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南京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3•【字号】•【施行日期】20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南京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2010年3月)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刚刚过去的2009年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严峻考验的一年。
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中央、省各项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坚持科学发展导向,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围绕“保增长,扩内需、促转型”的工作主线,积极应对挑战,坚定发展信心,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好于年初预期,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综合初步核算,2009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4230.2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1.5%。
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129.18亿元,增长4.1%;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1930.67亿元,增长10.1%,其中工业增加值1640.53亿元,增长9.3%;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2170.42亿元,增长13.5%。
在全市生产总值中,非公经济实现的增加值占全市经济的比重达到47.6%,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经济的比重达到35.9%。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按常住人口计算)达到55290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9.5%。
三次产业结构由2008年的3.1:46.4:50.5调整为3.1:45.6:51.3。
2009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0.1,比上年上升0.1%。
构成消费价格的八大类指数“五升三降”。
其中:食品类、烟酒及用品类、衣着类、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类、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升幅分别为2.1%、2.6%、0.5%、0.5%和6.6%;交通和通信类、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类、居住类的降幅分别为3.1%、3.5%和1.1%。
2009年全市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为90.8,比上年下降9.2%。
其中,轻工业价格指数为94.1,重工业价格指数为88.7,分别下降5.9%和11.3%;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为89.1,下降10.9%;生活资料价格指数为100.1,上升0.1%。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宁府法[200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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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宁府法[2009]45号)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第54号令),经审核,现将由本级确认的64个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
附:经审核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00九年九月七日附:经审核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经审核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玄武区人民政府白下区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建邺区人民政府鼓楼区人民政府下关区人民政府栖霞区人民政府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江宁区人民政府浦口区人民政府六合区人民政府溧水县人民政府高淳县人民政府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事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审计局南京市统计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园林局南京市交通局(南京市港口管理局)南京市水利局南京市农林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南京市粮食局南京市旅游局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南京市文物局、南京市版权局)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体育局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京市民防局)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档案局南京市国家保密工作局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山陵园管理局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南京市气象局南京市地震局以上制定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南京市人民政府备案。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管理局关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建规字[2009]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11.03【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字[2009]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市建工局、市市政公用局和市房产局联合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二○○九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安全专项方案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施工过程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的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和专家论证活动的管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发展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宁政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0]2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稳定,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偏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比较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有发生。
特别是2010年7月28日,原南京塑料四厂发生重大爆燃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暴露了一些企业和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少数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
在全市组织大反思、大排查、大整改的基础上,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现就推进我市安全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职能,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实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
区(县)和部门完不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年终考核及评先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各乡镇(街道)和社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
实行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政府领导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南京104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建工字[2009]10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我局对《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宁建工字[2007]8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00九年八月七日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等管理行为,防止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建造及其范围内的管道敷设、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活动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应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见附件二。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按《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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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8〕69号2008年12月25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做好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一)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以内;(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稳中有降;(三)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工作任务(一)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
将2009年确定为我市安全生产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
各区(市)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市级相关部门要以“落实责任,防范事故,保障发展”为主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能职责和责任主体;认真查找并及时整改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构建以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长效机制,切实把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副职领导“一岗双责”制、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市级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实际,突出监管工作重点,着力在解决影响和制约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上下功夫、见成效。
1.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
进一步加强客货运输企业源头管理;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大道”活动;深入排查整治道路交通特别是山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力开展校车、运渣车、水泥罐装车等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强化重点线路、重点路段和重要路口人防、技防手段,从严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农业机械、航道、旅游船、农民自用船、水面作业船的安全监管;切实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适时组织开展打击客货运输车辆、船只非法营运专项整治。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按月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伤亡事故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删除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修正本)(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23年4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重点事项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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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专
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安委字[2009]9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3.31
【实施日期】2009.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宁安委字〔200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扎实开展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为主要内容的“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突出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今年全市将由公安、交通、建工、安监等十个部门牵头,重点围绕交通(含道路交通、长江水上交
通、内河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运输、农业机械)、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消防、非煤矿山、特种设备、燃气、危险物品等,开展8个方面12个项目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能部门分工
(一)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交管局牵头负责,市交通局、市农林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市容管理局等配合。
长江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南京海事局负责。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市交通局负责。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安监局、南京海事局等配合。
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农林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配合。
(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建工局负责。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乡镇企业局、市经委、市工商局等配合。
(四)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负责,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商贸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等配合。
(五)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国土局、市乡镇企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六)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市市政公用局等配合。
(七)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市政公用局牵头负责,市质监局等配合。
(八)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负责。
二、整治目标及内容
(一)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1、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以“保增长、促转型、保稳定、促和谐”为工作主线,强化车辆及驾驶人管理,严把源头监管关,确保大客车检验率达到100%,大货车检验率达到95%以上;依靠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力争隐患排查率达到100%,有效整改率达到93%以上;以交通安全“五进”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