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关于建立成都市对台招商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关于建立成都市对台招商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4•【字号】成办发[2004]84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台湾事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关于建立成都市对台招商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4]8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台工作,落实市政府在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建立对台招商工作协调机制”工作要求,市台办起草了《关于建立成都市对台招商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建立成都市对台招商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和全市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投资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对台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台资企业发展势头良好。
特别是2003年台湾区电机电子工业同业公会对大陆54个城市的投资环境和风险调查评估,成都被台商评选为“极力推荐投资城市”,排名第8位,这一评估结果在岛内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近来,台湾大企业到成都投资考察寻找投资机会的日益增多,在蓉大企业增资的也越来越多。
为认真落实葛红林市长在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建立对台招商工作协调机制”的工作要求,吸引更多的台湾知名大企业来我市投资,实现“三最”目标,促进蓉台经济交流合作,现提出建立成都市对台招商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如下:一、建立我市对台招商引资协调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对台招商引资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更是一项具有特殊意义的政治工作,是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有效手段之一。
台资大项目的投资者均为台湾的大企业,影响大,投资金额大,涉及国家产业投资政策、法规、审批、土地、规划、配套条件、原料供应等重大问题,需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解决。
协调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避免招商引资中的无序竞争,树立政府的诚信形象,有利于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突出比较优势,增强我市在西部城市中的竞争力。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27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制度)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和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遵循原则)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与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二)按照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利益;(三)按照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四)按照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考核。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年度责任书内容)市国资委应当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四)奖惩办法;(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六)其他事项。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成府发[20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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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成府发〔2013〕1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健全长效机制,现就加强“三公”经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规模,强化“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从严从紧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总规模,增强预算约束,强化“三公”经费分项管理,确保“三公”经费年度预算总规模较上年只减不增。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实行零增长和负增长。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上年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数,科学合理编制年初预算。
(二)公务车辆购置经费。
财政拨款安排公务车辆购置经费实行“单位零基预算、财政总额控制”的办法。
根据车辆编制管理和配备标准规定,从严控制公务车辆配备更新,严格按批准的配备更新计划,编制公务车辆购置经费预算。
(三)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
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实行“双控”管理。
单位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总额按不超过上年度总规模控制(有新增车辆的,参考限额标准等适当调整);单位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车均经费,严格按统一规定的限额标准控制。
(四)公务接待经费。
公务接待经费按只减不增的原则编制预算,进一步压缩公务接待经费总规模。
二、严格执行,规范“三公”经费支出管理(一)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制度。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8•【字号】成办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5]1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管理(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和职工安置等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成委发〔2003〕5号)文件执行。
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资产处置及职工安置等按《关于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辅分离的实施意见》(成经〔2003〕37号)文件执行。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0•【字号】川府发[2002]20号•【施行日期】200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2]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以产权多元化为突破口的改革进展顺利,对促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国有企业改革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范操作,形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为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政策措施,政府各部门也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国有企业在改革中要认真执行。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资本变动的审批权限。
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1.母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地方管理企业报请市、州以上(含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2.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公司审批;涉及集团外部的,由母公司报财政部门审批。
3.子公司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由母公司审批。
4.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设置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处置程序。
1.企业改制应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和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搞活企业。
改制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增加企业改制的透明度。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价、拍卖等多种形式进行。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委托所出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意见:(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三)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四)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五)市属国有企业拥有的停车位、物业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可以不适用本意见,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进场挂牌、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并制定产业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其授权的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其中,代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委托的所出资企业审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在蓉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在蓉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成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在蓉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7〕11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在蓉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3日关于推进在蓉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及以下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职能分离移交给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86号)精神,结合我市分离移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严格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规定,稳步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规范标准,有序实施。
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成办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6日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成委发〔2018〕10号)精神,加快创业投资企业和创投资本的聚集,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业投资高地,结合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吸引创业投资企业落户以公司制形式在蓉新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在蓉新设立、运营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其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须注册在成都市)管理资产规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0万元。
奖励资金由市、区(市)县按35:65比例承担。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二、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改善办公条件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对入驻高品质科创空间的创业投资企业,3年内每年给予不低于50%的场地租金减免,最高减免金额500万元。
补贴减免资金由市、区(市)县按35:65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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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5]1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1.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5]1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
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管理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和职工安置等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成委发〔2003〕5号)文件执行。
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资产处置及职工安置等按《关于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辅分离的实施意见》(成经〔2003〕37号)文件执行。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二)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并经省国资委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其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不得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决定
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核重大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事项并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