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管理,保障猪肉品质,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特制定该分级管理制度。
一、总则1、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
2、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按照该制度的要求,建立分类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志愿者管理制度。
二、分级管理1、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根据猪的品质等级不同,设置相应的屠宰管理科目。
2、猪的品质等级根据肉质、肌肉形态、神经状况、脂肪排列、色泽等指标评估,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后,进行等级区分。
3、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专业鉴定团队,定期对猪进行检测,确保猪的品质等级正确无误。
4、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将猪按照品质等级进行分选、分割和加工,分别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5、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在猪的品质等级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志愿者和社会公益组织进行销售。
三、志愿者管理1、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志愿者管理制度,招募有志者参与猪肉销售、配送等环节。
2、志愿者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要求,并进行相应的培训。
3、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根据志愿者的贡献等级,给予不同的回报。
4、志愿者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保证销售、配送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定期评估和奖励优秀志愿者,同时督促和纠正不合规的志愿者行为。
四、监督管理1、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2、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有权对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监督和投诉,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积极处理和回应。
3、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定期开展内部自查和人员培训,加强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
4、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的数据统计和信息公开机制,便于外界了解和监督。
五、附则1、本分级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针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相关部门有责任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如本制度与其他相关政策、法规产生不一致,以其他政策、法规为准。
以上制度建议供参考,具体实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处理。
2021新生猪屠宰条例_条例_

2021新生猪屠宰条例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国新修订了生猪屠宰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20xx新生猪屠宰条例,欢迎大家阅读!20xx新生猪屠宰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屠宰企业安全分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屠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分级原则1. 风险分类:根据企业生产规模、设备设施、工艺流程、人员素质等因素,将企业分为不同风险等级。
2. 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外部环境变化,动态调整企业安全分级。
3. 分类指导: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和管理方法。
三、分级标准1. A级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生产规模较大,生产工艺先进,设备设施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状况良好。
- 在同行业中安全生产水平领先,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 B级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生产规模中等,生产工艺基本稳定,设备设施较为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安全生产状况一般。
- 在同行业中安全生产水平处于中等水平,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3. C级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生产规模较小,生产工艺简单,设备设施较为落后,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状况较差。
- 在同行业中安全生产水平处于落后水平,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分级管理1. 企业自查:企业应根据本制度要求,定期开展自查自评,确定自身安全风险等级。
2. 监管部门评定: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对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进行评定。
3. 分级监管: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安全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A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B级企业:实施加强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
- C级企业:实施严格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
五、监督管理1. 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2. 监管部门职责: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湘政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8〕3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数量、选址和规模。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既要适当集中、方便监督管理,又要防止垄断、有利公平竞争,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控制设置数量:(一)城区常住人口超过50万(含50万)的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3个;(二)城区常住人口少于50万的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2个;(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控制在2个以内。
(四)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规划:1、对于交通便利的乡镇,提倡鼓励周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设置定点屠宰肉品销售专柜,扩大对乡镇配送服务半径,保障乡镇地区放心肉的供应。
2016年最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16年最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规定完整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消费,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鼓励和支持屠宰企业为提高肉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手段,达到更高等级的标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分级管理是指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对规模、生产和技术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方面,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运输条件、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以认定其符合相应等级的行业管理活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高到低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
第四条分级管理的范围是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审查、确定的全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包括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五条商务部统一组织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
制定分级管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系统,并具体负责AAAAA和AA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并负责AAA和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第二章组织和程序第六条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屠宰、畜牧兽医、食品安全、环保、建筑、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现场核查。
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一、制度的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卫生,促进生猪肉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管理,包括生猪的进货、检疫、屠宰、分割、包装、销售等全过程。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过屠宰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审议通过,并经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管理部门备案。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 《生猪定点屠宰厂管理办法》4. 公司内部政策规定五、制度内容1. 生猪进货管理制度1.1 名称:生猪进货管理制度1.2 目的:规范生猪进货流程,确保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3 内容:明确生猪进货流程、要求进货标准、制定进货合同、保障进货安全等。
1.4 责任主体:屠宰厂经理、生产主管、进货员1.5 执行程序:按照本制度执行进货流程1.6 责任追究:进货不合格,进货员承担主要责任2.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2.1 名称:生猪屠宰管理制度2.2目的:规范生猪屠宰流程,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2.3 内容:明确屠宰流程、屠宰标准,保障屠宰安全等。
2.4 责任主体:屠宰师、监控员、设备操作员、生产主管2.5 执行程序:按照本制度执行屠宰流程2.6 责任追究:因操作不当导致屠宰不合格,屠宰师承担主要责任。
3. 生猪分割管理制度3.1 名称:生猪分割管理制度3.2目的:规范生猪分割流程,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3.3 内容:明确分割流程、分割标准,保障分割安全等。
3.4 责任主体:分割师、监控员、设备操作员、生产主管3.5 执行程序:按照本制度执行分割流程。
3.6 责任追究:因操作不当导致分割不合格,分割师承担主要责任。
4. 包装销售管理制度4.1 名称:包装销售管理制度4.2目的:规范生猪包装销售流程,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精选五篇]》](https://img.taocdn.com/s3/m/b89bef82ad02de80d5d840a6.png)
《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精选五篇]》第一篇。
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定点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设置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全省设置规划、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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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消费,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鼓励和支持屠宰企业为提高肉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手段,达到更高等级的标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分级管理是指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对规模、生产和技术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方面,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运输条件、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以认定其符合相应等级的行业管理活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高到低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
第四条分级管理的范围是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审查、确定的全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包括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五条商务部统一组织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
制定分级管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系统,并具体负责AAAAA和AA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并负责AAA和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第二章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屠宰、畜牧兽医、食品安全、环保、建筑、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现场核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地区回避、交叉评审的原则从商务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七条分级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文件审核、现场核查、公示、认定和公告。
第八条生猪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一年以上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认定申请。
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经取得定点资格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等级认定申请。
生猪屠宰企业有多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按照每个屠宰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拟申请认定A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所申请等级条件的有关材料。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拟申请AA和AAA的,应当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所申请等级条件的有关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AAA和AA标准要求的,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拟申请AAAA的,应当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所申请等级条件的有关材料。
商务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收到的申报AAAA文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认定为AAAA三年以上,生产、流通方式先进,管理规范严格,财务状况良好,信息化程度高,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