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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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干部的容错纠错措施

乡村干部的容错纠错措施

乡村干部的容错纠错措施
乡村干部的容错纠错措施是为了鼓励干部勇于担当、创新工作、积极发展乡村经济和改善农民生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容错纠错措施:
容错机制: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干部在工作中冒一定的风险,追求创新。

当干部在尝试新举措时出现错误或失败时,应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和时间,避免过分严厉的惩罚,从而保护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纠错机制:建立纠错机制,要求干部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避免长期积累或导致重大损失。

纠错机制应建立在完善的监督和反馈机制的基础上,通过评估、考核等方式帮助干部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从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

学习培训:为乡村干部提供持续的学习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能力。

通过培训,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帮助干部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工作中的规范和技巧,减少错误的发生和影响。

经验总结和分享:建立经验总结和分享的机制,鼓励干部分享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

通过定期组织干部会议或座谈会等形式,让干部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

这种分享和交流经验的平台可以有效减少错误的发生,并促进乡村干部的整体发展。

支持和指导:在乡村干部犯错误时,上级部门应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指导。

帮助干部分析问题原因,找出解决办法,并及时提供资源和支持,确保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从而鼓励干部勇于承担责任和改正错误。

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度范本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都是一种管理制度,旨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政府机关的责任感和执行力。

以下是这三种制度的范本:首问负责制范本:第一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首问负责制原则,确保公民和法人在需要办理事务时,能够第一时间得到解决。

第二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并完善首问负责制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明确各级工作人员的具体任务和权限。

第三条:政府机关接到公民和法人的咨询、投诉、建议等事项后,应及时核实并分析问题,明确负责人,并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公民和法人办理事务,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处理。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解决时,必须及时告知公民和法人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热线、网站等咨询投诉平台,确保公民和法人通过这些渠道可随时随地进行咨询投诉,并及时得到回应和解决。

第六条:政府机关应当定期进行工作督导和考核,评估首问负责制的贯彻情况,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奖惩。

限时办结制范本:第一条: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确保各项行政事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办结。

第二条:政府机关应当制定明确的办理时限,对不同事项和不同程序进行区分,并在事项发生时即告知公民和法人。

第三条:政府机关在接受行政事务后,应根据事务的复杂程度和办理程序制定合理的办理时限,并在办理过程中及时告知公民和法人办理进展情况。

第四条: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内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事务,并将办结情况及时告知公民和法人。

第五条:政府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时,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确保办理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完成工作任务,避免因时间紧迫而出现操作不当和质量问题。

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行事,对工作结果负责。

公务人员容错纠错的实施机制

公务人员容错纠错的实施机制

公务人员容错纠错的实施机制【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公务人员容错纠错的实施机制。

首先从背景介绍入手,阐述了公务人员容错纠错的必要性。

接着讨论了公务人员容错纠错的原则,包括公平、公开、及时等。

然后详细介绍了公务人员容错纠错的实施步骤,包括错误报告、错误定位、错误分析和错误整改等。

还探讨了公务人员容错纠错的监督机制,强调了监督的重要性。

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公务人员容错纠错在实际中的应用,为读者提供了具体参考。

在本文总结了公务人员容错纠错机制的意义,强调了其对于提高公务人员工作效率、优化政府服务和增强公共信任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务人员容错纠错的实施机制及其重要性。

【关键词】公务人员,容错纠错,实施机制,必要性,原则,步骤,监督机制,案例分析,意义。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公务人员容错纠错的实施机制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旨在强化公务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工作失误,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务人员的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失误和纰漏。

为了避免因一时疏忽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建立公务人员容错纠错的实施机制势在必行。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的政府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公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方式也在不断调整和创新。

在改革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些公务人员可能因为工作压力大、任务繁重等原因,容易出现工作失误或疏忽,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这就需要建立起一套公务人员容错纠错的实施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失误,确保公务人员的工作能够更加规范和高效。

2. 正文2.1 公务人员容错纠错的必要性公务人员容错纠错的必要性在于确保公务人员在工作中能够更加审慎和仔细,减少错误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公务人员在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失误和错误,但如果能够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就能够避免错误导致的不良后果,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公务人员容错纠错的必要性还在于促进工作环境的和谐与稳定。

华池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华池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华池县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充分调动和激发全县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予作负面评价,及时帮助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问责谁受理”的原则,确定容错纠错认定和落实主体,具体由有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或人事部门认定落实。

第五条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坚持挺纪在前,实事求是,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对该容的大胆容错,宽容失误,及时纠错,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第二章容错情形及程序第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或偏差,尚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社会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一)在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二)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决策部署精神的;(三)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四)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打架”,或工作中遇到的仅靠本地区、本部门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经书面请示或全面汇报获批准或未获得明确答复,为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导致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五)在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推动重大项目中,为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因大胆履职、积极作为、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六)在招商引资、争取项目工作中,为降低门槛、优化环境等,出现工作偏差,造成较小负面影响或损失的;(七)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八)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临机决断、积极担当作为,事后履行报告程序,出现一定失误或负面影响的;(九)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十)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可预知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十一)上级部门、相关领导的工作部署或工作程序违反政策、规定,经提出合理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十二)相关政策、规定、决定不符合本地实际,执行该项政策、规定、决定将造成不可挽回的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因而未予执行或合理变通执行的;(十三)对工作中存在和出现的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问题,主动发现、及时汇报、积极纠改的;(十四)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十五)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广大干部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开拓进取,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实施容错纠错,须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容错纠错事情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旨在鼓励改革立异、支持做事创业、及时防备纠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部门、事业部和各子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及全体党员干部。

非的容错纠错参考1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党委、纪委和各企业党委、纪委。

第二章事情原则第七条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支持实干、鼓励立异。

坚持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努力营造鼓励立异、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让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铺开手脚做事,鼓励各企业研究制定符合“三个区分隔来”要求、符合事情实际的立异思路和改革举措。

(二)把握政策、区别对待。

坚持“七看”标准,合理划定容错界限:一看初衷,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为公司整体利益及企业和职工合法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二看节点,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令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看方向,是符合中央、国资委和公司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挑选、搞变通;四看步伐,是履行步伐还是破坏规则,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步伐,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五看缘由,是无心过失还是有心之过,是遵守党纪和法律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2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有意、失职溺职、贪污腐败;六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七看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鲁应急办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单位:现将《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10月22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5号)和《中共山东省纪委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纪发〔2018〕15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和厅属各事业单位及其正处级以下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容错纠错建立在党章党纪、宪法法律的框架范围内。

容错是包容应急管理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发生的无意过失和探索性失误、错误,对这些失误、错误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消极应付、不担当、不作为等行为不在容错范围内。

纠错是纠正工作失误、错误以及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错误决定。

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应当遵循五条基本原则:(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二)坚持实事求是,容纠并举,宽严相济;(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关于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容错机制的建立:制定容错机制是保证干部能够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的基础。

机制建立过程中应明确容错的范围和标准,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容忍干部试错、失误,并规定容错的程序和规则。

2. 容错条件和权限的明确:明确容错的条件和权限,比如在推动重大项目、改革措施等方面,营造可以容纳风险和挑战的环境。

同时,明确领导干部的决策权限和责任,保证干部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自主权和担当责任的权力。

3. 容错纠错过程的规范:建立容错纠错的流程和规范,在干部出现失误或错误时,通过合理的程序进行纠错,避免盲目追责或过度惩罚,鼓励干部勇于担当错误带来的责任。

4. 容错纠错机制的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容错纠错机制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机制执行中的问题和不足。

同时,对于较为严重的失误或错误,进行跟踪和评估,以便及时调整和完善机制。

5. 容错纠错机制的宣传和培训:对干部进行容错纠错机制的宣传和培训,使干部了解机制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要点,提高干部容错意识和能力。

以上是关于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一些实施细则,通过建立
和完善这些细则,可以保证干部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容错空间,激发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西安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

西安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

西安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公务员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

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容错纠错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的实施主体和容错纠错的认定机关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六条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正确运用“三个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二章容错适用范围和程序第七条建立合理容错机制。

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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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充分调动和激发全县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予作负面评价,及时帮助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问责谁受理”的原则,确定容错纠错认定和落实主体,具体由有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或人事部门认定落实。

第五条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坚持挺纪在前,实事求是,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对该容的大胆容错,宽容失误,及时纠错,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第二章容错情形及程序
第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或偏差,尚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社会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
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决策部署精神的;
(三)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打架”,或工作中遇到的仅靠本地区、本部门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经书面请示或全面汇报获批准或未获得明确答复,为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导致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五)在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推动重大项目中,为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因大胆履职、积极作为、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六)在招商引资、争取项目工作中,为降低门槛、优化环境等,出现工作偏差,造成较小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七)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临机决断、积极担当作为,事后履行报告程序,出现一定失误或负面影响的;
(九)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十)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可预知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一)上级部门、相关领导的工作部署或工作程序违反政策、规定,经提出合理建议但未被采纳的;
(十二)相关政策、规定、决定不符合本地实际,执行该项政策、规定、决定将造成不可挽回的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因而未予执行或合理变通执行的;
(十三)对工作中存在和出现的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问题,主动发现、及时汇报、积极纠改的;
(十四)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五)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容错:
(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二)因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不打招呼盲目蛮干或故意规避制度规定造成工
作被动或结果违规的;
(四)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故意遮掩不报告、不认错、不纠错的;
(五)谋取私利、顶风违纪、失职渎职、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第八条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被问责追责的单位或个人,在启动问责追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向问责追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核查。

受理机关经初步审查后,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予以解释答复;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开展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报告。

(三)认定反馈。

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并抄送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予容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纠错情形及措施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
进行纠错:
(一)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违纪或违法的;
(二)可能存在违纪或违法事实,但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很小,且难以查证或依据相关规定查实后可以免予责任追究的;
(三)经认定为容错情形后需要进一步纠改错误的。

第十条对符合纠错情形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纠错改正:
(一)发出纠错通知。

受理机关在作出容错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二)实施谈话教育。

在发出纠错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机关负责人通过对纠错对象实施提醒、告诫约谈或诫勉谈话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批评和教育引导,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提高思想认识,推动问题整改。

(三)督促整改落实。

受理机关确定专人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按期整改到位。

如发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依然我行我素或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四章容错纠错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对经认定容错或予以纠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对确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三)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五)个人年终考核、评先选优、表彰奖励不受影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纪委监察委、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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