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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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浙政办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1日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为加强牛羊定点屠宰管理,指导和规范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促进我省牛羊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域范围内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独立设置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和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增设的牛羊屠宰加工场所。

二、设置规划(一)制定规划。

各设区市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牛羊屠宰能力与当地及周边地区牛羊养殖规模、消费等相匹配的要求,制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实施规划。

实施规划应当包括屠宰厂(场)数量和区域布局、政策和监管措施、官方兽医配备等内容,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控制数量。

各设区市应严格控制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独立设置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和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增设的牛羊屠宰加工场所总数量不超过有规模畜禽养殖的县(市、区)数量。

其中,独立设置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原则上可按每100万常住人口设置1家进行规划,最多不超过4家,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导向。

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

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

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一、前言。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对屠宰场点的设置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屠宰场点的选址、建设、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以确保屠宰场点的安全、卫生和环保达标。

本方案将就屠宰场点的选址、建设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和规定。

二、屠宰场点选址。

1. 地理位置。

屠宰场点应选择在距离居民区、水源地、农作物种植区等敏感区域一定距离之外的地方。

同时应考虑交通便利、排水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 土地条件。

屠宰场点选址应选择土地平整、无明显沟壑、无严重水土流失等问题的地块,同时要考虑土地的承载能力和排水条件,以保证屠宰场点的正常运行。

三、屠宰场点建设。

1. 厂房建设。

屠宰场点的厂房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厂房的结构稳固、通风良好、卫生条件达标。

同时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屠宰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

2. 环境保护。

在建设屠宰场点时,应考虑环境保护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废水、废气、废渣对环境的污染,确保屠宰场点的运行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3. 卫生标准。

建设屠宰场点时,要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屠宰场点的卫生条件符合相关要求,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四、屠宰场点管理。

1. 人员管理。

屠宰场点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对其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对屠宰场点管理和操作的认识和能力,确保屠宰场点的正常运行。

2. 安全管理。

屠宰场点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屠宰设备、电气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3. 环保管理。

屠宰场点应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制度,对废水、废气、废渣等进行有效处理,确保排放达标,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五、总结。

屠宰场点的设置实施方案是保障食品安全和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严格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可以有效地避免屠宰场点对周边环境和食品安全造成不良影响,为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

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

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为切实规范家禽屠宰行为,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意见》适用于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区域的家禽屠宰厂(场)设置工作。

二、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的设区市,由其畜禽屠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家禽集中屠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屠宰厂(场)设计和规划原则上参照《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S 44/004-2014)、《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 1340-2007)、《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执行。

四、家禽屠宰厂(场)的选址要求:(一)家禽屠宰厂(场)选址应当符合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家禽屠宰专项规划,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屠宰厂(场)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远离人口密集区。

五、家禽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建设标准:(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依法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94-2006)的充足水源;(四)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厂房和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可设立待宰区、屠宰加工区、无害化处理区和储藏区等)。

建筑布局总体设计必须遵循健康、病害禽类隔离以及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五)各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可分为非清洁区、次清洁区和清洁区,设专门通道相连;(六)屠宰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能够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空气排放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七)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内脏处理间、检验室、冷藏或冷冻间,配备有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室;(八)有符合家禽屠宰工艺要求的挂禽、宰杀、沥血、浸烫、脱毛、净膛、预冷等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家禽屠宰设备及传输链,以及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运输车等运载工具;(九)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屠宰场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检疫人员,应具备检验检疫工作所需的检验检疫室和相关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检疫制度;(十)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生产加工人员,有经上岗培训的检验检疫人员;(十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病害家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十二)有家禽屠宰管理、产品追溯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湘政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8〕3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数量、选址和规模。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既要适当集中、方便监督管理,又要防止垄断、有利公平竞争,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控制设置数量:(一)城区常住人口超过50万(含50万)的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3个;(二)城区常住人口少于50万的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2个;(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控制在2个以内。

(四)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规划:1、对于交通便利的乡镇,提倡鼓励周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设置定点屠宰肉品销售专柜,扩大对乡镇配送服务半径,保障乡镇地区放心肉的供应。

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

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

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有关问题的批复(皖政秘〔2008〕84号)省商务厅:《关于批准实施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的请示》(皖商运字〔2008〕419号)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必须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要严把场点设置条件,促进企业合理布局,在一些交通便捷、人口集中、市场规模较大的地区,鼓励打破区域界限,整合现有屠宰资源,积极培育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肉食品消费安全。

二、原则同意《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请据此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保证肉食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

除偏远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和个别山区乡镇实行屠工制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坚持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前提下,城区人口超过100万人的省辖市,中心城区原则上可以设置2个定点屠宰厂(场),最多不得超过3个;城区人口低于100万人的省辖市,中心城区可以设置不超过2个生猪屠宰厂(场)。

县(市)城区和乡镇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屠宰厂(场)。

交通便利的乡镇可以实行统一规划、集中设厂(场);范围较大或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乡镇可根据需要,适当增设屠宰点。

乡镇定点屠宰场原则上应设置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指南(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指南(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黑农厅规〔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指南(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20〕17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激活全省生猪屠宰行业活力,促进屠宰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优化企业服务流程、提供精准服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指南(试行)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0月10日附件: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指南(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激活我省生猪屠宰行业活力,促进屠宰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优化企业服务流程、提供精准服务,实现我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规范,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应从加快肉品供应链调整和重构,积极谋划完善新型猪肉供给体系出发,符合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统筹规划生猪养殖布局和屠宰加工产能布局,实现区域内生猪出栏规模和屠宰产能基本匹配。

第三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中规定的“设计年屠宰生猪能力不低于15万头”,并按照《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的要求建设,原则上不鼓励新建以代宰为主的生猪屠宰场。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产生的初级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胴体、肉、皮、脏器、脂、血液、头、骨、蹄(爪)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畜禽屠宰厂(场)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标准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保证畜禽产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

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

• 猪、羊、犬屠宰车间内旋毛虫检验室应设在靠近生产线的采样 • 屠宰车间的疑病胴体间和病畜胴体间应设置在胴体、内脏同检
• 胴体暂存发货间应配备必要的符合规定的冷藏设施。
• 急宰间和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 急宰间和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应设置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
的下风口处。
• 急宰间除设病畜屠宰间外,亦应设有检验室、工具药物保
1.4—1.2
500—1000
200—500 200以下
1.6—1.4
1.8—1.6 1.8
• • • •
牛、驴屠宰车间: 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4㎡; I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4.5㎡; III型按设计日屠宰量计算,每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5㎡, 设计规模日屠宰量不得低于30头。
•其 它
• 屠宰车间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生
产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机械与自然的联合通风。在 采用烫池褪毛屠宰时,在浸烫池上方应设有局部排风设施, 必要时可设置驱雾装置。
• 屠宰厂(场)的致昏放血间、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
品加工间、急宰间应设有相应冬季采暖设施,室内温度宜 取14—16℃。分割屠宰车间夏季室内温度不应高于15℃。 牛、驴、羊、犬Ⅲ型和禽Ⅳ型屠宰车间冬季室内的地面、 墙面、设备、设施等不得结冰。
Ⅲ型屠宰厂(场)按日屠宰量设计,每日按7小时计算,7小 时为一个班宰。 • Ⅰ 型 每小时屠宰50头(含50头)以上; • Ⅱ 型 每小时屠宰7头(含7头)至50头; • Ⅲ 型 每日屠宰49头以下。
• 羊、犬屠宰厂: • 分为三型,Ⅰ型、Ⅱ型按小时屠宰量设计,班宰按7小时计算;
Ⅲ型屠宰厂(场)按日屠宰量设计,每日按7小时计算,7小时 为一个班宰。 • Ⅰ 型 每小时屠宰70只(含70只)以上; • Ⅱ 型 每小时屠宰14只(含14只)至70只; • Ⅲ 型 每日屠宰98只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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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及隔离间的出入口应设置与门同宽, 长2m、深0.10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 一般规定
• 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 • 猪屠宰车间:
按7小时计算的屠宰量(头)

平均每头建筑面积(㎡)
2000及其以上
1000—2000
1.2—1.0
1.4—1.2
500—1000
200—500 200以下
1.6—1.4
1.8—1.6 1.8
• • • •
牛、驴屠宰车间: 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4㎡; I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4.5㎡; III型按设计日屠宰量计算,每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5㎡, 设计规模日屠宰量不得低于30头。

• 分型:
• 猪屠宰厂:
• • • • •
分为四型,按小时屠宰量设计,每班宰按7小时计算。 Ⅰ 型 每小时屠宰300头(含300头)以上; Ⅱ 型 每小时屠宰70头(含70头)至300头; Ⅲ 型 每小时屠宰30头(含30头)至70头; Ⅳ 型 每小时屠宰30以下。
• 牛、驴屠宰厂:
• 分为三型,Ⅰ型、Ⅱ型按小时屠宰量设计,班宰按7小时计算;
• 牛驴羊犬鸡鸭鹅屠宰厂:按照吉林省商务厅下发
的《吉林省牛驴羊犬屠宰厂(场)设置规定》和 《吉林省鸡鸭鹅屠宰厂(场)设置规定》,具有 强制性。
• 术语:
• • • • • • • • • •
验收间:活畜禽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隔离间:隔离可疑病畜禽,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 待宰间:宰前停食、饮水、冲淋的场所。 急宰间:屠宰病、伤畜禽的场所。 屠宰车间:自致昏放血到加工胴体的场所。 分割车间:剔骨、分割、分部位肉的场所。 副产品加工间:心、肝、肺、脾、胃、肠、肾及头、蹄、尾 等器官加工整理的场所。 有条件可食用肉处理间:采用高温、冷冻或其他有效方法, 使有条件可食肉中的寄生虫和有害微生物致死的场所。 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对病、死畜禽和废弃物进行化制(无害 化)处理的场所。 非清洁区:待宰、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剥皮和肠、胃、 头、蹄、尾加工处理的场所。 清洁区:胴体加工、修整,心、肝、肺加工,暂存发货间, 分级和计量等场所。
• 鸡鸭鹅屠宰厂:
• • • • •
分为四型,按小时屠宰量设计,班宰按7小时计算; Ⅰ型 每小时屠宰5000只(含5000只)以上; Ⅱ型 每小时屠宰3000只(含3000只)至5000只; Ⅲ型 每小时屠宰500只(含500只)至3000只; Ⅳ型 每小时屠宰500只以下。ຫໍສະໝຸດ 厂(场)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Ⅲ型屠宰厂(场)按日屠宰量设计,每日按7小时计算,7小 时为一个班宰。 • Ⅰ 型 每小时屠宰50头(含50头)以上; • Ⅱ 型 每小时屠宰7头(含7头)至50头; • Ⅲ 型 每日屠宰49头以下。
• 羊、犬屠宰厂: • 分为三型,Ⅰ型、Ⅱ型按小时屠宰量设计,班宰按7小时计算;
Ⅲ型屠宰厂(场)按日屠宰量设计,每日按7小时计算,7小时 为一个班宰。 • Ⅰ 型 每小时屠宰70只(含70只)以上; • Ⅱ 型 每小时屠宰14只(含14只)至70只; • Ⅲ 型 每日屠宰98只以下。
• 屠宰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
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 肉品品质检验要求。
• 屠宰车间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
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
•总 则 • 厂(场)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建 筑 • 屠宰加工工艺 • 肉品卫生检验 •人 员


• 依据: •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畜禽屠
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 应执行的标准: • 猪屠宰厂: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猪屠宰与分割
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
• 厂(场)址选择 • 屠宰厂(场)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县、乡)总
体规划,远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 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避开产
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其 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 总平面布置
• 屠宰厂(场)应划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活 • 生产区包括:屠宰车间、待宰间、急宰间和不可食用肉处理间等
• • • •
• • • • •
羊、犬屠宰车间: 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只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 I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只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5㎡; III型按设计日屠宰量计算,每只占地面积不应小于3㎡, 设计规模日屠宰量不得低于50只。
禽屠宰车间: Ⅰ型屠宰车间应在2450㎡以上; Ⅱ型屠宰车间应在1420—2450㎡; Ⅲ型屠宰车间应在440—1420㎡; Ⅳ型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00㎡。
建筑设施。
畜与废弃物等的出入口。产品与活畜、废弃物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 非生产区包括:办公室、职工休息室、污水处理场、锅炉房、煤
场以及废弃物暂存场所等。
•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
健康畜和疑病畜必须严格分开。原料、半成品、产品等加工时应 避免迂回,防止交叉污染。
• 屠宰车间应设置在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 • 屠宰车间的布置应考虑与其它建筑物的联系,并使厂(场)区的
污染物处理:
屠宰厂(场)应设有污染物、污水处理设施; 废水、废气、废物的处理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 应在远离屠宰车间的非清洁区设置畜粪、废弃物的暂时集存场 所,其地面与围墙应便于冲洗消毒; • 运废弃物的车辆必须是密封不渗水的,这些车辆还应配备清洗 消毒设施及存放场所。
• 消毒池: • 活畜进厂(场)的入口处必须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0m—
非清洁区与清洁区明显分开,防止清洁区受到污染。
理场、锅炉房、煤场等建(构)筑物及场所的上风向,其间距应 符合环保、食品卫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 环境卫生
• • • • • • • •
厂区:
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 主要道路及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无裸露土地; 厂(场)区内的建(构)筑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均应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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