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青政发[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二00八年九月五日青政发〔2008〕4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实现产业升级、优化城区功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现就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以企业为主体,以政策为导向,以市场为手段,以四方、李沧两区为重点,对企业实施搬迁、保留、破产分类调整。
通过搬迁改造、合资合作和改制重组有机结合,实现企业升级改造;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提升老城区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通过产业集聚,调整工业布局,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和循环经济,为加快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贯彻国家经济调控和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开发、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和有序推进;坚持与升级改造、利用外资、产业集聚、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三同时;坚持有利于优化城区环境、调整区域功能、发展现代服务业。
二、调整范围和总体目标(一)调整范围根据老城区企业不同情况实施以下分类调整:1搬迁一部分。
搬迁市内四区四类企业:一是影响城市铁路、道路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
二是影响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特别是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环保、节能、减排问题且难以治理的企业。
三是不符合城市功能规划和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企业。
四是因企业自身发展空间需要,在老城区不能满足发展条件的企业。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6年发 布)

【法规标题】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6年发布)【发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常政发[2006]133号【适用区域】常州市【发布时间】2006-10-31【生效时间】2006-10-31【关键词】其它环境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常州市人民政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常政发〔2006〕13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落实环保优先的指导方针,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快生态市建设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各辖市(区)和市各部门在组织制订、调整、修编区域总体规划、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农业、畜牧业、林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已开展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园区,开发规模、范围作重大调整的,要修订环境保护规划,进行区域环境影响的回顾性评价。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实施。
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环保厅批准。
(二)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
依据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结合本市实际,市有关部门从规划选址、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明确工业项目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印染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
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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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6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精神,推进我省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南阳市和郑州市中原区是国家确定的老工业基地。
建国以来,我省老工业基地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形成了一批在国内具有重要地位的产业基地,培育了一大批行业骨干企业和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历史性重大贡献。
但应该看到,我省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的任务仍十分繁重,特别是城区老工业区的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产业层次低、城市功能不完善、社会保障能力弱、就业压力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突出,已成为制约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主要矛盾。
当前,我省正处于爬坡过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推进我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有利于优化提升产业结构,推动先进制造业大省和高成长服务业大省建设,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有利于完善提升城市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
抢抓国家实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重大机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型升级、提升活力为核心,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加快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着力重构产业结构,着力提升城市功能,着力完善社会保障,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培育产业和城市竞争新优势,建设成为业态先进、结构优化、竞争力强的新型产业基地和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
徐州市政府关于推动主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的指导意见-徐政发[20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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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推动主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的指导意见正文:---------------------------------------------------------------------------------------------------------------------------------------------------- 徐州市政府关于推动主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的指导意见(徐政发[2010]59号2010年4月2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推动主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的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集约发展原则,推进主城区工业退城入园,促进工业经济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坚持“整体规划、环境优先、先易后难、逐步实施”原则,有序推进退城人园系统工程。
(三)坚持依法规范搬迁的原则,制定可操作性搬迁方案,规范化运作。
(四)坚持实施企业增量式搬迁的原则,鼓励搬迁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支持企业通过搬迁做大做强。
(五)坚持统筹兼顾、一企一策的原则,积极筹措搬迁资金,合理补偿搬迁成本,兼顾各方利益。
二、调整范围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我市主城区范围(三环路以内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根据产业布局发展规划,向经省、市批准的经济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转移:(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对城市功能格局有影响的;(二)因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搬迁的;(三)企业需要通过改造扩建做大做强的;(四)实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企业土地的;(五)其他需要退城人园的企业。
三、目标任务(一)根据主城区环境保护和工业布局调整要求,由各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辖区工业企业搬迁规划和搬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稳妥有序地实施和推进。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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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城市空间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政策支持、市县配合、协调联动”,推动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现省会绿色崛起,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工业企业搬迁须符合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遵守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
按照产业关联、协同发展的要求,向市域工业园区布局转移。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重度污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工业企业限期搬出中心城区,其他工业企业逐步搬出中心城区。
(三)转型升级,多元发展。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搬迁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合理扩大规模,实现做大做强。
有条件的企业可转型服务业,对无法实施搬迁或转型的企业,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行政手段,实施关闭或破产。
(四)创新机制,激发活力。
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创新企业体制机制,增强加快发展内在动力,谋求企业更大发展。
二、任务目标列入《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的中心城区污染工业企业,2017年年底前,限期全部搬出中心城区或转型。
凡未能按计划完成搬迁的,将依法实施关闭。
中心城区其他搬迁工业企业,逐步向市域工业园区转移,实现产业集群式发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大幅度削减工业排放,促进城市环境明显改善。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转型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2]2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转型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2]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d93db7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7b.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转型发展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转型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转型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转型发展的意见为顺应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趋势,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发展,加快构建产城一体化发展格局,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中心城区工业转型发展和调整产业结构为主线,以优化工业产业布局为抓手,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重点,大力实施“产城融合”发展战略,实现城区工业发展与城市建设良性互动,将中心城区建设成为新型都市工业集聚、现代服务业主导、高品质生态宜居的全省“首善之区”和辐射源。
二、实施范围主要范围指城市建成区,具体为二环以内和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后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审核公布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合肥庐阳工业园区、合肥包河工业园区、合肥瑶海经济开发区(含新站综合试验区)、安徽肥东经济开发区(指原龙岗开发区)定界范围。
三、转型方式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批实施的原则,主要采取异地搬迁、就地转型(退二进三)、建设标准化厂房、企业自行改造、依法关闭破产等五种方式,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优化布局、转型发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操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区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90号2008-07-24 11:12:39[收藏][推荐][纠错][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区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9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杭州市区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日杭州市区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实施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为认真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保障工业用地有效供应,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杭州市区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大力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不仅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全土地市场、发挥市场机制高效配置工业用地资源的客观要求。
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关键在于做好工业用地出让的前期工作。
市区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前期开发整理方面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优势,切实推进工业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加快工业用地的供地速度,确保工业项目用地。
各区要从推进“工业兴市”的高度,充分认识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二、储备范围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均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进。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和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前期工作仍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8号)的相关规定实施。
三、储备方式纳入政府储备的工业用地的做地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各区政府指定的实施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21〕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晋市政发〔2021〕11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步伐,确保城中村改造依法、有序、平稳、快速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范围包括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村(社区)以及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相邻、且城市基础设施可以延伸配套的村(社区)。
二、工作原则(一)规划先行、连片改造。
城中村改造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打破村与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界限,以城市路网为界连片改造。
(二)政府主导、规范改造。
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征收、补偿、安置、建设、投融资等各项工作都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有序推进。
(三)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城中村改造要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原则上要按照同意改造率、同意补偿方案率及征收协议签约率均达到90%(简称三个90%)以上的工作要求和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四)先拆后建、整村拆除。
要把整村拆除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先决条件,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城中村在城区、泽州县政府未完成整村拆除或未明确整村拆除期限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五)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城区、泽州县政府要合理安排城中村改造次序,按照以点带面的要求,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全面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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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大中疏”战略,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加快构建“3+2”现代产业体系,加速推进高新技术开发区及新兴产业示范区(聚集区)建设,大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新型工业化、城市化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搬迁范围及条件
(一)搬迁范围
1、迁出范围:城市总规确定的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2、迁入范围:鼓励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向高新技术开发区及新兴产业示范区(聚集区)迁建。
对不符合产业新区迁入条件的企业,可引导向市内其他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开发区、聚集区)迁建。
(二)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产业新区的总体规划、产业定位和项目准入条件。
3、企业主导产品有特色,市场潜力大,企业成长性强。
4、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应实现规模有扩张,工艺、技术、装备有升级,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有提高,企业综合效益和竞争能力有增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原则。
中心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由市产业聚集区建设推进委员会牵头,市产业聚集区建设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市国资委、市工信局为组织协调推进单位,迁入地县政府、迁出地区政府(为承办实施单位,企业为搬迁主体,各方共同做好搬迁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
按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产业结构和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确定搬迁企业和承接地。
符合产业新区准入条件的企业,引导迁入产业新区;对不满足固定资产投资要求,但符合产业新区规划的中小企业,引导迁入产业新区中划定的中小企业园。
(三)坚持确保生产、有序推进原则。
中心城区企业在搬迁过程中,要确保原厂区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同时加快新厂区建设,尽早具备生产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搬迁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四)坚持企业搬迁与技改扩能相结合原则。
中心城区企业确定搬迁的,要根据市场需求,扩大生产规模,并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提升生产能力,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产品升级和技术创新。
(五)坚持企业搬迁与招商引资相结合原则。
企业借助搬迁的有利时机,应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特别是加强与市内“五十强”企业或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合资合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增强企业加快发展的内在动力,谋求更大发展。
三、目标要求
对在迁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市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业迁改办)要摸清企业底数,搞好综合分析,对需要搬迁、能够搬迁的企业制定总体搬迁规划,扎实有序推进。
搬迁工作2015年启动,力争五年之内搬迁完毕。
从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再批准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列入搬迁规划企业新建及扩能改造项目。
四、鼓励政策
为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扩能改造、技术设备升级项目和其他实体项目到产业新区发展,除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新兴产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搬迁企业原址用地符合城市规划总体要求,按现行控规用途属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地性质的,国土部门实行“非净地出让”,可先行招拍挂搬迁企业原址用地,土地出让价款扣除土地出让成本和按规定计提的省级以上各项基金后,拨付市工业迁改办,专项用于支持搬迁企业在产业新区的新厂建设。
搬迁企业必须确保在两年内迁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迁出的,由市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业迁改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搬迁企业原址用地规划为绿地、公用设施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性质用地的,本着“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由市政府及相关县区政府筹措资金,按不低于企业原址同等面积
土地在产业新区的出让价款,给予相应补偿;确需调整用地规划的,由市工业迁改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后,规划部门按程序报批。
(三)对搬迁企业扩能升级符合技改支持政策的,市级工业技改专项资金要重点倾斜、优先支持。
从2016年起,积极组织搬迁企业申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中小企业技改资金、省级工业企业技改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
(四)所有搬迁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市县(区)两级应收取的审批建设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
(五)搬迁企业新址供地指标优先配置,全市土地指标优先向产业新区搬迁企业倾斜,保障搬迁企业用地需求。
供地方式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产业新区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新兴产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执行。
对确有困难的搬迁入区企业,经市产业聚集区建设推进委员会批准,可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取得土地出让价款。
(六)在产业新区内各规划一定区域,建设中小企业园,作为承接主城区搬迁中小企业的平台,为集约节约用地,由产业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需要建造标准厂房提供给企业购买或租赁使用。
(七)为缓解搬迁企业新厂项目建设资金紧张问题,企业原址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没有抵押或经协商可解除抵押的,可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搬迁企业原有土地统一收储,由市工业迁改领导小组协调金融部门给予贷款支持,实行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用贷款资金给予企业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企业负责搬迁前的贷款利息。
(八)建立搬迁企业税收收入利益调整机制。
对进入产业新区的搬迁企业税收收入,全部作为市级专享收入管理,其中:对原市级专享企业之外的区(含高新区,下同)属企业税收收入,自企业搬迁投产正常实现税收之日起以2013-2014年三年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收入平均数为基数,基数内税收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返还搬迁企业原所在区,超基数部分税收,由迁入地所在县(高新区)与市分享(分享比例另行确定)。
搬迁企业实现超基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返还政策按《XX市促进新兴产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承发〔2012〕17号)执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市级专享的地方小税种等原市级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政策执行。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市委、市政府成立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搬迁企业名单,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搬迁企业有关政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推进办,主要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研究议定的事项,协调解决搬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搬迁企业实行后续跟踪服务。
(二)明确责任。
实行“一个企业、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分步骤、分阶段推进搬迁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对企业搬迁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督促每个企业制
定详细的搬迁方案,及时掌握企业运作情况和搬迁进度,做好企业的搬迁指导工作;企业迁入地政府要积极落实企业搬迁政策,研究本县区承接搬迁企业迁入的详细方案,加快产业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土地指标,确保搬迁企业用地需求,满足企业生产建设需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加大对迁入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筹措建设资金;企业迁出地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对本区域内工业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本区域搬迁名单,积极配合搬迁工作,尤其要做好维护迁建期间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干部职工队伍稳定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对搬迁企业建设项目要简化审批程序,限时办结,积极协助企业招商引资,寻求与大企业集团的合资合作,提升企业技术和装备水平;搬迁企业要尽快制定本企业搬迁计划,加快新厂区建设进度,尽早完成搬迁任务,增产达效,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以便协调解决。
(三)强化考核。
各有关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执行,全面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市委、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重大专项考核内容,除日常检查考核外,每半年和年终进行两次督导考核,做出综合评价,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四)优化服务。
企业搬迁过程中,由迁入地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明确专人负责领办、代办各种手续,迁出地有关部门给予全力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推进。
市、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主动
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为企业创造无忧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