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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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利 率 ,忽视其 风险 ,促使 银行 用不
施了 ( ( 存 款 保 险 公司 法 ,根据 该
法 ,印 度存 款 保 险 公 司于 1 9 6 2 年
组 建成 立 。
正 常 的 高 存 款 利 率 等 手 段 进 行 竞
争 ; 二是 不 合理的 保险 费率将 使银
2 . 建 立 专 业 的 存 款 保 险 组 织
行 不 用 为 其 过 度 冒 险行 为 支 付 额
外 成本 ,从而 在追 逐利润 的驱 使下
德 国的存款 保险组 织机 构是非
官方存 款保 险模式 的典 型 ,以银行 业协会 为载体 ,由国内商业 银行体 系 、储 蓄银行 体 系与合作银 行体 系
进 行风 险更 高的投 资 。针 对上 述情
况 ,相 关部 门应在 保障 限额和 保费 确定等 制度 设计上 加 以重视 。
三 大 银 行 集 团根 据 各 自的 需要 建
立 了三个独 立的存 款保 险基金 : 商 业银 行存款 担保基 金 、储 蓄银行 保 障基 金和信 用合作 保障 基金 。德 国 的存款保险机构完全依赖 行业 自 律和 市场 约束进行 运作 ,保险资 金 主 要来 源 于成 员银 行缴 纳 的保 费 、 特 别保费 与借款 。
资本进 入银 行领域 的监 管顾虑 ,有
助于 降低市 场准入 门槛 ; 中小 银行
的存款 来源 得到 充分保 障 ,从 而使
其得到 更 多的生 存空 间 ,有 助于 多 层次金 融体 系的 建立 ; 降低 了银行
拉斯 ・ 斯 蒂格尔法案 ) )创 立 了联
邦 存 款 保 险 公 司 ,该 法 案 对 联 邦 存 款 保 险 公 司 的 职 能 和 组 织 作 出 了详 尽 的 规 定 ;1 9 8 9年 美 国通 过

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思考

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思考
高 社 会 成 本 的 重 要 手 段
●苏 振江 谭 会志 /文
保 险 法 律 制 度 。迄 今 为 止 ,世 界 上 一 共 有 9 余 个 国 家 和 地 区建 立 了 明 确 的存 款 0 保 险制 度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已 与 金 融 监 管
当局 的 审 慎 监 管 以 及 中 央银 行 的 最 后 贷

保 险制 度 的 建 立 提 供 了有 力 支 撑 。 自改 革 开 放 以后 ,我 国 经 济 环 境 显 著 改 善 ,
呈 现 稳 步 增 长 态 势 ,特 别 是 最 近 十 年 ,
二| 要 是 由于 长 期 以 来 我 国银 行处 于 二主
国 家 信 用 的保 护 下 ,政 府 是 最 后 的贷 款 人 。随着 我 国经 济 建设 和金 融 市 场 的深 化 发展 ,银 行 业在 国家 的经 济生 活 中 日益 发 挥 着 重要 的作 用 ,特别 是 国有银 行 相 继 改 制 ,受市 场 风险 冲击 的可能 性增 大 ,建立 存 款 保 险制 度保 障 存款 人 的利 益 、防 范 可 能发生 的风 险越 发显 得必 要 。
佳 的存 款 保 险形 式 为 官 银 模 式 , 由财 政 部 、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各 金 融 机 构 按 一 定 比例 出 资 组 建 ,行 政 上 由 国 务 院领 导 , 性 质 为 非 盈 利 性 的 政 策 金 融 机 构 ,存 款 保 险机 构 的 资 金 ,应 坚 持 安 全 性 、 流 动 性 的原 则 。选 择 这 种 模 式 可 以克 服 官 方
我 国 建立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的条 件
( )良好 的 国 民经 济 环 境 为 存 款 一
r r ,我 国存 款 保 险 制 度 还 没 建 立 , -前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研究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研究

展 、经 济规 模 不 断扩 大 , 类 金融 机 构 、金 融 工具 和 产 品不 各 断涌 现 , 潜在 金 融风 险不 容 忽 视 , 基 层 国 库 监督 管理 手 段 而
相 对 陈 旧 , 管 体 系不 全 面 , 细 化 管理 不 强 , 监 精 监管 能 力有 待 汇 划 体 系 及 财 税 库 银 横 向联 网系 统 、 国库 会 计 数 据 集 中系 提 升 。 统 、 国库 管理 信 息 系 统 三位 一 体 的 业务 管 理 系统 框 架 , 国库 3 、综 合 反 映 能力 不 高 。基 层 国库 收支 统 计分 析 的时 效 信 息 处 理 能力 日益 增 强 。与 此 同时 , 随着 财 政 金 融体 制 改 革 性 不 强 , 析 反 映 内容 较片 面 , 锐性 、深 刻性 不足 , 能 及 分 敏 不 的推 进 , 前 基 层 国 库 工 作 也 表 现 出无 法 适 应 新 形 势 的 需 当 建立 了国家层 面上 的存 款保 险。而 且 , 无论 发达 国家还 是发展 中国家 , 强制要求所有存 款机构全部加入保险体系的越来越多 并 成 为 主 流 形 式 。 目前 , 全球 实 行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的 国家 和 地 区 中 在 9 % 以上 均 实行 强 制 保 险 , 0 只有 少 数 几 个 国 家 实 行 自愿 保 险 。依 照这种 国际通行做法 , 国存款保 险制度的投保对象也应包括所 我 有吸收公众存款 的金融机构 , 包括 国有 商业银行以及其他所有的 股份 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城 乡信用社 、邮政储蓄银行和 外 资 银 行 在 华 营 业 性 机 构 。对 本 国 银 行 的 境 外 分 支 机 构 , 择 让 选 其 就 地 投 保 。这 种 做 法 既 利于 对 存 款 人 的 保 护 , 更有 助 于 银 行 之 间开 展 公 平 竞 争 。 当然 , 实 行 强 制 型保 险 的 同时 , 可 灵 活 使 用 在 也 差别 费率进行区别 。具体费率究竟 是多少 , 当由未来 的存款保 应 险机构理事会去研究、决定。 ( ) 三 关于存 款保险 的立法 推进 存款保险法律法规 尽快 出台 , 完善 其他相关金融法律法 规, 对于构建 良好金 融生 态环 境和改善投资环境有重要意义 。要 加快 制订 存款 保险有关法律法规 , 以形成符 合市场化原则 的退 出 机制 , 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 明确有关机构在金融风险处置 中的权利 和义务 , 更好地保护存款人 、证 券投资人和保 单持有人的利益 。 我国的存款保 险法应对存款保险制度 的目的、存款保 险体制 、存 促使存款人更加谨慎地选择存款银行 并对其 日常经营活动实施 监 督。 目前 , 世界上 采用存款保险制度 的国家 , 大多采用第一种方 式 即最高限额内赔付 的方式 , 总原则是 , 既有利于保护大部分小额存 款人 利益 , 又有利于发挥大额存款人对银行 的约束作用 。 “ 最高 限额 ”赔付制度有 助于 防范存款 类金融机 构参保后 , 可能发生 的 盲 目做大规模、追求利润最大化等道德风险。根据I 的统计 , MF 世 界各 国的平均保额大约相 当于人均G 的3 , DP 倍 亚洲国家是4 。 倍 另 一 种在 国 际上 比较认 同 的偿 付 标 准 是 以 覆盖 面 为 主 考虑 偿 付 限 额, 以使9 %以上 的存款人得到全额偿付 , 大多数 中小存款人的 0 绝 利益 得 到 保护 。 根据 我国居 民金融资产投资渠道单一 , 主要表现为银行存款 , 储蓄率 较高 的实 际情 况 , 高赔付 限额应 高于 国际上根 据人均 最 G P ~4 D 3 倍设定的标准 , 同时结合 存款 人和存款 金额 的覆盖率一 并考 虑 , 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 、人均收入水平 、通货膨胀率等指

存款保险制度浅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存款保险制度浅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障 。 据 初 步 统 计 , 国际 货 币基 金 组 织 的 1 4 个 成 员 国 中 , 8 已有 7 建 立 了存 款 保 险 制 度 ( 显 性 的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 2个 指 。 而 我 国 正 处 在 金 融 改 革 的 关 键 时 期 , 比 任 何 时 候 都 需 要 这
管 手 段 。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和 股 民保 证 金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再 保
险 制 度 相 互 补 充 、 相 互 支 持 ,共 同 构 成 金 融 监 管 的整 体 制 度 框 架 ,保 证 专 业化 金融 监 管 效 率 的提 高 。
( )建 立 存 款保 险 制 度 能 使 储 户 尤 其 是 中小 储 户 免 受 二 银 行 倒 闭 带来 的 风 险 鉴 于 存 款 人 与 金 融 机 构 之 间 的 信 息 和 经 济 地 位 等 方 面
监 管 ,避 免 系 统 性 风 险 及 由此 引 发 的全 国性 的 金 融 动 荡 甚
至 爆 发 金 融 危 机 。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因 部 分 地 淡 化 了 金 融 机 构
之 间 的 竞 争 而 潜 在 地 提 高 了 金 融 市 场 的 运 作 效 率 , 它 在 完 善 金 融 监 管 制 度 的 同 时 .为 金 融 监 管 当 局 提 供 了 更 多 的 监
存 款 保 险 制度 是 一 种 旨在 防 止 银 行 倒 闭 .保 护 存 款 者
尤 其 是 小 额 存 款 者 的 利 益 .维 护 银 行 体 系乃 至 整 个 金 融 体
的 风 险 ,避 免 储 户 的利 益 受 到 严 重 损 害 。 (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对 于 提 高公 众 对 银 行 业 的信 心 和 维 三

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

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
美 国金 融 制 度 的稳 定 起 了重 要 的 作 用 ,并 对 其 他 国 家产 生 了积 极 况 和 资产 风 险 脱 节 .刺 激 了风 险 偏 好型 银 行 过 度 追 求 高风 险 、高
的示范效应。特 别是 2 O世纪 6 年代 以后 ,随着金融 自由化、金 收益 诱发道德风 险。而差别费率根据银行营运风险 的高低征收 0
融 创 新 浪潮 对 金 融 稳 定 的 冲 击 , 界 上 许 多 国 家 都 相 继 建 立 了 不 保费 ,可 以防止道德风 险 .因此 从理论上讲 .差别费率更为科 世 同形 式 的存 款 保 险 制 度 。 学 。二 是 按一 定 额 度 征 收 。如 英 国 规 定 了缴 纳 保 险 基 金 的 最f l L@  ̄ 2 各 国 存 款保 险 制 度 的 比 较 。现 代 存 款保 险制 度 多数 是 以美 和最 高限。三是平 时不对银行征收保 费 ,不设经 常性资金或只有 国 F I 为 蓝 本 建立 起 来 的 , 由于 各 国 的 实 际情 况 差 别 很大 , DC 但 所 小 额 初 始 金 , 只 是 在 银 行 倒 闭 之 后 才 筹 集必 要 的 资 金 偿 付 存 款 以存款保险制度还是有很 多不 同之处 : 1 存款保险制度的体制。 人。四是特 别融资额度 。在保险基金本身不足 以实现存款保险 的 ()
国务院已同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并由央行会同财政部 、银 具 有 综 合 化 的倾 向 。
监会 、国务 院法 制 办 国 家发 改委 成 立 工 作组 。这 标 志 着 自 19 7 9 年 以 来酝 酿 已久 的我 国存 款 保 险 机 制 已正 式 启 动 。

3 存 款 保 险机 构 的 出资 和 管 理 。 从各 国 情 况 看 存 款 保 险 机 构 的 出 资 主要 有三 种 方 式 : 是 完 全 由政 府 出资 建 立 , 美 国 、 一 如 英 国 。二 是完 全 由行 业 出资 建 立 , 于 行 业 自律 性 质 的 机 构 , 德 属 如

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问题的研究

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问题的研究

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问题的研究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发展水平决定着整个经济发展的进程。

而金融问题的实质就是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尤其在经济金融化和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如何保证金融体系安全、高效地运作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难题。

随着我国金融业国际化的发展,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快,金融体系风险明显上升,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金融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作为金融安全网的组成部分之一,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成为各国抵御银行风险的传染性、防范和减缓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一环。

随着我国金融业国际化的发展,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快,金融体系风险明显上升,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概述1.1 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它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

1.2 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背景商业银行由于本身的不稳定性而无法保障存款的安全,中央银行又由于“最后贷款者”功能缺陷也难以根本实现这个目的。

如何建立一种新的存款保障机制,是关系到存款人的利益,银行经营稳定的问题。

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大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时间,且大都已运行了较长时间。

而我国加入了WTO,金融业面临巨大挑战,为了更好的应对竞争,与国际接轨,也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2 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制约因素分析2.1 银行资本方面的制约因素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金相当于风险资产的比例,用以表明银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反映了商业银行最基本的损失承受能力。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范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范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范文“存款保险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民营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公平竞争,同时,通过风险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等机制,及时校正和有序释放风险,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范文4篇,欢迎大家阅读。

存款保险制度范文12015年5月1日起,国家实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银行的日子不会太好过了,保险是要交保险费的,成本增加了,还有无数的货币基金来蚕食存款这块蛋糕,政府将卸下隐形担保的责任,将商业银行真正地推向市场,三中全会又决定向民资开放银行业务,以后在中国“没有倒闭的银行”的神话将会被打破,就不知第一个打破这个神话的是哪家银行呢?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相当于给中小储户系上一条安全带。

意味着国家对银行业的管理越来越市场化,换句话说:中国的银行以后“有资格死亡”了。

中国银行业正面临三个新情况:一是利率市场化,二是对民营资本开放,三是互联网金融的搅局。

银行业将出现三大变化:第一,银行数量急剧增长,中小银行越来越多;第二,行业竞争将空前激烈,利差越来越小,资金成本越来越高;第三,中小银行经营风险越来越大,一招不慎、满盘皆输将成为可能。

也就是说,银行破产的几率大增。

民营资本的中小银行如果出现经营风险,国家不可能全部兜底。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也就是说,国家需要为银行业建立一套“丧葬制度”。

所谓“生前遗嘱”,就是银行在没有遇到危机的时候,就需要制定一套预案,交代清楚,如果出现破产风险的时候,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步骤救助,按照怎样的方案来清理其资产。

遗嘱中一般会包括:激励性薪酬怎么样回吐,红利回拨或限制分红制度,业务的分割与恢复,机构的处置与处理。

仅有“生前遗嘱”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很难给储户带来更为可靠的利益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相当于给中小储户系上一条安全带。

目前存款的注意事项:慎重选择在中小银行存款。

很多中小银行,特别是金融风险、房地产风险比较高的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小型民营银行,轻易不要将资金放进去。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精讲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精讲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和建设概况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存款人权益 问题。
·人民银行从1993年开始着手研究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 制度的问题。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
· 2007年初,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建立 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存款保险制度要覆盖所有存款类 企业,实行差别费率、有限赔付,及时处置风险。设立 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机构,增强 金融企业、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精讲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高公众信心、 避免存款挤提和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发生。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中小 存款人的利益。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
(三)科学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发挥 市场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
(五)费率制度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采用风险差别费率的国家和 地区明显增加。 ·根据我国实际,在制度建立初期实行简单差别费率, 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 率。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深化金融 体制改革,促进金融机构平等竞争。
(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规范我国金融机构 市场退出机制的需要。
(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现实紧迫性。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一)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
(二)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保持快速健康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
(三)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银行业改革 逐步深化并取得显著效果,历史包袱得以清理,为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内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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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始终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银行存款保险清偿责任由国家承担的隐性存款保险取代。

这一做法既加重了财政负担,也不利于市场竞争。

存款保险作为一种创新的保险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整个金融行业和社会的稳定,针对我国国情,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有其必然性。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体制和制度的一项紧迫的战略性任务。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金融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多种所有制银行相继出现,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环境瞬息变化,银行破产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2007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美国18家银行倒闭,对世界主要金融机构和全球金融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作为仍采用国家信誉担保机制维护本国银行业生存和发展的中国来说,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已被提上议程。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政府或金融主管部门为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机构的稳定而设置,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强制或自愿按一定比例将所吸收存款的一部分交给该机构作为保险金,当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危机时,由该机构代其兑付的一种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
1933年为了挽救经济危机中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于1934年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

此后,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很多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如法国、加拿大、日本、英国等国家。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分类
目前国际上一般是把存款保险分为两种: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常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对存款人提供某种形式的保护,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存款保险的方式有强制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保险3种方式。

法国和德国采取自愿方式,英国、日本及加拿大等国采取强制保险方式,美国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方式。

目前由政府出面建立的强制性保险已成为一种主流,几乎所有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强制要求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全部加入保险体系。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2011年2月在韩国发生的储蓄银行“挤兑潮”,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将严重的事态予以抑制,与韩国当局及时采取包括银行保险制度在内的多项有效措施是分不开的。

建立和实施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存款人利益,保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完善国家金融业安全网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利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连年递增,截至2010年12月,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已经达到73.3万亿元,其中,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30.7万亿元。

保管好居民储蓄存款,直接关系到我国居民的切身利益,甚至社会的稳定。

一直以来,人们都愿意将钱存入银行,因为他们认为钱存到银行最保险,一旦众多的存款人意识到存款面临风险的时候,特别是某个机构经营问题暴露之时,银行挤兑潮也将随时发生。

因此,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公众预期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我国现行的“隐性存款担保制度”只是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这样,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就不能从这种隐性的担保制度中得到应有的保护,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这种垄断局面是不利于消费者的。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护中小银行,促使中小银行与大银行公平竞争。

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监管效率可以得到有效提高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主要通过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实施的行政性监管手段完成。

由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多,涉及范围广,监管难度非常大。

存款保险制度负有金融管理的职能,因为作为经营性企业,存款保险机构从确保经营活动保本和盈利出发,可以对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各种统计报表和账目,有权对经营不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甚至撤保,从而实现对金融体系的监管。

因此,存款保险机构成为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进行金融监管的重要补充,这对提高我国银行监管效率大有裨益。

四、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和商业银行退出制度是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十二五规划》和《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均明确提出建立相关制度的要求,相关部门已着手进行研究。

两类制度协调机制的研究是实现金融体制改革整体效率和金融市场稳定的核心内容
(一)银监会下设存款保险管理机构
银监会下设存款保险管理机构比较符合目前中国的国情。

因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职能是能够及时、稳妥地处理商业银行危机,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这与银监会的职能密切相关。

银监会下设这个机构有国家信用,有强大的号召力,而且可以有效地分担存款人的风险,同时可以充分发挥银监会在银行监管方面的资源和优势,可以避免机构不必要的重复设置,有助于成本的降低。

(二)强制投保形式
存款保险的投保形式有两种:强制性与自愿性。

前者是所有存款性机构都被强制地成为存款保险公司的成员;后者则允许金融机构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存款保险,同时存款人也可自由选择投保的数量。

鉴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必须要实行强制投保形式。

即我国境内所有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应该强制性加入存款保险体系。

如果采取自愿投保方式,有可能会引起银行系统内存款大规模转移,无意外的情况下,从已参加保险的银行转移到未参加保险的银行,银行系统出现情况时,又从未参加保险的银行转移到已参加保险的银行。

而且自愿投保方式可能出现银行参与不统一的情况,从而吸收不到足够的保险金,存款保险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采取强制性投保方式,即对所有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实行存款保险形式。

(三)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
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分为全额保险和部分保险。

全额保险是对所有的存款都进行保险;部分保险是对投保机构的存款设定一个最高限额,对超过上限的那部分存款不提供保险。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设立之初应当实行全额存款保险限额制度,稳定存款人信心。

等到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步转变为部分存款保险限额,最终过渡到部分保险。

因为只有实行部分保险才能通过大额存款户承担部分损失的方式,迫使其注意选择银行、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加强市场纪律。

(四)实行浮动费率制
存款保险费率一般分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两种。

我国各银行在存款规模、存款结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风险大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所以固定费率与浮动费率相结合是适合现阶段我国实际情况的。

对经营管理水平高、信誉良好的银行可以适当降低保险费率;对经营管理不善、信誉较差的银行适当提高保险费率。

(五)保费的保值增值
存款保险机构保费的保值增值,其投资基金要投资于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金融产品,如政府债券,以及向投保机构进行短期借款等。

其可以参照社保基金的管理方式。

因为存款保险机构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对于这个机构的管理要建立合适的治理结构,抓好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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