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必备刑法笔记
9刑法之刑罚概述(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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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刑罚概说第一节刑罚的概念一、刑罚及其特点我国的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同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据此,对刑罚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一)刑罚的属性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苦,是刑罚的惩罚性质,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我国一贯遵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不采取那些残酷、野蛮的刑罚方法来摧残、折磨犯罪人。
但是,刑罚作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与对犯罪人的谴责的一种最严厉的形式,当然地对犯罪人具有身体的、精神的、财产的剥夺性痛苦,相对于其他强制措施而言,是最强烈的痛苦。
在社会主义国家,将刑罚当作摧残人、折磨人的报复手段,固然是错误的,但如果超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以及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所能允许的限度,把刑罚视为仁慈的东西,甚至把服刑人的生活待遇提高到超过劳动群众的一般水平而令人向往的地步,这也是背离刑罚的基本属性,不能为国家和人民所容忍的。
(二)刑罚的社会政治内容什么样的国家为着什么人的利益而适用刑罚,是刑罚最为重要的社会政治内容。
在我国,刑罚是掌握在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手中、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工具。
(三)刑罚的法律特征刑罚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不仅如此,刑罚还只能由国家的审判机关,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适用。
这不仅表明刑罚适用的对象与其他责任形式适用的对象有着严格区别,也表明它的适用根据与程序不同于其他责任形式。
(四)刑罚的目的性剥夺犯罪人享有的某些权益而使之感受到一定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却不是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
刑罚既具有惩罚的一面,也具有教育改造的一面,但二者都是达到刑罚目的的手段。
司考复习刑法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

司考复习刑法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司考复习刑法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刑法总论1)。
踏实做好每一个题目或者仔细体会每一份讲义、笔记,知晓考试考点所在,应该是最好的学习方法!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判断有关说法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时候,牢记:凡是违背法治原则的说法,一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限制国家刑罚权力,保障国民权力。
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贯穿刑法的立法。
罪刑法定原则约束立法者、司法者和执行者。
刑法渊源只能是刑法典。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习惯、习惯法、判例等,都不是刑法渊源。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是允许的。
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是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刑罚明确性的实现与刑法条文字数的多少无关,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与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是否准确或者科学无关,与司法解释是否合理无关。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现在各国的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明确规定了刑种和刑期,可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保证一般正义的实现;设定一定的法定刑幅度,可以适应不同案件的特殊性,保证个别正义的实现。
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
2.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是两高所作的法律解释。
学理解释是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所作的解释。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所以,立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属于刑法的渊源。
3.刑法解释的主观解释论(解释刑法追求立法原意或者立法本意,即探求立法者的主观立法本意)。
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探求刑法规范的客观意思,即探求刑法文本意思)4.(1)文理解释:按照刑法条文用语的解释。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全部内容讲义9

★★第九讲共同犯罪相关法条第25—29条★★⼀、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1.⼆⼈以上在同⼀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
例,甲教唆⼄去路边抢劫,⼄⼊户抢劫。
2.如果⼆⼈以上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为,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
共同犯罪的成⽴以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但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不需要必须绝对符合同⼀个犯罪构成,只要两个以上的⼈实施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就可以在重合的限度内成⽴共同犯罪。
重合性质的情况有四种:(1)法条竞合:如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与盗窃罪、抢夺罪。
盗窃罪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与盗窃罪犯和抢夺罪之间是⼦法条和母法条关系,就可以出现部分犯罪共同的情况。
(2)两罪侵犯的法益相同,严重犯罪包含了⾮严重犯罪的内容时:故意杀⼈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与⾮法拘禁罪,强*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罪,抢劫罪和抢夺罪,抢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3)两种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种犯罪侵犯的法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当然在⾮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范围内成⽴共犯。
(4)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部分⼈实施了转化⾏为的,就转化前的犯罪成⽴共同犯罪。
如共同实施⾮法拘禁⾏为,其中⼀⼈故意杀害被害⼈,共同犯罪⼈在⾮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条件(⼀)⼆⼈以上如何理解“⼈”?1.包括单位、⾃然⼈以及单位与⾃然⼈。
(注意: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及其他责任⼈员,与该单位本⾝不成⽴共同犯罪。
但单位成员内部可以区分主从犯。
)2.必须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
(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利⽤没有刑事责任能⼒的⼈共同实施犯罪⾏为,被利⽤者不成⽴犯罪,利⽤者构成间接正犯)(⼆)共同故意1.相同的犯罪故意。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分论全部内容讲义3

★★第三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具体各罪概说(⼀)⽣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罪与⾮罪的界限(1)⽣产、销售⾦额五万元以上;(2)虽然没有销售五万元以上,但如果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产、销售假药罪1.本罪成⽴的标准:⾜以危害⼈体健康。
——危险犯(不⼀定取决于是否已经销售,只要⽣产假药后处于随时可能销售给使⽤者的状态,就应认为⾜以严重危害⼈体健康)2.注意:如果销售的假药并不⾜以危害⼈体健康,但如果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定⽣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1.本罪的性质:⾏为犯。
2.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本罪通常发⽣在⽣产经营过程中,⾏为⼈的⽬的是营利,对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四)⽣产、销售劣药罪1.本罪的性质:实害犯。
必须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成⽴犯罪。
(五)⽣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品罪1.性质:危险犯。
必须⾜以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患。
(六)⽣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1.注意,该罪原来是结果犯,刑法修正案四将其修改为危险犯。
即“⾜以危害⼈体健康”的,构成本罪。
(七)⽣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性质:结果犯。
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成⽴此罪。
★★⼆、其他问题1. ★关于定罪的标准(1)以造成危险状态为定罪标准的——危险犯:⽣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品罪(第143条)、⽣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第145条)。
(2)以造成⼈⾝或财产危害结果为定罪标准的——结果犯:⽣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罪(第147条),⽣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3)只要实施了⾏为即构成犯罪——⾏为犯:⽣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第144条)。
2009年司法测试讲义笔记解读《刑法分则》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9年司法测试讲义笔记解读《刑法分则》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章有三个罪规定了司法考试资料“本法另有规定的依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其他章节中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规定”的有:诈骗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1)诬告陷害罪:目的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必须向司法机关告发;但不要求使他人实际受到刑事追究;注意:此罪会和诽谤罪想像竞合;另外注意犯此罪如果导致他人被执行死刑的,会构成诬告陷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像竞合(2)强迫职工劳动罪:注意此罪是单位犯罪,但并不处罚单位,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3)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如果又造成事故要数罪并罚(4)侮辱、诽谤罪:侵犯名誉权,因此必须是公然进行,否则只能侵犯名誉感;注意:这里的公然并不一定要当众进行,而是有被他人知悉的可能性注意:这里的名誉不一定是真实名誉,因为刑法保护的是一个人的外部名誉,因此即使某个人确实不是好人,但是只要他在公众面前表现的像个好人,如果当众揭穿,也构成侵犯名誉(5)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犯,只要敢打就构罪,(注意和非法拘禁区别);虐待被监管人罪必须情节严重;注意:监管人员指使其他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的,打人的被监管人可以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共犯;另外注意这三个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问题;(6)侵犯通信自由罪:这里的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7)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注意此罪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8)报复陷害罪:注意此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破坏选举罪:只包含选举国家领导人和人大代表。
(1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此罪的暴力不能达到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暴力。
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也包括不结婚的自由。
致死从重的只能是过失。
(11)重婚罪: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此罪侵犯的国家的一夫一妻制度,因此即使两个事实婚也构成重婚罪(12)破坏军婚罪:军人自己破坏,其配偶如不是军人的不构成此罪;另外此罪只能第三者构成,军人的配偶自己不构成此罪。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分论全部内容讲义7

★★第七讲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客观★1.利⽤职务上的便利:利⽤本⼈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营、经⼿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2008年卷⼆18.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法占有本⼈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是使⽤铁棍将⾃⼰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现⾦3万元。
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
关于本案,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甲虽然是国家⼯作⼈员,但没有利⽤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B.甲虽然没有利⽤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占有的财物转移为⾃⼰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C.甲将⾃⼰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有,应成⽴贪污罪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解析:C。
2002年卷⼆9.李某系A市建设银⾏某储蓄所记账员。
2002年3⽉20⽇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末锁)。
当⽇下班后,李某趁所内⽆⼈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报纸包好后藏到⾃⼰办公桌下⾯的垃圾袋中,并⽤纸箱遮住垃圾袋。
次⽇上午案发,赃款被他⼈找出。
对此,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 (C) A.李某的⾏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为属于贪污未遂C.李某的⾏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为属于盗窃未遂解析:C。
★(⼆)主体:1.国家⼯作⼈员:刑法第93条,实际上包括两类⼈员:国家机关⼯作⼈员+以国家⼯作⼈员论的⼈员。
(1)国家机关⼯作⼈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
[1](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员2000年卷⼆22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
在任职责期间,某甲利⽤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法据为已有。
对某甲的⾏为应加何定罪?(D)A、侵占罪B、职务侵占罪C、盗窃罪D、贪污罪解析:D。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七)

第⼗九章侵犯财产罪(分则⾦矿,绝不会少于5分) ⼀、抢劫罪(年年考) 为了要劫取财物,当场实施了⾏为,⾏为未必指暴⼒,只须能使⼈就范,过失使⼈不反抗,不能认定是抢劫。
本罪有⼋种情形,要处加重法定刑,⽍徒⼊户去抢劫,公交⼯具上抢劫,抢劫了⾦融机构,数次抢或数额巨,抢劫致⼈重伤死,冒充军警去抢劫,⼿持真枪去抢劫,抢劫特定的物资。
转化抢劫在室外,不应认定为⼊户,所谓的公交⼯具,不含班车出租车,所谓的⾦融机构,应当包括运钞车,多次指三次以上,数额各地有不同,若是为灭⼝⾏凶,应当定故意杀⼈,杀⼈后起意取财,应当要数罪并罚,冒充军警⼈员⼲,包括两者相冒充,持枪抢劫的枪械,应当具有杀伤⼒,若是始终未亮枪,不认为持枪抢劫,抢劫军⽤的物资,不含枪弹爆炸物。
抢劫的是违禁品,应认定为抢劫罪,⽤违禁品去犯罪,应当要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违法得,⼀般认定是抢劫,抢劫赌输赌赢债,却不认为是抢劫,抢劫亲属的财产,应当视情况⽽定,个⼈使⽤⾮抢劫,唆使他⼈定抢劫,抢劫的是信⽤卡,按消费数额计算。
强迫他⼈骗亲友,形似绑架实抢劫,绑架当中⼜抢劫,应从⼀重罪处罚。
抢劫或强迫交易,看价值价格差距。
抢劫的既遂认定,致⼈轻伤或得财。
携带凶器去抢夺,应当定为抢劫罪,偶然携带了凶器,不应以抢劫论处。
转化型的抢劫罪,前置犯罪有三种,盗窃诈骗与抢夺,⽬的条件亦三种,窝赃抗捕或毁证,当场暴⼒或威胁。
聚众实施打砸抢,⾸要分⼦定抢劫。
抢劫⼀定会罚钱。
⼆、盗窃罪(年年考,很多年份不⽌⼀题) 以秘密⽅法窃取,对象是公私财物,所谓的⽅法秘密,仅对被害⼈秘密,罪犯主观是秘密,客观不是也算是,所谓的他⼈占有,是指为他⼈⽀配,他⼈保管的财物,就是⾃产也算偷,偷拿亲属的财物,⼀般不按犯罪论,对象未必有形物,⽆形财产也可偷,即使数额⾮较⼤,多次盗窃也判刑,两种情形可处决,⾦融机构与⽂物,盗窃既遂的标准,我国采取失控说。
盗窃信⽤卡使⽤,盗窃可骗税发票,邮政⼈员偷邮件,偷开车辆致丢失,都认为是盗窃罪。
2009年司法测试讲义笔记解读《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

2009年司法测试讲义笔记解读《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财产犯罪的预备知识:一、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包括:①所有权(如故意毁坏财物罪)②以及其他本权(指合法占有的权利,如担保物权、抵押权、租赁权等),③以及可以与本权相合理对抗的占有权、,以及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即非法占有状态)但当这种占有没有与所有权人或者本权者合理对抗的理由时,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二、财物的价值包括“主观价值、客观价值”。
财物包括违禁品(毒品、假币、枪支、侵权、淫秽物品;以情节论不以数额论,但可以参照当地交易的价格)和葬祭物(推定死者亲属占有)。
“物”包括有形的物和无形的物(如盗窃水、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盗窃他人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还包括可以及时兑现的权利凭证。
――注意:盗窃借条后交给债务人让其赖账的,构成诈骗罪共犯例:★(1)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将财物委托给乙转交,但乙将该财物据为己有,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因为甲毕竟没有财物返还请求权,不能认定乙侵占了甲的财物。
(同样,行为人使妇女卖淫后,采用欺骗手段使妇女免收其嫖宿费的,不成立诈骗罪。
)★(2)甲为盗窃犯,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乙窝藏或者代为销售,但乙将该财物据为己有或者将销售后所得的现金据为己有。
可以由赃物犯罪吸收,没有必要另以侵占罪论处。
不能认为乙与原被害人之间具有委托关系。
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这种关系;也不能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原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因为原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整体己受到了甲的盗窃行为的侵害。
抢劫罪(第263条、267条第2款、269条、289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注意:抢劫的暴力必须足以压制一般人的反抗,此暴力不是必须针对财物的持有者,可以是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且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劫取财物,这里的胁迫必须有暴力的内容,这是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之一,关于其他方法,指迷倒麻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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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一、刑法的定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很多人并不注意刑法的定义这个内容,尤其是在应付考试的时候。
实际上深刻理解这一定义对后面的学习是有很大帮助的。
事实上,刑法学无非研究的就是什么是犯罪,犯罪的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种责任承担是如何实现的。
这正好构成了刑法学的体系。
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刑事责任和刑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犯了罪就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未必需要刑罚,实际上它是勾通犯罪很刑罚的桥梁。
二、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广义的刑法不仅仅包括刑法典也包括单行刑法。
狭义的刑法指的就是刑法典。
第二节刑法的属性和特征一、刑法的属性二、刑法的特征第三节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说打击犯罪,保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等等。
但是,我认为与保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同等重要的是对罪犯的最大限度的保护,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从而进一步保护公民的权利。
我觉得这是我们过去不够重视的地方,所以出现象去年发生“夫妻看黄碟事件”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四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是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
特点:一)为刑法所特有,不能将适合其他法律也适合刑法的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二)该原则贯穿于刑法的始终二、我国刑法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简单地说来就是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
从另一方面看就是禁止类推,但是这种禁止不是绝对的,在有利于犯罪人而言,类推应该是允许的。
也就是说,如果刑法没有规定,不管行为人的行为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按犯罪论处。
这是法律的固有的缺陷,也是实现法治的必要牺牲。
当然,我们可以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罪刑法定原则包含3个方面:1、实定化;2、法定化;3、明确化。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包括:1、定罪平等;2、量刑平等;3、行刑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五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刑法适用的前提,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法律解释法,因此对于法律的解释是相当不规范的。
尤其是在刑法方面,一些解释从某种程度上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
立法法里只规定了有权机关解释法律的权限,但是具体操作没有规定。
一)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二)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第六节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主,就是只要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我国都有权管辖。
这里的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范围内都应该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具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这种人一般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所谓的中国领域,除了领陆、领空、领海外,我国驻外使馆,航空器、船舶也算是我国领域。
还要注意的台湾香港澳门不适用刑法典,但是如果有特定的情况发生,则同样适用;其次是一些民族自治区可能会有一定的变通。
二、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
属人原则就是指只要是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同样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如果这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除外。
保护原则是说外国人在我国外对我我国的国家利益或者是我国公民的利益造成了侵害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这是有条件的,1这一犯罪行为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2这一犯罪行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3犯罪地也将其列为犯罪行为应当受处罚。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实际上就是有利于罪犯的原则。
第二章犯罪的概念一、犯罪: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概念的定义采取的危害性的这一特征,实质上这和犯罪为刑法禁止的行为是有冲突的。
当然这种冲突可以通过刑法分则来解决。
总之犯罪的概念是学习刑法的关键,只有深刻理解了它,才能理解刑法的其他内容。
而尤其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
这是界定罪与非罪的根本区别。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当然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是刑法所禁止的。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到刑罚惩罚性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的一般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指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只有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才可能构成犯罪,犯罪构成实际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它是罪刑法定思想的产物。
同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管方面三、犯罪构成的分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的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下,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
二)标准的犯罪构成: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指在标准犯罪构成的基础之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在标准犯罪构成个别方面的特别规定而形成的犯罪构成。
三)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并非单一的犯罪构成。
四)叙述的犯罪构成、空白的犯罪构成第二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二、犯罪客体的分类一)一般客体二)同类客体三)直接客体:就是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客体,比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就是公民的生命权。
它又可分为1、简单客体;就是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客体;2、复杂客体,就是犯罪行为侵犯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客体。
在刑法典里,复杂客体占了多数。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区别:用个简单简单的例子说明,某人盗窃汽车,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则是汽车。
一)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
二)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为刑法所禁止的。
比如故意杀人罪,杀人这一行为和经过就是犯罪客观方面。
二、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种行为一定要是能够表现犯罪人心理态度的,要么是过失要么是故意。
一)特征:1、必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二)不作为: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
最为典型的就是虐待罪,还有一些失职罪等。
这不作为犯罪又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就是刑法里规定只能又不作为才能构成犯罪的犯罪;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作为手段来达到故意犯罪的犯罪。
三)不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包括: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B、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C、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比如说,铁路扳道工在火车进站没有履行义务,造成了火车出轨,人员伤亡事故。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要注意两点,第一就是要符合一定的年龄,也就是刑事责任年龄;第二就是要符合一定的精神状况。
只有两点都符合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当然对于一些特殊主体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如果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比如说,一个15岁的孩子偷了一千块钱,他是不是犯罪主体了?当然不是。
犯罪构成虽然是认定犯罪的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也就不是犯罪主体了。
精神病者在犯病时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间歇精神病者如果在清醒时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我国规定年满16周岁的公民就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而对于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强奸等八种罪行年满14周岁的公民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五节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一)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二)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清馨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一)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里态度第四章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一、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形态。
二、犯罪既随:犯罪行为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
(注解:分为1、结果犯;2、危险犯;3、行为犯)三、犯罪预备: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特征: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3、犯罪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注解: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一)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指行为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注释:着重理解)(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重,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