济法知识。
八、教学建议为了更好地教授经济法课程,建议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实践教学、案例教学和互动教学等方式,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同时,建议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注重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相结合,以提高经济法知识的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第一节 概述(认识经济法)一、法的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什么是法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关于“律”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经济法》 教学教案

《经济法》教案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经济法》是为经济管理类各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是财务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专业的必修课。
本课程的任务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使学生们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经济法规,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与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为进行管理研究和管理实践奠定基础。
二、课程能力培养目标1、培养与形成学生对经济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经济法规的理解、分析与应用能力:是指对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社会分配法律制度的学习、理解和应用能力。
2、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与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是指通过理论讲授和案例讨论,学生掌握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遇到具体的法律纠纷能够独立做出正确判断,选择合理的方式和途径尽快解决法律纠纷。
三、教材与参考书本课程采用的教材为:《经济法原理与实务》主编:焦克源,兰州大学出版社(2011)(第二版)其他参考书有:《经济法律通论》主编:刘文华、肖乾刚,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经济法概论》主编:宋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经济法案例分析》主编:李艳芳,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第二版)四、教学内容:第一章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教学目标】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们对经济法的概念和理论体系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以便为进一步学习经济法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教学重、难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涵、构成及其变化方式。
【教学时数】 3学时【教学方法】课堂讲授【导入新课】管理与经济法的关系提问:1、什么是法?2、管理类的学生为什么要学习经济法?【教学内容】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伴随者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发展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和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都有经济法律现象的存在。
将“经济法”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最早见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一书(1775年)。
《经济法》教案

《经济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和法律体系。
2、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法律制度。
3、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重难点1、重点(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2)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主要制度。
2、难点(1)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2)宏观调控法中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运用。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系统讲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重要知识点。
2、案例分析法:通过实际案例引导学生分析和理解经济法的应用。
3、讨论法:组织学生讨论相关问题,促进学生思考和交流。
四、教学过程1、课程导入(约 15 分钟)通过列举生活中的经济现象,如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等,引出经济法的概念和作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经济法概述(约 30 分钟)(1)经济法的概念:讲解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详细阐述经济法调整的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秩序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经济法的法律体系:介绍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板块,并分别说明其包含的主要法律。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约 25 分钟)(1)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解释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干预应当适度,既不能过度干预,也不能放任自流。
(2)社会本位原则:强调经济法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3)经济公平原则:分析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包括机会公平、结果公平等。
(4)经济效益原则:说明经济法要促进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
4、市场规制法(约 60 分钟)(1)反垄断法:讲解垄断的概念、类型和危害,介绍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和执法机构。
(2)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0经济法第一讲

主讲人: 主讲人:王怀勇
经济法的定义——需要国家干预说 一,经济法的定义——需要国家干预说 (一)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 市场失灵而制定的 需要国家干预的 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 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 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 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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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法不仅注重政府干预,更关注政府经济 经济法不仅注重政府干预, 行为的规范问题. 行为的规范问题.
金泽良雄:只要是经济法就同时具有行政法的性质. 金泽良雄:只要是经济法就同时具有行政法的性质.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一)主体地位的非平等性(实质公平) 主体地位的非平等性(实质公平) (二)法律规范的政策性 (三)制度设计的不稳定性 (四)理论结构的松散性
(二)对此定义的理解 1.经济法最根本的属性体现为国家运用法律 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注意: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 注意: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既不是指任何时代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也不是指国家对非经济领域 的作用, 的作用,更不能将其泛泛等同于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 中的体现, 中的体现,它只是国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一种特殊 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 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进 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谐济法调整的是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 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1)并非所有经济关系都由经济法调整—— 并非所有经济关系都由经济法调整—— 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2)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市场失灵 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市场失灵 时就需要——模糊性 回应性——回应性法 模糊性, 回应性法. 时就需要——模糊性,回应性——回应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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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学总论第二章市场规制法概述第三章反垄断法第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新产品质量法第七章宏观调控法概述第八章计划法第九章产业政策法第十章财政法第十一章金融法第十二章价格法第一章经济法学总论国家协调(运用法律、非法律手段——市场管理、宏观调控)本国社会经济运行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国家经济协调关系)——国家协调社会经济法律关系:国家经济协调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市场管理行为、宏观调控行为、经济监督行为、经济法律法规制定行为)——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关系的平衡协调与经济法一、中国市场经济的特征及其法律需求1.我国市场经济是发展中大国的市场经济(1)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运行机制中,政府干预的地位比在发达国家更重要,政府干预的目标也不同于发达国家,在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干预手段在发展中国家则不一定有效,这就需要研究国家干预在发展中国家所特有的地位、目标和手段。
(2)我国经济呈现城乡二元经济的格局,生产力水平、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以及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等在城乡都有所不同,进而城乡对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有着不同的需求,但是,市场经济在本质上要求城乡市场一体化和城乡共同发展,这就需要既分别研究城乡经济运行的不同机制和规则,又研究二元机制和规则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协调。
(3)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应当采取不同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模式,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发展是硬道理,面临着赶超性发展目标,这就需要研究发展中国家处理当代发展、公平和效率与代际发展、公平和效率之间关系的特殊规则,以及这种特殊规则对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特殊要求。
(4)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遇到在国内市场上为发育竞争机制而要求反垄断、在国际市场上为增强国际竞争力而要求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的两难选择,这就需要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在任务、规制对象和规制措施上与发达国家的差别。
(5)经济全球化是由发达国家发动和主导的,发展中国家则是被动卷入者,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所得收益大于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所付成本则大于发达国家,因而,世界范围内国家(地区)间的贫富差别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呈现扩大趋势。
所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采取有别于发达国家的应对经济全球化的策略,在立法上应当肯定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6)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问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东部、中部、西部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距不亚于世界范围内“三个世界”的划分。
这种区域经济格局已成为我国实现现代化的重大障碍。
由于其成因中,既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也有地理、自然资源和历史的原因,所以,为缩小地区经济差距,立法中应当贯彻和落实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并用,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发展,向落后地区倾斜,区际互助合作等政策精神。
2.我国市场经济是压缩发展阶段的市场经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具有漫长的发展过程,如果从前资本主义时期的简单商品经济算起,已有两千多年;即使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萌芽算起,也有五百多年。
其中经历了物商品化(生活资料商品化一生产资料商品化)一劳动力商品化一产权商品化一信息商品化等若干阶段,一般是在前一阶段完成的基础上进入后一阶段,循序渐进,顺其自然。
而在我国,计划经济中断了历史上的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延续,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则要求将市场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压缩在二、三十年内完成。
于是,初级、中级和高级阶段的现象同时并存,应当先形成的因素尚未成熟,而应当后出现的因素却已早产。
生活资料(如住宅)和生产资料商品化尚未完成,劳动力商品化却已开始;劳动力商品化尚未完成,产权商品化(如证券市场)和信息商品化却已开始。
这就给国家对市场化过程的组织和法律对经济运行的规范,带来了困难。
对应市场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政府与市场关系和经济运行规则应有不同的模式,但各种不同的模式却在同一时空交错存在,这就产生了市场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和经济运行规则如何协调的诸多问题。
3.我国市场经济是民主和法治条件尚不完备的市场经济民主和法治是政治体制的主要内容。
市场经济与民主和法治相辅相成,完备的民主和法治,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提高政府干预效率。
这已为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发展的实践所证实。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尚不完备,封建因素残存,民主和法治观念淡薄,权力制衡机制欠成熟。
并且,我国改革实践所选择的是经济体制改革优先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
于是,政治体制严重阻碍了市场化改革,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和官商结合现象较为普遍,官场规则与市场规则错位,官场像市场,市场像官场,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都受到严重扭曲。
因而,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立法遇到了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如何同步配套的严峻问题。
例如,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企业治理结构的选择,就遇到了资本民主模式与政治民主模式的碰撞,“新三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的关系至今未能理顺,“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严重,这就需要明确资本民主和政治民主的职能分工,作出“新三会”与“老三会”优化组合的制度设计,既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又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又如,政府经济职能的转换遇到了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双重障碍,政府和企业都兼有政府机构改革、简政放权、反行政垄断的动力和阻力,这就需要一方面界定政府作为政治统治工具、社会经济管理中心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三重身份和职能,并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界定企业的政治任务、社会责任和经济职能,明确各自与政府关系的性质,设计不同的运行模式。
再如,地方保护主义之所以成为“顽症”,其原因也来自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两个方面(如地方法院偏重保护本地企业,既有司法体制原因,也有财政体制原因),这就需要通过政治民主化和经济市场化的途径,运用法制化手段,构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保持距离型”关系。
4.法律需求。
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中,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相容问题,需要在法律上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关系:(1)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在市场价额上的关系。
其中,既有哪些领域应由国有经济绝对或相对控制、哪些领域无需国有经济控制等多种经济成分的宏观组合问题,以及国有资本应在哪些企业控股、参股等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微观组合问题;也有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市场份额如何形成的问题,即是由政府安排还是由市场竞争形成的问题。
(2)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在制度异同上的关系。
在打破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以后,我国经济立法曾一度按不同所有制分别立法’,形成制度上的所有制差别,这意味着不同经济成分在市场上遵循不同的运行规则。
然而这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在市场经济中,各种市场主体应当遵循统一的运行规则,正如各种车辆在道路上应当遵守统一的交通规则一样。
于是,1992年以来,我国经济立法出现了淡化所有制差别的趋向。
但是,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使命和职能毕竟有所不同,其制度差别仍会存在,这就需要在制度上重构所有制差别。
在我国的经济立法中,所有制差别的淡化与重构都面临着艰巨的任务。
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及其法律需求1.基于市场缺陷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机制,这已为19世纪欧洲和北美洲大多数国家的资本主义经济成就所证明。
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也固有许多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以致在资源配置上失灵和失效,即不能或难以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这已为19世纪末以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状况,特别是周期性经济危机所证明。
现代经济学认为l葡场缺陷(又称市场失灵或市场失效)有下述主要表现:(一)不完全竞争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正因为有竞争,市场才能够高效率地配置资源。
然而,竞争必然导致集中从而出现垄断。
在现代,完全竞争只是作为一种理论形态而存在,在垄断条件下,价格不由买卖双方共同决定而仅由垄断者操纵,就必然出现严重的价格扭曲,这种扭曲的价格就不再是真实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的信号。
所以,垄断既破坏市场机制正常运行所必要的竞争秩序,又损害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正因为如此,孺要政府采取反垄断措施,来维护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秩序。
(二)不完善信息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的价格信号具有滞后性,并且市场欺诈总难避免,所以,风险和不确定性在市场上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各个市场主体都难以获得完善的信息,经营决策失误时有发生。
不仅如此,交易当事人之间还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信息劣势方相对于信息优势方,如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股民相对于股份公司、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在交易中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更容易出现失误而使利益受损。
广在信息不完善的条件下,经营决策失误就必然降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正因为如此,需要政府为市场主体提供收集、处理和传播信息的服务,并强制信息优势主体向信息劣势主体告知必要信息,尽可能降低信息不充分、失真和滞后的程度。
(三)外部性(又称外部效应) 这种现象具有下述特点:(1)附随性和局外性。
即私人经济活动在直接影响交易当事人内部利益得失的同时,还附随影响交易当事人之外的公众(即外部)的利益得失。
例如,某企业在为客户生产产品的同时而排污,造成环境污染;某农场在为客户生产粮食的同时,还为社会保障提供物质基础。
(2)非契约性和非价格性。
私人经济活动是在交易当事人之间通过契约以约定价格为媒介所进行的,而私人经济活动对外部的影响是在没有契约关系的情况下所强加给外部的,所以,交易当事人的约定价格中不可能考虑到给外部带来的利害后果,外部利益不会包括在价格中,外部损害也不会计人成本。
也就是说,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中没有对私人经济活动的外部利害后果进行标价的机制。
(3)正负性和非对称性。
由于外部利害后果不能在价格中得到反映,当私人经济活动给外部带来利益时,当事人不可能因此而从交易价格中得到补偿,此即正外部效应(又称外部经济);当私人经济活动给外部带来损害时,当事人也不可能因此而从交易价格中受到惩罚,此即负外部效应(又称外部不经济)。
于是,当事人的收益和成本与正负外部效应不对称。
(4)危害性和普遍性。
私人经济活动由于不能因具有正外部效应而增加收益,就得不到市场的激励,社会福利会随之减少;由于不能因具有负外部效应而增加成本,就受不到市场的抑制,社会公害会随之加剧。
正因为外部效应具有上述特点,需要政府采用财政、金融、管制等手段,增加正外部效应行为的收益和负外部效应行为的成本;特别是需要政府来强化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矫正和抑制市场主体的负外部效应行为。
(四)公共产品短缺公共产品作为正外部效应的极端情形,与私人产品相对应。
它是指具有联合性和共同消费性的产品或服务,又称公共物品或公共品,如国防、治安、路灯、无线广播、电视信号、法律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