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改后对劳务派遣的影响
基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背景下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研究——以国家部属特大型事业单位为例

3 - 问题 和 风 险进 行 分 析 , 并 提 出 了相 关 管 理 对 策 。
【 关键词】事业单位 劳务派遣
风险
长江航 道局是具 有行政管 理职能 的公益 眭特 大型事 业单 位, 主要从事长 江干线航 道规划 、 建设 、 管理 、 养护和航道 行政
遣用 工的数量和比例。要求用工单位严格控 制劳务派遣用工数 量, 不得超过 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
二、 当前 长 江 航道 局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管 理存 在 的 问题 及 风 险 1 、 存 在 的 问题
题 。 本 文 以 国 家部 属 特 大 型 事 业 单 位 为 例 , 在 对《 劳 动 合 同法
( 1 ) 人岗匹配度较低。从劳务派遣用工人 员学历结构 、 专业 分布来看 , 现有本科以上学 历人 员不足用工总数的 4 0 %, 专业分 布也五花八门 , 学 历层次低 、 专业 不对 口、 综 合素 质良莠不齐成 为人岗匹配度低下的重要内 因。从外 因来看 , 主 要是招聘程序 的不规范 , 存在整体 的招聘需求 预测 、 定 岗定 员分析 、 岗位类别 划分 、 岗位职责编制等环节缺失 或者走过场等问题 。各单位和 部门使 用劳务派遣用工时 , 匆匆招人 , 招来即 用 , 这样就 导致了
一
人 力资源配置 错位和 资源 浪费 , 出现岗位 适任度 低下 , 人 力资
源优化不充分等问题。
( 2 ) 用工形式不规 范。现有 社会化用工形式主要有 劳务派 遣、 劳 务外包和直签 合同三种 , 其 中劳务派 遣用工 占到用 工总 数的 6 8 %,部分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与直签合 同用工人 员同岗位
修改后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修改后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修改后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1. 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灵活就业形式,为满足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提供了便利。
然而,由于劳务派遣存在一些问题,如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劳动关系不稳定等,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们对现行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
2. 修改内容2.1 劳务派遣企业准入要求为了提高劳务派遣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我们对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要求做出了以下修改:录入登记:劳务派遣企业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注册信息、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等身份信息、企业章程等。
经验要求:劳务派遣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经验积累,要求企业至少拥有3年以上的劳务派遣服务经验。
资质认证:劳务派遣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认证,包括人力资源服务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2 劳务派遣合同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我们对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合同签订:劳务派遣企业与劳务派遣员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务派遣的具体内容、派遣期限、工资待遇等。
合同保障: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同时,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应当与本单位正式员工一致。
2.3 劳务派遣员工权益保护为更好地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我们对其权益保护做出如下修改: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员工应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权益。
培训教育:劳务派遣企业应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职业发展:劳务派遣员工应当享有公平的职业发展机会,包括晋升晋级、培训进修等。
3. 配套措施为确保修改后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得以顺利实施,我们同时提出以下配套措施:监管机构: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劳务派遣企业的运作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机制:建立完善的处罚机制,对于违法违规的劳务派遣企业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劳务派遣许可证等。
新版劳动合同法2023

新版劳动合同法2023摘要:一、新版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与意义二、新版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1.修改劳务派遣规定2.明确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3.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4.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5.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三、新版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影响1.对企业的规定2.对劳动者的规定四、新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展望正文:新版劳动合同法2023 是在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
它对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新版劳动合同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修改劳务派遣规定为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防止滥用劳务派遣制度,新版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等。
二、明确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新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进行,并支付经济补偿。
三、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新版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范。
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工作任务。
四、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新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进行了进一步的提高。
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五、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新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进行了强化。
如: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违法安排的加班。
8-1.312 新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新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
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劳务派遣公司的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下面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最新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
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动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第五十八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人才派遣协议。
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派遣单位应当将人才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人才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劳务派遣工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动合同法修改案对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规范(人大程延园)

业务外包的选择与用工:外包选择动因分析
• 节约成本压力 • 对专业支撑的需求 • 信息技术的专业化发展…… • 设定的外包机构角色: • 变革的推动者 • 合作伙伴 • 员工关系的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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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方式的趋势判断
• 1,直接用工得到规范化 • 2,劳务派遣用工在争议中选择 • 3,业务外包比例开始逐步上升 • 4、其他用工方式作为补充 • 5、代理服务作为灵活方式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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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业,将面临一场大变革
4、一般性规定
• 59: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 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 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 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 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 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 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 议。
区别
目标指 向、报 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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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承包业务及其风险分析
当前单位业务外包模式存在的问题
(1)“假外包真派遣” (2)因难以厘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
系界限带来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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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常见的业务外包
——保洁公司、物业公司、配餐公司……. 1,已经大量发生 2,特点鲜明,专业分工 3,核心:对事不对人 4,外包合同内容:没有人!
65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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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落实劳务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权利
•第63条 被派遣劳动 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 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 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 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 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确定。
浅议新劳动合同法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 务派 遣 , 又称 人才 租赁 , 是 指 劳动者 和劳 务派遣 单位签 订 单位 和个 人不 得经营 劳务 派遣 业 务。这 一修 改使 许多不 具备 经 劳动合 同, 劳 务派遣 单位 通过 与用 工单 位签订 劳务 派遣协 议 , 向 营 能力的劳 务派遣单位 遭到 淘汰 , 避 免 了一 些投机 分子设立 劳务
如对 劳务派遣 单位 的 门槛 设置过低 , 有些 劳务派遣 单位不 仅缺少 务 派遣单 位或者 用工单 位钻 《 劳动合 同法》 有 关劳务 派遣 的空子 。 资金 和专 业管理 人 员, 有 的甚 至 没有 固定 的经营场 所 , 劳 务派遣
虽然 , 理论 上 , 新 法第 6 3 条 的修 改切实 保障劳务 派遣工 同工
工 同酬 的 问题 上并有 没 得到真 正 的落 实 , 福 利待 遇差 距较 大 。 另 助性 或替代 性 的工作 岗位 上实施 , 但是 由于没有 对派遣 用工 的工
三、 严 格限制 了 劳务派 遣用 工 岗位 范 围, 中规定 了劳 务派遣 制度一 般在 临时性 、 辅 性” 做 了具 体的界 定
定 的就 业机会 , 满足 劳动者 的需 求 。如 果 能够 良性发展 , 劳务派 具体 实施 中能落 到实处 。
遣 制度 会带 来 “ 多赢 ” 的局 面 。但 是 , 劳务派遣 制度 一旦 陷入 混
二、 更加 具体 完善 了同工 同酬制 度 , 更 加明确 地提 出了用 工
乱, 就会 对劳动 者带 来 诸多负面 影响 。因此 , 在很 多现代 工业发 单位应按 照 同工 同酬原 则 , 对被 派遣 劳动者 与本单位 同类 岗位 的 达 国家 , 无论是 欧美 国家, 还是 日本 , 都对 劳务 派遣制度进 行 了规 劳动 者实行 相 同的劳 动报酬 分配
略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规制及影响

4 9
舒
胜 : 论《 略 劳动 合 同法》 劳务 派遣 规 制 及 影 响 时
断 升级 。 0 6年肯 德 基公 司与员 工徐 延格 经 济补 20 偿 金一 案就 是这 种 纠纷 的典 型 案例 , 在 社会 上 它
总第 5 6期
Su No.6 m 5
南京广播 电视 大学 学报
J u l f nigRa i T Unv  ̄t o ma o Naj do& V ie i n y
20 0 9年第 3期
No. 2 0 3. 0 9
略论《 劳动合 同法》 对劳务派遣规制及影响
舒 胜
( 锡 广 播 电视 大 学 , 苏 无锡 2 4 1 ) 无 江 10 1
情 况 下发 生劳 动争 议 的可 能性大 大 高 于传 统 的用 工 方式 , 而一旦 发 生劳 动争议 , 理难 度 极 大 。 处 劳务 派遣 俨然 已经 演变 成个 别企 业 逃 避法 律 责任 、 转嫁 经 济风 险 的手段 。 由此 引发 的纠 纷也 不
上 并不 具备 相 应 的实力 , 应对 风 险 的 能力 十 分有 限。 三是 以派 遣 之 名 行 中介 之 实 。 多 派遣 机 构 很 从 事 的是 中介 的事 ,赚 取 的却是 劳 务 派遣 的钱 , 【 收稿日期】090 —6 20— 3 1
有力 地 保 障 了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键 词 】 劳 务 派遣 规 制 影 响 关
【 中图 分 类 号 】 D 2 . 92 5
【 献标识码】 A 文
【 章 编 号 】 10 — 4 920 )3 0 4 - 4 文 0 9 15 (0 90 — 0 9 0
劳动法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动法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在现代社会中,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简单地说,就是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工作。
然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将全面探讨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以及这些规定对劳务派遣的影响。
一、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法律依据劳动法是我国用工关系的基本法规,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也在其中有所体现。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派遣单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循市场化的用工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需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相同或者类似的劳动条件和保障。
这些法律依据为劳务派遣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二、劳务派遣的法律限制尽管劳务派遣被允许和规定,但是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只能在用工单位需要增加一时性工作岗位或者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临时缺工时使用。
这意味着劳务派遣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常态化的用工形式。
其次,劳务派遣的期限也被规定为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劳务需求的期限,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只是暂时的解决方案。
此外,劳务派遣的用工人数不能超过用人单位劳动者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劳务派遣的权益保障为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劳动法对劳务派遣员工享有的权益进行了规定。
首先,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相同或者类似的劳动条件和保障。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员工应当获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以及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权益,包括续签劳动合同、与原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
四、劳务派遣的管理和监督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的行为,劳动法对于劳务派遣的管理和监督也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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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修改后新的《劳动 合同法》自2013年7 月1日起施行,对新 旧法如何衔接也做 了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新在哪里?
(一)提高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 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解读
修改后的《劳动合 同法》细化了对 “三性”的认定, 明确了劳务派遣的 性质为补充性用工 形式,并对劳务派 遣用工数量有比例 上的限定。
对比事项
五、关于违法经 营劳务派遣业务 的法律责任
旧法条款规定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以每人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的标准处以罚款,并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给被 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劳务派遣单位与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 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 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 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 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 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 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 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 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 合前款规定。
新法条款规定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解读
修改后增加了对劳务派 遣单位相应违法经营行 为的处罚,并提高了罚 款额度。
对比事项
劳动合同法修改对 劳务派遣的影响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保珺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修改了第57条、第63条、第66条、第92条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劳务派遣
六、关于违反 劳务派遣规定 的法律责任
旧法条款规定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以每人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的标准处以罚款,并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给被 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劳务派遣单位与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特别关注:第66条的修改
旧: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 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新: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派遣程序实行退回机制法定化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 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 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新在哪里?
(二)进一步明确了“同工同酬"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 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 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 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
(一)所谓的非“正式工”
(二)劳务关系
派遣工、返聘工、实 习生 和劳动关系: 主体的平等性 工具的来源 过程的独立性
(三)似乎模糊的关系
代理关系、 承包关系
使用了一个人,只有两种情 况下和他没有劳动关系:
一、其他单位派遣过来; 二、他是自己的老板,他 自己指挥自己干活。
劳务派遣单位的主体资格
新法条款规定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 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 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 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 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 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一、硬件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二百万元;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其他条件。
二、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如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且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公司的劳务派遣行政 许可,以及外省公司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的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 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辖区内除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范围以外的在省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 公司、在州(市)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公司的劳务派遣行 政许可,以及本省公司在州(市)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分 支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 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辖区内除省、州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派 遣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 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 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新在哪里?
(三)明确了“三性”原则,由指导变为强制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 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 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 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新法条款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 应的办公场所和实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 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
修改后的《劳 动合同法》提 高了劳务派遣 的门槛,注册 资本由不得少 于五十万元提 高到不得少于 人民币二百万 元,并增加硬 件设施及相应 管理制度的要 求。
对比事项 旧法条款规定
四、关于劳务 派遣岗位三性 的认定及用工 比例的限制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 性、辅助性或者替代 性的工作岗位上实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 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 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 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 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 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 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 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 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 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 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 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 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 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对比事项 旧法条款规定
二、关于办理 经营劳务派遣 业务行政许可 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 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设立,注册资本不得 少于五十万元。
新法条款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 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 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 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劳务派遣业务。
如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 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 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 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 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 议样本。
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
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 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 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见《实施 条例》第二十八条)
派遣合同形式双向标准化
一、派遣协议: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 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 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劳动合同:两年以上固定期限 ——如没有,将被认定为与用工单位有事实劳动关 系
解读
修改后修改后的 《劳动合同法》 从源头上加强了 对劳务派遣单位 的管理,劳务派 遣单位的准入制 度由备案制重回 行政审批制。 同工同酬是劳动 法领域非常重要 的一项原则,修 改后的《劳动合 同法》进一步细 化了对“同工同 酬”的保障力度。
三、关于被派 遣劳动者同工 同酬权利的保 障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 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同工同酬的权利。用 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 动者的,参照用工单 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 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
的要求为其选拔、派遣劳动者,由劳务派遣 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负责其 工资支付、办理社会保险等日常管理性事务, 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并向劳务派遣单 位支付服务费用。
《劳动合同法》新旧条款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