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本汇编了常用的卫生法律法规,以供参考使用。
以下是各章节的细化内容:第一章:公共卫生管理1.1 卫生行政管理1.1.1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和权限1.1.2 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职责1.2 疾病预防控制1.2.1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1.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1.3 医疗卫生机构管理1.3.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管理1.3.2 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1.4 卫生监督1.4.1 卫生监督执法管理1.4.2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2.1 水污染防治2.1.1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2.1.2 饮用水卫生管理2.2 空气污染防治2.2.1 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2.2.2 室内空气质量管理2.3 噪声污染防治2.3.1 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2.3.2 噪声卫生管理2.4 固体废物管理2.4.1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2.4.2 垃圾分类管理第三章:食品卫生管理3.1 食品安全监管3.1.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3.1.2 食品生产管理3.2 食品添加剂管理3.2.1 食品添加剂法律法规3.2.2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3.3 食品卫生标准3.3.1 食品卫生标准法律法规3.3.2 食品卫生标准设置和执行第四章:职业卫生管理4.1 职业病防治4.1.1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4.1.2 职业卫生管理体系4.2 职业卫生监督4.2.1 职业卫生监督法律法规4.2.2 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附件:附件1:传染病防治法附件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附件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管理办法附件4:食品安全法附件5:大气污染防治法附件6:噪声污染防治法附件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附件8: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附件9:职业病防治法附件10: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传染病:指由感染病原体引起并具有传播性的疾病。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发且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doc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doc范本一: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1.卫生与健康法律法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法》简介:本法旨在规定卫生与健康工作的基本制度,保障全民健康权益,预防控制疾病,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主要内容:1.1.1 卫生与健康工作的原则与目标解释:本条规定了卫生与健康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包括预防为主、全民健康、权益保障等。
1.1.2 卫生与健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解释:本条规定了卫生与健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体制,包括卫生与健康行政部门、卫生与健康职责等。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介:本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措施,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主要内容:1.2.1 传染病的分类和监测解释:本条规定了传染病的分类和监测工作,包括疫情监测、报告和通报制度等。
1.2.2 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解释:本条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包括病原体的防治、传染源的控制等。
2.药品管理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介:本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主要内容:2.1.1 药品的分类和注册管理解释:本条规定了药品的分类和注册管理制度,包括药品注册申报、审批等流程。
2.1.2 药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解释:本条规定了药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要求,包括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
3.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机构管理法》简介:本法规定了卫生机构的设置、管理和职责,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主要内容:3.1.1 卫生机构的分类和管理解释:本条规定了卫生机构的分类和管理制度,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的管理规定。
3.1.2 医疗服务的质量管理解释:本条规定了医疗服务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事故处理等。
4.医患权益保障法律法规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救济办法》简介:本办法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救济程序和政策,保障患者的权益。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第一章基础卫生法律法规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第三节《食品安全法》第四节《环境保护法》第五节《职业病防治法》第六节《职业卫生管理条例》第七节《药品管理法》第八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节《卫生监督条例》第二章健康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健康促进条例》第三节《草地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四节《非法行医行为若干规定》第五节《白求恩式卫生纸免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三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第一节《卫生机构医疗工作常规》第二节《传染病预防和救治法实施条例》第三节《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四节《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办法》第五节《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第四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第一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节《医药行业营销人员行为规范》第三节《医疗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节《药品广告审查发布办法》第五节《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第五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第一节《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管理办法》第二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条例》第三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第四节《食品安全标识管理条例》第五节《罚没财产处理办法》第六章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第一节《环境保护工作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第二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例》第三节《卫生监测奖励办法》第四节《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五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规定》附件: 此处列出相关法律法规的附件,包括相关规范、指导文件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卫生法律法规:指与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
2. 健康教育:指对公众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的教育活动。
3.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指与医疗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法规。
4.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指与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医药行业营销规范等方面的法规。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汇编包括卫生领域内常用的法律法规,以维护并促进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国民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利益为宗旨。
第二章卫生行政管理第一节卫生行政组织第二节卫生人员管理第三章传染病防控第一节传染病监测与报告第二节传染病预防控制第四章食品安全第一节食品生产与经营许可第二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三节食品添加剂与食品药品安全第五章药品管理第一节药品注册与生产许可第二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第三节药品价格与采购管理第六章医疗机构管理第一节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第二节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第三节医疗器械管理第七章医师与护士管理第一节医师执业和注册管理第二节护士执业和注册管理第八章疫情防控第一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第二节病原体与管理第九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空气污染防治第二节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噪声与辐射污染防治附件列表:1:卫生行政组织组织架构图2:传染病报告表格范例3:食品检测与抽样方法手册5: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评估指标表6:医师执业注册申请材料清单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范例8: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分布图9:水源保护区划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卫生行政组织:对卫生行政工作进行管理和领导的机构。
2: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对传染病进行监测和及时报告的工作。
3:食品生产与经营许可:对食品生产和经营行为进行许可的管理制度。
4:药品注册与生产许可:对药品的注册和生产许可进行管理的制度。
5: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行为进行许可的管理制度。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管理的制度。
7:空气污染防治:对空气污染进行防治的管理制度。
8:水污染防治:对水污染进行防治的管理制度。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医疗卫生行业关系着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规范医疗卫生行为,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对部分重要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汇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这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内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它明确了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原则。
规定了政府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职责,包括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等。
同时,强调了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保障了公民在医疗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明确了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对于医疗机构的执业人员,要求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此条例为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了依据。
它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级标准以及处理的程序。
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尽可能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赔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的防治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部法律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公民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为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命健康。
该法律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
强调了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保证药品质量。
卫生部门法律法规

精选ppt
13
第四部分 相关法律
精选ppt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12.26)
精选ppt
23
为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 施行,该法包括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 考核和培训,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部分,最 为关键的为 “第三十九”条,执业助理医师应 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 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 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
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精选ppt
24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 器械,并处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 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 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 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精选ppt
15
第五部分 医院的内部工作 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及医院
管理制度(270个)
精选ppt
16
根据统计,医院工作制度有138个,人员 岗位职责107项,其中医院工作制度,又分为 医院管理工作制度有34个,临床部分工作制度 33个,护理工作制度有11个,医院感染工作制 度10个,药事部门工作制度17个,医技科室 工作制度16个,财务部门工作制度16个,内 部审计工作制度1个,人员岗位职责又分为管 理工作人员职责12个,医疗工作人员职责13 个,护理工作人员职责24个,药学工作人员职 责13个,医技工作人员职责37个,财务工作 人员职责6个。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1]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1]](https://img.taocdn.com/s3/m/c134939a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57.png)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一: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1. 食品安全基本法:该基本法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性文件,主要包括了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以及监管机构职责等内容。
2. 食品药物管理局条例:该条例详细说明了对于进口出口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工作,并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处罚措施。
二:环境卫生相关政策与标准1. 环境保护税暂行办法:这个办事指导企业在排放底污染源时需要缴纳相应金额给到地方或中央财政部门。
同时也鼓励采取节能降耗技术来达到更好效果。
2. 建设项目环评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环评制度,加强预防为主,举证倒置并重大过程跨区域能力提高水平;完善信息公开服务系统.三:医疗器械管理有关章程:1. 医疗器械注册分类目录(2018年版): 这份名单列出所有已获得许可销售的医疗器械,根据其风险等级进行分类。
2.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这个规定了申请和颁发医疗设备制造商所需遵守的程序。
四:传染性疾病防治相关政策与措施1. 传染性非典型肺部感染预防及处理指南:该指南详细说明了对于新冠肺部感染者的隔离观察期限以及其他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2. 禽流行性感冒监测方案:这份文件描述如何诊断鉴别并报告人类H7N9禽流行,提供有关动物保健服务.五:卫生计划生育相关章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青少年近视眼科学工作专项规划(2018-2023): 目标是通过实现全员幼教覆盖率达到90%,高中毕业后进入大学比例不低于85%.2. 卫星导航系统在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响应中运用技术要求 : 要求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平台,加强信息化体系构架;推动卫生应急救援能力提高.本文档涉及附件:1. 食品安全基本法相关文件2. 环境保护税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注释:- 儿童青少年近视眼科学工作专项规划:指的是针对儿童和青少年近视问题制定的一系列计划和措施。
- 卫星导航系统在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响应中运用技术要求: 指利用卫星导航系统来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的紧急情况下信息传递与处理。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一)2024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一)引言概述:卫生法律法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卫生行为以及管理卫生事务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本文将介绍常用的卫生法律法规,并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卫生行为规范1. 身体卫生:- 在公共场所保持个人卫生;- 按时洗手,防止传染疾病的传播;- 注意个人饮食卫生,避免食物中毒;- 勤换洗衣物,保持干净整洁。
2. 环境卫生:- 强调公共场所的清洁;- 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理;- 注意室内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防止污水、噪音等卫生问题。
3. 食品安全:-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 加强食品源头把关,确保食品质量;- 定期检查餐饮企业,防止食品污染;- 提倡健康饮食,减少食品出现安全问题的可能性。
4. 医疗卫生:- 提倡公众参与医疗卫生活动;- 加强医疗机构的风险管理;-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 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5. 传染病防控:- 发现传染病病例要及时报告;- 对感染者采取隔离措施;- 接种疫苗,提高免疫力;-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防控意识。
二、卫生管理体制1.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制定卫生管理政策和法规;- 监督卫生机构的运行和管理;- 指导卫生工作并协调各方合作。
2. 卫生机构:- 提供医疗、预防和保健服务;- 负责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 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和监管。
3. 卫生工作者:- 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严格按照卫生法规进行操作;- 提供高质量的卫生服务;- 及时报告疫情和卫生问题。
4. 公众参与:- 积极参与卫生宣传和教育活动;- 配合政府开展卫生工作;- 发现卫生问题及时上报。
5. 企事业单位:- 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卫生工作;- 配合政府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三、卫生法律法规的责任1. 法律责任:- 规定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严惩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行政责任:- 对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处罚;- 督促卫生机构改进管理;- 监督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目录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3、执业医师法 (12)4、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5)5、护士条例 (17)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0)7、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23)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4)9、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33)1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4)1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40)1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46)1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51)1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52)15、处方管理办法 (43)1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53)17、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66)18、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67)1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69)20、艾滋病防治条例 (73)21、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79)2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95)2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99)2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05)25、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109)2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是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幕后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六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天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标核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源登记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早明,并向原登记机关早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址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授农村、指导基层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在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县级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站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