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广厦学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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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一、黑龙江省哈尔滨(25所):∙哈尔滨工业大学[985、211]∙哈尔滨工程大学[211]∙东北林业大学[211]∙东北农业大学[211]∙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哈尔滨学院∙哈尔滨金融学院∙哈尔滨体育学院∙黑龙江工程学院∙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黑龙江科技大学[13年升格]∙黑龙江工商学院[15年原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更名]∙哈尔滨剑桥学院[民办]∙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民办]∙黑龙江外国语学院[民办]∙黑龙江东方学院[民办]∙哈尔滨广厦学院[民办、2013年原哈理工广厦学院升格]∙哈尔滨石油学院[民办、2012年原东石油华瑞学院更名]∙黑龙江财经学院[民办、2013年原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更名]∙哈尔滨华德学院[民办、2011年原哈工大华德学院]大庆(3所)∙东北石油大学∙大庆师范学院∙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齐齐哈尔(3所)∙齐齐哈尔大学∙齐齐哈尔医学院∙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民办]牡丹江(2所)∙牡丹江师范学院∙牡丹江医学院其他地區:∙黑河学院∙佳木斯大学∙绥化学院∙黑龙江工业学院(原鸡西大学,13年升格)二、吉林省长春市(26所)∙吉林大学(985、211)∙东北师范大学(211)∙长春大学∙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吉林农业大学∙吉林财经大学∙长春理工大学∙长春工业大学∙长春中医药大学∙长春师范大学[13年学院改大学]∙长春建筑学院[11年原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更名]∙长春工程学院∙吉林工商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吉林艺术学院∙吉林警察学院∙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13年原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城建学院)∙长春光华学院[13年原长春大学光华学院]∙长春财经学院[14年原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长春科技学院[13年原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长春大学旅游学院∙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吉林动画学院[民办]∙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民办]∙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吉林市(8所)∙东北电力大学∙北华大学∙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吉林化工学院∙吉林医药学院∙北华大学师范分院∙吉林传播学院[民办]∙吉林工商管理专修学院[民办]∙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其他地區:∙延边大学(211)∙吉林师范大学(四平)∙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通化师范学院∙白城师范学院∙白城职业技术学院∙白城医学高专∙松原职业技术学院∙辽源职业技术学院∙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三、辽宁省沈陽[23个]∙东北大学(985、211)∙辽宁大学(211)∙中国医科大学∙沈阳药科大学∙沈阳农业大学∙沈阳工业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沈阳化工大学∙沈阳理工大学∙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沈阳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体育学院∙鲁迅美术学院∙沈阳音乐学院∙沈阳医学院∙沈阳工程学院∙辽宁中医药大学∙沈阳工学院[14年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与沈阳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合并改立]∙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民办、13年升格]∙沈阳城市学院∙辽宁何氏医学院[民办、13年原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更名]大連[15个]∙大连理工大学(985)∙大连海事大学(211)∙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大连医科大学∙大连交通大学∙大连大学∙大连海洋大学∙大连工业大学∙大连外国语大学∙大连科技学院∙大连东软信息学院∙大连艺术学院∙大连民族学院∙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民办]鞍山∙辽宁科技大学∙鞍山师范学院锦州∙辽宁工业大学∙渤海大学∙辽宁医学院其他地區:∙辽东学院[丹东]∙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阜新]∙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抚顺]∙辽宁科技学院[04年升格,本溪]∙营口理工学院[13年创立]∙辽宁经贸学院[兴城市、民办、原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学院]华北地区四、北京[65个]∙清华大学(985、211)∙北京大学(985、211)∙中国人民大学(985、211)∙北京师范大学(985、21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985、211)∙中国农业大学(985、211)∙中央民族大学(985、211)∙北京理工大学(985、211)∙中国政法大学(211)∙北京交通大学(211)∙北京科技大学(211)∙北京邮电大学(211)∙中央财经大学(211)∙中国石油大学(总部位于东营)∙中国矿业大学(总部位于徐州)∙中国地质大学(总部位于武汉)∙中国传媒大学(211)∙华北电力大学(211)∙北京化工大学(211)∙北京林业大学(21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北京中医药大学(211)∙北京外国语大学(211)∙北京工业大学(211)∙北京体育大学(211)∙中央音乐学院(211)∙外交学院(外交部直属)∙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直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部直属)∙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共青团中央直属)∙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央办公厅直属)∙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全国总工会直属)∙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院直属)∙北京服装学院∙北京建筑大学[2013年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更名]∙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北京印刷学院∙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联合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物资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中国戏曲学院∙中央戏剧学院∙北京舞蹈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国际关系学院∙首都医科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农学院∙北京石油化工学院∙首钢工学院∙首都体育学院∙北京民族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城市学院[民办]∙北京吉利学院[民办]∙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瑞酒店管理学院∙北京人文大学[野鸡大学]∙北京建设大学[民办非学历教育]∙北京东方大学[民办非学历教育]五、天津市[18个]∙南开大学[985]∙天津大学[985]∙天津医科大学[211]∙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商业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农学院∙天津城建大学[13年升格]∙天津美术学院∙天津音乐学院∙天津体育学院∙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军事交通学院∙武警后勤学院(原武警医学院)∙武警指挥学院六、河北省天津∙河北工业大学[211]保定[11个]∙华北电力大学(保定21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部]∙河北大学∙保定学院∙河北金融学院∙河北农业大学∙河北科技学院[民办、11年原保定科技职业学院升格]∙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河北农业大学现代科技学院∙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石家莊[18个]∙河北经贸大学∙河北医科大学∙河北师范大学∙石家庄铁道大学∙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科技大学∙河北体育学院∙石家庄学院∙河北美术学院[民办]∙河北传媒学院[民办]∙河北外国语学院[民办、12年原石家庄外语翻译职业学院升格]∙河北工程技术学院(民办,14年原石家庄城市职业学院升格)∙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廊坊:∙河北工业大学(211)∙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廊坊师范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部]∙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三河[5个]∙华北科技学院[国家安监局]∙防灾科技学院[国家地震局]∙燕京理工学院[民办、13年原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更名]∙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秦皇島府[5个]:∙燕山大学∙河北环境工程学院[16年原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拟更名]∙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211、985]唐山府[5个]∙华北理工大学[15年原河北联合大学更名]∙华北理工大学冀唐学院∙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唐山学院∙唐山师范学院邯郸:∙河北工程大学∙邯郸学院∙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张家口:∙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河北北方学院承德:∙承德医学院∙河北民族师范学院[11年原承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格]其他地区∙衡水学院∙邢台学院∙沧州师范学院∙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沧州、2016年原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升格]∙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黄骅]七、河南郑州[24个]∙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解放军防空兵指挥学院∙郑州大学[211]∙河南大学郑州分校∙河南农业大学∙河南工业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河南中医学院∙中原工学院∙郑州轻工业学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郑州师范学院∙河南工程学院∙河南牧业经济学院[2013年郑州牧业工程高专、河南商专合并]∙河南教育学院∙河南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公安部属、2013年铁道警官高专升格]∙郑州科技学院[民办]∙黄河科技学院[民办]∙郑州财经学院[民办、2014年原郑州经贸职业学院升格]∙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民办、2014年原郑州华信学院更名]∙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民办]∙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民办、巩义、原河南财大成功学院]洛阳[4个]∙解放军外国语学院∙河南科技大学∙洛阳师范学院∙洛阳理工学院∙河南林业职业学院∙洛阳科技职业学院∙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推拿职业学院新乡[7个]∙河南师范大学∙河南科技学院∙新乡医学院∙新乡学院∙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河南机电高专∙新乡职业技术学院∙长垣烹饪职业技术学院商丘:∙商丘师范学院∙商丘学院[民办]∙商丘工学院[民办]∙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商丘技师学院∙商丘广播电视大学∙永城职业学院安阳∙安阳师范学院∙安阳工学院∙安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南阳:∙南阳师范学院∙南阳理工学院∙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南阳职业学院平顶山:∙平顶山学院∙河南城建学院∙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信阳:∙解放军空军第一航空学院∙信阳师范学院∙信阳职业技术学院∙信阳农林学院开封:∙河南大学∙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开封大学∙开封教育学院[专科]∙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焦作:∙河南理工大学∙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黄河交通学院[民办、2013年原郑州交通职业学院]∙焦作大学∙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许昌:∙许昌学院∙许昌职业技术学院∙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周口:∙周口师范学院∙周口科技职业学院∙周口职业技术学院驻马店:∙黄淮学院∙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漯河:∙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漯河食品职业学院平顶山∙平顶山学院∙河南城建学院∙平顶山教育学院∙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八、山西省太原、榆次[19个]∙武警太原指挥学院∙山西大学∙山西医科大学∙太原理工大学(211)∙中北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太原科技大学∙山西中医学院∙太原工业学院∙太原师范学院∙晋中学院∙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山西工商学院[民办]∙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民办]其他地区∙山西师范大学[临汾]∙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山西农业大学[太谷]∙运城学院∙长治医学院∙长治学院∙吕梁学院北三市∙山西大同大学∙忻州师范学院九、内蒙古呼和浩特[9个]∙内蒙古大学[211]∙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医科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原内蒙古民族高专]∙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包头市[3个]∙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包头医学院∙包头职业技院∙包头轻工职业技院∙包头钢铁职业技院∙包头铁道职业技院∙包头医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科技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东蒙地區:∙内蒙古民族大学[通辽]∙呼伦贝尔学院∙赤峰学院∙通辽职业学院其他地区∙集宁师范学院[乌兰察布]∙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河套学院[巴彦淖尔]华东地区十、上海[39个]∙第二军医大学∙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武警政治部队∙复旦大学[985、211]∙同济大学[985、211]∙上海交通大学[985、211]∙华东师范大学[985、211]∙东华大学[211]∙华东理工大学[211]∙上海财经大学[211]∙上海外国语大学[211]∙上海大学[211]∙上海海关学院∙上海科技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上海体育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商学院∙上海警察学院∙上海健康医学院∙上海公安学院∙上海纽约大学∙上海杉达学院[民办]∙上海建桥学院[民办]∙上海兴伟学院[民办]∙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民办]∙上海外国语大学经济人文学院[民办]∙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民办]十一、江蘇省南京[39个]∙解放军理工大学[2110]∙南京陆军指挥学院[2110]∙海军指挥学院[2110]∙南京炮兵学院[2110]∙南京政治学院[2110]∙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1.南京大学[985、211]2.东南大学[985、211]3.南京师范大学[211]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11]5.南京理工大学[211]6.河海大学[211]7.南京农业大学[211]8.中国药科大学[211]9.南京邮电大学10.南京林业大学11.南京工业大学12.南京信息工程大学13.南京财经大学14.南京医科大学15.南京中医药大学16.南京审计大学[2015年学院改名]17.南京体育学院18.南京艺术学院19.南京工程学院20.南京晓庄学院21.三江学院22.江苏警官学院23.金陵科技学院24.南京人口管理学院25.南京森林警察学院26.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27.东南大学成贤学院28.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29.南京师范学院中北学院30.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31.南京艺术学院尚美学院32.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3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34.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35.南京工程学院康尼学院36.南京晓庄学院行知学院37.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38.江苏第二师范学院[2013年原江苏教育学院]39.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2015年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校升格]无锡∙江南大学∙无锡太湖学院∙江南大学无锡医学院∙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东南大学(无锡分校)∙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常州:∙常州大学∙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常州工学院∙江苏理工学院[2012年原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改名]苏州∙苏州大学[211]∙苏州科技大学[2016年学院改名]∙西交利物浦大学[民办]∙昆山杜克大学[民办、昆山]∙常熟理工学院∙苏州市职业大学(苏州学院筹)∙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南通∙南通大学∙南京理工学院[民办、2014年原紫琅职业技术学院升格]扬州∙扬州大学∙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扬州科技学院(筹)∙扬州工业职业技院∙江海职业技术学院镇江∙江苏大学∙江苏科技大学∙船艇学院∙中国药科大学镇江分校∙镇江高等专科学校∙江苏农林职业技院泰州∙泰州学院[2013年泰州师范高专升格]∙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泰州职业技院淮海地區:徐州:∙中国矿业大学[211]∙江蘇师范大学∙徐州医科大学[2016年学院改名]∙徐州工程学院∙解放军工程兵指挥学院∙解放军空军勤务学院∙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江苏师范学院科文学院∙徐州医科大学华方学院∙徐州开放大学连云港:∙淮海工学院∙江苏师范大学连云港校区∙淮海工学院东港学院∙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连云港高等师专∙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江苏城市职业学院连云港校区淮安:∙淮安大学[淮阴师范学院、淮阴工学院拟合并]∙南京林业大学南方学院∙江苏食品职业技院∙江苏财经职业技院∙淮安信息职业技院∙炎黄职业技术学院(涟水)盐城:∙盐城师范学院∙盐城工学院∙盐城师院黄海学院[2014年停止招生]∙盐城工学院博雅学院[2014年停止招生]∙盐城卫生职业技院∙盐城纺织职业技院∙明达职业技术学院(射阳)宿迁:∙宿迁学院∙宿迁职业技院∙宿泽达职业技院十二、浙江省杭州[19个]∙浙江大学∙中国美术学院∙中国计量大学[2016年学院改名]∙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农林大学[临安]∙浙江传媒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财经大学[2013年学院改名]∙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科技学院∙浙江警察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外国语学院∙浙江树仁学院∙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13年原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升格]∙杭州医学院[16年杭州医专升格]∙浙江音乐学院[2016年创立]宁波∙宁波大学∙宁波工程学院∙宁波诺丁汉大学[民办]∙浙江万里学院∙公安海警学院[属于公安部]∙宁波大红鹰学院[民办]温州∙温州大学∙温州医科大学∙温州肯恩大学绍兴∙绍兴文理学院∙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其他∙湖州师范学院∙嘉兴学院∙浙江师范大学[金华]∙衢州学院∙浙江海洋大学[2016年学院改名、舟山]∙台州学院∙丽水学院十三、安徽省合肥[22个]:∙中国科学技术大学[985、211]∙合肥工业大学[985、211]∙解放军陆军军官学院[2110]∙解放军电子工程学院[2110]∙武警合肥指挥学院∙安徽大学[211]∙安徽医科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安徽中医药大学∙安徽建筑大学[2013年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改名]∙巢湖学院∙合肥学院∙合肥师范学院∙安徽新华学院[民办]∙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三联学院[民办]∙安徽外国语学院∙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安徽大学江淮学院∙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城市建设学院∙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2013年创建]芜湖[5个]:∙安徽师范大学∙安徽工程大学∙皖南医学院∙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民办、原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马鞍山:∙安徽工业大学∙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皖中皖南其他地区∙安庆师范学院∙黄山学院∙池州学院∙铜陵学院∙皖西学院[六安]∙滁州学院合肥工业大学宣城分校淮泗地區蚌埠[5个]:∙解放军汽车管理学院∙海军蚌埠土官学校∙解放军装甲兵学院(原蚌埠坦克学院)∙安徽财经大学∙蚌埠医学院∙蚌埠学院∙安徽科技学院龙湖校区∙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淮南:∙安徽理工大学∙淮南师范学院阜阳:∙阜阳师范学院∙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淮北:∙淮北师范大学∙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亳州:亳州师范学院(筹)∙宿州:宿州学院∙鳳陽:安徽科技学院十四、江西省南昌[27个]∙南昌大学[211工程省属]∙南昌航空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农业大学∙华东交通大学∙江西中医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江西警察学院∙南昌工程学院∙江西理工大学(南昌校区)∙东华理工大学(南昌校区)∙南昌师范学院[原江西教育学院]∙江西科技学院[民办、2012年原江西蓝天学院改名]∙南昌理工学院[民办]∙南昌工学院[民办]∙江西服装学院[民办]∙江西应用科技学院[民办]∙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理工学院九江[1个]∙九江学院∙江西财经职业学院∙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九江职业大学∙江西枫林涉外经贸职业学院[民办]∙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共青城)上饶[1个]∙上饶师范学院∙上饶职业技院∙江西医学高专抚州[1个]∙东华理工大学∙抚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西中医药高专萍乡[1个]∙萍乡学院∙江西工业工程职院∙江西应用工程职院新余市[2个]:∙新余学院∙江西工程学院∙江西渝州科技职院∙赣西科技职院∙江西太阳能科技职院∙江西冶金职院宜春[1个]∙宜春学院∙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江西农业工程职院吉安[1个]:∙井冈山大学赣州[5个]:∙江西理工大学∙赣南师范学院∙赣南医学院∙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赣州师专[原赣南教育学院]∙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景德镇市[2个]:∙景德镇陶瓷大学[2016年改名]∙景德镇学院∙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院∙景德镇陶瓷学院科技艺术学院鹰潭:∙鹰潭职业技术学院∙江西师范高专十五、福建省福州[16个]:∙福州大学[211]∙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江夏学院∙福建工程学院∙福建警察学院∙闽江学院∙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民办]∙阳光学院[民办、2015年原福州大学阳光学院转制]厦门[6个]∙厦门大学[985、211]∙集美大学∙厦门理工学院∙厦门工学院[2015年原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转制]∙厦门南洋学院[民办]∙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泉州[6个]:∙华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闽南科技学院∙仰恩大学[民办]∙闽南理工学院[民办]∙泉州师范学院漳州∙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漳州师范学院其他地區:∙三明学院∙莆田学院∙武夷学院∙宁德师范学院∙龙岩学院华中华南地区十六、湖北省武漢[45个]∙海军工程大学∙空军预警学院∙军事经济学院∙国防信息学院∙湖北警官学院∙武汉军械士官学校∙武警武汉指挥学院∙第二炮兵指挥学院∙武汉大学[985、211]∙华中科技大学[985、211]∙武汉理工大学[211]∙中国地质大学(汉)[211]∙华中师范大学[21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11]∙华中农业大学[211]∙中南民族大学∙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湖北工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江汉大学∙武汉纺织大学∙武汉轻工大学[14年原武汉工业学院改名]∙武汉体育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武汉音乐学院∙武汉东湖学院∙汉口学院∙武汉工商学院[2014年原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改名]∙武昌理工学院∙武昌工学院[民办、2012年原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转制]∙武昌首义学院[民办、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转制]∙湖北商贸学院[2015年原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转制]。
教育部最新拟批准设置本科高等学校名单

4
辽宁理工职业学院
பைடு நூலகம்辽宁省
民办
5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民办
6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民办
7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公办
8
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
民办
9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
民办
附件:
拟批准设置本科高等学校名单
序号
设置事项
申报省份 办学性质
一、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本科学校(3所)
1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转设为浙大城市学院
浙江省
公办
2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转设为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3
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转设为新疆科技学院
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6所)
浙江省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
公办 公办
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

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简介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是经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独立学院,学生毕业后,国家承认学历,面向黑龙江省和其它部分省招生。
学院坐落在风景秀丽的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毗邻哈师大新校址。
校园分为教学区、教学辅助区、学生活动区和生活区。
校园占地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50公顷),现有校舍8.2万平方米,学院投资已经超过1.2 亿元,其中教学设备及辅助设施超过1千万元。
学院规划建筑面积将达到18万平方米,办学规模为8000人。
学院基础设施齐全,教学条件优越,雄伟挺拔的教学主楼,宽敞明亮。
有大小阶梯教室8个;科研实验中心配置了先进的电脑设备,同时还有多媒体电教中心、学科实验中心、语音室、图书馆、体育场等。
学生公寓整洁明亮,设施齐全,6 人一间的宿舍,每人配有独立的书桌、衣柜等生活设施。
每栋楼层备有学习活动室,每个宿舍配有磁卡电话,可供学生使用和学习;服务区内设有食堂、浴池、邮局、储蓄所和仓买中心等。
学院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全部住宿。
宿舍区内有专职人员昼夜值班,以保证学生的生活、学习和安全。
学院有一个懂业务、善管理、高效务实的领导班子,院长由原哈工大副校长、教授张真担任。
学院治学严谨、管理规范、创新务实,有一批学术造诣很深的教授担任学科带头人,有大批较高教学水平的骨干教师任教。
学院不仅注重学科基本理论的提高,更注重社会实践的培养,使学生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较高的综合素质,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获奖情况:哈尔滨第四届大学生雪雕比赛,我院艺术系学生的作品《中国气派》获金奖,《非典卫士》获银奖。
2003年全国英语能力考试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名列第一,比第二名高出21个百分点,部分同学还通过了四级考试。
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广厦学院变更举办者、修改章程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广厦学院变更举办者、修改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07.31•【文号】教发函[2014]161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广厦学院变更举办者、修改章程的批复(教发函[2014]16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哈尔滨广厦学院变更举办者的请示》(黑教法函〔2014〕136号)等相关材料收悉。
为协助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一中执字第107-3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同意哈尔滨广厦学院(以下简称广厦学院)举办者之一北京北科昊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北京华夏联合汽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二、同意广厦学院根据举办者变更情况,对学院章程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修改情况见附件。
三、请督促广厦学院举办者,加强团结协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举办者的职责,不断加大办学投入,完善办学条件,落实学院法人财产权,为广厦学院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发挥在相关产业上的独特优势,进一步促进广厦学院产教融合,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做贡献。
四、请加强对广厦学院的领导和指导,引导广厦学院准确定位,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办出特色提高水平附件:《哈尔滨广厦学院章程》的修改教育部2014年7月31日附件《哈尔滨广厦学院章程》的修改一、第一章第八条修改为“学院的举办者为北京华夏联合汽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夏网络)和北京中科俊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科俊泰),其中华夏网络持有学院80%的举办权,中科俊泰持有学院20%的举办权,学院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二、第七章第四十六条中“学院截至2011年11月30日,经黑龙江禹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审计,学院总资产3.91亿元,净资产3.36亿元,负债总额0.5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4.04%。
35所三本院校院校明确转公

35所三本院校院校明确转公蓦然回首,2020已在身后,过去的一天真的不太平凡,各行各界总有惊奇的现象突现,就连高考界的院校招生,也逐渐带来诸多的新奇之处,谁也没有想过,独立院校从傍着母校名声风起云涌,几树繁花,到目前慢慢独立分家过日子,不咸不淡,再到接二连三合并转设,在众多学子的议论纷飞中走向另一番境界,越来越引起报考界诸多老师的极热关注,很多2020级的考生在听说自我学校很快转设公办或者民办后,更多的是后悔和不安,后悔自己没有报考某某学校,转设公办,可能学费会减,不安自己的学校改名转设纯民办,以后没有某某大学外挂名头的日子,毕业出去工作更加艰难,一时间众说纷纭,百度贴吧,微博说说时起争端,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说来其实也很难,但就学校改名转设的最大影响而言,社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部分院校关于公办高职大学的转设,笔者试从各方信息总结一点,权当留作2021年高考考生学后放松的一点书外之音吧。
有关独立院校有关公办大学的转设,教育部的要求其要点就是看独立院校举办的核心是否有国办资金注入,比如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和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的核心举办方就是杭州市政府和宁波市政府,从高校发展的和社会的稳定来说,回归政府办学理所应当,目前体现在各地服务行业私有问题的政府回归正紧锣密鼓的展开,比如各地公交线路已经逐渐有个人向政府回收,各地私立民办中小学也渐渐重回政府怀抱,更过的大学独立学院回归公办应是大势所趋,一方面说,放利于民,加大政府投入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来优化城市高校布局,提升更多的中小城市的人才活力,实为双赢之举!下面就针对已发布转设计划的独立院校名单进行罗列,不足之处,欢迎你您来补充!谢谢!1、宿迁学院--民办转公办2、浙江大学城市学院3、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4、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 新疆科技学院(公办)5、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新疆政法学院(兵团公立)6、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新疆第二医科大学(公办)7、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西宁大学8、嘉兴学院(南湖学院)------------转设嘉兴市公办(名字待定)9、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公办)10、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温州理工学院(公办)11、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湖州学院(公办)12、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工业职业大学(公办)13、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合并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河北石油职业大学(公办)14、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山西工学院(公办)15、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无锡学院(公办)16、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合并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河北科技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公办)17、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赣南科技学院(赣州申报公办)17、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赣东学院(抚州申报公办)18、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南昌医学院(南昌申报公办)19、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湖南铁道职业学院-----株洲交通学院(株洲申报中公办)20、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公办)21、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合并济南铁道职业学院(现山东职业学院)转设山东职业技术大学(省厅计划公办)22、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珠海市属公办(计划审批中)21、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合并苏州职业大学------苏州城市学院(审批中苏州市属公办)22、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合并江苏农牧职业学院-----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大学(审批中公办)23、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合并江苏经贸职业学院---(审批中镇江公办本科)24、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合并沙洲工学院------昆山科技学院(审批中公办)25、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连云港医学院(审批中公办)26、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合并徐州幼儿师范----徐州师范学院(审批中公办)27、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合并秦皇岛职业----秦皇岛职业技术大学(审批中市属公办本科)28、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合并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石家庄工程技术大学(公办)29、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广西农林职业技术大学(省属公办)3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北海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省属公办)31、东南大学成贤学院------ 扬州理工学院(省属公办)32、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贵阳护理职业学院--------贵阳市属本科(申报公办)33、西北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合并兰州石化职业学院-----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申报省属公办)34、长江大学文理学院-----荆州市属本科(荆州市申报公办)35、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申报转设公办)与此同时,部分名牌大学的独立学院改建新校区或者并入分校停止招生,2021年的你啊,学习成绩不高,想上一个好一点的三本或者独立学院,更加难上加难,因为好一点的要么停招了,要么升为二本公立,分数线势必会上升不少,毕竟改为公办学费低了不少,当然,若你心存公办大学的二本梦,而自己分数又不高,你也要留心一些那部分计划转设改名目前教育部尚且没有批准的,因为,未来的你,也许学费没减少,但至少新校名会给你的工作带来不少便利,你说呢。
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其它形式经济资助;(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五)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等经济资助所设定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5.05•【文号】教发厅[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发厅[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民办高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就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民办高校为教育部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上述学校的校长(不包括副校长)变更,须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核准。
二、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经历。
三、校长变更核准须报送的材料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
学校申请校长变更核准的文件。
《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表》(以下简称《核准表》,表式附后)一式两份。
2.近两年学校年度检查的情况。
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拟任校长的身份证(正、反)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董事会(理事会)2/3以上人员同意变更校长决定的签名原件。
四、审批机关核准的时限及告知形式教育部在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后的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变更或不核准变更的决定,并在《核准表》上明确意见。
学校章程变更公示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我校现行章程进行部分变更。
现将变更内容予以公示,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示之日起7日内。
二、公示内容1. 变更前章程内容:(1)第一条:我校成立于xxxx年,是一所具有xx年办学历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2)第二条:学校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3)第三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 变更后章程内容:(1)第一条:我校成立于xxxx年,是一所具有xx年办学历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2)第二条:学校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第三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效益,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负责监督学校重大决策和财务管理。
三、变更理由1.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校需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2. 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效益,设立董事会,发挥董事会监督、决策和协调作用。
3. 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需进行修改。
四、监督方式1. 全校师生员工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书面意见:将意见反馈至学校办公室。
(2)电话咨询:拨打学校办公室电话(xxxx-xxxxxxx)。
2. 学校办公室将对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并及时向学校领导班子汇报。
特此公示。
【学校名称】【公示日期】【学校办公室联系方式】电话:(xxxx-xxxxxxx)邮箱:*************附件:学校章程变更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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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广厦学院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申请将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的函》(黑政函[2011]122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广厦学院,学校代码为13306;同时撤销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的建制。
哈尔滨广厦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哈尔滨广厦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75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哈尔滨商业大学与北京昊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哈尔滨商业大学与北京昊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作举办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请认真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黑龙江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哈尔滨广厦学院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哈尔滨广厦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哈尔滨广厦学院第三条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邮编150025。
第四条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学院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市场、服务社会,积极更新教育理念,努力构建现代教育平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形式: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逐步过渡到全部本科教育。
学制为本科四年,专科三年。
在开展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同时,发展成人继续教育和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
办学规模: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2015年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数量控制在7500人。
第七条学科门类:以经济学、管理学学科为主,文学、理学、工学协调发展的专业学科发展布局。
第八条学院的举办者为北京北科昊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中科俊泰投资有限公司。
学院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院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学院管理体制第十条学院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学院理事会由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5人。
理事长由举办者控股方代表担任;举办者代表出任理事的由举办者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理事的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期届满前,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理事会议。
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时,可请假但需书面表达其意愿。
第十二条理事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形成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理事(包括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书面表达意愿者)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学院理事会权利:(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决定其报酬;(二)根据院长的提名或意见,聘任和解聘院级其他领导,决定其报酬;(三)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四)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五)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六)决定教职工编制数额和工资标准;(七)审定学院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八)决定学院投资、融资等事宜;(九)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十)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一)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学院理事会义务:(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二)对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三)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四)向社会各界宣传学院,聘请与推荐专家和学者到学院讲课、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五)为学院的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帮助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基地;(六)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第十六条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二)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学院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知名专家担任学院院长。
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由院行政领导、院长助理等参加的院务委员会。
院长主持院务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执行理事会决议、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院长行使下列职责:(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六)学院理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
其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和举办者推荐人员中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如因擅离职守使学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督查学院财务管理;(二)对理事会成员和院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三)当理事会成员及其他院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有重要事由经两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理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第二十四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学院理事会报告工作;(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章党、团、工会组织第二十六条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
院党委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支持理事会和院务会依法办学,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立院党委与理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院院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
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二十七条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审议学院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做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教职员工第三十条学院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院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二条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院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员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学生第三十三条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四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励规定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