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规范标准化规章
猪屠宰点工人规章制度

猪屠宰点工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猪屠宰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人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猪屠宰点工人,包括屠宰工、切割工、清洗工、检验工等。
第三条工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听从管理人员指挥,服从工作安排。
第四条工人应当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不得患有传染性疾病,严禁饮酒和吸烟。
第五条工人应当着装整洁,佩戴工作证,不得携带物品进入工作区域。
第六条工人必须按时到岗上班,不得擅自请假,如需请假必须提前向管理人员请假报备。
第七条工人在工作期间必须保持工作状态集中,不得打闹、聊天,不得私自离开岗位。
第八条工人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变更作业方式或使用不合格工具。
第九条工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条工人必须遵守卫生规定,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不得乱丢垃圾、吐痰等行为。
第十一条工人必须密切配合同事之间的工作,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工人必须遵守公司的其他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工作安全规定第一条工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第二条工人在操作电动切割机等机械设备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品,避免发生意外。
第三条工人在操作刀具时,应当注意安全,不得擅自使用损坏的刀具。
第四条工人在搬运猪体时,应当注意力集中,避免猪体掉落伤人。
第五条工人应当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升安全意识,不得忽视安全问题。
第三章工作纪律规定第一条工人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
第二条工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如有违反将受到批评教育和记过处分。
第三条工人不得私下接受他人贿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如发现将立即严肃处理。
第四条工人不得互相压榨,要和谐相处,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五条工人在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不得隐瞒不报。
第六条工人在接待外部人员时应当礼貌待人,不得对外泄露公司机密。
第七条工人在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当积极举报,不得包庇纵容。
生猪屠宰规范标准化规章

标准化屠宰操作规程为加强我厂生猪屠宰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屠宰厂标准化屠宰操作规程。
一、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1、入厂检验: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 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
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5.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
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
6.2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7、淋浴7.1 尽可能除去体表内的污物;7.2 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7.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
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
8、致昏(麻电)8.1 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
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8.2 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11-15导语:猪肉是我们的日常菜之一,下面小编整理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厂规章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以下简称屠宰厂)是指专门从事生猪屠宰加工业务的机构,依法经营,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经营单位。
第二条屠宰厂的设立、规范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卫生,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屠宰厂实行定点屠宰,不得在未经审批的场所进行屠宰活动,确保生产过程合法合规。
第四条屠宰厂应严格依法合规生产,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屠宰厂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屠宰加工水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屠宰厂应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建立完整的原料档案,确保原料质量安全。
第七条屠宰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加强对废弃物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八条屠宰厂应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生产过程安全。
第二章屠宰厂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屠宰厂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条屠宰厂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生产加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屠宰厂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潜在风险进行排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第十二条屠宰厂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对质量问题能够及时排查。
第十三条屠宰厂应建立废弃物处理制度,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确保环保合格。
第十四条屠宰厂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体检,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屠宰厂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消除。
第十六条屠宰厂应建立品质监控制度,对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产品合格。
第十七条屠宰厂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屠宰厂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屠宰厂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
生猪屠宰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生猪屠宰企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生猪屠宰企业,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猪屠宰企业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生猪屠宰企业的各项管理活动,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保证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屠宰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质量。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第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水平,确保操作流程稳定、规范。
第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的可溯源性。
第十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内有效。
第十二条对于生猪屠宰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法规,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生产计划,制定生产标准、操作规程和责任清单,确保生产过程的合理有序。
第十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材料的采购管理,确保采购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生产过程的全程监控和记录,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
第十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确保产品的合格率。
第十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测机制,定期对成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与卫生。
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

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为加强我省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生猪屠宰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屠宰检验要点,供各地生猪屠宰厂参考使用。
一、引用的相关标准。
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2、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2004)3、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5、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二、生猪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
具体见附图。
三、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
按照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对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如下:1、入厂检验: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
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要求执行。
检查生猪淋浴时是否按照7的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
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生猪屠宰管理规程

生猪屠宰管理规程
—、规程概述
本规程旨在规范生猪屠宰的全过程,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
本规程适用于生猪屠宰厂的管理和操作。
二、屠宰厂建设标准
1.屠宰厂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城乡规划及环保要求。
⒉屠宰厂应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包括待宰圈、屠宰车间、急宰间、冷库等设施。
三、屠宰设备要求
1.屠宰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卫生及环保性能。
2.屠宰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四、检疫检验制度
1.生猪屠宰前应按规定进行产地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屠宰过程中,应按规定进行同步检疫检验,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五、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1.肉品品质检验应贯穿于生猪屠宰的全过程,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
2.对于不合格的肉品,应按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其流入市场。
六、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规定
1.发现病害猪,应立即进行隔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2.无害化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防止病害传播。
七、肉品品质安全追溯制度
1.应建立肉品品质安全追溯制度,对生猪来源、屠宰过程、肉品流向等进行全程追溯。
2.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肉品,应依法进行追溯和处理。
八、安全生产与环保规定
1.屠宰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2.屠宰厂应遵守环保规定,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环境污染。
屠宰企业规章制度

屠宰企业规章制度近年来,屠宰企业在食品安全领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生猪屠宰环节的卫生和食品安全,各个屠宰企业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介绍一份假设的屠宰企业规章制度,以提供一个参考范例。
一、安全生产1. 工作环境与设施屠宰企业应提供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必要时,应对设施进行改进以保障作业安全。
2. 工作着装与个人卫生员工应穿戴符合卫生标准的工作服,并定期更换。
同时,个人卫生要求严格,要求员工在进入生产区域前做好清洁工作,并保持手部卫生。
3. 屠宰过程屠宰过程中,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屠宰设备和器具需要定期清洗、验收、消毒,并确保合格水源供应。
屠宰过程中要遵循无菌原则,防止交叉污染。
4. 废弃物处理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收集、处理。
应设立专门的废弃物存放区域,并定期进行清理、消毒。
二、食品安全1. 原料检验屠宰企业的原料采购应严格检验,确保来源合法、无病变、无污染。
同时,要建立供应商追溯制度,每批原料都要有相应的检验记录。
2. 食品标签屠宰企业生产的食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标签设计,并确保标签中的信息准确清晰,包括产品名称、原料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3. 检测及监控屠宰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及监控体系,定期进行微生物检测、重金属检测等,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 贮存与运输屠宰后的产品应储存在适当的环境中,确保温度和湿度的合适。
同时,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冷链,避免食品变质。
三、员工培训1. 应急处置屠宰企业应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置培训,包括火灾、漏电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以保障员工和产品的安全。
2. 卫生意识企业应进行定期的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个人卫生习惯。
员工应全程佩戴好防护用品,并严禁在工作区域吃零食和吸烟。
3. 知识更新屠宰企业应及时通知员工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更,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能够遵守最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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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屠宰操作规程为加强我厂生猪屠宰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屠宰厂标准化屠宰操作规程。
一、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1、入厂检验: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 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
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5.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
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
6.2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7、淋浴7.1 尽可能除去体表内的污物;7.2 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7.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
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
8、致昏(麻电)8.1 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
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8.2 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
8.3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注意自身的防护安全。
8.4 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9、刺杀放血9.1 从麻电致昏到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的刀口长度约为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9.2 正常情况下应当采用吊挂放血。
9.3 放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1.0cm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不得刺破心脏。
9.4 刺杀时不得使猪呛隔、淤血。
(即不得刺破气管)9.5 应配备两把放血刀,消毒后轮流使用。
11、浸烫。
11.1 放血后的猪屠体应用喷淋水或清洗机冲淋,清洗血污等污物。
11.2 按猪屠体的大小、品种和季节差异,控制浸烫池水温。
一般为58—63℃,浸烫时间为3-6min。
11.3 浸烫时,不得使猪屠体沉底、烫老。
11.4 浸烫池应有溢水口和补充净水的装置。
11.5 浸烫池中的热水应及时更换,以保证烫池水的清洁。
12、打毛(脱毛)。
12.1 打毛应采用合适的打毛机进行。
对于特大猪只,也可采用人工刮毛的方式。
采用人工刮毛时,不得使猪只落地,可搭建适合人工操作的刮毛操作台。
12.2 经机械脱毛或人工刮毛后,应对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后,再将猪体提升悬挂、修割、冲淋。
12.3 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时,建议采用平板操作台或者吊挂洗刷,不建议采用清水池。
13、燎毛、刮黑。
有条件的企业,建议配备燎毛、刮黑设备,以清除屠体内的残毛、绒毛。
条件达不到的企业,也可以采用酒精喷灯燎毛、手工刮黑的方法。
但严禁采用松香和沥青进行拔毛。
14、修整。
通过燎毛刮黑后,对屠体的外观等再进行一次修整,以除去残毛、浮毛、燎黑的皮肤等。
15、体表检验。
15.1 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和严重的皮肤病。
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
15.2 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
15.3 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械损伤,修刮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留毛、小皮,是否冲洗干净。
16、开膛、净膛。
16.1 雕圈:刀刺入肛门外围,雕成圆圈,掏出大肠头垂直放入骨盆内。
应使雕圈少带肉,肠头脱离括约肌,不得割破直肠。
16.2 挑胸、剖腹:自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沿腹部中正线自上而下剖腹,将生殖器从脂肪中拉出,连同输尿管全部割除,不得刺伤内脏。
放血口、挑胸、剖腹口应连成一线,不得出现三角肉。
16.3 拉直肠、割膀胱:一手抓住直肠,另一手持刀,将肠系膜及韧带割断,再将膀胱和输尿管割除,不得刺破直肠。
16.4 取肠胃:一手抓住肠系膜及胃部大弯头处,另一手持刀在靠近肾脏处将系膜组织和肠、胃共同隔离猪体,并割断韧带及食道,不得刺破肠、胃、胆囊。
16.5 取心、肝、肺:一手抓住肝,另一手持刀,割开两边隔膜,取横隔肌交备检(旋毛虫检疫)。
左手顺势将肝下揪,右手持刀将连接胸腔和颈部的韧带割断,并割断食管和气管,取出心、肝、肺,不得使其破损。
16.6 冲洗胸、腹腔:取出内脏后,应及时用足够压力的净水冲洗胸腔和腹腔,洗净腔内淤血、浮毛、污物,并摘除两侧肾上腺。
(严禁在未摘除内脏的情况下进行冲膛)17、整理内脏。
17.1 分离心、肝、肺:切除肝隔韧带和肺门芥蒂组织、摘除胆囊时,不得使其损伤、不得残留;猪心上不得带护心油、横膈膜;猪肝上不得带水泡;猪肺上允许保留5cm 的肺管。
17.2 分离脾、胃:将胃底端脂肪割除,切断与十二指肠连接处和肝胃韧带。
剥开网油,从网膜上摘除脾脏,少带油脂。
翻胃清洗时,一手抓住胃尖冲洗胃部污物,用刀在胃大弯处戳开10cm的小口,再用洗胃机或长流水将胃翻转冲洗干净。
17.3 扯大肠:摆正大肠,从结肠未端将花油撕至与小肠连接处约15-20cm,割断,打结。
不得使盲肠破损,残留油脂过多。
翻洗大肠,一手抓住肠的一端,另一手自上而下挤出粪污,并将肠子翻出一小部分,用一手二指撑开肠口,另一手向大肠内灌水,使肠水下坠,自动翻转。
经清洗、整理的大肠不得带粪污,不得断肠。
17.4 扯小肠:将小肠从割离胃的断面拉出,一手抓住花油,另一手将小肠末梢挂于操作台边,自上而下排除粪污,操作时不得扯断、扯乱。
扯出的小肠应及时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清除肠内污物。
17.5 在整个整理内脏的过程中,不得时内脏落地。
18、去头蹄。
18.1 经过前面的肉品品质检验,均无问题的,可以将头、蹄修割下来。
18.2 修割下来的头蹄,应当有专用的盛装容器,不得落地和随意扔在地上。
19、劈半。
19.1 可采用手工劈半或者电锯劈半及自动劈半机。
19.2 手工劈半或手工电锯时,应“描脊”,使骨节对开,劈半均匀。
19.3 使用自动劈半机应使轨道、锯片、引进槽成直线,不得锯偏。
19.4 劈半后的片猪肉还应立即摘除肾脏,撕断腹腔板油,冲洗血污、浮毛及锯肉末。
20、出章出证。
20.1 经检验合格的商品猪产品,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一猪一证或者一个片猪肉一证。
同时,认真填写《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其存根。
20.2 经检验合格的种公母猪晚阉猪产品,加盖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并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同时,认真填写《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及存根。
20.3 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加盖相应的处理印章,同时,认真填写《生猪病害肉处理登记表》。
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害化处理。
20.4 对除胴体外的其他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也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二、常见病害生猪及不合格肉病害肉的处理。
1、宰前检验中病害生猪的处理。
1.1 机械性死亡的生猪。
按照新的《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机械性死亡的生猪,直接送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1.2 伤残猪。
伤残猪,签发《急宰证》后,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的,将伤残部分剔除,其余部分可做复制原料。
1.3 灌水猪。
不得进厂,不得屠宰。
1.4 患有一般性疾病的生猪。
有死亡危险的,应当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的,高温后,可做复制原料。
1.5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生猪。
按照按照动物防疫部门的规定执行。
1.6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销毁。
2、病害肉、不合格肉的处理。
2.1 放血不全。
2.1.1 后肢肌肉呈弥漫性红色,淋巴结淤血,皮下脂肪和体腔内脂肪呈灰红色,以及肌肉组织色暗,较大血管中有血液滞留的,连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
2.1.2 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的,割去病变部分后,经高温出厂。
2.2 白肌肉(PSE肉)。
一般认为是应激性反应造成的。
半键肌、半膜肌和被最长肌显著变白,质地柔软,且有汁液渗出。
对严重的白肌肉进行修割处理,其他的不受限制出厂。
2.3 白肌病。
2.3.1 后肢肌肉和背最长肌见有白色条纹和条块,或见大块肌肉苍白,质地湿润呈鱼肉样,或肌肉较硬,晦暗无关,在苍白色的切面上有大量灰白色小点,心肌也有类似病变。
胴体、头、蹄、尾和内脏全部销毁或非食用。
2.3.2 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割去病变部位后,经高温处理后出厂。
2.4 黄脂、黄脂病和黄疸。
2.4.1 仅皮下和体腔内脂肪微黄或呈蛋清色,皮肤、黏膜、筋键无黄色,无其他不良气味,内脏正常的,不受限制出厂。
有其他不良气味,应做非食用处理。
2.4.2 皮下和体腔内脂肪明显发黄乃至淡黄棕色,稍浑浊,质地变硬,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退,但无不良气味,脂肪组织做非食用处理,肌肉和内脏无异常变化的,不受限制出厂。
2.4.3 皮下和体腔内脂肪、筋键呈黄色,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消失或显著消退,仅留痕迹的,不受限制出厂。
黄色不消失的,作为复制原料肉利用。
2.4.4 黄疸色严重,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失,并伴有肌肉变性和苦味的,胴体和内脏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2.5 骨血素病。
既骨髓变黑,牙齿变红。
肌肉可以食用,有病变的骨骼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2.6 种公母猪、晚阉猪。
正常应当作为复制原料用肉。
上市鲜销时,应当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证明》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
市场销售时,应当挂牌销售,明示告知消费者。
2.7 脓毒症。
即在整个猪屠体内发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脓肿。
应当进行销毁或非食用。
2.8 急性慢性中毒。
在十二指肠等肠内发现灌血肠样病变,肠内黏膜脱落。
应作为非食用或销毁。
2.9 全身性肿瘤。
全身发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肿瘤,应当销毁。
2.10 过度脊瘦及肌肉变质、高度水肿。
应当销毁。
2.11 部分组织器官修割。
从机体中修割下来的病变部分以及有碍肉食安全卫生的部分,全部做销毁或非食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