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湖州监管分局关于杨国栋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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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关于沈国飞任职资格的批复-嘉银保监复〔2021〕52号

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关于沈国飞任职资格的批复-嘉银保监复〔2021〕52号

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关于沈国飞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关于沈国飞任职资格的批复
嘉银保监复〔2021〕52号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你分行《湖州银行嘉兴分行关于沈国飞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湖银嘉〔2021〕23号)悉。

经审核,核准沈国飞的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小微综合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请你分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布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
2021年3月17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徐超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徐超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徐超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4.01
•【字号】浙银保监复〔2021〕208号
•【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徐超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银保监复〔2021〕208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超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人保寿险发〔2021〕142号)收悉。

经审核,徐超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4月1日。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王珂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王珂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王珂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3.25
•【字号】浙银保监复〔2021〕185号
•【施行日期】2021.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王珂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银保监复〔2021〕185号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拟任监事王珂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浙商保险〔2021〕50号)收悉。

经审核,王珂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3月25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陆栋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陆栋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陆栋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1.14
•【字号】沪保监复[2008]29号
•【施行日期】2008.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陆栋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保监复[2008]29号)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陆栋任职资格的请示》(信保干〔2007〕59号)收悉。

经审核,陆栋基本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

此复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浙江银监局关于郑国平任职资格的批复-浙银监复[2012]3号

浙江银监局关于郑国平任职资格的批复-浙银监复[2012]3号

浙江银监局关于郑国平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浙江银监局关于郑国平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银监复[2012]3号)
湖州银行:
你行《关于要求核准郑国平同志首席风险官任职资格的请示》(湖银〔2011〕248号)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郑国平的湖州银行首席风险官任职资格。

二、请你行自文发之日起3个月内发布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督促其到任实际履行职责,并将任命文件抄报我局及湖州银监分局。

若拟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任实际履职,所核准的任职资格失效。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徐超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徐超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徐超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4.01
•【字号】浙银保监复〔2021〕208号
•【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徐超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银保监复〔2021〕208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超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人保寿险发〔2021〕142号)收悉。

经审核,徐超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4月1日。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胡滨任职资格的批复-浙银保监复〔2021〕314号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胡滨任职资格的批复-浙银保监复〔2021〕314号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胡滨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胡滨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银保监复〔2021〕314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你公司《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关于拟任胡滨为淳安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请示》(浙人保财险报核〔2021〕201号)收悉。

经审核,胡滨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5月11日
——结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镇江监管分局关于杨鹏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镇江监管分局关于杨鹏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镇江监管分局关于杨鹏
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07
•【字号】镇银保监复〔2020〕241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镇江监管分局关于杨鹏任职资
格的批复
镇银保监复〔2020〕241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0年11月24日,我分局收到你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关于杨鹏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平保产苏分发〔2020〕263号)的申请。

经审查,批复如下:
杨鹏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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