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设置标准

合集下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浙政办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1日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为加强牛羊定点屠宰管理,指导和规范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促进我省牛羊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域范围内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独立设置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和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增设的牛羊屠宰加工场所。

二、设置规划(一)制定规划。

各设区市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牛羊屠宰能力与当地及周边地区牛羊养殖规模、消费等相匹配的要求,制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实施规划。

实施规划应当包括屠宰厂(场)数量和区域布局、政策和监管措施、官方兽医配备等内容,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控制数量。

各设区市应严格控制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独立设置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和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增设的牛羊屠宰加工场所总数量不超过有规模畜禽养殖的县(市、区)数量。

其中,独立设置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原则上可按每100万常住人口设置1家进行规划,最多不超过4家,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导向。

屠宰管理制度范本

屠宰管理制度范本

屠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牲畜屠宰管理,保障肉品卫生和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牲畜屠宰、加工、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牲畜屠宰管理应遵循合法、卫生、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肉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牲畜屠宰管理体系,加强牲畜屠宰监管力量,确保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屠宰场所管理第五条牲畜屠宰场应设立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地方:(一)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不影响周边环境;(二)交通便利,便于牲畜运输;(三)具备必要的屠宰设备和技术人员;(四)具备动物防疫条件,不影响动物疫病防控;(五)符合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要求。

第六条屠宰场应按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分为待宰区、屠宰区、分割区、检验检疫区、肉品存放区等,并设置明显的功能分区标志。

第七条屠宰场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第八条屠宰场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修屠宰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屠宰过程管理第九条屠宰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屠宰操作,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条屠宰场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兽医检疫人员,对屠宰牲畜进行检疫,不符合检疫标准的牲畜不得屠宰。

第十一条屠宰场应建立健全肉品质量检验制度,对屠宰后的肉品进行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肉品不得出场销售。

第十二条屠宰场应建立健全追溯制度,记录屠宰、检验、销售等信息,确保肉品可追溯。

第四章屠宰废弃物处理第十三条屠宰场应对屠宰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区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屠宰场应加强对废弃物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屠宰场应定期对废弃物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处理措施符合环保要求。

屠宰场设置标准

屠宰场设置标准

【法规名称】屠宰场设置标准【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9-11-19【正文】屠宰场设置标准第 1 条本标准依据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标准用辞定义如下:一检查人员:指依畜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执行屠宰卫生检查之屠宰卫生检查兽医师及畜牧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之屠宰卫生检查助理。

二杂碎:指家畜、家禽屠体于摘取内脏、剥皮、去肢、去头尾等屠体修整作业时所产生之内脏、皮、肢、头、尾及零碎肉等产物。

第 3 条屠宰场之场区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场区内环境应随时保持清洁,并设有完善之排水系统。

空地应酌予铺设混凝土、柏油或绿化等,以减少灰尘产生。

二场区周界应有适当之围篱或围墙。

第 4 条屠宰场建筑除系留栏 (场) 及本标准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应采用易于维修及维持干净,并应使用能防止屠体及内脏直接或间接遭受污染之结构及材质。

二地面采用不透水、防滑、耐重压且易于清洗之材料,并有适当斜度及排水系统以利排水,无局部积水之虞。

屠体吊挂经过之处,应设有足够宽度之沟道 (槽) 以承接屠体所流滴之血水。

三应有完整畅通之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流入之设施。

四墙壁与支柱表面应为白色或浅色,离地面至少一公尺以内之部分应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之材料铺设,其表面应平滑无裂缝并经常保持清洁。

五屋顶或天花板应为白色或浅色、易清扫、可防止灰尘储积之构筑,且不得有长霉或成片剥落等情形发生,屠体或内脏暴露之正上方楼板或天花板不得有结露现象,应保持清洁、维修良好之状态。

六照明设备应分布均匀,除本标准另有规定者外,工作枱面之照明光度应保持二○○米烛光(lux)以上,一般作业场所之照明光度应在一○○米烛光以上。

七出入口、门窗及其他孔道应以坚固、易清洗、不透水之材料制作。

八通风及排气良好。

九应设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设施以防止病媒进入剥皮及烫毛后之作业区。

第 5 条屠宰场之一般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更衣室:应设于屠宰作业区附近适当之地点。

屠宰场建设标准

屠宰场建设标准

屠宰场建设标准
屠宰场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设计:屠宰场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规范和卫生标准,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采光和防火等设施,确保生产环境良好。

2. 设备设施:屠宰场应配备适用的屠宰设备和各类加工设施,如屠宰机械、冷藏设备、消毒设备等,以确保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和生产效率。

3. 卫生管理:屠宰场应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定期清洁消毒、病死动物处理、废水和废物处理等,以保证产品质量和环境卫生。

4. 水、电供应:屠宰场应具备稳定的水源和电力供应,以满足生产所需。

5. 安全防护:屠宰场应设置合适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如防滑地面、防护网、防护栏等,确保工作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6. 垃圾和废物处理:屠宰场应设立合适的垃圾和废物处理设施,如垃圾桶、废物箱等,确保及时清理和处理废弃物。

7. 环境保护:屠宰场应遵守环境保护法规,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废水、废气和废物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周边环境的健康。

8. 工作人员培训:屠宰场应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对食品卫生和安全的认识,确保操作规范和产品质量。

这些是屠宰场建设的一些基本标准,具体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来制定。

鸡鸭屠宰场规章制度

鸡鸭屠宰场规章制度

鸡鸭屠宰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鸡鸭屠宰场的管理,保障肉品卫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鸡鸭屠宰场。

第三条鸡鸭屠宰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规范操作、确保肉品质量。

第四条鸡鸭屠宰场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屠宰场设置与布局第五条鸡鸭屠宰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动物防疫规划和城乡规划,距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鸡鸭屠宰场应具备合理的屠宰工艺流程,划分为待宰区、屠宰区、分割加工区、冷藏仓储区等,各区域之间应设有明确的界限和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七条鸡鸭屠宰场应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毒、防疫、废弃物处理等设施设备。

第三章屠宰操作规程第八条鸡鸭屠宰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屠宰操作规程,确保鸡鸭屠宰过程符合动物防疫、食品安全要求。

第九条鸡鸭屠宰前应进行动物检疫,检疫合格的鸡鸭方可进行屠宰。

检疫不合格的鸡鸭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鸡鸭屠宰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屠宰速度,确保鸡鸭屠宰质量。

严禁虐待、侮辱动物,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处理动物。

第十一条鸡鸭屠宰后的分割、加工、包装等环节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确保产品卫生、新鲜。

第四章卫生与质量管理第十二条鸡鸭屠宰场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环境消毒,保持生产场所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鸡鸭屠宰场应加强员工健康管理,要求员工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鸡鸭屠宰场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记录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十五条鸡鸭屠宰场应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

牛羊屠宰场建设标准

牛羊屠宰场建设标准

牛羊屠宰场建设标准牛羊屠宰场建设标准一、生态环境保护1.牛羊屠宰场应建设在远离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牛羊屠宰场应采取有效的污水处理措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污水应进行预处理,去除有害物质,然后进行生化处理,最后进行消毒处理,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标准。

3.牛羊屠宰场应设置有效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

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进行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4.牛羊屠宰场应设置异味处理设施,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异味进行处理,确保异味不超标,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设施设备标准1.牛羊屠宰场应建设在平整、开阔的地面上,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渗的材料建造,并设置排水设施,确保场内无积水。

2.牛羊屠宰场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屠宰设备,包括屠宰台、输送设备、悬挂装置等。

设备的材质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易于清洗和消毒。

3.牛羊屠宰场应设置独立的检疫室和消毒室,对屠宰动物进行疫病检查和消毒处理。

检疫室和消毒室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防疫要求。

4.牛羊屠宰场应设置合理的通风设施,确保场内空气流通,减少异味和湿气的积聚。

同时,应设置空气过滤装置,确保排放的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5.牛羊屠宰场应设置给排水设施,包括饮用水、清洗用水和污水排放系统。

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清洗用水应足够清洁和卫生。

6.牛羊屠宰场应设置电力设施和应急照明设备,确保屠宰过程的正常进行和事故情况下的应急照明。

同时,应设置消防设施,确保场内的安全和消防应急处理能力。

屠宰场建设标准

屠宰场建设标准

屠宰场建设标准
屠宰场是畜禽屠宰的场所,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
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以下是屠宰场建设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屠宰场的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周围应无污染源。

场地应平整、排水良好,地势高于周围地区,便
于污水处理和消毒。

其次,屠宰场的建筑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建筑面积应根据日
屠宰数量确定,确保有足够的空间进行屠宰作业。

建筑材料应选用
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易于清洁和消毒。

同时,建筑内部应设置合
理的通风和照明设施,保障员工的工作环境。

屠宰场的设施设备也是关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

这些设备的
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保证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

此外,屠宰场的卫生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必须建立健全的卫
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定期进行卫生
检查和消毒工作,确保屠宰场的卫生状况符合要求。

最后,屠宰场的废弃物处理也是需要重视的环节。

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理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利用。

总之,屠宰场建设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只有确保屠宰场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才能保障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生猪屠宰场建设标准

生猪屠宰场建设标准

生猪屠宰场建设标准生猪屠宰场是生猪屠宰和肉类加工的重要基地,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生猪屠宰和肉类加工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确保生猪屠宰场的建设达到规范和标准,以下是生猪屠宰场建设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场地选址。

生猪屠宰场应选址于环境优良、交通便利的地方,远离居民区和环境敏感区。

场地应平整、排水良好,周围环境应符合卫生标准,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建筑布局。

生猪屠宰场的建筑布局应合理,包括生猪进厂区、屠宰区、肉品加工区、冷库、废弃物处理区等。

各区域之间应设置合适的通道和隔离设施,以确保生产流程的顺利进行和产品的卫生安全。

三、设施设备。

生猪屠宰场的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屠宰设备、杀菌设备、冷却设备、消毒设备等。

这些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和产品卫生安全。

四、卫生标准。

生猪屠宰场的卫生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卫生、设备卫生、员工卫生等。

生猪屠宰场的卫生标准不仅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也关系到员工的健康和环境的卫生。

五、安全管理。

生猪屠宰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应急预案等。

员工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六、环保要求。

生猪屠宰场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废水处理、废弃物处理、噪音控制等。

确保生产过程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与周边社区和自然环境和谐相处。

七、监管和检测。

生猪屠宰场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定期进行卫生抽检、产品质量检测等,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总之,生猪屠宰场的建设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才能确保生猪屠宰场的正常运转和产品的质量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重视生猪屠宰场的建设标准,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屠宰场设置标准第 1 条本标准依据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标准用辞定义如下:一检查人员:指依畜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执行屠宰卫生检查之屠宰卫生检查兽医师及畜牧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之屠宰卫生检查助理。

二杂碎:指家畜、家禽屠体于摘取内脏、剥皮、去肢、去头尾等屠体修整作业时所产生之内脏、皮、肢、头、尾及零碎肉等产物。

第 3 条屠宰场之场区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场区内环境应随时保持清洁,并设有完善之排水系统。

空地应酌予铺设混凝土、柏油或绿化等,以减少灰尘产生。

二场区周界应有适当之围篱或围墙。

第 4 条屠宰场建筑除系留栏 (场) 及本标准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应采用易于维修及维持干净,并应使用能防止屠体及内脏直接或间接遭受污染之结构及材质。

二地面采用不透水、防滑、耐重压且易于清洗之材料,并有适当斜度及排水系统以利排水,无局部积水之虞。

屠体吊挂经过之处,应设有足够宽度之沟道(槽) 以承接屠体所流滴之血水。

三应有完整畅通之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流入之设施。

四墙壁与支柱表面应为白色或浅色,离地面至少一公尺以内之部分应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之材料铺设,其表面应平滑无裂缝并经常保持清洁。

五屋顶或天花板应为白色或浅色、易清扫、可防止灰尘储积之构筑,且不得有长霉或成片剥落等情形发生,屠体或内脏暴露之正上方楼板或天花板不得有结露现象,应保持清洁、维修良好之状态。

六照明设备应分布均匀,除本标准另有规定者外,工作枱面之照明光度应保持二○○米烛光 (lux)以上,一般作业场所之照明光度应在一○○米烛光以上。

七出入口、门窗及其他孔道应以坚固、易清洗、不透水之材料制作。

八通风及排气良好。

九应设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设施以防止病媒进入剥皮及烫毛后之作业区。

第 5 条屠宰场之一般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更衣室:应设于屠宰作业区附近适当之地点。

应有足够之空间,工作人员应拥有个人存放衣物之箱柜。

二洗手设施:屠宰场对外出入口设泡鞋池或同等功能之洁净鞋底设备。

并应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包括足够数目之水龙头、液体清洁剂及干手设施。

水龙头最低数不得少于该工作场所内最高工作人数之十分之一,凡人数超过二百人时,其超过部分为二十分之一。

屠宰作业区与分切作业区之员工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且每一个别之作业场所内应设一洗手设施。

洗手台内外应使用易清洗不透水材料构筑。

水龙头、液体清洁剂及干手设施应采用能防止再污染之设计。

三厕所:(一) 应与屠宰、分切包装之场所完全隔离。

其建筑地点应距水源 (井) 十五公尺以上。

(二) 应采冲水式,并采用不透水、易洗不纳污垢之材料建造,并随时保持清洁。

(三) 应有良好之通风、采光、防虫、防鼠等设施,并备有流动自来水、清洁剂、烘手器或擦手纸巾等之洗手及干手设施。

(四) 应有“如厕后应洗手”之标示。

四检查人员办公室及盥洗浴室:应提供检查人员专用之办公室与盥洗浴室。

配置二名以下检查人员者,其办公室室内面积至少十平方公尺,每增加一名检查人员,应增加一.四平方公尺。

办公室应备桌椅、衣柜 (其尺寸以长、宽、高各为四○、四五及一五五公分为原则) 及能加锁存放报表、文件之档案柜、空调设施及直拨电话。

盥洗浴室应有充足之冷、热水供应。

五家畜、家禽运输车辆之清洗场所:应设置于适当地点并有消毒设施。

六废肉、废弃屠体处理室:(一) 设有废肉处理室者,该室应与屠宰室或肉品加工室,分别设置,入口处通道地面应设有消毒水槽。

(二) 设有废弃屠体之化制或烧毁设备者,其容量至少应可放入整头屠体。

(三) 未设前二目设施者,应委讬经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核可之废弃物清理业者处理。

七凡有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及肉品安全之化学药品、腐败物等应设专用贮存设施。

八供水:(一) 凡用于屠体、内脏及与屠体、内脏接触之器具或机械之用水,非使用自来水者,应设置净水或消毒设施,处理后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使用地下水者,其水源应与化粪池、废弃物堆置场所等污染源保持至少十五公尺以上之距离。

屠宰场之蓄水池应为密闭性构造物,其设置地点应距污秽场所、化粪池三公尺以上。

(二) 屠宰场应充足供应摄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灭菌用热水,在热水使用地点应装置温度计,并在热水管路与出水口明显标示。

(三) 储水槽 (塔、池) 应以无毒,不致污染水质之材料构筑,并应有防护污染之设施。

(四) 饮用水与非饮用水之管路应分开设置并应明显标示。

九设有员工宿舍、餐厅及休息室等场所者,该场所应与屠宰作业场所隔离。

一○场区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消毒设施。

第 6 条屠宰场屠后检查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于屠宰室之适当地点,设置屠后检查站,其长度以每名检查人员一五○公分以上,其宽度及高度以足供检查人员顺利执行工作为度。

二受检查屠体及内脏表面之照明光度应达五○○米烛光以上且光源应不影响色泽。

以供检查人员检查屠体及其对应内三电动屠体吊挂输送设备及电动内脏输送设备应同步运行,脏。

检查站附近应设有控制装置,以便屠宰卫生检查兽医师于必要时,同时停止屠体吊挂输送设备及电动内脏输送设备之运行。

未采用电动屠体吊挂输送设备及内脏输送设备之低速作业家畜屠宰场,其内脏检查得于专用之不锈钢内脏车上为之,每辆内脏车限盛一头家畜内脏。

四应于检查站附近设稽留内脏盛盘及稽留屠体吊挂设备。

除使用自动化系统处理废弃之屠体、内脏者外,应于检查站内设置明显标示“废弃”字样之不漏水废弃屠体及内脏存放设备。

五检查站内应设具有清洁剂、擦手纸巾之检查人员洗手设施、检查用具之摄氏八十三度以上热水灭菌设备、屠宰只数计数器、记录用具及其放置设备,其设置地点应便于检查员使用。

六检查站内应设一五○公分见方之不失真镜子,供检查人员检查屠体背侧。

七家禽屠体及其内脏经过兽医检查站时,其速率应调整为每分钟每名检查人员检查三十五只以下,但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7 条屠宰场应有使家畜、家禽于放血作业前,可快速失去知觉之电击器、撞击器或二氧化碳昏厥设备,或其他合乎人道屠宰之昏厥设备。

第 8 条家畜屠宰场设施:一系留栏:面积须能容纳一天之待宰家畜头数且以每头猪、羊至少○.五平方公尺,每头牛以二.五平方公尺计算。

地面应采用不渗透材质铺设,排水良好。

建筑应坚固,上搭顶棚,通风良好、棚内应有喷水或饮水设备,供应清水。

并应有足够之清洗用水源及龙头。

有执行屠前检查之空间及设施。

屠前检查时,距离地板上九○公分处之照明光度在一○○米烛光以上。

二隔离系留栏:应与系留栏区别,以隔离疑畜,并设有家畜固定架,其设置标准与系留栏同,屠前检查时距离地板上九○公分处之照明光度在二○○米烛光以上。

三屠宰室:(一) 屠宰室之面积应有适当空间以便操作。

屠宰机械设备应按操作过程,依序布置。

(二) 牛、羊、猪等各类家畜之屠宰作业应予以隔离,以避免污染。

(三) 放血时应有血液收集装置。

(四) 剥皮及烫毛后之作业应于符合第四条规定之建筑物内为之。

四紧急屠宰室:(一) 应与屠宰室隔离。

(二) 应有屠体吊挂设施。

(三) 应设内脏检查设施。

(四) 其检查场所照明光度应在五○○米烛光以上。

(五) 应设有专用之洗手与消毒设备。

五杂碎处理洗涤区:(一) 应设置于建筑内,照明分布均匀,并设高架处理台。

(二) 内脏处理作业应与其他杂碎处理作业分室为之。

六预冷室:(一) 其空间应能维持每二公尺吊轨吊挂猪体六头以下或牛体三头以下。

(二) 预冷设施应使屠体中心温度于屠后十八小时内降至摄氏零至五度。

(三) 墙壁应以浅色不透水材料敷设,地面应有良好之排水设施;预冷室室温应平均分布并维持在摄氏○至五度。

七屠体待运区 (未设预冷室者应设之) :应设置高架吊轨及送风设施。

八用具及容器清洗消毒区: (一) 应分别设置屠体挂钩与肉品容器之清洗设施。

(二) 应有洗涤及高温加热消毒设备。

九稽留屠体及内脏等之贮藏场所:其温度应能维持摄氏五度以下,并能加锁,其钥匙由屠宰卫生检查兽医师保管,得以预冷室之一室或其一角落以粗铁丝网等围建供用。

一○分切包装室(无屠体分切包装作业者得免设;适用于预冷后分切之作业方式) :(一) 应设于预冷室及冻结设施邻近,并须与屠宰室隔离。

(二) 屠体与内脏之分切包装作业应作有效隔离。

(三) 室温应能达到摄氏十五度以下,并设有空气调节设备。

(四) 设置适当之作业台及输送装置。

工作枱面照明光度在二○○米烛光以上。

(五) 工作线上应于适当位置设置洗涤用冷、热水槽。

一一去骨室(无屠体分切包装作业者得免设;适用于未经预冷即进行分切之作业方式) : (一) 应与屠宰作业隔离。

(二) 应设置适当之作业台及输送装置。

工作枱面照明光度在二○○米烛光以上。

(三) 室温应能达到摄氏二十度以下,湿度百分之八十五以下,并设有送风设备。

(四) 在工作线上适当位置设置洗涤用冷、热水槽。

并有自动温度一二冻结设施 (无冷冻产品者得免设) :其温度应能达到摄氏零下四十度以下,纪录装置。

一三冷藏库、冻藏库(无冷藏、冷冻产品者得免设) :冷藏库满装时应能使产品中心温度经常维持摄氏四度至零下二度,冻藏库应能使产品中心温度经常保持摄氏零下十八度以下,并有自动温度记录装置。

一四解冻室(无解冻作业者得免设) :应设于冻结室、拆箱作业区与分切包装室邻近,并须与分切包装室隔离或设于冷藏库 (室) 。

储藏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应在五公分以上,不得使用吸水性栈板。

一五拆箱作业区(无拆箱作业者得免设) :应设于解冻室、分切包装室及冻结室邻近,且须与分切包装室隔离。

并设有收集拆下之纸箱塑胶袋、篮框等之设备。

第 9 条家畜屠宰场设备:一屠体吊挂设备:两屠体吊挂间距至少三五公分,屠体下端距地面六○公分以上;但若有防止回溅水污染屠体设计之作业区,屠体下端与地面之距离得缩短为三○公分以上。

屠体吊挂轨道,应与墙壁、水泥柱、冷气机及其他可能污染屠体之设备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以避免屠体与之接触。

其与屠体及内脏直接或间接接触之二家畜屠宰场设备应采用易清洗消毒及可防止污染之构造,表面,应采用不锈钢(刀具得使用碳钢材质) 或阳极处理铝,或无毒塑胶等耐水性、非腐蚀性材质制作,不得使用铅、铁、铜及有毒化学材料且不得使用油漆为涂料。

三固定于地面之机械及设备,其安装应与墙壁或地面完全密合,无法密合者应高出地面或距离墙边各三○公分以上,以避免藏污并利清洗消毒。

第 10 条家禽屠宰场设施:一系留场: (一) 应设屋顶,建筑材料应坚固,通风良好,有足够之空间供屠前检查,其照明光度应达一○○米烛光以上。

(二) 地面及通道应为混凝土,设有适当斜度以利向外排水(与屠宰场反方向) 。

并设有足够的清洗用水源龙头及适当空间供卡车行驶和回转。

(三) 采用笼装系留时装置之巨型风扇,其空气对流方向应避免直接吹向屠宰场。

(四) 采用放养水池者,无需顶棚,应采清洁之流动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