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司法(法医)鉴定制度的历史、现状与改革设想

作者简介: 闻立强(96 , 黑龙江兰西人, 16一)女, 副教授, 硕士; 张金莉(9 1 , 辽宁锦州人。 17一) 女, 助理工程师。
基金项 日: 辽宁省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 日( 04,0 ) 2 0 C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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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立强, 张金莉: 我国司法( 法医) 鉴定制度的历史、 现状与改革设想
定致使鉴 定机构和鉴定人可 以随意拖延时 间。鉴 定标准不确定 , 鉴定人便可任意引用标准 , 随意作
出结论 , 的公正性 、 法治 严肃性根本无法保证。 ( 司法鉴定监管体制不完善 四)
鉴定机构无专 门监管机 构, 无统一监管办法 ,
鉴定错误如何处罚 均无 明确 的规定。法 院以鉴定 机构 的级别来 判定鉴定 效力 , 不 以权威性来 判 而
响到社会稳定。建立完善的鉴定体制巴成为当务之急。文章对司法鉴定 的基本概念、 特征、 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
进行 了阐述 , 出了借 鉴 国外做 法对我 国司法体 制进行改革的设想 。 提
关 键词 : 司法鉴定; 鉴定法; 鉴定体制; 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 : D 1. 989
司法 鉴定 的概 念及特 征
定。鉴定部 门的越权鉴定、 无权鉴定 、 渎职行 为、 以 鉴定谋私利在监管不完善时更显突出。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 38 2 0 )1 04 — 4 1 8 57 (o 7 O — 0 8 0 0 讼制度特点所决定 。我国现 阶段 以及今后 , 在审判 方式 由职权 主义模式 向当事人 主义模式转化 的过 程 中, 随着当事人举证制度的完善和系列证据规则 的全面适用 , 基于“ 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原则 的要 求, 鉴定事项的提 出和鉴定机 构、 鉴定人 的选 任等 事项都应当且只能成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 不包括 人民法院) 的诉讼权利 。 二、 我国司法鉴定 的历史沿革 中国司法 ( 法医) 鉴定体制 和机构设置源于 民 国时期。12 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 , 98 检验尸体 由医 师或检验吏施行 , 剖尸体 由医师施行 , 解 检验妇女 身体 由医师或妇女施行 , 明确 指出了检验吏可以做 外表检验 , 而医师可 以兼行外表 检验和尸体解剖。 规定尸体检验使用 “ 验断书” 。当时还没有 正式的 法医学鉴定机构 。13 年前后 , 90 高等法 院开始设立 法医师。13 年 , 90 北平大学 医学院首建法医学教研 室, 既承办案件 , 又培养人才。13 92年 , 国民党政府 在上海成立了“ 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 即现在的 (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完善探讨

鱼 目混珠 , 鉴定 程序缺 乏规 范 , 作效 率 不高 , 定结 果不 的依 据 。 工 鉴 权威 , 成为社会 和公 众谈 论 的热 点 。为 理顺 司法 鉴 定工 作 4 多头 鉴定 、 复鉴定 重 的主线 , 规范司法鉴定 工作的秩序 , 高司 法鉴定 工作 的效 提 当前我 国司法 鉴 定存 在 多 头 鉴定 、 重复 鉴 定 , 仅 浪 不 率, 确立司法鉴 定 的权 威 。 应社 会变 革 的需 要 , 适 保证 国家 费了鉴定 资源 , 给审 判 机关 认 定 案件 事 实带 来 困难 , 也 牺 法律的准确实施 , 就要求 我 们必 须对 现 行 的司法 鉴定 体 制 牲 了诉 讼效率 , 当建 立 至上 而 下 独立 的 司法 鉴定 系统 . 应 进行根本性的变革 。 笔者 以为造成 多 头鉴 定 的 主要 原 因 : 1 公 、 、 ( ) 检 法机 关 在
段 是 鉴 定 人 具 有 的 专 门 知 识 。笔 者 以 为 , 定 的 手 段 不 仅 业 化 、 能 化 的 结 果 。 当 前 将 司 法 鉴 定 从 公 安 , 察 机 关 鉴 职 检
仅是鉴定人具有的专 门知识 , 还应 包括鉴 定人 特有 的技能 、 分 离 出来 , 建立 独立 的鉴 定 系统 开 展 司法 鉴定 业务 , 不仅
No 9 2 0 . ,0 9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rd d s y dr ui s T a eI ut ns n r
2 0 年 第 9期 09
我 国 司 法鉴 定 制 度 完 善 探 讨
论我国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其完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ornal of Heiloogjian/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o And Law 202)年第3期(总第150期)No. 3 202)(Sum No. 150)论我国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其完善殷守革,张之沛(山西大学 法学院,太原236020)摘要: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助于加强司法鉴定监管,及时掌握司法鉴定中的重大情况,并 有助于把控司法鉴定中的“疑复重”案件,从而有效减少执业风险,进而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化解重 大风险和提升行业公信力的目的”通过对我国部分地方制定的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范分析来 看,主要对司法鉴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方式、报告主体、报告对象和报告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现有的司 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还存在重大事项规定方式不科学、报告主体不合理、报告对象不一致以及报告程序 不规范等问题,可通过科学确定重大事项规定方式、合理确定报告主体、统一报告对象和规范报告程序等方 式来完善我国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关键词: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图分类号:D918.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28 -7966(2221)23 -2112 -26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重大事项,例如一些重大鉴定案件和其他鉴定重要情况。
这些在司 法鉴定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不单单只是司法鉴定问题,往往还涉及到司法正义、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我国 将司法鉴定定位于“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司法鉴定与司法审判公平正义的输出密 切相关,司法鉴定可能直接影响司法审判,从而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司法鉴定中的各种情 况,尤其是重大事项,必须及时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影响巨大,还要同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以便及时、 妥善处置和化解因司法鉴定产生的各种矛盾、问题、纠纷和风险,这已不是司法鉴定本身所能处理的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现状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现状调研报告司法鉴定机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由国家授权负责对某些具体问题进行科学、专业、公正的鉴定服务。
司法鉴定机构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等领域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境。
本文将对司法鉴定机构现状进行调研,探究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升办法。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调研据统计,在我国,截至2019年底,共设立了1788个司法鉴定机构,省级、地市级鉴定机构数量较为充足。
其中涉及鉴定范围广泛,包括司法精神病鉴定、法医学鉴定、文物鉴定等。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鉴定技术、管理与服务、应用研究和人才培养等方面都比较完善的工作体系。
但是,法律职业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1、技术瓶颈较为明显,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比较大的差距。
例如在DNA鉴定、毒品鉴定、网络犯罪鉴定等方面,需要单独开放鉴定机构、更新鉴定设备,以适应警察打击犯罪的需要。
2、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有的机构缺乏公正的法律意识和独立的专业意识,导致出现了不少的鉴定公正性问题。
3、人才素质不高,有一部分人员水平虽然符合标准,但缺乏实践经验,局限了鉴定机构的发展。
二、提升司法鉴定机构工作能力的方法1、建立健全鉴定质量管理体制。
鉴定机构要建立鉴定质量检查和认证制度,设定行业标准,并建立专门的鉴定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以保证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2、加强专业培训。
要全面加强鉴定人员的专业培训,通过系统化培训和驻工地学习的方式,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增强其独立鉴定能力和规范操作水平。
3、加强技术进步。
鉴定机构应当不断加强鉴定技术、设备的更新和升级,促进先进技术的引进,推进司法鉴定与其他领域的交叉学科研究,以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精度。
4、提高服务质量。
司法鉴定机构应将法律和专业责任放在首位,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同时加强对被鉴定人的帮助和服务,使司法鉴定在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为司法审判提供更加稳定和科学的支持。
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指定或当事人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做出判定的一种活动,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诉讼的进程。
由于现实的诸多原因,司法鉴定领域里存在着许多的混乱无序状况,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先从司法鉴定的概念入手并加以阐述,然后具体探讨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司法鉴定产生混乱的成因及司法鉴定制度该如何完善。
关键词:司法鉴定制度;司法鉴定现状;体制改革完善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事实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活动不仅对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产生了影响,还妨碍了审判工作的效率,甚至对司法公正造成了损害。
一、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1、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我国目前司法鉴定的机构大致可分三类:(1)设在公检法机构内部,如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2)设在非司法机构的行政机关内部,如医疗卫生委员会下设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等;(3)社会性、民间性、科研性的鉴定组织,如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等。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极为分散,不仅造成了资源的严重分散和浪费,还因为鉴定结果的不一致,可能造成罚不当罪、有罪不罚、无罪错罚的后果,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2、司法职能与鉴定职能不分,鉴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分别掌握在公检法机关手中,而司法鉴定必须有合法性、关联性、中立性,只有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无利害关系取得的司法鉴定才是可信的。
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社 会 生 活 和 司法 实 践 中 , “ 司法 鉴定 ”一 词 却 被广 泛 应用 。…∽ ’
2 、司法 鉴定 的特点
律责任等,都需要由法律明确规定 。此外 ,鉴定程序必 须符合诉讼法律 的相关规定和原则精神 ,鉴定的决定
权 、实施 权必 须依法进 行。
3 、中立性
现代 司法鉴定 的发展有 四个 显著 特点 :第一 ,鉴定 的技术 手段 飞速发展 ,现代化 检验仪 器的应用 使鉴 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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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专学报 2 1 年 第4 00 期
( )立 法 滞 后 一
另 一方 面 ,公 正 和 效 率是 现 代 诉 讼追 求 的共 同 价值 目 标 ,司法 鉴定作 为确 认诉讼 证据 的一种 重要 活动 ,直接 关 系 到案 件事实 的正 确认定 和法律 的正 确适 用 ,因而须 全力 兼顾 公正 和效率 。所 以司法 鉴定工 作改 革 目标是 , 逐步 建立起 独立 、科 学 、规 范 的司法鉴 定体 制 ,促 进 司 法鉴 定工作健 康 发展 。 ( )对具 体制度 的 完善 二 1 完 善 司法鉴定体 制 、 首先 ,设立 独立 于公 检法机 关 的司法 鉴定 系统 。这
二 、我 国司法鉴定 制度 的现 状及存在 的问题 同西方发 达 国家相 比 ,尽管 我 国的司法鉴定 制度建
设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发展还较慢 、弊端较多 ,主要表
现在 以下三个方 面 。
收 稿 日期 :0 0— 5~9 2 1 0 0 作 者 简介 : 吕露 露 ( 9 5 ),女 ,辽 宁 沈 阳人 ,实 验 师 ,学 士 。 1 5一
20 年2 2 日第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05 月 8 第 十 四次会 议通 过 的 《 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 全
论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后, 随着 各种 物 证在 诉讼 活 动 中的运 用越 来 越 多 ,
鉴定 结 论 在 审 判 中 的 作 用 也 越 来 越 显 要 。 20 05 年 2月 2 8日, 十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 员 第 会第 十 四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做 出 的 《 于 司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决 定 》 自 2 0 关 ( 0 5年 1 0 月 1日起 施 行 ) 以下 简称 《 定 》 决 定 》 , 决 。《 的实 施
( ) 立 中立 的 司法 鉴 定 机 构 , 定 机 构 独 1建 鉴 立, 审鉴 分离 。根据 《 定》 司 法行政 部 门负 责鉴 决 ,
定机 构 的登 记 、 名册 编 制和 公告 等 管理工 作 , 民 人 法院 和 司法行 政 部 门不 得 设 立 鉴 定 机 构 , 一 规 这
可替 代 的 。司 法鉴定 工 作对 于案 件 事实 的正 确认 定 和 法律 的正确 适用 起 着重 要作 用 。特 别 是 在人 类 社 会 的 司 法 活 动 已经 进 入 了 科 学 证 据 时 代 之
原 则 , 降 低 了司法 鉴 定 的权 威性 , 害 了司法公 也 损 正 ;3 鉴定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不 统 一 , 序 不 规范 及 () 程
的理 念 。司法 鉴定 活 动应 符合 一 系列 体现 程序 正
诉讼 公 正 。
[ 者 简 介 ] 云 玲 (9 4 , , 南 民权 人 , 南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 师 , 士 , 究 方 向 : 律 逻 辑 学 、 讼 法 学 。 作 张 17 一)女 河 河 讲 硕 研 法 诉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司法部作为全国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主管部门 , 为配合 《 决定 》 的贯彻 实施 , 重新修订 了《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管理 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将《 和《 , 决定》 的各项 原则规定予 以具体化 、 规范化和制度化 , 为管理 司法鉴定的 作
参见祁建建 :五次鉴定一波 三折 , “ 黄静案扑朔迷离 ”载《 , 中国法治报告 》 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 年版 。 , 05
[ ] 根据 我国法律 的规定 , 3 公检法在诉讼中都有独立决定 司法鉴定的有关 事项 , 因此 , 由司法机关内部设立 的鉴定机 构进行鉴定 时 , 在 就 不可避免地会 出现 “ 自侦 自鉴” “ 诉 自鉴” “ 、自 、 自审 自 ” 鉴 的现象。公检法 自身设置鉴定机构 和配备鉴定人员还导致 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身 份部 门化 、 化倾 向, 行政 远远偏离 了司法鉴定中立的根本要求 , 致使 司法鉴定活动不可避免 的受到干扰 和影 响 ; 多头的管 理体制必然导致 司法 鉴定技术和技术管理 的部 门化 , 成体系 , 自 故而难 以适应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化 、 标准化 、 通用化和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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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与 法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 制的改革与完善
方 道 茂
在我国 , 司法鉴定体 制存在的弊端及暴露出的严重 问题 , 已引起社会各界 的广泛关j= 。直至 20 空 ] 05年 2月 2 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 ( 决定 》 , ) 确立 司法行政机关 为司法鉴定行业 的 主管机关 , 理论及实务界围绕司法鉴定体制的纷争才暂为平 息。为推动《 决定》 的实施 , 各有关部 门制定了相应 的规 章、 下发了相关 的文件 。然而, 值得我们注意 的是, 同部 门规章对《 不 决定》 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 , 甚至在某些关键 的 制度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立法能否真正落到实处 尚存疑问。在此实践背景之下 , 学界关于 司法鉴定的研究纷纷转 向如何从立法意义上把握 相关制度规定的 内容 。同时 , 囿于我 国统 一司法鉴定体制刚 刚形 成, 诸多的立法规定 比较原则和抽象 , 如何完善相关的具体条款 、 制定 配套的法律法规, 也成 为诸 多学者研究 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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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学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班级10级司法行政班
姓名孔奇涛
学号119031015520022
摘要:司法鉴定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国家法制的健全、法治的实现。
不仅刑事诉讼需要司法鉴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涉及专门知识需要司法鉴定也与日俱增。
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还不够健全,在现阶段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对司法鉴定增长的需求。
司法实践中,围绕司法鉴定所形成的社会热点问题一次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热议。
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呼声直接影响、推动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发展,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出台,以司法鉴定管理为突破口,有重点地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改革,一定程度
上结束了司法鉴定管理的混乱局面。
《决定》实施六年来,在司法鉴定管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认定等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社会反映强烈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现象依然存在,司法鉴定的组织管理制度、程序性制度及司法鉴定的具体实施等许多方面还有待完善
关键词:司法鉴定制度现状完善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杂乱,缺乏统一领导和有效监督。
当前的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目前能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可以说是五花入门,有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有独立的专业性鉴定机构,还有医院、学校等单位也可承接司法鉴定业务。
而这些机构之间缺乏统一领导,缺乏有效监督,缺乏必要的联系与沟通,各自为政,在管理上没有级别之分,只服从各自的管理部门,在司法鉴定工作中难以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国家认证、认可、准入、争议解决等制度,鉴定程序规则、执业纪律、道德规范、操作规范也难统一
(二)在众多鉴定机构中,由于人员素质的参差,对司法鉴定标准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不一致,在鉴定技术上又存在水平、力量不足等问题,导致重新鉴定案件时有发生,而各个鉴定机构地位平等,不存在等级差别,鉴定机构管理混乱,往往一个案件经过多次鉴定后结论不一致,结论的证明力又同等,给主审法官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有些类型的案件还存在多种鉴定如医疗纠纷的案件就同时存在两种鉴定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因为这两种鉴定的标准的差异性、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差异性经常会导致一个案件出现三四个鉴定结论,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给审判人员带来困扰。
(三)、司法鉴定标准不一,没有建立规范化的司法鉴定制度。
目前,多数鉴定领域没有技术标准,导致鉴定随意性大、重复鉴定等问题。
法医鉴定的适用标准都是很早制订的,难以适应现在诉讼的要求,特别是伤残鉴定,只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却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导致评定人身损害伤残等级时无标准可引用,出现引用的标准不同,伤残等级大不相同,同样的伤情鉴定结论相差悬殊。
(四)鉴定机构乱收费现象严重,司法效率低。
国家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八条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费标准,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目前我国并没有司法鉴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使得鉴定的时间过长,
一些笔迹、产品质量类鉴定案件时间三四个月,甚至长达半年。
致使一些矛盾尖锐的案件,由于鉴定结论迟迟未做出,而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更加重了社会矛盾,进一步导致了司法效率低下。
(五)鉴定结论随意性大。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应该是科学、客观、明确的,对法院在查明事实上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但因对鉴定机构未实行追究责任制,有权无责,有些鉴定机构单纯地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有些鉴定有困难或不能鉴定的案件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不明确,模糊、随意性很大,甚至有些鉴定结论为倾向性意见,致使法官在审判中无所适从,对鉴定结论认定困难。
二、对目前司法鉴定现状提几点建议性意见
(一)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
目前的中介机构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机构,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审判,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高效进行,完善和加强对中介机构名册进行管理,对信誉不高的鉴定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
针对目前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重复、混乱的不合理状况,应当对司法鉴定行业进行统一的管理。
一是将司法鉴定机构从其所隶属的单位和部门剥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司法鉴定行业和司法鉴定机构。
二是统一司法鉴定标准。
对各类司法鉴定事项均应建立统一的标准,明确相应的鉴定机构。
三是统一鉴定费用收取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鉴定所需实际支出费用应列入败诉方应承担的赔偿范围,方显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五是建立司法鉴定行业级别制度。
目前鉴定机构缺乏严格的级别概念。
在司法鉴定行业独立的基础上,要建立级别制度,上一级机构可以否定下级机构的鉴定结论,从而保证待鉴事项能够有明确的最终鉴定结论。
(三)统一鉴定标准的适用。
应当由鉴定机构明确鉴定标准的适用原则或法院指定鉴定适用的标准。
采用统一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以便使受害人能得到充分、合理和公正的赔偿。
故此,尽快制定统一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如由最高法院会同司法部和卫生部等行政部门,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不分行业类别的人身伤残鉴定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后,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四)严格把关,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司法鉴定执业机构和人员业务素质和司法鉴定公信力。
提高鉴定机构的资质水平和资信能力;提高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制度;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司法鉴定是一种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鉴定人员是以专家身份提供证据,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准确、公正性,鉴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五)统一鉴定费用的收取,建立鉴定费用援助制度。
建议由省级行政司法部门就本省司法鉴定费用的收取制度制定统一的标准并可能细化。
同时考虑部分鉴定人经济困难的情况,建议鉴定费用的收取参照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实行减、免、缓交制度,但是在案件最终判决处理时鉴定费用的负担仍应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