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应注意的问题文档
借款担保措施

借款担保措施引言在借贷行为中,为了保障借款人和借款机构的合法权益,常常需要采取一定的担保措施。
本文档将介绍借款担保措施的定义、分类以及常见的具体措施。
定义借款担保措施是指借款机构为了降低借贷风险,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或接受特定担保方式的一种手段。
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资产,如房产、车辆等;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如股权、收益权等。
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人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分类根据担保物的性质,借款担保措施可以分为有形担保和无形担保。
有形担保有形担保是指使用有形资产作为担保物的一种担保方式。
常见的有形担保包括:1.抵押担保:将借款人的房产、土地、车辆等有形资产抵押给借款机构作为担保。
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借款机构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来收回债务。
2.质押担保:借款人将自己的货币资金、股票、债券等有形财产质押给借款机构。
当借款人未能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时,借款机构有权处置质押物来回收债务。
3.保证人担保:借款机构要求第三方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承担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
保证人一般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偿债能力。
无形担保无形担保是指使用无形资产作为担保物的一种担保方式。
常见的无形担保包括:1.股权质押:借款人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给借款机构作为担保。
一旦借款人违约,借款机构有权处置所质押的股权。
2.收益权质押:借款人将自己持有的特定收益权质押给借款机构作为担保。
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借款机构有权享受质押的收益权。
常见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借款担保措施可以灵活多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借款担保措施:1.联保:多个借款人共同为某一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其他借款人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2.信用担保:借款机构要求合格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书,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提供担保。
3.自然人担保:借款机构要求借款人的亲友或关联人作为自然人担保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授信额度限制:借款机构设定特定的授信额度,借款人只能在该额度范围内进行借款,以控制借贷风险。
签订担保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签订担保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给别人担保借款之类的时候,那我们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签订担保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一、签订担保合同要注意什么1、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
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2、不要人情担保。
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3、不要贿赂担保。
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
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 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
”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二、担保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
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1、保证合同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银行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的风险管理

银行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在银行担保业务中,风险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银行作为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服务时需要仔细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来管理这些风险。
以下是银行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风险和相关的风险管理措施。
1. 不良债务风险:银行在提供担保服务时,承担可能出现的不良债务风险。
为了管理这一风险,银行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包括评估其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等。
此外,银行还可以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性质和价值来减轻不良债务风险。
2. 法律风险:担保业务受到法律规定的制约,如果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因此,银行在提供担保服务前,需要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银行还需要与律师合作,以确保担保文件的合规性。
3. 市场风险:随着市场的波动,银行可能面临到市场风险。
担保业务中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担保物价值的下降和利率上升等。
银行可以通过对担保物的定期评估和监控来管理市场风险,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比如调整担保物的价值或规模。
4. 操作风险:银行担保业务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复杂的操作流程,操作风险是非常常见的。
为了管理这一风险,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并遵守操作流程。
此外,银行还可以使用强大的信息系统和技术来提高操作效率和减少操作风险。
总之,在银行担保业务中,风险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银行需要对不良债务、法律、市场和操作等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以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只有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银行才能够在担保业务中获得可持续的发展。
在银行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方面还有许多其他重要的考虑因素和措施。
5. 信息不对称风险:在担保业务中,借款人和银行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借款人更了解自身的经营情况和风险,而银行则需要通过评估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来获取信息。
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银行评估不准确,从而带来潜在的风险。
担保协议三方

担保协议三方一、背景担保是一种常见的金融行为,旨在为借款人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使借款更可靠。
为了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担保协议通常会由三方参与:借款人、担保人和债权人。
本文档旨在明确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各方的责任义务。
二、协议内容根据借款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借款协议,担保人同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在该协议中承担特定的责任和义务。
2.1 担保范围担保人同意为借款人在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等。
2.2 担保方式担保人同意以_____________作为担保方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该担保方式由借款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可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担保、质押、抵押等。
2.3 担保人责任和义务•担保人保证其提供的担保真实、有效,并具备合法的担保能力;•担保人同意在借款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有关费用、损失、利息等;•担保人同意债权人在借款人违约时,有权直接向担保人追偿,并无需事先通知或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在相关债务还清后,有权要求债权人释放所提供的担保。
2.4 债权人权利和义务•债权人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履行债务,按照借款协议约定获得借款;•债权人同意在借款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有权向担保人追偿;•债权人同意保护担保人的权益,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债权人同意在相关债务还清后,释放担保。
2.5 借款人责任和义务•借款人同意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并按时偿还本金、利息等借款款项;•借款人同意在发生违约情况时,及时通知担保人和债权人,并尽最大努力消除违约影响;•借款人同意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表示感谢,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担保费用。
三、违约处理3.1 违约定义•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借款款项;•借款人违反借款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违约责任•借款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担保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并有权要求担保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保证合同中有哪些风险

保证合同中有哪些风险保证合同是保证⼈与债权⼈两者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保证合同中应当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违约⾦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等内容。
下⾯就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保证合同中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保证合同中的风险有哪些⽬前,在我国保证担保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是不注意审查保证⼈的主体资格,致使有些不能担保或者没有条件担保的单位和个⼈进⾏了担保,保证合同⽆效。
⼆是保证担保的程序不健全。
在实际担保中,⼀些企业在担保时只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没有另⾏签订保证合同,从⽽使保证⽅式不明确,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不明确等⼀系列问题,造成保证⼈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范围扩⼤以及保证期限延长等不利后果,加⼤了保证⼈的风险。
三是缺乏风险意识。
不少企业在债权得到担保后,以为万事⽆忧,忽视对保证⼈的动态进⾏调查,因⽽有些担保企业采取合并、分⽴等变更企业组织形式或者隐匿、转移抵押物甚⾄申请破产,从⽽出现了不具备代为清偿能⼒的“空壳”企业进⾏担保,致使债权⽆法实现。
四是盲⽬提供担保。
有些企业在为第三⼈提供保证担保时,对第三⼈不作偿债能⼒分析,仅凭个⼈之间的信任关系盲⽬提供担保,给企业造成重⼤损失。
⼆、如何对保证合同进⾏风险防范1、注意审查保证⼈的主体资格根据《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担保⼈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的法⼈、其他组织或个⼈。
不具备上述能⼒的不能成为担保⼈。
我国法律对担保⼈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担保⼈;企业法⼈分⽀机构、职能部门等也不能成为担保⼈。
但有法⼈书⾯授权的企业法⼈分⽀机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需要说明的是,有资格作为担保⼈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主体仅限于两类,即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融机构(外资⾦融机构除外)和具有代为清偿能⼒的⾮⾦融企业法⼈,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2、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降低信⽤风险企业担保具有⼀定的风险,这从客观上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时要通过对被担保企业的信⽤品质进⾏评估审查其信誉程度,从⽽了解被担保企业履⾏偿债义务的可能性。
购销合同第三方做担保「精选3篇」

购销合同第三方做担保「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甲方:********(供货方)乙方:********(需货方)丙方:********(担保方)丙方依据甲方与乙方在*****年**月**日签订的金额为*******的购销合同向甲方供应担保,担保合同从属于购销合同,担保金额可累计,最终担保金额以财务结算金额为准。
一、担保责任:********1、丙方担保乙方完全适当履行本合同从属的购销合同,否则由丙方担当连带担保责任。
2、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失效为止。
二、违约责任:********1、乙方没有按商定的期限支付货款,甲方可要求丙方履行担保责任,同时丙方按甲方要求追回货款,当丙方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作相应追偿。
购销合同第三方做担保「第二篇」购销合同第三方担保合同摘要:本合同由甲方(购买方)和乙方(销售方)共同签订,为确保双方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特约请第三方(担保方)作为本合同的担保人。
担保方同意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合同正文:第一条合同目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及权益,达成本购销合同。
第二条商品信息乙方同意向甲方销售以下商品(具体商品明细详见附件一),并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交付。
第三条价格和付款方式3.1 乙方同意将商品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给甲方,买卖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明确约定商品价格。
3.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指定时间内以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商品款项。
第四条交货方式和时间4.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向甲方交付商品。
4.2 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商品质量和保证5.1 乙方保证所出售的商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并能满足甲方的合理使用需求。
5.2 如甲方发现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可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乙方予以更换、维修或退款。
工程合同担保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程合同担保是工程建设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风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合同担保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 担保额度不合理在实际操作中,担保额度往往过高,导致承包商承担较大的风险。
一方面,过高的担保额度使得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就需要缴纳大量的担保费用,增加了其经营成本;另一方面,过高的担保额度也使得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因为一些小的失误而面临巨大的赔偿责任。
2. 担保方式过于单一目前,工程合同担保主要采用保证金担保、信用担保等方式,而忽视了其他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等。
这使得担保方式过于单一,无法满足不同工程、不同承包商的需求。
3. 担保期限不合理在实际操作中,担保期限往往过长,导致承包商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还需要长时间承担担保责任。
一方面,过长的担保期限使得承包商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法及时解除担保责任,影响了其资金的流转;另一方面,过长的担保期限也使得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因为一些不可抗力因素而遭受损失。
二、对策1. 合理确定担保额度担保额度的确定应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工程规模、风险因素、承包商的信誉等因素。
一方面,要确保担保额度足够覆盖工程的风险,避免因为担保额度过低而导致的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要合理控制担保额度,避免因为担保额度过高而增加承包商的负担。
2. 多样化担保方式在工程合同担保中,应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除了采用保证金担保、信用担保等方式外,还可以考虑采用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这样既可以满足不同工程、不同承包商的需求,也可以降低承包商的担保成本。
3. 合理确定担保期限担保期限的确定应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工程的风险、承包商的信誉等因素。
一方面,要确保担保期限足够覆盖工程的风险,避免因为担保期限过短而导致的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要合理控制担保期限,避免因为担保期限过长而增加承包商的负担。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精品文档9页

中国XX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担保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促进经营业务发展,保证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主要包括:(一)担保单位出于经营管理需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承担被担保单位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二)担保单位在银行办理融资、授信或保函业务时,以抵押、质押方式向银行出具的反担保。
本办法所称“担保单位”,是指集团内为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担保单位”,是指需要担保单位为其融资等业务提供担保的企业,是担保业务中相对于担保受益人的债务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内各担保单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担保政策及对全资子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批,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为集团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能: 1、对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全资子公司及集团公司总部担保业务的审核和报批;2、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业务的备案;3、对集团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4、集团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五条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及执行部门不相容岗位应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严禁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各担保单位财务部门为本单位担保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担保业务的审核、报批或备案,担保合同与档案管理,担保信息的披露,监督检查。
担保单位内的分公司、经营机构、项目部或其他授权部门为本单位担保业务执行部门。
担保业务执行部门负责对被担保单位或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向本单位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所提供审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担保合同生效后负责执行担保合同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担保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担保评审、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担保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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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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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
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
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在经济生活中,人们在签订合同或者借款给他人时,为保证债权顺利实现,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而人的担保是比较常见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
根据《担保法》第六条之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实践中,老百姓限于法律知识的有限,对保证没能很好理解,以至于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甚至造成没有必要损失。
那么,保证担保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一,应该注意保证人的条件,即保证人的资格。
通俗的说法,即什么人可以作为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一个基本的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需要指出的是,《担保法》关于保证人的基本要求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不能以保证人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认定保证合同无效。
特别提醒的是,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但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二,对保证方式的约定。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另外,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故此,在保证合同中,如果你是保证人,建议明确保证方式。
第三,对保证期间的约定。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保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
的依据,因而保证合同应明确规定。
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另外,特别提醒的是,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不同的。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而诉讼时效可以因特定事由发生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四,对保证担保的范围的约定。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对已经依法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约定而加以除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现象。
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证责任的免除事由主要有: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
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连带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人责任。
7、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之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8、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之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
9、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