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交人劳发[2004]46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指导各地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现予印发。
使用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水运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9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港口区域内危险货物作业,用于指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各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四)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二)仓储设施(堆场、仓库、储罐,下同)超设计能力、超容量储存危险货物,或者储罐未按规定检验、检测评估的;(三)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储存,管道超温、超压、超流速输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要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设备设施超期限服役且无法出具检测或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五)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六)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七)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隔离,或者储存隔离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2009.05.01
58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2009.07.01
59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2009.09.01
60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2009.11.01
AQ 3035-2010
2011.05.01
1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AQ 3036-2010
2011.05.01
14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础信息数据
AQ/T 4206-2010
2011.05.01
15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
AQ/T 4207-2010
2011.05.01
2007.06.01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47号
2005.12.01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574号
2010.04.24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182号
1995.09.01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65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5号
2002.05.01
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7号
2010.12.01
67
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
(91)交人劳字523号
1991.10.01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概述(一)编制目的为指导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服务港口企业,促进港口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泰州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这里指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修造船厂舾装码头,但不包括军事和渔业港口项目。
(三)建设程序港口建设程序一般为:1、办理项目立项手续;2、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3、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办理招标手续,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开工备案手续;6、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7、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工程质量;8、交工验收合格后,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9、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四)管理内容对应于港口建设程序,结合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港口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管理、质量监督、开工备案、交工验收、试运行备案、竣工验收等。
一、初步设计审批(一)办理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5、《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462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港口管理局苏港务[2007]23号)(二)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港口安全评价相关说明

港口安全评价相关说明港口安全评价是指通过综合分析港口的安全管理体系、设备设施、运营流程等方面的情况,对港口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分析的一项工作。
港口作为国家的重要物流节点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安全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进行全面、科学、客观的港口安全评价是保障港口安全的关键一环。
港口安全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 港口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包括港口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培训等情况。
评价的重点是港口是否建立了完备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有效地运行和应对各种安全风险。
2. 港口安全设备设施评价:包括港口的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评价的重点是港口是否安装了适用于不同类型货物的安全监控设备、消防设备、无人机等,并且这些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行。
3. 港口安全运营流程评价:包括港口的安全检查、安全作业流程和应急预案等情况。
评价的重点是港口是否能够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安全检查和作业,是否能够及时应对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港口安全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文献资料分析法:收集和分析港口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记录、事故报告等文献资料,评估港口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运营流程。
2. 实地调研法:通过对港口设施设备的实地考察和调研,评估港口的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3. 专家评估法: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估团队,对港口的安全管理体系、设备设施和运营流程进行评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港口安全评价的目的是为了识别港口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为相关部门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应对措施提供依据,从而保障港口的安全运营和货物的安全流通。
港口安全评价应该是全面、科学、客观的,以数据为依据,以风险为导向,注重综合性和系统性,确保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评价结果应当详细记录和分析评价过程和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及时向港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反馈。
总之,港口安全评价是保障港口安全的重要工作,对于提升国家整体安全水平和促进港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整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日期:2007-12-19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人劳发[2004]462号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航(港口)管理局、海事局、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港口建设程序

港口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港口建设管理程序主要内容一、岸线管理许可二、项目审批或核准三、初步设计审批四、施工图设计审批五、招投标管理六、质量监督七、开工备案八、交工验收九、试运行备案十、竣工验收一、岸线管理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主席令2004年第5号)2、•江苏省港口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5号公告)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4、•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二、岸线标准划分1、非深水岸线标准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以下泊位(不含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内河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不含千吨级)的内河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2、深水岸线标准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标准: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含水工结构兼顾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内河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含水工结构兼顾千吨级)的内河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三、岸线审批程序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包括码头、船坞、船台、滑道、锚地、防波堤、单点系泊及水上过驳设施等)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在项目立项前或者申请项目核准前,岸线使用人向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上报前须征求同级港口管理局意见。
1、深水岸线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受理,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附市港口管理局初步核查意见、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经省港口管理局审查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向交通运输部转报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
最新港口普通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

港口普通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企业名称:工作控制号:4. 未公布安全责任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扣3分①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合法有效经营范围应符合效经营范围应符合要求规及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标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建立规范清单和文本(或电子)档案并15 分定期发布查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现场检查:1、企业实际经营范围。
查资料:1、《港口经营许可证》;2、抽查作业记录现场检查:1、核实企业实际经营范围。
查资料:1、及时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2、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清单、文本或电子文档、数据库等;3、定期更新发布的记录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合法有效2. 应在核准的经营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1. 未制定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的扣2分,未明确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法规责任部门、获取渠道、更新要求等每缺1项扣1分2. 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相关文本、电子文档的扣3分,存在过期、失效、遗漏、不适用的每处扣0.5 分3. 未及时更新发布安全生产法1、资要求10②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合法有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5 分2、法①企业应制定及时识别、律法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51. 企业应具备合法有效的港口经★★ 营许可证★ 5 2. 企业应在获准的经营许可范围律法规的扣2分查清单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承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服务范围3、隐患排查培训记录。
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日常排查每周应不少于1次定期排查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并根据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安全工作的专项部署、季节性变化或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情况进行专项排查查资料:1、隐患排查记录。
④企业应填写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依据确定的隐患等级划分标准对发现或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判定确定事故隐患等级并进行登记形成事故隐患清单,企业应将重大事故隐患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查资料:1、隐患等级判定标准;2、事故隐患清单;3、重大事故隐患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记录。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_大学论文

前言****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燃)成立于2009年*月,注册地址**市**区**,法人代表**,是专门从事港口船舶燃料供应的专业公司。
**华燃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现有“**”号供油船,作业范围为**港水域。
公司利用**港水域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和各种资源优势,为长江上途经**港的船舶提供燃料油供应服务,为在港区的船舶提供水上供油服务。
“**”号供油船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水上交通事故、机械伤害、噪声、触电、高处坠落、淹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令[2003]第9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以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受****供应有限公司委托,**有限公司承担该公司“**”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有限公司受委托后,成立了安全评价工作项目组,该项目组对该工程相关资料进行了全面仔细地分析、调研、反复征询工程单位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供应有限公司“**”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本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得到了****供应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助,谨在此表示衷心感谢!目录1 概述 (1)1.1 安全现状评价的目的 (1)1.2 安全现状评价依据 (1)1.2.1 国家法律 (1)1.2.2行政法规 (2)1.2.3部门规章 (2)1.2.4地方法规规章标准 (4)1.2.5本现状评价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规范 (4)1.2.6工程资料及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5)1.3 评价内容和范围 (5)1.3 1评价内容 (5)1.3.2 评价范围 (6)1.4 安全现状评价程序 (6)2 公司概况 (8)2.1公司基本情况 (8)2.2供油船概况 (8)2.2.1船舶航行的地理区域 (8)2.2.2船舶航行区的自然条件 (10)2.2.3船舶的主要参数、主要设施 (11)2.2.4船舶主要原料情况 (13)2.3船舶供油工艺流程 (13)2.4公司人员及安全管理 (13)2.4.1公司人员概况 (13)2.4.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3)2.4.3事故应急救援 (14)2.4.4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14)2.5公司及近两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运作概况 (15)3 系统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6)3.1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简介 (16)3.2公司运行系统安全特点 (16)3.3物料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7)3.3.1涉及物料 (17)3.3.2物料MSDS数据 (17)3.3.3物料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总结 (19)3.4油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20)3.4.1 可燃物泄漏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21)3.4.2点火源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23)3.5油轮航行作业火灾爆炸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25)3.6船用机械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26)3.7船用电气设备对人体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26)3.8船舶噪声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27)3.9船舶高温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28)3.10 受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28)3.11临水作业人员的淹溺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29)3.12其他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 (30)3.12.1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30)3.12.2中毒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30)3.12.3灼伤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30)3.12.4自然灾害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31)3.13腐蚀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31)3.14重大危险源辨识 (32)4 评价方法的确定、评价单元的划分 (33)4.1 安全现状评价方法 (33)4.1.1 概述 (33)4.1.2 评价方法的选择 (34)4.2 评价单元的划分及评价方法的选择 (34)4.2.1评价方法的选择 (34)5 系统安全评价 (36)5.1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 (36)5.1.1概述 (36)5.1.2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表 (37)5.1.3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小结 (38)6 安全检查表评价 (39)6.1供油设备-油船安全评价 (39)6.1.1供油设备的检查表 (39)6.1.2 供油设施安全状况分析与评价 (44)6.1.3存在问题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46)6.2经营资质 (47)6.2.1 油船营运资质、从业人员资质 (47)6.2.2 公司经营资质 (49)6.2.3公司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条件 (50)6.3公司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条件的综合评价 (52)7 事故案例分析 (54)7.1“大庆53”轮爆炸沉没事故 (54)7.1.1事故经过 (54)7.1.2事故原因 (54)7.2“华海1”油船爆炸事故 (55)7.2.1事故经过 (55)7.2.2事故原因 (56)7.2.3预防同类事故的对策措施 (56)8 整改及预防措施 (57)8.1主要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 (57)8.2事故预防安全对策措施 (58)8.2.1安全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 (58)8.2.2安全技术措施对策措施 (60)8.2.3 水上供(受)油作业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即作业条件) (70)9 安全现状评价结论 (73)9.1项目现状危险因素评价结论 (73)9.2项目现状危险评价分析结论 (73)9.3项目现状安全综合评价结论 (74)9.4整改和预防措施 (74)9.5 总体评价结论 (74)附件 (75)**有限公司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1 概述1.1 安全现状评价的目的安全现状评价是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生产运行系统生命周期内,对公司的安全管理状况和生产设施、设备实际运行状况的调查、分析,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及其危险度的评价,查找该系统生产运行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判定其危险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使系统在生产运行周期内的安全风险控制在安全、合理的程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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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航(港口)管理局、海事局、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
日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港口建设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价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第十条设计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技术责任,应遵守和落实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同时编制安全专篇。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做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安全验收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落实预评价报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与建设项目配套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设
项目试生产后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是否适应安全管理的需要,从总体上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经营的港口生产单位应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装卸安全技术要求、装卸量、储存量,港口周边环境影响以及安全管理状况等因素,科学地分析突发重大事故的致因并预测模拟其后果,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客运码头(包括客滚码头、火车轮渡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对存在的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开展安全现状评价,通过评价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程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隐患;客运码头应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保障旅客安全。
第十六条承担安全现状评价的机构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识别并把握评价对象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重点,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评价,评估评价对象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基本情况,从生产经营设备设施、装卸工艺与生产环境条件、安全规章制度与管理状况、安全教育与员工素质等诸方面的现状全面、系统地进行评价,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十七条承担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评价导则开展工作,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价程序,采用先进、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港口安全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和备案制度。
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形式,通过评审的安全评价报告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送交该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单位。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备案。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安全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港口管理实际,大
型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验收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其他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
为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组织评审的机构不得评审本机构承接的评价项目。
第二十条组织港口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以安全生产科研为依托,拥有熟悉安全技术的专业人员,并建立规范的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和评审专家库。
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根据评价项目实际随机选择相关的专家,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组的作用,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
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的港口安全评价的评审工作应接受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的监督与指导,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分歧情况,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组织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将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及评审专家库报送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
专家库应选择熟悉港口工程安全设计、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海事安全监督管理及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入库。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审机构及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失公正、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应保守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评价报告有关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港口安全评价的费用应根据具体评价项目的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费规标准由评价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港口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港口生产系统安全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与原劳动部颁发的《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交人劳发[1994]423号)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