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基金与信托合作模式
公益慈善项目的模式

公益慈善项目的模式
公益慈善项目通常有以下几种模式:
1. 捐赠模式:这是最常见的公益慈善模式之一,个人或组织向慈善机构或公益项目捐赠资金、物资或服务,以支持其运作和发展。
2. 志愿服务模式:通过志愿者的参与和贡献来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志愿者可以提供各种服务,如教育、医疗、环保等,以改善社会福利和解决社会问题。
3. 慈善信托模式:慈善信托是一种法律工具,通过设立信托基金,将捐赠者的资产用于特定的慈善目的。
慈善信托可以提供长期的资金支持,确保公益项目的持续运作。
4. 社会企业模式:社会企业将商业模式与公益目标相结合,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创造经济价值,并将部分利润用于公益事业。
这种模式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自给自足。
5. 公益创投模式:公益创投是一种创新的投资模式,投资者向社会企业或公益项目提供资金和支持,以推动其发展和社会影响力的扩大。
6. 联合公益模式:不同的公益组织或项目之间进行合作与联合,共同开展公益活动,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和影响力。
7. 公益营销模式:企业通过与公益组织合作,将其产品或服务与公益活动相结合,以此吸引消费者并同时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这些模式可以单独或结合使用,具体的公益慈善项目可以根据其目标和需求选择适合的模式。
每种模式都有其特点和优势,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目标受众和资源情况进行选择和实施。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运作的六大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运作的六大模式模式一:公司制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法》(2005 年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 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等法律法规设立。
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下,由于公司这一概念存续较长,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较容易被出资人接受。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采取该模式的案例例如:国内上市的首家创业投资公司鲁信创投. 其中,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资委全资持股)为鲁信创投的最大股东,持有73.03%的股权。
鲁信创投则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投资于先进制造、现代农业、海洋经济、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
其典型投资项目为新北洋、圣阳股份等。
模式二:信托制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 年)、银监会2007 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 年).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质是通过信托平台发起新的信托计划,并将信托计划募集到的资金进行相应的信托直接投资。
例如,号称国内的第一只信托股权投资计划—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简称锦绣一号),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金融、制造业等领域的股权投资、IPO 配售和公众公司的定向增发项目。
该信托计划集合资金总额达到10.03 亿元。
委托人则是由7 个机构和7 个自然人组成。
同时,该信托计划对受益人进行了“优先—次级”的结构分层,其中优先受益权9.53 亿元人民币,次级受益权0.5 亿元,次级受益权由中信信托认购。
这种对受益人分层的设计,消减了投资人对于风险的担忧,从而使该信托计划的发行变得十分顺畅。
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

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科技创新和技术创业成为了这个时代的主旋律。
在这个越来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要想创业成功,不仅需要创意和灵感,还需要充足的资金和资源支持。
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是一家专注于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的投资基金。
本文将深入探讨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投资理念、投资方式及其成功案例。
一、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全球知名的风险投资基金公司。
公司总部设在美国波士顿,是全球领先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之一。
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旗下拥有多个基金,主要针对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科技领域进行投资。
公司成立至今,已在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欧洲等地开展投资业务。
其中,IDG资本中国区业务拥有投资经验丰富的投资团队,深耕中国市场,致力于为中国科技企业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助力其成长和发展。
二、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理念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一直秉持着“共同成长,合作共赢”的投资理念。
为此,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不仅提供资金支持,更注重合作共赢和资源共享。
针对初创阶段的科技企业,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注重其核心竞争力,着眼于创业者的商业愿景、市场潜力、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评估。
对于成熟企业,将着重分析其盈利模式、市场地位、运营能力等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投资评估。
三、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主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根据不同企业的轮次,市场情况和发展阶段,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采用多样化的投资模式,包括初期投资、成长期投资、再融资投资等方式。
针对不同的投资对象,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还提供定制化服务,包括公司治理建设、人才培养、技术支持、市场拓展等方面的支持,助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的成功案例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在创业投资领域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成功案例。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一项金融创新,在管理模式、制度体系建设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通常,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承诺参股、融资担保或跟进投资的运作模式。
下面对这三种模式及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简要介绍。
一、承诺参股承诺参股模式的是引导基金运作最基本模式,引导基金通过承诺参股方式,支持民间机构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被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一般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的组织形式。
(一)公司制是指创业投资机构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公司制度是在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具有其他组织形式所没有的优点,成为当今最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
公司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稳定性。
公司具有永久存续的制度基础。
也可以根据投资者要求事先设定好存续期限。
2、公司全面实行有限责任,所有出资人都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
3、公司可以通过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约束来防经理人员的“部人控制”;而且可以更灵活、更多样化地对经理人实行业绩激励。
4、公司部责、权、利划分明确,有利于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当然,公司制度也有其固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公司的多重制度设计(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团队)可能给公司运作带来较大的制度成本。
对于一些原本不需要太多制度安排的财产组织形式而言,公司的制度优势就很可能成为一种制度包袱。
2、公司需要承担双重税负。
合伙由于被视为“人的聚合”,而不是独立法人,故通常被当作免税主体对待;而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则被当作纳税主体对待。
这样公司便必然面临一个双重纳税问题。
(二)有限合伙制1、有限合伙制的产生与发展第一个有限合伙形态(Limited Partership)的创业投资机构,是Draper,Gaither & Anderson于1958年成立的。
但总体而言,在60年代和70年代,有限合伙形式在美国整个行业中比重很小。
信托模式

信托操作模式六大典型操作模式总体而言,中小企业类信托的主流业务形态为,信托公司统一发行信托产品,由政府扶持资金(借助相关主体)、社会资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分别认购,所募集资金投向产业政策扶持的特定行业中小企业群,由相关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有时亦配合其他增信措施。
而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上述形态也表现出不同的操作路径,21世纪信托研究员通过对目前市场上已成立的近百款中小企业信托项目交易结构分析对比,总结出目前此类项目的6种典型模式。
其一,为“一对一模式”,即信托公司直接与中小企业进行对接,将募集的资金贷款给指定的某家中小企业,产品规模一般在5000万-1亿元。
此类业务虽被称为“中小企业信托”,但与普通工商企业贷款并无实质差异,只是企业规模较小,而其中大部分也不符合传统增信条件,需要引入外部担保。
这种业务模式在实际运作中,也有不同的操作路径,既可以由中小企业向信托公司提出贷款意愿后引入担保公司作为增信,也可以是信托公司与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由担保公司推荐企业。
当然,也有部分项目以设备及股权等方式进行增信,而非引入外部担保。
其二,为“打包债模式”,也是最传统的交易结构,简而言之就是将一些融资规模较小的企业捆绑打包,通过统一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之后分配到各家企业,并由担保公司提供增信。
被“打包”的企业,一部分是在行业上具有共性,依托于某一产业链或园区;还有一部分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依托于当地政府的扶植政策。
后一类型目前被运作最多,优点是信托公司可积极寻求政策支持和补贴,所以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一般较低。
例如,长安信托天骄2号中小企业发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5000万元,指定用于向经审核的鄂尔多斯市时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中小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于2011年1月20日成立,一年期,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并按照担保本金10%的数额向信托缴存保证金,4家中小企业以其自有固定资产提供反担保。
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模式选择

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模式选择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已经有十几年历史了,但在创业投资的法律、政策条件、政府支持的意识和行为模式以及创业投资机构本身的投融资实践等方面,还仅仅处在起步阶段。
随着国家对自主创新支持力度的加大,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体制”,成为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目前国内一些省市已着手研究如何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
探索建立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列入2006年市政府的折子工程。
结合北京实际和现有的创投资源,北京在创投引导基金模式选择上不仅要简单易行,还要为创投业的未来发展做好机制准备。
一、国内创投的沉浮与北京的实践创投公司可以说是伴随我国市场化的进程而曲折发展的。
20世纪80年代成立的中创投资公司,由于创投业务较少,在市场上挣扎几年后很快转向房地产产业。
由于邓小平南巡讲话提出了大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支持科技性产业发展的号召,1994年后又陆续成立了20多家风险产业机构。
由于缺少政策支持,大部分创业投资企业偏离了创业投资方向,大量资金被投向低风险领域。
1996年后,上海、北京相继成立了政府背景的创投公司,这些机构对大众化的风险投资起到了很大的引导作用。
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的发展几乎主导了国内创投的浮沉。
2000年前后,受互联网风潮、纳斯达克和国内的“创业板即将推出”的传闻的影响,国内创投达到了高潮。
2000-2001年,仅深圳设立的创投机构就超过了100家。
2004年5月深圳中小板推出时,创投又掀起了一个高潮。
在中小板上市的6家公司中,创投机构4家。
此后IPO 暂停,创投归于平静。
今年IPO开始发行,国内创投又开始活跃。
北京创投业起步较早,2004年末,共有创业投资机构87家,其中本地创业投资机构55家,外资创业投资机构20家,外地创业投资机构驻京办事处11家,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1家,可投资资本共52.27亿美元。
今年一季度,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及其他省市创业投资所占的比重分别为59%,14%,10%,7%,10%。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即视为已允许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 受托人、委托人代表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证券股分有限公司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月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A 股股票、新股申购、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等人民币1 元不低于【】万元,不高于【】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不满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 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 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优先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信托计划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子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合作模式

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合作模式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合作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合作模式,旨在通过信托公司的专业管理能力和慈善基金的社会影响力,共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背景介绍、合作模式的形式与特点以及合作模式的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深入探讨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合作模式对社会公益事业的促进作用。
一、背景介绍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其核心业务是为客户提供信托产品和服务,而慈善基金则致力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在当前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合作可以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
信托公司能够通过其专业的管理能力和丰富的投资渠道,为慈善基金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投资管道,同时,慈善基金的社会资源和公众认可度也能够提升信托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品牌价值。
二、合作模式的形式与特点1. 资金捐赠与管理合作在这种合作模式中,信托公司将向慈善基金捐赠一定金额的资金,并委托慈善基金进行资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
慈善基金利用这些资金进行公益项目的筹措和开展,并在实施过程中报备相关的利益相关者。
这种合作模式可以充分利用信托公司的专业投资能力和慈善基金的公益经验与影响力,实现双方的强强联手,更好地满足社会公益事业的需求。
2. 项目合作与推广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可以共同参与公益项目的筹措、执行和推广等环节,通过合作共享资源,提高项目的效率和影响力。
信托公司可以为慈善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和投资渠道,同时,慈善基金可以为信托公司提供公益项目执行的专业经验和社会认可度。
通过共同参与项目的合作,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能够相互补充、互利共赢,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3. 资源整合与合作创新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可以通过资源整合和合作创新,共同开展包括资金筹措、项目设计、执行管理和社会推广等一系列工作。
信托公司通过其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专业的资金管理能力为慈善基金提供强大的支持,而慈善基金则可以利用其公众号、社交媒体等渠道将信托公司的公益事业推广给更广泛的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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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机构与信托基金合作方式的探讨1、 创业投资信托1、创业投资信托的涵义创业投资信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代表的高风险企业作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
其特点是该信托的封闭期限较长,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投资风险与回报有所不同,但总体上能体现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
创业投资信托与证券投资信托、产业投资信托共同构成资金信托的三大领域。
创业投资是一种集金融、创新、科技、管理与市场为一体的新型资金运作模式,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因此必须有相应的机制来满足这种要求才能使其得以正常地进行。
信托所具有的独特的运作机制正好能够满足这种要求。
首先,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可以发挥其代客理财的功能,为客户的资产保值增值。
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专家理财服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而佣金的多少与所投项目的收益状况直接相关,如果投资收益达不到预期的最低底线,可能没有任何佣金收入。
保值增值的压力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在进行创业投资时不得不进行权衡,最终使各方当事人所获得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达到动态的平衡。
其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其资产管理方面的人才优势和管理优势,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充当基金管理人。
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不仅可以为分散的民间资本找到新的投资渠道,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创业投资资金不足的问题。
此外,在创业投资推出阶段,如管理人收购、股权转让、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等各种方式中,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凭借其资本运作的经验,担当财务顾问等方面的角色。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可转移性使得其能够适应创业投资运行机制的许多内在要求。
2、创业投资信托的运作机制在信托制的“信托-受托”关系下,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主体,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必须转移到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名下(少数情况下是转移到另一受托人的基金托管人名下)。
由于基金管理人不仅拥有基金财产的经营权,而且还拥有基金财产的所有权。
所以,基金管理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基金资产。
为了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和保管基金资产,通常还设立有基金托管人来托管基金资产,对基金财产行使占有权。
3、国内外创业投资信托发展概况90年代开始,创业投资信托在发达国家,特别是英国得到广泛应用。
英国于1995年首次颁布了《创业投资信托法规》,并于2002年进行修订。
英国牛津科学园中,著名的牛津技术创业投资信托成立于1997年,在过去几年中,该信托机构直接投资于园区内未上市的起步阶段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极大地促进了英国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2005年,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国投)推出的创业投资组合收益权资金信托计划,实际上就是一种创业投资信托。
这是内地首例信托公司与高新技术投资公司合作设立信托产品向社会融资,引起了市场的关注。
山东国托通过实施该信托计划,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阶段性受让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三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收益权(即分红权)。
受托人以上述三家企业股权收益权的收益和信托财产再投资收益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将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
2007年3月,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下称“深圳高交所”)在国内首次推出针对产权交易所场内中小创新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信托基金—“南海成长信托投资基金”(下称“南海基金”) 。
该信托投资基金是由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主导。
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6月26日领到了工商营业执照。
据介绍,这是合伙企业法6月1日正式实施后,我国首家以有限合伙形式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
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两类:一为普通合伙人,由创投机构组成,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另一类为一般合伙人,即普通的投资者,其准入门槛为两百万元,一般合伙人将资金交由公司来打理,以获得投资收益,每年需要交纳一定的管理费。
此外,普通合伙人将向一般合伙人收取20%的投资收益作为绩效报酬。
“南海基金”将采取集合信托计划的形式进行发起和募集。
信托计划将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银行负责资金托管,深圳高交所担任投资顾问,并由一家具备资质和实力的创业投资机构(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主投资顾问。
信托计划的募集对象主要是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经深圳高交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按照规定,南海创投合伙企业募集到的资金中至少60%将投向入选深圳成长路线图计划的企业,而另外40%资金可用于无行业及地域限制的股权投资”。
4、创业投资企业采用信托制的可行性(1)信托制应用于创业投资存在局限性。
首先采用信托形式,由于创业投资者很难通过向管理人申请赎回或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退出基金,主要依靠投资者队伍的相对稳定,通过私人关系和事前契约来维持基金组织的稳定,显然有很大的局限性。
其次,以信托形式设立投资基金,基金债务连带责任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为了避免承担连带责任,会减少投资机会。
第三,创业投资信托,对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难以控制。
第四,信托制中,权力过于集中,有可能导致决策失误,不利于控制投资风险。
(2)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配合。
首先,创业投资信托,乃至整个信托业的规范发展都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础。
我国目前迫切需要《信托法》司法解释的出台。
其次是相关税收制度的配合。
信托税收无法可依已经成为制约信托业,包括创业投资信托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障碍。
从目前来看,采用信托制不能享受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在我国,创业投资信托还是新生事物,人们至今对它知之甚少。
高素质创业投资信托管理专业人才短缺。
2、 创投信托合作方式目前创投基金和信托合作的方式主要有“湖南信托”模式和“深国投信托模式”1、湖南信托“创业投资一号”: 将资金委托于创投机构进行管理 目前,信托公司大多采取再委托的方式介入创业投资,即在募集完创业投资信托计划之后,将信托资产委托给专业的创投机构进行管理。
在具体的操作中,这种再委托的模式还有不同的运作方式。
如湖南信托的“创业投资一号”采用与深圳达晨创投合资成立达晨财信的方式来加强对受托管理方的控制;深国投的“创新资本一号”则采用由深圳创新投以4000万元入资信托计划的方式来实现与信托计划的捆绑。
“创业投资一号”基本情况如下:“创业投资一号”信托计划涉及到多个主体,即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受托管理方和资金托管方。
其中,由于该信托计划属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此为自益信托,即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发行规模及门槛:“创业投资一号”规定该信托计划规模不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每个信托单位为200万元,每个委托人最多可以申请3个信托单位,即该计划最多只有35个委托人。
该信托计划推出当日即被27名国内投资人认购一空,每份信托合同金平均额高达259.26万元。
资金运用方式:“创业投资一号”将主要参与Pre-IPO、投资拟上市公司、投资拥有核心技术或者创新型经营模式的高成长型企业,并实行组合投资,对每个项目的投资额度不得超过信托计划额度的25%。
此外,湖南信托应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投资。
委托深圳达晨财信管理投资。
“创业投资一号”约定深圳达晨财信为投资管理顾问,并在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同意时,委托达晨财信以达晨财信的名义代表信托计划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并代为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达晨财信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湖南信托和深圳达晨创投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投资组成,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均来自达晨创投。
达晨财信作为投资管理顾问的职责具体如下:1.按照达晨财信的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和流程,筛选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评审等,并提供投资建议供受托人审核。
2.与被投资公司进行商业谈判,并在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同意下,以达晨财信名义代表信托基金签署相关的投资入股协议等文件,作为被投资项目公司的名义股东。
3.在投资入股项目公司后,代表信托基金管理信托基金在被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并行使股东权利。
4.根据受托人的委托或指示制定投资项目的退出计划,选择适当的退出时机和方式办理项目退出事宜,并将项目退出而产生的收入以及项目投资期内收到的股息等收入直接付至信托账户。
2、深国投模式:创投机构参股信托计划深国投在2007年7月与深港产学研创投公司、深圳松禾投资公司合作推出了该信托公司首只私募股权信托,该信托计划的的名称为:深国投•铸金资本一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规模为人民币一亿一千万元整,存续期为5年。
该信托计划运用方式是:直接或间接投资拥有核心技术或者创新型经营模式的高成长型拟上市企业;收购有增长潜力或管理改善空间的成熟企业;投资于其他符合IPO上市条件的高成长企业;投资于已上市企业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股份;尚未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或股权投资项目退出后尚未进行分配的资金可用于低风险稳健型投资品种。
该信托计划的募集期为7月15日至7月31日,最低认购额为100万元,但是已经在7月25日提前募集成功,宣告成立。
其中,深港产学研创投公司管理团队及松禾投资管理公司作为该计划的投资顾问,深国投作为受托人,负责对该计划进行风险控制与决策管理,保证运作的透明与规范。
同时,受托人要求投资顾问以人民币4000万元加入该信托计划,以保证利益的一致性。
三、信托IPO退出问题创投基金的退出方式往往包括IPO、股权转让、并购、MBO、清盘等方式,IPO以其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一直是创投机构最希望实现的退出方式。
但在我国,信托型创投基金要通过IPO实现退出则面临着政策困境。
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企业的实际股权持有人。
在信托型创投基金的投资案例中,信托公司作为投资者的委托人,在名义上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以信托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并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而真正的投资者则难以得到直接的确认。
以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得到证监会相关法规的支持。
因此,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以信托公司名义进行投资的企业将无法实现IPO退出。
在实践中,信托型创投基金将采取多种方式来绕开这一政策障碍。
如湖南信托“创业投资一号”约定,“委托达晨财信以达晨财信的名义代表信托计划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并代为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通过由投资顾问代持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使信托公司免于直接“暴露”在证监会信息披露的规则之下。
但是,上述操作仍属于“代持”关系,达晨财信仍不能反映出被投资企业实际的股权持有人。
为了进一步控制退出风险,“创业投资一号”还约定,若投资项目股权无法直接退出时,经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同意,可将信托计划投资期限延长两年。
如果受益人大会没有同意延期或者经延长两年期满后仍有项目未能退出的,达晨财信应提供给受托人信托计划清算方案供信托计划受益人选择,信托计划清算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由达晨财信按照适当的价格购买被投资公司股权;(2)由达晨财信协助寻找第三方,并将被投资公司股权以适当价格协议转让给该第三方;(3)通过产权交易所等挂牌出让或拍卖被投资公司股权;(4)按信托计划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的权益比例,将被投资公司股权直接过户到信托计划受益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