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解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法规类别】畜产品食品卫生【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7.12.19【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12月19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六条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七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2023年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促进猪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食动物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包括猪肉屠宰、猪肉品质安全控制等环节。
第三条【屠宰许可证】凡从事生猪屠宰的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屠宰许可证,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开展生猪屠宰活动。
第四条【产地追溯】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地追溯制度,确保猪肉的来源可追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能够精确追踪到具体的生产环节和生产企业。
第五条【分割、分装等工艺】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分割、分装等工艺,确保猪肉的卫生质量、肉质新鲜。
第六条【检测与监测】生猪屠宰企业应定期进行原料和成品猪肉的检测与监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章猪肉品质安全控制第七条【病死猪及疫畜】生猪屠宰企业不得屠宰病死猪及疫畜,不得将病死猪及疫畜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第八条【禁用药物】生猪屠宰企业不得采用禁止使用的药物、兽药、化学物质等对猪进行治疗和生长促进,不得将含有禁用药物的猪肉及制品投放市场。
第九条【针剂残留】生猪屠宰企业应定期对屠宰猪的针剂使用情况进行监测,确保针剂残留不超过国家标准限定的范围。
第十条【猪肉标签】猪肉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应有明显的标签,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生产日期、保存条件等关键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三章环境与设施要求第十一条【场地卫生】生猪屠宰企业应保持厂区及设施的卫生整洁,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工作,以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二条【废弃物处理】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废弃物分类处理制度,对屠宰废水、废料、废弃物等进行妥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三条【设施规范】生猪屠宰企业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屠宰设施、冷库、运输设备等,确保产品的卫生质量和保鲜性。
第十四条【员工培训】生猪屠宰企业应加强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卫生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2]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全国生猪屠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屠宰活动,包括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场(厂)、生猪屠宰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规范;(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三)强化责任,确保安全;(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场(厂)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制度,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生猪屠宰企业设立第六条设立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三)生猪屠宰设施、设备清单;(四)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名单;(五)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猪屠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生猪屠宰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歇业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生猪屠宰场(厂)管理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场(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法律法规——产品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产品篇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一、产品要求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二、产品出厂第十六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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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应当具备的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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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了过渡期,要求其应当自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规范》要求。过渡期内,生猪屠宰厂(场)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 X)联 合出品 ,欢迎 付费下 载使用 ,未经 许可, 请勿转 让。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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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掌握生猪屠宰、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控制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屠宰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程序以及过程控制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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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全方位对照检查、改进提升。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 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 厂(场)屠宰生猪不遵守《规范》的,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 业整顿、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行政处罚。
在此输入文字七
学习解读2023年《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规范》的解读问答
理。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明确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畜牧兽医、
食品卫生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两年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学历和
在技此输入文字八 术职称都不能满足的,应当至少具有五年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并具备下列能力: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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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解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生猪屠宰行为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生猪屠宰活动,确保生猪屠宰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质量。
下面是对该条例的一些解读:
1. 生猪屠宰许可:生猪屠宰场必须取得相应的屠宰许可,未经许可的屠宰活动是违法
行为。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屠宰场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其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2. 生猪屠宰环境卫生:屠宰场必须严格控制屠宰环境的卫生条件,包括设立洗手设施、消毒设备、污水处理等。
这样可以避免污染和交叉感染,确保屠宰过程中不会带来食
品安全隐患。
3. 屠宰人员培训和资质要求:屠宰场必须对屠宰人员进行培训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屠
宰操作资质。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屠宰过程中的操作标准化和专业化,减少操作失
误和食品安全问题。
4. 生猪屠宰检疫:屠宰场在屠宰前必须对生猪进行检疫,确保其健康无病。
这个规定
的目的是确保屠宰出来的猪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会传播疾病。
5. 屠宰标识和追溯:屠宰场必须对屠宰的猪肉进行标识,并建立追溯体系,可以追踪
到猪肉的来源和屠宰环节。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确保猪肉的质量安全,一旦发现问题可
以追溯到源头,采取相应的措施。
总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发布旨在保障生猪屠宰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质量,确保消费
者的健康权益。
同时,该条例规范了生猪屠宰场的经营行为,提高了屠宰环节的管理
水平,促进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