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公民行为概念在跨国投资中的确立
应用文-海外投资:国家战略意识与企业行为准则

海外投资:国家战略意识与企业行为准则'\xa0近年来,随着中国的和企业实力的增强,中国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到广阔的海外市场搏击风浪,提升自己。
为了从战略层面上来推动这一经济行为,国家适时提出了“走出去”战略,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给予大力支持。
毋庸置疑,中国企业“走出去”,不仅推动了自身的发展,推动了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东道国经济的发展,获得了“双赢”的结果。
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在“走出去”之初,由于自身实力所限,把国内一些不好的经营风气带到了海外,不仅影响了自己的和国家的声誉,而且对东道国造成了伤害,这种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双败”。
如何获得“双赢”、避免“双败”,最重要的是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需要有正确的国家战略意识和行为准则。
一、建设和谐世界的国家战略的由来和谐世界理念的诞生,源于和谐的思想。
从和谐社会到和谐世界,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存。
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建设和谐社会,是建设和谐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中国社会的和谐,世界的和谐自然无从谈起。
同样,今天的中国,与世界关系日益密切,没有和谐世界,中国的和谐社会也将无从谈起。
2005年9月15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出席联合国成立60\xa0周年大会时,正式提出了关于建设和谐世界的理念。
建设和谐世界,是中国实现和平发展的重要条件。
没有和谐世界,中国的和谐社会也势必难以保证。
和谐世界的理念,不仅要求维护和平,实现“和平共处”,而且要超越和平,促进和睦、合作和共同繁荣。
建设和谐世界是一个高定位、高层次的国家战略,也是对当前高调的“中国责任论”的一个很好的回应,已经成为新时期中国外交的宗旨。
在和谐世界理念的指导下,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将承担与其能力和地位相当的责任。
尤其在国际经济问题上,中国要承担的责任包括:遵循自由贸易体系和世贸的规则,在贸易、投资、资源和能源等问题上恪守国际惯例,扩大开放服务业、、金融业等市场,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成功等等。
国际投资法与跨国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PART 05
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责任 与义务的监管
国际组织的监管作用
联合国
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宣言 ,为跨国公司的责任与义 务提供指导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
通过贸易规则和监督机制 ,确保跨国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际贸易准则。
国际劳工组织
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监督 跨国公司在劳工权益保护 方面的表现。
各国政府的监管措施
跨国公司的劳工权益保障责任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跨国公司应遵守东道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 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等。
促进员工发展
跨国公司应积极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 和综合素质,促进员工的个人发展。
保障员工权益
跨国公司应尊重员工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 解决机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双边投资条约也开始出现。
发展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 球化的发展,国际投资法进入了 快速发展阶段,多边投资条约和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逐渐形成
。
PART 02
跨国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跨国公司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跨国公司是指在一个以上国家拥有或 控制生产或服务设施的企业。
特点
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全 球性和战略性,其组织结构和管理方 式也相应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定义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间私人直 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作用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作用是为跨国 投资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国际投 资的自由化、便利化和规范化, 推动世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结构
01
02
做企业,就是做企业公民——“新股东”监视下的企业公民

但企业通过这 个窗 口展现 的形 象 ,一定是 企业最愿意被别人看到 的形 象。
由于透 明化 时代 的到来 ,曾经被 华丽厚 实的衣装所 包裹 的公 司 , 一下子成为 了 “ 裸
露 的公 司”( k d Co p rt n o 企 业 不 再 处 于一 个近 似 于城 堡 的 私人 空 间里 ,各 利 Na e r o ai o
益相 关方拥有 了穿透一切遮 蔽之物和信 息防火墙 的法眼 。
在透 明化 时代 ,任何 企业都不再可能 “ 一股独 大” 。利益相 关方都成 为拥 有 实质投 票否决权的 “ 新股 东” 。在这种情 况下 ,不管愿意不愿意 ,所有 的企业 不得 不成 为企业
公 民。 企 业 公 民不 再 是 享 受信 息 不透 明 福 利 的 企 业 掩 盖 恶 行 和 污 点 的 时 尚但 并 非 必要
奥 威 尔昕描 绘 的 与透 明 化 时代 的情 形 似 乎有 几 分 前 者 的 传播 方 式 是 单 向的 、一 点对 多点 的 ,后者 的 传 柑似 之 处 , 二 之 间 有着 本质 的差 别 。 者 播 方 式 是双 向互动 的 、多点 对 多 点 的 。住 “ 电幕 ”面
恰 恰 是 在 18 9 4年 ,世 界上 发生 了一 件 看似 不 起 眼但 十 分重 大 的 事 。 这 一 年 , 苹 果 电脑 公 司 推 出 了 Ma its cno h个人 电脑 。苹 果公 司 特意 为 这 个产 品 制作 了 ‘ 电观 广告 :一 个愤 怒 的 年轻 人 奋力 将 一 把铁 锤 条 扔 向 一 “ 电幕 ” 电 幕 ”被砸 碎 ,随之 出现 了这 样 ,“
人 的都 是 “ 大哥 ”那 一双 “ 老 无所 不 在 的 眼睛 ” 。 信息 主 权 。
企业公民行为的内容、特征与实施方式

企业公民行为的内容、特征与实施方式内容摘要:本文阐述了企业公民行为的内容与特征,认为企业公民行为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继承与发展,是企业公民权利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统一体,是对传统股东经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修正与完善,体现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
最后,提出促进企业公民建设的实施方式,以此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企业公民企业公民行为公民权利社会责任引言上世纪90年代,企业公民概念的提出,是企业社会责任在理论与实践的继承与发展。
企业公民作为一个新兴的概念,核心是“公民权”,由“企业”与“公民”两个概念组成,是权力与义务的有机统一体(施生旭等,2012)。
虽然企业公民理论与实践经历了20多年的探讨,但是国内外对企业公民行为相关概念还未有清晰阐述。
本文对企业公民行为的内容、特征和实施方式等问题进一步研究,为企业公民行为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思路。
企业公民行为的内容(一)企业公民权利企业公民权利是企业公民行为实施与建设的前提,包括企业所有权与产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企业法律保护权、企业信息披露权、企业使用资源权利等。
耶鲁大学法学院Henry Hansmann教授认为企业所有权是指企业的控制权和对企业利润或剩余收益的索取权;所有权理论又称“所有者权益中心论”,是一种着眼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持有的所有权合并理论。
企业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反映投资主体对其财产权益、义务的法律形式。
企业产权作为企业所有权的核心内容,通常是指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是企业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协调和决策等活动,并对企业成员进行激励,以实现企业任务和目标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企业只有通过生产经营管理,才能把企业的所有权与产权转化为产品,创造企业价值,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的经济责任与其他责任。
作为一个企业,首先它是具备“法人”,因此它具备权利,都可以受到企业所在区域的政府、司法部门与社区,以及他们颁布的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等的保护。
浅议企业公民的内涵与要求

经 济论坛 ( r cnmi F rm,04 提出企 业公民理 Wol E oo c o d u 20 )
念包括 四个 方面 的内涵 : 良好的公 司治理 和道德价 值 、 对 人 负责 的态度 、 对环 境 责任 的承 担 以及对社 会发 展的广
资源和能源 消耗 量最大 的社会 组织 , 也是 污染物 排放 量 最大的社 会组织 , 业对环境 保护 与治理 有不可 推卸 的 企
每种权 利中都 内存 有某种 义务和 责任 , 也是每 个 这
社会成 员主体 身份 的一部 分。企业 究竟 应该对社会承 担 什么样的责任 , 或者说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 内容是什 么 ,
2 0世纪 5 代美 国商 业界对 企业 不 良行 为 的思考 ,0 0年 8 年代 由实践进入理论研究领 域 ,O年代在 全球广 泛传播 9
并带动企业公民运动 的大规模兴起 。 自企业 公民进入 学者们 的研 究视野 , 理论 界对 企业 公民概念与 内涵 的争 论就 一直未 有停息 , 且到 目前 为 并 止也未 达 成 统 一 的 共 识 。德 克 ・马 丁 ( i t n Dr Mae , k t 20 ) 0 3 等学者将有关企 业公民 的概念 表述归 纳为三 种代 表性 的观点 : 一是有限的观点 , 即企业公民 的含 义与企业 慈 善活动 、 社会投资或对 当地社 区承担 的某些责任相 近 ;
二是最普遍 的观 点 , 即企 业公 民的含 义与企 业社会 责任
类似 , 承担经 济 、 法律 、 德和 慈 善责任 ; 是延 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观 道 三
点, 即企业对社区 、 作者 、 合 环境 都要 履行 一定 的义务 和 责任 , 企业责任 的范 围甚 至延伸 至全球 。但 这 些观点依
国际投资行为规则中对投资者的界定标准

国际投资行为规则中对投资者的界定标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行为规范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跨国投资活动的稳定发展,各国和国际组织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对投资者身份的界定标准。
本文将就国际投资行为规则中对投资者的界定标准进行深入探讨。
一、国际投资行为规则的背景和意义1. 国际投资行为规则的背景国际投资行为规则的出现,是由全球化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跨国投资活动的不断增加所催生的。
跨国投资不仅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资源配置,还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随着跨国投资活动的不断增加,各种投资纠纷和投资风险也相继出现,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逐渐突出。
为了促进跨国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各国和国际组织纷纷开始制定国际投资行为规则,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国际投资行为规则的意义国际投资行为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投资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促进跨国投资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确立了明确的投资者界定标准,才能够有效地保障投资者在跨国投资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市场的稳定和公平交易环境,加快推进国际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进程,为全球经济的繁荣和稳定作出贡献。
二、国际投资行为规则中对投资者的界定标准1. 投资者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投资者是指从事投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其主要特征包括投资决策、出资行为、风险承担等。
投资者在跨国投资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推动国际投资活动发展的主体之一,因此其界定标准至关重要。
2. 国际投资行为规则对投资者的界定标准国际投资行为规则中对投资者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广义的投资者和狭义的投资者。
(1)广义的投资者界定标准广义的投资者界定标准通常包括所有从事投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国际投资行为规则中,对广义的投资者通常给予较广泛的保护,包括投资者的基本权利和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诉讼和仲裁管辖权。
论罗格斯顿的企业公民观

论罗格斯顿的企业公民观罗格斯顿是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著名学者,他提出了“企业公民”的概念。
企业公民是指企业在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都要承担公民的责任,追求企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在罗格斯顿看来,企业公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一、企业公民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活动会对社会和环境产生影响。
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承担是企业公民的基础要求,而且这种责任还应该超越法律规定,确保企业在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都能做到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公民性质的不同,需要在不同水平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等目标的平衡。
企业公民并不是一种抽象的理念,而是需要在特定的社会和环境条件之下具体实践的。
例如,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企业公民的实践方式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企业公民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够真正起到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
企业公民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其实现需要政府、企业以及普通公众共同努力。
在政府方面,应该加强对企业公民方面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而企业则需要协同政府,各行各业,共同推动企业公民的实践,同时,普通公众也需要提高企业公民的认识,形成对企业公民的自觉性和支持性。
四、企业公民不应被现实利益所限制,应该放眼未来,以社会责任为根本,推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公民本质上是一种高尚的社会价值观,它并不仅仅只是企业自身利益的追求,而是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
因此,企业公民的实践需要能够超越短期的利益考虑,放眼未来的发展,以社会责任为根本,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总之,罗格斯顿的企业公民观提出了一种全新的企业经营理念,强调企业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还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的利益做出贡献。
企业公民观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背景之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可以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还可以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跨境投资了解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权益

跨境投资了解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权益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加,跨境投资成为各国之间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进行跨境投资时,了解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权益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帮助我们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并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本文将介绍外国投资者在跨境投资中的法律权益,并解析如何保护这些权益。
一、平等待遇在跨境投资中,外国投资者应当享有与国内投资者相等的待遇。
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不应受到歧视,享有与国内投资者同样的权利和机会。
国家应当制定和执行公正的法律法规,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市场准入、资本运作、税收待遇等方面获得平等对待。
二、合理保护外国投资者在跨境投资时应获得合理的法律保护。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护机制。
若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他们应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公正的审判。
国家还应积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为外国投资者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知情权外国投资者有权了解有关法律、政策和行政规定,这对他们在跨境投资中做出明智的决策至关重要。
国家应当及时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关于市场准入、投资环境、政策变化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外国投资者也有责任积极主动地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确保自身合规经营。
四、便利措施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国家应当提供便利的投资环境和措施。
这包括简化投资程序、减少行政审批等 bürokratische Schritte. 国家应加强投资者与政府的沟通渠道,便于外国投资者提出问题或寻求帮助。
同时,国家还应提供有关投资政策、税收政策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指导,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
五、合理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有权获得合理的赔偿。
国家应建立有效的调解机制和仲裁机构,解决投资纠纷,并确保外国投资者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
此外,国家还应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保护外国投资者在跨境投资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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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企业经营绩效综合评价体系研究” ( 项目编号 : 70472076) 。 * 基金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10 管理现代化
பைடு நூலகம்
!"#"$%&%#’ ()*#’+%) Management Frontier
营能力中获取利益。但是从跨国公司的角度分析 , 它 们在同东道国保持互惠的协作关系时 , 也有自身 利 益的考虑 , 那就是为了避免被撤销投资的权利。 此 外 , 它们还会考虑到企业的良好声誉以及其品牌 价 值 , 以免竞争对手趁机获益。尽管如此 , 有关发展中 国家经济发展的措施却很少得到关注。首先 , 企业的 首要效果也就是终极效果就是经济效益 , 跨国公 司 必须是商业实体 , 必须服从经济目的。第二 , 近年来 随着外国直接投资的扩张 ( 特别是来自于发展中 国 家的海外直接投资迅猛增长 ) , 跨国公司却无视企 业 社会责任的约束 , 屡屡对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 展 造成负面的破坏。尽管社会总是期望跨国公司对 东 道国的发展做出潜在的贡献 , 但是竞争市场原则 还 是政府监管都无法完全解释为什么跨国公司要破 坏 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其实 , 为了保证跨国公司承担 企业社会责任 , 就必须使得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在 其 公共目标和私有利益之间达到均衡 , 从而产生一 种 协作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 , 用一个概念来指称 , 那 就是优秀的企业公民 , 这个概念能够帮助发展中 国 家将外国直接投资的利益最大化 , 同时又降低成本。 不过 , 必须在其定义中包含所有的利益相关者 , 才能 保证上述目标得到全面支持。
管理前沿
!"#"$%&%#’ ()*#’+%) Management Frontier
论企业公民行为概念在跨国投资中的确立*
□
( 1. 浙江工商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 , 浙江
郝云宏1
杭州
唐海燕2
胡
峰1
院长办公室 , 上海
310018; 2.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201620)
[ 摘要 ] 为了在跨国公司的经济利益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之间达成平衡 , 企业公民行为概念应运而生。如何在未来达成的 一系列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中明确企业公民行为的制度安排 , 是企业公民行为概念在跨国投资活动中继续发展的关键。 [ 关键词 ] 企业公民行为 ; 跨国投资 ; 企业社会责任 [ 中图分类号 ] D996.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003- 1154 ( 2008 ) 03- 0010- 03 有责任去关注、 监督和管理其在安全、 环境、 劳资等
府以及跨国公司意识到 , 双方如果能够展开协作 进 而实现其公共目标和私人目标 , 那么双方之间就 能 得到更大程度的互惠利益。近十年来 , 市场变得更加 开放 , 政策结构也越来越向商业友好的方向发展 , 跨 国公司也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阶段 。跨国公司迅 猛发展 , 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 , 也是国际 投资的主体。于是东道国开始希望从跨国公司的 投 资活动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 , 加之 这 些公司采取跨国经营的方式 , 它们的全球化战略 和 雄厚的经济实力对东道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也 与 日俱增。跨国公司作为全球经济中最为重要的元素 , 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地意识到它们对赖以 经 营的国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个责任首先被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所包容。 从理论上说 , 跨国公司独特的组织与经营特性决 定 了跨国公司应承担不同于一般公司企业的社会责 任。在由母子公司构成的国际经营体系下 , 跨国公司 社会责任的概念至少存在于三个层次 , 其一 , 跨国公 司国外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和东道国居民 , 需要 在 东道国法律和社会规范下承担社会责任 ; 其二 , 跨国 公司的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 其 政 治和社会身份总是同总部所在国联系在一起 , 因 而 母公司在实施全球化管理中 , 就需要有一种超越 本 国价值观念的、适用于多文化背景的整体社会责 任 观念 , 以此来指导、 管理或约束分布于全球的子公司 的社会责任方案 ; 其三 , 对通过少数股权或非股权安 排而实际纳入了跨国公司体系的企业 , 跨国公司 也
束力的条款 , 主要是由于协定往往强制国家承担 责 任 , 而不是强制企业。即便可以利用它们草拟个人义 务 , 在国际层面上为个人或企业拟定约束性法律 的 程序也会特别繁琐 , 并且充满不确定性。不过 , 从积 极的方面看 , 尽管在国际层面 , 对企业公民行为概念 的重要性尚未得到充分认识 , 但是越来越多的国 际 惯例和宣言开始涉及劳动力、 人权、 环境、 道德以及 其他社会事项 , 这表明企业赖以经营的国内和国 际 环境都使得优秀企业公民的框架更为明晰 , 因此 它 们不得不接受相关的最低标准。 1999 年联合 国 秘 书 长在“ 新世纪新契约” 的倡议中提到了这个问题, 全 球契约号召世界商界颁布九个普遍同意的价值观 和 原则。 如何通过国际性安排 , 将有关优秀 企 业 公 民 的 事项表达出来 , 并让它最符合东道国和跨国公司 的 利益呢 ? 可以在将来达成的一系列双边和多边的 投 资协定中考虑如下几种直接或者间接的方法或工 具 , 首先 , 在非约束性工具中融入优秀企业公民的原 则。OECD中的跨国企业指导方针就是一个跨政府部 门为跨国公司提出自愿接受的建议的例子 , 这种“ 软 法律”的方法有利于国家认识到建立国际标准的 迫 切需要 , 但是并不足以让它们情愿接受约束性规则。 软法律还使得跨国公司能够根据发展中国家不同 的 条件特征灵活应变 , 而不是将某个约束性的条款 应 用到任何地方 , 自愿标准可以通过正式和非正式 的 途径进行监控。其次 , 将自愿工具和法律约束性的工 具结合起来。再次 , 可以规定只能按东道国的法律和 监管措施来享受条约中的利益 , 可以明确外国投 资 者的进入、设立以及经营都必须符合东道国的法 律 和监管措施。第四 , 在将来达成的一系列双边和多边 的投资协定导言中 , 需要详细阐述优秀企业公民 的 ( 上接第 35 页 )
2008 年第 3 期
11
管理前沿
!"#"$%&%#’ ()*#’+%) Management Frontier
重要性。第五 , 为政府制定强制性的程序义务 , 按此 鼓励公司遵守实质性优秀企业公民标准 , 也为 之 后 的实施提供监控机制。第六 , 增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条款 , 用以处理优秀企业公民事项 , 例如各种国际协 定中的技术转移条款。
二、 企业公民行为概念的内涵
优秀的企业公民这个概念与“ 企业社会责 任 ” 有 所不同 , 它更强调经济方面。通常企业作为一个法律 实体 , 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主体。但是遵守法 律不仅 仅 意 味 着 达 到 企 业 生 存 和 经 营 的 必 要 标 准 , 在 发 展 中 国 家 更 是 如 此 。为 了 满 足 社 会 期 望 , 这 种 超越了法律规定的企业公民承诺非常重要, 为如此。 优秀的企业公民设立标准应该被运 用 到 国 内 企 业和跨国公司 , 但是 , 由于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 雄 厚 , 而且它们往往通过东道国的授权获得了在东 道 国境内的投资权利 , 再加上许多发展中东道国建 立 并实施特定法律的能力有限 , 因此跨国公司承担 着 特殊责任 ( 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 。 在经济发展问题上 , 毫无疑问 , 东道国越 来 越 期 望跨国公司作为优秀的企业公民 , 能够直接为东 道 国的经济发展目标贡献力量。人们期望这种公司 不 仅要遵守东道国的法律 , 而且要缴纳更多的税收、 与 当地企业创造联系、 创造就业机会、 提高技能水平、 实行技术转移。目前在投资领域内达成的国际协定 , 往往只局限于引导国家行为的层面 , 对投资者本 身 的约束力不够 , 这种情况必须得到改变。 具体而言 , 企业公民行为概念包括以下要素。首 当东 道国缺乏发达的法律架构或者执行能力不足时更
一、 企业公民行为概念的出现
随着自由化和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 , 东道国政
方面的做法。国际劳工组织的《 关于跨国企业和社会 政策原则的三重宣言》 经济合作与发展 ( MNE 宣言 ) 、 组织跨国企业准则、联合 国 倡 导 的 全 球 契 约 、 UNC- 国际金融公司在社会 TAD执行的公司社会责任手册、 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绩效标准等国际准则 实 际 上强调的均是跨国公司的义务 , 而不是跨国公 司 作 为投资者的经济考虑。具体而言 , 跨国公司承担的企 业社会责任包括发展责任、社会政治责任、环 境 保 护、 就业和劳动关系、 确保竞争并避免限制性业务经 营、 消费者保护、 公司治理、 腐败、 财务报告和披露要 求、 尊重人权( 讨论的焦点往往聚集在环境、 人权和 企业社会责任是关于公 劳动权利方面 ) 。但是 , 尽管“ 司行为对社会影响的认真考虑” , 但是企业社会 责 任 仍然“ 主要与组织对特别问题的决策 ( 有一定规范性 的 ) 结果有关 , 决策要达成的结果应对利益相关者是 有益而不是有害的” 。也就是说 , 对具有逐利性 动 机 的投资者而言 , 完全不考虑其经济利益 , 单纯要求其 社会责任是过于理想的一种理解。 很多跨国公司都认为 , 他们开始 背 负 越 来 越 沉 重的社会期望。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 , 还要对其他 利益相关者负责 , 包括债权人、 员工、 消费者 ( 归纳起 来就是那些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其经营活动的人 ) 。对 于跨国公司来说 , 它们在世界上不同的社会中 生 产 经营 , 需要应付各种期望—— —有 时 甚 至 是 相 互 冲 突 的期望。实际情况是 , 尽管宣称负有企业社会责任 , 跨国公司的国际性经营目标仍然不时违背东道 国 的 社会和发展目标。因为外国投资者不仅仅对东 道 国 有责任 , 它们还需要对母公司负责。政府之所以欢迎 跨国公司在本国的投资 , 是希望它们为国内经 济 和 社会目标做贡献 , 同时从跨国公司的国际战略 和 经
三、 企业公民行为概念的国际化与准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