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调解的形式
试论中国古代调解制度

试论中国古代调解制度作者:张潭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摘要:调解,在古代受到历代封建统治阶级的重视,得益于调解“定纷止争”的功效,它能满足统治阶层对于安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的需求,有效地维护“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
关键词:中国古代;调解制度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206-01作者简介:张潭(1991-),男,汉族,湖南湘潭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纵观历史,任何一种制度形态的出现都是伴随着相应的社会形态演变与发展而崭露头角的,调解制度也是伴随着社会各种矛盾的凸显而生根发芽。
早在原始社会,没有相应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更没有专门解决矛盾与纠纷的机构。
于是武力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们在发生纠纷时选择的解决方式。
但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劳动力是人们能够赖以生存的保证,然而通过武力解决纠纷往往会破坏人们身体的完整性,也就意味着会有损劳动力,进而威胁群体的生存。
为了确保群体劳动力的完好,剔除武力解决纠纷方式,通过调和的方式解决群体成员纠纷便应运而生了。
在进入阶级社会后,调解便开始打上了阶级的烙印,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运用调解制度来缓和社会的矛盾确保统治秩序的正常运行。
奴隶社会时期的周朝便设置了专门的“调人”之职,其职责便是“掌排解调和万民之纠纷”。
在进入封建社会后,调解不仅仅是封建统治阶层用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而注入了新的内涵,是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的纽带,是人们追求无讼与和谐社会的理想工具。
自秦汉以来,封建统治阶层都注重运用调解的手段来处理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调解历经几千年没有衰落反而日渐完善和兴盛,这得益于调解制度对于处理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功效,统治者亦将调解制度化来调和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
二、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主要形式与特点中国古代调解大体可以分为民间调解和官府调解二种形式。
中国调处经验

• 明代的调处制度已经相当完备,法律明确 规定:“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 受于本亭剖理”。其中最有特色之处,是 在全国各乡设立“申明亭”,由本乡人推 举公直老人并报官备案,民间纠纷小事由 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处。不经调处而起 诉者,按“越诉”处理。经调处不能和息 的,方得向官府起诉。
• 明代后期,各地推行“乡约”制度,每里为一约, 每隔半月集合一次本里的民众,宣讲圣谕,同时 调处半月来的邻里纠纷,约吏记录,如果当事人 同意和解,则记入“和薄”,不同意者方可到官 府起诉。清代法律中虽没有关于州县官将民间争 讼批令调处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调处总是 处于被优先考虑的地位。康熙《圣谕十六条》的 “和乡党以息争讼”、“明礼让以厚风俗”,成 为清代处理民间纠纷的最高准则。广泛流行于社 会的乡规民约和宗法族规为民间调处提供了依据, 使得清代的调处息讼手段到了烂熟的地步。
• 此案中,官吏并非对于案件的是非进行判 别,而是以“情理”来劝谕和息。当然, 像蒯子范那样自陶腰包来息讼的官员属于 特例,但遇民间之讼首先调处则是普遍选 择。与民间调处相比较,官府调处带有某 种程度的强制性,官吏可以利用公权力对 当事人施加影响。因此,在官府调处中, 当事人并非完全自愿,有时候是不得不服 从官府的意愿。达成和息后,双方都必须 出具息讼“甘结”,并且还要保证日后不 再滋事。
• 安徽桐城的《祝氏宗谱》中规定:“族众有争竞者,必先 鸣户尊、房长理处,不得遽兴讼端…”对于宗族调处的调 解方案及处罚决定,官府一般予以认可。
2、官府调处
• 指在司法官吏的主持下对民事案件或轻微 刑事案件所进行的调处,又称正式调处。 在中国古代诉讼过程中,凡是民事案件或 轻微刑事案件,调处息讼是司法官吏的普 遍做法。由于地方官吏兼有辖区内老百姓 “父母官”的身份,其解决纠纷的着眼点 并非完全考虑双方的是非曲直,而更多的 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因此在案件 处理中总是将纠纷解决融合于教化之中, 将“情理”与法律规范结合起来使用。
古代议事协商风貌

古代议事协商风貌在古代社会,议事协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决策方式。
无论是国家政策的制定,还是社会事务的调解,都需要通过协商来达成共识。
古代的议事协商有着独特的风貌和规则,本文将对古代议事协商的风貌进行探究。
古代议事协商的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
在中国古代,议事协商主要以官方的形式存在。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君主与臣子之间的协商。
君王在做出重要决策之前,通常会召集朝廷,与大臣们进行商议。
这种形式的协商往往倾向于以君主的意见为主导,不同意见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提供多个选项供君主选择。
除了君主与大臣之间的协商外,古代还有一些特殊的议事协商形式。
例如,商人组织的议事协商。
在古代,商人们经常结成行会,为了共同维护利益,行会成员们会定期召开会议,进行商业事务的协商。
这种协商形式相对于官方的协商更加灵活,商人们可以自由地提出建议和意见。
然而,由于商人之间的竞争关系,这种协商往往是相对私密的,商会成员之外的人很难了解到协商的具体细节。
在古代,尊重权威和长辈的思想观念非常盛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议事协商的风貌。
在协商的过程中,下属通常会谦虚地遵循上级的意见,很少会公开提出异议。
这种风貌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社会的稳定,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种声音的表达。
古代议事协商的地点和形式也有所不同。
在官方的协商中,朝廷是最常见的协商场所。
朝廷设有专门的议事厅和议事制度,君主与大臣们在这里进行会谈。
此外,一些重要事件也会在特定场所进行协商,比如宴席上的协商和战争筹划时的协商。
古代议事协商的规矩非常重要。
在官方的协商中,通常会有专门的议事规则,例如会议由会长主持,按照次序发言,尊重每个人的意见等。
这些规矩不仅有助于维护秩序,还有助于确保每个人的声音被听到。
古代议事协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协商可以帮助君主制定明智的政策,解决社会矛盾,提高统治的稳定性。
它是古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古代议事协商并不完美,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由于压制异议的思想观念,议事协商往往缺乏多样性的意见。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
古代中国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土地纠纷、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这些纠纷需要得到有效处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古代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民事调解制度,以解决民间纠纷。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国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民间纠纷较多,因此出现了对纠纷进行调解的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对于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其主要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地域性和民间性。
在古代中国,各地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制度都有所不同,因此民事调解制度也呈现出地域性。
民事调解制度主要由地方官员和乡绅士大夫等社会精英来履行,这也使得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民间性。
这种地域性和民间性的特点,使得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社会实际情况。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多样性。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民事调解制度的形式和程序都有所不同。
有的地方采取仲裁制度,由有经验的长者或村民代表进行调解;有的地方则采取审理制度,由地方官员来调解。
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民事调解的程序和标准也在不断改变和完善。
这种多样性使得民事调解制度更具有包容性和适应性。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灵活性。
在古代中国,由于国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民事调解制度往往需要在法律和道德之间进行权衡。
民事调解制度的程序和结果都比较灵活,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在历史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使得社会稳定和民众安居乐业。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体现了当时社会的法治精神和人情关怀,是一种兼具效率和温情的调解方式。
虽然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已经逐渐完善和健全,但是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为当代社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为当代社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古代调解制度

古代调解制度摘要:作为一个拥有四五千年文化底蕴的文明古国,中国的一些法制制度在世界法制史上是具有一定重要地位的。
特别是存续于中国传统司法诉讼制度中的调解制度,其产生、发展和完善对中国法制建设具有深重意义。
调解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几乎历朝历代的法律史料中都有对它的记载。
作为中国古代最具生命力和最具文化价值的司法制度,其内涵之丰富远非其它司法制度所比拟。
虽然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我国对调解制度的重视程度有所差异,但它始终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和处理民事案件纠纷的实践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在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调解制度悄然复兴,通过其来发展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构筑现代司法制度不无裨益。
关键词:无讼调解制度渊源概况局限性完善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境界是和谐,强调以和为贵。
调解制度正是因为蕴含着此文化内涵并建立在这种社会观念基础上,所以被广泛的适用,成为解决一般民事纠纷的手段。
而且,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传统的诉讼观念是“无讼”。
《论语》即有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历朝统治者崇尚“无诉是求”目的就是在追求一种“和谐社会”,进而实现“无讼世界”。
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矛盾纠纷难以避免,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贵和持中”维护其特权,不得不探索一些“无讼”的途径和模式。
于是,历代统治者建立了“调处息讼”机制,即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是实现息讼、无讼的一种途径,尽管古代中国的法律条文极少提及,但事实上调解制度已然构成了传统中国诉讼制度最经常、最主要的内容之一。
一、存在根源古代调解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
人们在生产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矛盾纠纷,无论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当矛盾和纠纷发生时,通常是依据氏族习俗、宗教伦理道德由当事人所在的集体或当事人自己相互协商解决的。
恩格斯曾指出:“一切争端和纠纷,都是由当事人的全体来解决。
”1调解制度源远流长至今犹胜未衰,并大有复兴之意,纵观历代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予以解释它的存在:1、“和合”思想、“无讼”论是调解制度的思想基础。
论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作者:周含宇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2期摘要:调解制度作为我国古代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在西周时已有了技术性的规定,在明清时已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可以分为民间调处、官府调处、官批民调。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
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对今天的调解制度而言有其合理存在的道理,应当批判地继承。
关键词:古代调解制度;原因;吸收与借鉴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71-02作者简介:周含宇(1992-),汉族,湖北武汉人,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在西周时就对调解制度作了技术性的规定,发展至明清达到顶峰。
苏力先生曾说:“一种制度得以长期且普遍的坚持,必定有其存在的里有,即具有语境的合理性,并因此首先应当得到后来者或者外来者的尊重和理解”①。
因此,古代调解制度得以存续有其固有的原因,也值得今天的我们吸收和借鉴。
一、古代调解制度的种类(一)民间调处民间调处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双方通过寻找中间人来调停纠纷的方式。
一般民间调处又可以分为乡里调处、邻里调处和宗族调处等。
乡里调处是指中间人一般是有乡民推选出来的具有较高声望的老人;邻里调处是指在发生民事纠纷的双方中,找出德高望重的人来担任调解人。
这是古代民事纠纷中最常见的调解方式。
在古代,许多家族规定了宗族调处的优先方式:“凡劝道风化,以及户婚田土争竞之事,其长与副先听之,而事大者,方许之官”②。
并且在当时,对于宗族调处的方式,官府都予以认可。
(二)官府调处官府调处是指政府官员对一些民事案件和情节危害轻微的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行为。
古代官府的调解人在调解时关注的不是兼顾两方利益,化解矛盾,而是为了巩固社会秩序、息事宁人的原因来进行调解,因此往往带有一定的教育作用在里面。
如果当事人因为矛盾激化告上公堂的话,调解人往往会先劝其“私了”,以免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古代如何推行特赦及调解制度

大赦由皇帝下诏赦免各类犯罪行为的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大赦”一词最早源于战国时期秦庄襄王元年(公元前249年)的“大赦罪人”,但秦始皇刻削不讲仁恩,从不赦免。
汉朝吸取秦亡的历史教训,常以大赦作为缓和社会矛盾的方法,凡皇帝登基、改年号、册立皇后和太子等都要大赦。
后世帝王发布大赦的理由更多,像郊祀、封禅、祥瑞、灾异等都成为大赦的原因。
两晋南北朝与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实行大赦最频繁的时期。
元明清以后,大赦的频率开始降低。
清朝则经常采用对一切在押罪犯减刑一等的办法,大赦平均14年才有一次。
为了防止重罪犯逍遥法外,历代赦令中对赦免的对象都有若干限制。
除了十恶之罪外,杀人放火、劫囚、官吏犯赃等罪行都不在赦免之列。
留养“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断子绝孙成为古时最恶毒的诅咒。
所以,即使是罪犯,只要不是十恶不赦及最严重的犯罪,仍要考虑不使其家绝后的问题。
这就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特有的留养制度。
最早将留养定为制度的是北魏。
北魏律写明,独子死罪罪犯如有超过70岁的祖父母、父母,可以上请皇帝裁决。
独子流罪罪犯则可服侍祖父母、父母至去世后,再往服刑地点。
北魏这一制度被以后各代继承。
和息儒家主张以德治国,教化为先,将民间诉讼看作是教化不行、民风低下的表现,因而极力提倡“无讼”、“息讼”。
在很多情况下,受理诉讼的司法机关,往往都将案件发回当事人及其当地的地方基层机构,要求先做调节,如双方能达成和解,即可向原受理机构提交“息词”,表示撤诉。
“无讼”、“息讼”在明朝以后转化成正式的和息制度。
明初就曾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轻便告官,务要经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里甲、老人理断。
”明初在各地乡间设申明亭,由推举的老人主持,里长、甲首参加,开始时还允许用竹篾决罚,经调解无效,双方仍不愿和解,才可以告官。
明中期申明亭制度瓦解后,又推行“乡约”制度,各乡乡民推举约正、约副、约史、约讲等,每半月会集约众,当众调节约内的纠纷。
浅析中国古代调解制度(法制史论文)

目录摘要 (2)一、古代调解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3)二、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主要形式、特点与基本评价 (4)(一)中国古代调解的主要形式 (4)1、民间调解 (4)2、官府调解 (5)3、官批民调 (6)4、几种调解方式的相互关系 (6)(二)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特点 (7)1、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7)2、调解依据的特殊性 (7)3、调解过程的强制性 (8)4、调解方式的灵活性 (8)(三)对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基本评价 (9)1、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积极意义 (9)2、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局限性 (9)三、中国古代调解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原因分析 (10)(一)“无讼”思想对调解的影响 (10)(二)“和”文化对调解制度的影响 (11)(三)其他因素对调解制度的影响 (12)1、制度因素 (12)2、中华民族心理素质 (13)四、对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借鉴 (13)(一)借鉴的必要性 (14)1、有利于和谐意识的养成 (14)2、有利于调整人际关系 (15)(二)借鉴的具体操作 (15)1、对古代调解制度中的核心内涵的借鉴 (15)2、对古代调解制度中灵活性和多样性的调解形式的借鉴 (16)3、对古代官批民调方式的借鉴 (16)(三)借鉴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7)1、必须依法调解 (17)2、调解应注重效率 (17)五、结语 (18)参考文献 (19)摘要调解制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厚的思想和社会基础。
调解产生于古代无讼的法律文化之中,寄托着古代统治者对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
调解制度适应于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下的宗法家族社会,同时,又是封建社会统治者实践其“德主刑辅”政治主张的重要方式。
古代的调解制度在漫漫二千余年中,既是稳定社会关系的基石,同时也在客观上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二千余年停滞小前的原因之一。
古代调解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对我国现代调解制度的构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古代调解制度;特点;形成原因;评价一、古代调解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调解,又称调处、和对,是指发生矛盾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由第三者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明、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说和、劝解,从而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古代调解的形式
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曾对我国古代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由于调解不需要昂贵的诉讼费用,加上方法灵活,程序简便,因而深受民间欢迎,成为我国古代社会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根据调解主体的不同,古代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官府调解与官批民调等形式。
民间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为解决纠纷而邀请中间人出面调停,使争端得以解决的一种活动。
民间调解是一种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宗族调解、邻里调解。
宗族调解是古代解决民间纠纷中最普遍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调解方式中,宗族首领是调解的主要主体,家法族规是族内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它是宗族首领用来调处、裁判族内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
当家族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一般先由族长进行说服教育,然后再以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进行调处。
对违反家法族规的族人,族长有权处罚。
处罚的方式很广泛,小到叱责、警告,大到出族、拘禁,甚至还可以处死。
对于宗族调解的调解结果及处罚决定,官府一般予以认可。
如《唐律疏议》中规定:“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
”《大清会典事例》则明确指出:“……族长及宗族内头面人物对于劝道风化户婚田土竞争之事有调处的权力。
”
邻里调解,是指纠纷发生以后,由亲友、邻居、有威望的长辈或贤良人士等出面说合、劝导的调解方式。
邻里调解方式灵活,没有时间、地点、调解形式的限制,调解中大体遵循自愿的原则,调解人由当事人自愿选定。
邻里调解虽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由于调解人在当事人双方享有极高威信,所以调解方案往往都能得到落实。
如汉时洛阳有两族人互相仇杀且历时有年,其间官府几经干预都未能彻底解决问题,后由侠客之大首领郭解出面劝说调停,双方皆服,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官府调解,又称司法调解,它是指在官府长官的主持下对民事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
中国古代社会是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按照儒家的理论,诉讼是恶行,是祸首,只有无诉,社会才能和谐,因此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在孔子无讼思想的影响下,讼清狱结被作为考核地方官的重要标志。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调解劝和是司法官吏的普遍做法。
宋人梁陆襄在任阳内史时,有彭、李两家因纠纷诉至官府。
梁陆襄受理后,将二人引入内室,并不斥责他们,而是和颜悦色的反复劝解。
在梁陆襄的劝解下,“二人感思,深自咎悔。
”随后梁陆襄又为他们“设置酒食,令其尽欢”。
梁陆襄的做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酒罢,(彭李二人)同载而归,因相亲厚”。
与民间调解相比较,官府调解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官府的调解并不是当事人完全的自愿,当事人的意愿要服从官府的意愿。
达成调解后,双方都必须具结保证接受官府的调解,日后不再滋事。
官批民调,是指官府接到诉状后认为,情节轻微或事关亲族伦理关系及当地风俗习惯,不便公开传讯,便将诉状交与族长、乡保进行解决的一种调解制度。
族长、乡保接到诉状后,应立即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则应上呈说明案件事实及处理意见,请求官府销案;调解不成,则需说明理由,然后交与官府处理。
官批民调是一种具有半官方性质的调解,也是一种常见的有效解决问题的方式。
《樊山判牍》就曾记载了一则老师与东家之间因老师旷课时间太长而起纠纷闹到官府的案例。
受理该案的县官认为,师生之间的纠纷有伤师生之谊、为人师表之斯文体面,不便官府公开审理,于是令乡绅朱子勋及差役共同来处理。
这样,民间纠纷与官府纠纷紧密配合,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既较好地平息了纠纷,又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