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司考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国际经济法》之国际货物买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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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简介司法考试分值:17分左右知识逻辑与框架:一、国际经济法总论: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主体二、国际经济法分论(一)国际贸易法1.国际货物贸易法——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国际货物买卖法(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国际货物运输法(海运为主;三大提单运输公约)(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运为主;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4)国际贸易支付法(托收、信用证)2.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许可协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3.国际服务贸易法——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服务贸易总协定)4.国际贸易管理法——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数量限制、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环境壁垒等);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二)国际投资法:1.资本输出国、资本输入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海外投资保险(担保)机制:MIGA、ICSID(三)国际货币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2.国际融资(贷款融资,如BOT;证券融资;融资租赁)(四)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2.避免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3.国际逃税与避税(五)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1.国际民商事诉讼2.国际商事仲裁3.ADR重点:1.特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2.次重点:“两反一保”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第一章绪论(略)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部分:《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公约的大部分规定与中国合同法规定基本一致,翻译用语不同而已)★★★★★《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意:中国加入公约的两项保留(1.扩大适用的保留;2.书面形式的保留)【真题】(2002年卷一第67题-多选)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规则)(1)要约的规则:要约失效的原因(2)承诺的规则:a.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区别【真题】 (2008年卷一第42题-单选)3.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运输、特定(生产、存放)地、卖方营业地 b.交单、转移货物所有权品质担保:通常使用目的、特定目的、与样品或样式相符、通用包装/足以保全权利担保:所有权(限制)、知识产权(限制)注意: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同意认可)4.风险转移规则(1)涉及货物运输(约定/未约定交货地点)约定有交货地点,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未约定交货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运输途中的货物:原则上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3)其他情况下:买方提货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风险转移(4)卖方违约导致货物损失与风险转移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所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真题】(2007年卷一第86题-多选)(1)卖方义务5.违约救济方法(违约责任)(1)买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更换、减价、修理、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索赔(2)卖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索赔(3)注意:各补救措施的适用条件注意:(1)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区别;(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真题】(2006年卷一第84题-多选)【真题】(2010年卷一第40题-单选)C【真题】(2010年卷一第86题-多选)AD【真题】(2010年卷一第87题-多选)AD6.货物保全(1)保全义务的前提:(2)保全的方法:保存或必要时变卖(2)变卖货物的前提【真题】(2002年卷一第70题-多选)单选----(2010年)4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辅导之国际货物买卖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辅导之国际货物买卖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辅导之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实际上讲的就是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关系。

在考试中的考点就在两部规则,第一,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个公约一个通则重点在于通则而不在公约上,因为公约当中的决大部分的知识点都已经完成了国内法的转化,合同法上80%的条款都和联合国80年的公约条款相一致,联合国公约中的决大部分条款与合同法相一致,这样,通过合同法的复习已经掌握了80年公约中决大部分条款的内容。

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联合国公约(一)公约的适用范围从历年的考试来看,公约的适用范围是出题概率很高的一个方面。

第一个角度,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题目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有疑义的题,问:什么叫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住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同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记住:1980年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货物销售的唯一的判断依据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

与国籍、法人的住所、是否有无法人资格均无关。

营业地,简单说就是一个公司或者一个法人长期用于经营活动的一个固定场所,不包括临时性谈判场所。

依公约第10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时,应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第二个角度,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标的物的角度规定什么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主要的规定是公约第2条,排除了六种不适用公约的合同:(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2)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3)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4)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5)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第三个角度,公约区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技工贸方式结合合同的关系,也就是从货物买卖合同与服务技术贸易合同之间的区别界定什么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司考《国际经济法》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知识点

司考《国际经济法》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知识点

司考《国际经济法》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知识点司考《国际经济法》中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知识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数量条款(1)“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2)货物的数量上规定一个约数,约依惯例一般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合同中通常还规定对超过合同的数量按价格支付的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规定,一般对于超过合同数量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款。

3.包装条款(运输包装、销售包装)4.价格条款5.商检条款,主要包括(1)商检权: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款货物的依据,允许买方复验;(2)关于商检机构:国家设立,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厂商或产品使用部门设立。

(3)关于商检的期限;(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

6.装运条款7.保险条款8.支付条款9.不可抗力条款(1)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若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司考国际法重要考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司考国际法重要考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司考国际法重要考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司考国际法重要考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考三国法基本考点解读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

约首是合同的开头部分,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的编号、订约日期、订约地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合同的序言等内容。

正文部分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即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款。

约尾主要载明合同以何种文字作成,以及各种文字的效力,正文的份数,附件及其效力,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等。

下面主要阐述正文部分条款的内容。

1.品质规格条款。

品质规格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的约定就更加重要。

依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有关货物品质的说明是合同的要件,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的约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易的品质依据的买卖。

(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货物的品质条款一定要明确,并应依合同约定的品质履行。

2.数量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通常用重量、体积、长度、面积、个数等单位来表示。

但由于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同一计量单位所代表的数量可能也会有差异,因此合同中必须规定明确。

数量条款是确定卖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对于有些农产品货物或矿产品货物,由于货物本身的特性,或受包装和运输工具的限制,或由于蒸发的原因等,使货物的重量和数量很难与合同相同,对于此类货物,国际惯例也允许在合同规定的数量与实际交货的数量之间有一定的机动幅度。

通常有两种规定机动幅度的方法:(1)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word)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word)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经济法中非常古老非常发达的传统法律部门,如今,国际货物买卖法仍然处于发展之中,也仍然是非常基本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

学习国际货物买卖法,必须掌握的就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两个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通过掌握国际货物买卖法,需要能够深入理解和熟练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效力、权利和义务内容、尤其是所有权和风险转移问题、履行、违约和救济。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通常,根据国际贸易的标的不同,可以把国际贸易分为三个部分,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货物贸易即是国际货物贸易,提以货物为标的国际买卖交易。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及有关的国际条约上,可能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性作不同的规定,即以不同的标准来确定一个贸易是否是国际货物贸易。

一般地,确定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作为交易标的货物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当事人有买方和卖方。

但是,在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过程中,通常还必然会涉及到其他一些交易,主要是: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支付和担保;等等。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对于国际货物贸易法这个概念,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合同项下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在这里是指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形式渊源。

在现代,国际货物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包括: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和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一)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有确定内容的、对一般的国际贸易活动或其一特定领域的国际贸易活动具有调整作用的行为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国际货物贸易法的重要渊源,是由三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2.为有关的国家所认可;3.为有关的当事人所接受;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公布的。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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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经济法知识框架】总论概述一、国际贸易法的核心内容有五部分:国际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和管理(包括中国与国际组织),其他的还有国际投资法的问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国际税法问题、国际金融法问题。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体、渊源(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3.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4.国内立法,如《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等;5.司法解释。

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2010”)1.主要内容的分析和记忆——归类比较记忆(清关手续、风险、交货地点、运输、保险)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出口手续进口手续EXW工厂交货物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买方)买方买方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边装运港船上交货时交货时装运港船上买方(买方)卖方买方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上交承运人交承运人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上交货时交货时卖方(买方)卖方(买方)卖方卖方买方DAP目的地交货DAT运输终端交货目的地(不卸货)终点站(卸货)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买方买方DDP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卖方提示:Ex works(工厂) carrier(承运人) alongside(旁边) ship(船) free(自由) board(船的甲板) freight(运费) cost(成本) insurance(保险) Place(地点) At(在) Terminal(终点站) Delivered (交货) Duty(关税) Paid(支付)FCA:货交第一承运人,如果是在出卖人营业地交货,出卖人承担装货义务;如果是交到指定地点,则出卖人不必卸货,卸货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货物买卖)【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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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3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通常会综合考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特别是其中逾期承诺的效力问题;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质量和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多发货的处理、违约责任和免责情形,常以多项选择或不定项选择题的形式考查,难度较大,要求考生牢固掌握相关知识并能实际运用于题干设定的国际贸易情景。

(2)国际贸易术语通则:常考查主要的六类术语及术语项下的权利义务安排:FOB、CIF、CFR、FCA、CIP、CPT,国际贸易术语常是解决货物运输费用、投保义务、在途风险的承担等问题的前提,考生必须烂熟于心。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1.调整对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国际”的界定①公约对“国际”的界定采取了营业地的标准:a.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不以当事人国籍为划分标准;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我国对此规定予以保留)。

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a.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第一,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第二,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b.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c.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2)货物的界定①货物一般指有体动产,不包括国际服务、知识产权、劳动贸易合同、不动产买卖合同。

②混合合同排除适用。

公约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劳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a.如果买方提供制造或生产货物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则公约不适用于此类合同;b.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2.不适用于公约的六类货物买卖(1)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的消费合同;(2)拍卖;(3)依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金融证券的买卖;(5)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货物买卖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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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货物买卖规则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货物买卖规则国际贸易法——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国际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规则(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2010”)—国际贸易惯例1.主要内容的分析和记忆——归类比较记忆(清关手续、风险、交货义务的地点、运输、保险)(口诀:清风货运保)运输包括两个问题,即运输费用的承担和运输方式。

Exworks(工厂)carrier(承运人)alongside(旁边)ship(船)free(自由的)board(甲板)freight(运费)cost(成本)insurance(保险)Carriage(运费)Place(目的地)AtTerminal(终点站)Delivered(交货)Duty(关税)Paid(已经支付完毕)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费用运输方式保险出口手续进口手续EXW工厂交货物(买受人义务最多)卖方工厂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各种(买方)买方买方FCA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向承运人交货时买方各种(买方)卖方买方CPT运费付至交承运人向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各种(买方)卖方买方CIP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向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各种(卖方)卖方买方DAP地点交货指定目的地(不卸货)目的地交货时卖方各种(卖方)卖方买方DAT终点站交货指定终点站(卸货)卖方各种(卖方)卖方买方DDP完税交货(出卖人义务最多)指定目的地目的地交货时卖方各种(卖方)卖方卖方FAS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装运港船边交货时买方水运(买方)卖方买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上交货时买方水运(买方)卖方买方CFR成本加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水运(买方)卖方买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水运卖方(默认投平安险)卖方买方主要归纳:EXW/DDP FOB/CFR/CIF DAP/DAT CIF/CIP(1)清关手续(原则上卖出买进,只有两个例外,EXW,DDP)(2)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完成装船/完成交货)时转移的术语:FOB/CFR/CIF(3)卖方不负责运输的术语——E组、F组;后面跟的地点是装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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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司考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国际经济法》之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货物买卖实际上讲的就是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关系。

在考试中的考点就在两部规则,第一,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个公约一个通则重点在于通则而不在公约上,因为公约当中的决大部分的知识点都已经完成了国内法的转化,合同法上80%的条款都和联合国80年的公约条款相一致,联合国公约中的决大部分条款与合同法相一致,这样,通过合同法的复习已经掌握了80年公约中决大部分条款的内容。

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联合国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从历年的考试来看,公约的适用范围是出题概率很高的一个方面。

第一个角度,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题目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有疑义的题,问:什么叫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住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同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记住:1980年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货物销售的唯一的判断依据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

与国籍、法人的住所、是否有无法人资格均无关。

营业地,简单说就是一个公司或者一个法人长期用于经营活动的一个固定场所,不包括临时性谈判场所。

依公约第10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时,应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第二个角度,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标的物的角度规定什么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主要的规定是公约第2条,排除了六种不适用公约的合同:(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2)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3)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4)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5)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第三个角度,公约区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技工贸方式结合合同的关系,也就是从货物买卖合同与服务技术贸易合同之间的区别界定什么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在实践中,一份合同可能包含多种多样的情况,最主要的一个区分方式就是看标的额的大小。

(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依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排除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本条表明公约的适用并不是强制性的,主要表现为下列两点: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修改。

(三)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1.合同形式的保留
2.扩大适用的保留
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哪些问题公约没有涉及的问题。

如:合同的效力问题、所有权转移问题、货物销售引起的人身伤亡赔偿的问题。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的生效与撤销。

承诺主要包括承诺具备的要件、承诺的生效与撤销。

新的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问题实际上从本质上看与80
年要约没有什么不同。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在一般的合同里,对于象征性的交付和实际交货双方当事人都会做出明确规定。

1.交付货物
货物的交付地点、交货的时间。

这部分内容,考试中涉及到的较少。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在订立合同后,在合同的时间内交货。

这些原则基本都做一般的理解和掌握。

2.质量担保
历年考题中出现的较少。

在国际贸易中,除了国际公约规定的这些标准,还有一些其它标准。

如果把各种质量标准排列起来,无非是以下几个顺序标准:
第一个顺序标准是强制标准,不管双方当事人是否知道,必须要符合强制标准的规定。

第二个顺序标准是样品。

有样品的时候以样品为标准。

第三个顺序标准是其他约定标准。

没有样品的时候,以文字、图片或者其它方式约定。

第四个顺序标准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时候,就是公约里特别提示的通常使用目的,特点使用目的。

第五个顺序标准是卖方标准,也称出厂标准或厂家标准。

3.权利担保。

(1)权利担保的内容。

除了质量担保之外,就是权利担保问题。

权利担保可以概括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2)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

这个限制在公约里有规定,(1)依据货物的销售目的地法律;(2)依照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另外一个是主观限制。

公约在确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上还规定了时间的标准,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第一,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第二,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生产的产品。

(3)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即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

支付的准备步骤问题,在买方付款事情上,买方有必要去做准备性的步骤。

支付的时间和地点出现的概率小,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在实际的贸易中,支付的时间和地点取决于它具体的支付方式和当事人的约定。

其次是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

注意,接收不等于接受。

接受是我接收了货物,并对货物没有异议;接收是把货物收进来了,并不代表对其质量没有异议。

那么,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后,再对卖方提起索赔,如果由于不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造成货物扩大化的损失,由买方自己承担。

但如果采取了保全措施,增加了费用,如仓储保管的费用等,这个费用是由卖方来承担的。

四、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看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看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有80年公约的规定和合同法的规定,实际上时间是一致的。

风险是除买卖双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的损失,事件和行为都是风险。

转移的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对该笔货物没有投保险,那转移的就是损失;另一种是如果该笔货物投了保险,这时转移的就是索赔权。

公约第67条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合同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第68条规定,运输途中的货物,将货物卖给买方,合同签订时风险转移。

但是当卖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发生风险,风险不发生转移。

第69条规定,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五、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复习建议:首先要复习合同法(合同法是很重要的考点),然后再看80年销售合同公约。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
提倡术语放在一起都要复习,因为术语本身是有排列的规律性和特点。

这些规律性特点。

从纵向的排列看,13个术语无论是风险转移时间,还是运输保险,进口或出口清关,规律性很强,一下子就可以看出来。

十三类术语在2000年通则里分为四类。

分别是E组、F组、
C组和D组。

是按照卖方义务
越来越大,买方义务越来越小的规律排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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