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限期治理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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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第四节限期治理制度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在特殊保护区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限期治理包括污染严重的排放源(设施、单位)的限期治理、行业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和污染严重的区域及流域的限期治理。

广义的限期治理,还包括由开发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破坏方面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责令期改正等。

限期治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强制性。

限期治理虽属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但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限期治理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法律责任中也规定了责令限期治理。

2、明确的时间要求。

它具体规定了完成治理任务的时间,有明确的时间界线,以期限的界线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

3、具体的治理任务。

体现治理任务的主要衡量尺度是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和是否达到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的效果。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意义1、可以推动污染单位积极治理污染。

2、可以推动有关单位治理环境污染、破坏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限期治理不仅对重点项目,同时还包括有关行业和特定区域、流域的限期治理。

3、可以集中有限的资金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

4、有利于改善厂群关系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案例】限期治理后的白洋淀重现生机【案情】河北省白洋淀是一个以生长芦苇闻名的沼泽湖泊,50 至70 年代,由于芦苇的大量开采,围湖造田,更为严重的是白洋淀上游的大量工业废水倾注湖泊,使白洋淀的水质变得黑、腥、臭,白洋淀旧日湖光映衬、芦苇密布的风景已荡然无存,湖里鱼类几乎绝种。

针对白洋淀生态的恶化,80年代后期,河北省下大力气,集中整治白洋淀,首先规定所有白洋淀上游企业必须在80 年代底实现达标排放,除此之外,还组织人力对白洋淀清淤,经过几年的限期治理,到90 年代初,白洋淀水质有明显好转,芦苇也重新得到了繁殖,吸引了久违的野鹅、白天鹅等国家珍稀禽类,白洋淀终于又重现了生机。

限期治理管理制度

限期治理管理制度

限期治理管理制度限期治理管理制度是一种针对特定问题的行动计划,旨在明确问题的性质、限期、责任人和解决方案,并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确保问题按时得到解决。

这种制度通常在短期内实施,以解决一些紧急的、重要的、有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问题,比如整治市容环境、打击违法犯罪、治理环境污染等。

本文将分别从制度的必要性、实施原则、管理步骤、效果评估等方面对限期治理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制度的必要性1. 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通过限期治理,可以明确问题的性质,否则会有漫无目的的审议和商讨,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限期治理可以保证有时间节点的限制,迅速地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得治理方案得以顺利实施。

2. 提高责任心和担当精神。

通过限期治理,可以明确问题的负责人,为他们承担责任提供明确的基础。

在限定时间范围内,特别是当出现拖延等情况时,治理方案执行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加强社会监督和内部管理。

通过限期治理,公众可以参与其中,监督治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并对治理方案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同时,治理方案承担者也会遭到领导的严格监督,以确保方案的实施质量和时间限制。

二、实施原则1. 立足法律法规,遵循程序。

治理方案的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明确的程序进行。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是保证治理方案科学合理、有效的前提条件。

2. 突出问题导向,因地制宜。

治理方案必须从具体问题出发,针对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不同地区、不同问题与情况需要有不同的治理方案,应因地制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 突出效果导向,注重实际效果。

治理方案的执行和实践应以达到实施效果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调整。

4. 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治理方案的实施必须形成多方面的合力,注重各方面的沟通协作,确保问题的解决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考虑和保障。

三、管理步骤1. 识别问题,明确问题性质和范围。

第一步是识别问题,核实并明确问题的性质和范围。

只有了解了问题的性质和范围,才能确立治理方案。

完善治理体制机制

完善治理体制机制

完善治理体制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完善治理体制机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治理体制机制的完善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本文将从政府治理体制、市场监管体制和社会参与机制三个方面,探讨完善治理体制机制的重要性和路径。

政府治理体制是社会治理的核心。

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治理体制的完善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完善政府治理体制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政府的权力运行规范、透明和有效。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广泛听取和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多元化的决策机制,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市场监管体制是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完善市场监管体制需要加强市场监管机构的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加强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另外,完善市场监管体制还需要加强对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提高监管的预警和应对能力,加强对市场风险的防控,避免市场的不稳定和波动。

社会参与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社会参与是治理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治理效能的重要保障。

完善社会参与机制需要加强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政府应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互动和沟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声音和意见,建立健全社会参与的渠道和平台。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和支持,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和社会调节中的积极作用。

此外,还需要加强社会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的公平正义。

完善治理体制机制是我们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第四节限期治理制度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在特殊保护区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限期治理包括污染严重的排放源(设施、单位)的限期治理、行业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和污染严重的区域及流域的限期治理。

广义的限期治理,还包括由开发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破坏方面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责令期改正等。

限期治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强制性。

限期治理虽属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但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限期治理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法律责任中也规定了责令限期治理。

2、明确的时间要求。

它具体规定了完成治理任务的时间,有明确的时间界线,以期限的界线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

3、具体的治理任务。

体现治理任务的主要衡量尺度是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和是否达到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的效果。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意义1、可以推动污染单位积极治理污染。

2、可以推动有关单位治理环境污染、破坏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限期治理不仅对重点项目,同时还包括有关行业和特定区域、流域的限期治理。

3、可以集中有限的资金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

4、有利于改善厂群关系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案例】限期治理后的白洋淀重现生机【案情】河北省白洋淀是一个以生长芦苇闻名的沼泽湖泊,50至70年代,由于芦苇的大量开采,围湖造田,更为严重的是白洋淀上游的大量工业废水倾注湖泊,使白洋淀的水质变得黑、腥、臭,白洋淀旧日湖光映衬、芦苇密布的风景已荡然无存,湖里鱼类几乎绝种。

针对白洋淀生态的恶化,80年代后期,河北省下大力气,集中整治白洋淀,首先规定所有白洋淀上游企业必须在80年代底实现达标排放,除此之外,还组织人力对白洋淀清淤,经过几年的限期治理,到90年代初,白洋淀水质有明显好转,芦苇也重新得到了繁殖,吸引了久违的野鹅、白天鹅等国家珍稀禽类,白洋淀终于又重现了生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题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题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题集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这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哪一项基本原则?A. 预防为主原则B. 谁污染谁治理原则C. 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D. 可持续发展原则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能?A.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B. 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法规C. 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D. 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工作3.根据《环境保护法》,关于排污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B.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C.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D.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排污者返还排污费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进行事先的调查、预测和评价,下列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仅限于建设项目B. 所有建设项目均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C.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仅适用于建设项目的规划阶段D.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避免与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重复5.下列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 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B. 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C. 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D. “三同时”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6.下列关于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 所有建设项目均须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B.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C.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是不要式行政行为D.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7.关于限期治理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B.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决定规定的排放要求C. 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D.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8.下列关于排污许可制度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B.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C.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D.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9.关于环境行政处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环境行政处罚只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B.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包括责令停产整顿C. 环境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D. 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原则10.下列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B.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C. 环境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D.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不得进行调解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1.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__________原则”。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在特殊保护区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限期治理包括污染严重的排放源(设施、单位)的限期治理、行业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和污染严重的区域及流域的限期治理。

广义的限期治理,还包括由开发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破坏方面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责令期改正等。

限期治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强制性。

限期治理虽属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但依照《环境保》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限期治理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法律责任中也规定了责令限期治理。

2、明确的时间要求。

它具体规定了完成治理任务的时间,有明确的时间界线,以期限的界线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

3、具体的治理任务。

体现治理任务的主要衡量尺度是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和是否达到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的效果。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意义1、可以推动污染单位积极治理污染。

2、可以推动有关单位治理环境污染、破坏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限期治理不仅对重点项目,同时还包括有关行业和特定区域、流域的限期治理。

3、可以集中有限的资金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

4、有利于改善厂群关系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案例】限期治理后的白洋淀重现生机【案情】河北省白洋淀是一个以生长芦苇闻名的沼泽湖泊,50至70年代,由于芦苇的大量开采,围湖造田,更为严重的是白洋淀上游的大量工业废水倾注湖泊,使白洋淀的水质变得黑、腥、臭,白洋淀旧日湖光映衬、芦苇密布的风景已荡然无存,湖里鱼类几乎绝种。

针对白洋淀生态的恶化,80年代后期,河北省下大力气,集中整治白洋淀,首先规定所有白洋淀上游企业必须在80年代底实现达标排放,除此之外,还组织人力对白洋淀清淤,经过几年的限期治理,到90年代初,白洋淀水质有明显好转,芦苇也重新得到了繁殖,吸引了久违的野鹅、白天鹅等国家珍稀禽类,白洋淀终于又重现了生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限期治理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限期治理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限期治理制度
郝建让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
【年(卷),期】1993()11
【摘要】限期治理是我国正在实行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

它对于严格控制污染物达标排放进行有效的点源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当前抓住机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落实我国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十大对策,尽快转变政府职能。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管理;限期治理制度
【作者】郝建让
【作者单位】河南三门峡市环保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
【相关文献】
1.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制度的思考 [J], 张锋
2.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思想政治理论课立体化教学活动 [J], 欧阳霞;汪晓莺;高金龙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企业制度(下) [J], 国家经贸委现代企业制度调研组;
4.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制度的探讨 [J], 李亚奇
5.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在山西(下)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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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限期治理制度修订问题探讨

《环境保护法》限期治理制度修订问题探讨

防治法 》 、 《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 、 《 环境 保 护法 》 和《 海洋 环境 保护 法 》 中得 到体现 。第 三 , 将 超 出核定排 放污 染物
数量 排放 污 染物 作 为限期 治 理适用 条 件 。这种 情形 主要 是 在实 行 污染 物 排放 总 量控 制 的 法律 中有所 体 现 。 如新 修订 的《 水 污染 防治 法 》 就对超 出总量排 放 污染 物 的排污 者进 行 限期 治 理 。尽 管在《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 中 也确 立 了总 量控 制制 度 , 实践 中确 实也 对二 氧化 硫实 施 总量 控 制 , 但是 , 在《 大 气 污染 防 治法 》 中 只是 规定 了 超标 排 污要 限期 治理 , 而对 于 超量 排污 的排 污者 并没 有规 定 限期治 理 。
J a n ., 2 0 1 3
《 环境保护法》 限 期 治 理 制 度 修 订 问题 探 讨
朱 谦
( 苏 州 大 学 法 学 院 环 境 法 研 究 中心 , 江苏 苏州 2 1 5 0 0 6 )
摘 要 : 《 环境保 护法修正案( 草案 ) 》 中 对 限 期 治 理 制 度 的修 订 有 很 大 的进 步 , 但 草 案 对 于 限期 治 理 的 适 用 条 件 、 限期 治 理 决 定 权 主体 以及 限 期 治 理 基 本 要 求 等 内容 的有 意 回 避 , 使 这 种 修 改 没有 改 变 目前 我 国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单 行 法 律 混 乱 之 局 面 。 因此 , 有必 要在草案的基础上 , 进 一 步 统 一 规 定 限期 治 理 的 适 用 条 件 , 明 确 环 保 部 门拥 有 限 期 治 理 决 定 权 , 对限期 治理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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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限期治理制度及其完善作者:张婷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1期摘要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环境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我国环境管理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

自实施以来,对污染源的治理、改善环境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限期治理制度仍然存在缺陷和不足之处,导致在治理环境污染时存在客观的困境。

关键词限期治理制度完善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述(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限期治理制度一般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规定的总称。

①狭义的限期治理包括污染严重的排放源(设施、单位)的限期治理、行业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和污染严重的某一区域及流域的限期治理。

广义的限期治理,还包括由开发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破坏方面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责令期改正等。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历史沿革限期治理观念是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在这次会议上,《关于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对污染严重的城镇、工矿企业、江河湖泊和海湾,要一个一个地提出具体措施,限期治好”的要求。

限期治理由观念上升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在197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

该法第条规定:“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不准建立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

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调整或者搬迁。

”限期治理制度确立于1989年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在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保单行法中得以继承。

(三)限期治理制度的内容1、限期治理的对象综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关于限期治理的具体规定,限期治理的对象主要包括:(1)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2)在特定情形下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3)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4)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5)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6)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严重污染环境的。

②2、限期治理的目标限期治理的目标是指限期治理所要达到的法律效果。

制定限期治理的目标,一般应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治理项目的类型和污染程度;(2)治理单位筹措资金的能力;(3)治理技术、方案的选择及其可行性等。

③3、限期治理的期限限期治理的期限即国家机关为治理者所设定的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时间。

关于限期治理的期限,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暂时没有具体的规定。

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对限期治理的期限只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该决定强调指出:“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视不同情况定为1~3年。

”但是,在实践中,确定限期治理的期限,应充分考虑污染源的具体情况及治理难度。

4、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从该法条可看出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于人民政府。

二、限期治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一)限期治理决定权分配不合理从《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于有人民政府。

首先,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往往会偏重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并非环境效益。

因此,政府往往会担心影响国计民生而迟迟不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这样不利于该制度全面和有效地实施。

其次,限期治理不分项目的大小,任何污染源的限期治理,都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这样会使得政府工作千头万绪,疏于行使决定权,造成限期治理制度流于形式。

再次,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各有千秋,各级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千差万别。

同级政府决定限期治理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而这种地方保护注意客观上会影响有关环保部门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也会使得限期治理制度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从而无法有效的解决环境污染。

最后,限期治理分级管理,容易造成污染治理上的条块分隔,从而不利于流域性、区域性及行业性污染源的治理。

(二)限期治理的期限不明确虽然,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对限期治理的期限只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该决定强调指出:“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视不同情况定为1~3年。

”但是,1~3年期间弹性过大,会不利于加强对受污染者权利的保护,并且有的项目治理难度大,1~3年是无法完成治理的。

从实践来看,限期治理的周期都比较长,一般要晶粒一、二年或三、五年的时间,这主要取决于限期治理项目的规模和污染严重的程度。

由于目前限期治理项目的类型众多,各个排污单位的资金和技术力量都不各有千秋,并且各地区的污染情况也不一,因而对于限期治理的期限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这样缺乏统一的标准,只能交由执法机关自由裁量,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容易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同样的污染企业会因为处于不同的行政区域,或者决策者的认识不同等,受到不同的处理,从而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影响企业治理受污染环境的积极性,导致环境治疗继续恶化。

(三)限期治理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就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而言,对于违反限期治理的法律责任仅规定了由政府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处罚手段单一,强制力弱,可操作性不强,有的企业甚至将被限期治理作为大肆排污的保护伞;而且现有法律规定的均是单罚制,仅对企业本身进行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负责人缺乏约束,远远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的威慑。

限期治理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如此低的惩罚严厉性,必然影响到这种制度在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中的实际效果。

④三、限期治理制度的完善(一)统一规范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按照法制统一性的要求,限期治理决定权也应该统一规定一个部门行使,以免出现混乱。

在法律上应确立环保部门为限期治理的决定机关。

由环保不分行使限期治理决定权,不仅实现了权责统一,还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重要制度,要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正真履行管理职责,就应赋予其法律上的权利,管理才能得到正真落实。

其次,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专门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拥有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相比政府拥有无可比拟的技术优势,也更了解当地的环境污染状况,有利于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违法行为,提高了行政效率。

(二)明确限期治理的期限限期治理的时间周期主要取决于限期治理项目的规模和污染的严重程度,一般而言,该周期与项目的规模和污染的程度是成正比的。

那么,笔者认为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污染的程度来对限期治理的周期进行划分。

比如说,对小型项目可以规定1年的治理期限,中型项目1.5年,大型项目2年,项目的大小可以根据污染的程度和企业的规模大小来确定。

这样的规定就能考虑不同类型的治理项目的实际情况,也便于行政执法从而限制了决定限期治理的自由裁量权。

当然,如果在治理期间,由于天灾或第三人过错等非治理主体主观故意的的因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治理的,笔者认为治理主体可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提出延长治理期限的申请,又或者行政机关自行进行变更。

因为,从行政行为的角度来看,任何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发现其本身不合法、不合理、不适当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得原已作出的决定无法实施或实现,都有权变更其已经作出的决定。

限期治理决定作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一,其有自由裁量确定的限期治理期限,当然也有其变更。

这种变更,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变更,也可以更具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变更。

⑤(三)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就目前的环境法律体系而言,关于违反限期治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都呈现出其惩罚手段单一、强制力弱,远远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的威慑。

加强对限期治理的强制力度,惩罚力度,才能真正有效的消除、减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将罚款纳入必须处罚的范围,并明确规定关闭或停业的情形。

另外,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都仅仅是对企业本身的惩罚,而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负责人都缺乏约束,这往往会导致限期治理无法完成,并且导致限期治理制度流于形式。

因此,应当针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规定必要的制裁措施。

四、结语限期治理制度在减轻或消除污染源、改善我国环境质量状况起到了积极地作用,然而该制度不足与缺陷也凸显出来。

该制度产生于环境保护的实践,同时又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我们应当正确地运用限期治理制度,吸收其他国家可利用的相关制度,树立循环经济发展观念,建立相关体制,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

注释:①韩德培.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②杨兴,胡烨.限期治理制度探析[N].湖南工业大学,2009.③陈汉光.环境法基础[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④刘超.存废之间:限期治理制度的绩效考察[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02):78-81.⑤王灿发.中国环境行政执法手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5.参考文献:[1]韩德培.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陈汉光.环境法基础[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3]何亮.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问题与对策初探[J].商品与质量,2011(1).[4]王勇.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比较研究-基于日美类似制度的思考[J].法学论坛,2012.[5]彭洪真.浅论限期治理制度亟待完善的原因与意义[J].华章,2012(19).[6]杨叶,钟廷娇,张碧蓉.评析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改善[J].法制与社会,2011(1).[7]方堃.环境管理中“限期治理制度”的有关问题[J].环境导报,1998(4).[8]韩立钊,王同林,姚燕.浅析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完善-从实际操作的岑某出发[J].中国人口·环境与资源.2012(3).[9]王明友,张福兴.限期治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J].北方环境,2000(4).[10]浅议我国环境保护中的限期治理制度及其完善[J].环境大视野,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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