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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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兴起及其传播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 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

目前,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 M.)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①20 世纪60 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存款保险制度利弊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利弊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利弊分析2、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利益各方行为来看,存款人、借款人,银行家及经济决策人和监管人的行为会带来负面影响。

在布莱恩特(Bryant)等人基于不对称信息的银行挤兑模型里,存款人随时可能发生的挤提威胁也是作为一种市场惩戒(“市场惩戒”(Market discipline)是指来自银行管理层外部的市场监管力量。

存款人出于自身资金安全的考虑会通过风险定价、信贷配置以及设立限制条款等方法来对银行管理者的风险投资行为进行约束。

市场惩戒可以起到抑制银行管理者风险投资冲动的目的。

)的机制而发挥作用:任何于银行不利的信息(真实的甚至是未经证实的)都可能引发存款人的挤提,从而迫使银行管理者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绩效。

然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制度对其利益提供了保护。

但却由此使他们无积极性去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对银行的选择变得很不谨慎,储户根本没必要对其存有资金的金融机构的状况进行监督,他们惟一考虑的因素是哪一家银行能为他们提供最高的收益率,他们无需担心因银行投资失败而遭受损失,对存款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也会掉以轻心,甚至缺乏积极性将其存款从潜在破产的银行中取出。

因此,存款人会缺乏充分的动机去从事市场惩戒,这会激化银行管理者的风险偏好,这样就使低效率、甚至是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这就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储贷协会中所谓的“僵尸银行”。

这些“僵尸银行”从其竞争者手中吸走了存款,并以较低的贷款利率与竞争者争夺市场份额。

银行是那些未进入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借款人惟一的资金来源,欠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会引起借款人依赖存款保险对某个人的或企业的业务掉以轻心,甚至导致有意利用保险制度牟利。

存款保险是对银行体系的保护,而不是对运营不当的银行进行保护。

银行的倒闭往往是其业主和经理经营不当而造成的。

没有存款保险,经理们也可能牺牲银行利益去谋私利,有了保险,情况则更糟,存款保险机构的存在鼓励银行自身去从事风险更大的投资。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浅析(全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浅析(全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浅析[[ 存款保险制度指一国货币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当局为了维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制定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的存款向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投保,以便在非常情况下,存款人可以从保险机构获得一定补偿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制度是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为防止银行挤兑而在美国首先建立起来的,大多数西方GJ陆续建立了该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保护存款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当一家银行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支付困难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理支付公众存款,其客的存款基本上可以幸免或减少损失,并使其它在银行有存款的社会公众反应平稳有了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监督银行业务,及时提出警告,甚至把行将倒闭的银行并入另一家可靠的银行或向面临倒闭的银行提供巨额贷款,使这家银行得以渡过难关。

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防止个别银行因倒闭造成的体系性金融危机,在稳定市场、幸免金融风潮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公平和效率原则。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淡化国有银行的竞争优势,弱化银行市场的过度集中趋势,促进公平竞争,从而提高整个银行体系的竞争水平,确保优胜劣汰机制的发挥。

存款保险制度是ZY银行金融监管的辅助和补充,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因为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出现风险时承担有保证支付的责任,所以存款保险机构将时刻关注投保银行的经营与安全,并有权对银行进行监管,以确保各银行都会合规稳健经营存款保险机构的存在,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监管XX,由于其着重于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处理,因此可作为一国ZY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目的。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由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

存款人来说,过分依赖存款保险机构。

存款风险自负时,存款人对银行倍加小心,时刻关注其运行状况。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致使存款人过多地关注利息回报,较少关怀存款银行的治理水平和资金实力是否弱于他们的竞争对手。

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浅析

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浅析

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浅析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对存款人在商业银行存款的一种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维护金融稳定。

我国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对于我国的金融市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稳定性。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的破产可能会引发金融危机,甚至波及整个金融市场,对经济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存款人的损失,缓解因银行破产而引发的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升金融市场的公信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可以增强人们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任,鼓励人们将资金存入银行,进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经营活动所涉及的风险较大,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来保障金融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质量,以确保存款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提出了一定挑战。

传统上,商业银行主要依靠吸收存款和放贷赚取利润,但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给了存款人更大的保障,减少了存款人的挤兑行为,这对于商业银行的传统经营模式提出了一定挑战,需要商业银行寻求新的盈利模式。

在影响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对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增加了存款人的保障,降低了存款的风险,使得存款人对于银行存款更加放心,进而提高了银行的存款吸收能力,降低了银行的资金成本。

存款保险制度也会增加银行的成本压力,要求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提高了银行的经营成本。

三、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应对。

解读存款保险制度

解读存款保险制度

解读存款保险制度一、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桥头堡,对金融改革意义重大从学术研究的文献来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有弊:存款保险的优势在于能给储户信心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在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蔓延上作用显著。

存款保险不是单纯的"付款箱",而是一种保持金融稳定的重要政策措施,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储户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夯实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银行机构一旦发生倒闭,存款保险制度的存款清偿机制可以增强储户资产的安全性,防止部分银行危机肆意蔓延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但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在显性存款保险体制下,由于储户存款保险受到保护,储户不必根据银行资质来选择存款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证了其存款的安全性,存款利率高低就成为储户选择银行的唯一标准。

逆向选择表现在经营更冒险的银行自然愿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够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

道德风险表现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银行几乎不会受到储户的监督,因而将大量信贷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之中,以获取高额的回报。

但中国国情存在一定特殊性,与欧美情况不同的地方在于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将过去政府对存款隐性担保显性化了。

推出存款保险的意义反而是为了打破刚性兑付,弱化政府担保。

可见,存款保险是利率市场化的桥头堡,对金融改革意义重大。

从影响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使得大额存款部分向经营稳健的大行和其他理财、信托、保险产品分流。

小行只能选择将资产质量下沉、发展中间业务或者直接面对利差收窄的事实。

二、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如何规避道德风险是核心存款保险制度条例,是围绕着如何确定投保机构范围、设定适当的保险限额、合理融资设计和存款保险定价以竟可能发挥存款保险优势,规避道德风险展开的。

投保金融机构范围是全覆盖。

从条例看,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分析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分析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分析一、背景介绍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演变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五、改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保障金融机构稳定运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也已经相继建立和完善了起来。

然而,存款保险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背景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演变、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改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等方面来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越来越活跃,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风险和问题。

金融风险不可避免地给金融体系带来了不稳定因素,金融风险散发化和确定化的方式之一就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稳定金融市场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保障金融机构稳定运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存款保险制度是对存款人存款本金及其利息在存款机构遭受损失时的赔偿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将保障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增强金融市场稳定性,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演变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经由罗斯福总统时期所推出的新政策——《银行修复法案》中确立。

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国家纷纷加强了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依照国际的经验和规范所建立,并且针对我国国情具有特殊的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

但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尚存在着如下的问题:制度层面上,存款保险法待完善;执行层面上,存款保险基金过少等。

五、改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一、加强立法工作。

在制度上加强全面规划、系统性设计,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责任,完善存款保险法规。

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

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

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或其他机构设立的一种保险机制,旨在保障存款人的权益。

这个制度在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市场正常运行方面具有一定的利弊。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利益是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存款安全。

当金融体系面临风险时,存款保险通过向存款人提供保险赔付,减少了存款人的损失。

这不仅保护了存款人的权益,还稳定了金融市场,维护了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加金融机构的可靠性和信誉。

存款保险制度让人们相信他们的存款是安全的,从而增加了他们对金融机构的信任。

这使得人们更愿意将资金存入银行,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存款量,提供了更多资金支持,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非常重要。

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或面临破产威胁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承担部分或全部亏损,避免了潜在的金融危机或连锁反应。

这有助于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维护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存款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存款保险机构承担了存款人的风险,这可能导致道德风险的出现。

一些存款人可能会因为有保险而对金融机构的风险付之一笑,进而选择高风险投资,这增加了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可能性。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和资源。

这些资金主要来自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金,金融机构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以保证存款人的保险权益。

然而,这会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对于一些小型机构而言,可能会造成较大的负担和压力。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引起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一些存款人可能因为有保险而不再谨慎管理自己的财务,过度依赖保险赔偿,这会导致经济浪费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此外,存款人也可能会将全部资金集中在保险覆盖范围内的银行,这增加了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存款人权益和保护金融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利益。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道德风险、运行成本和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为了更好地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功效,需要制定合理的监管政策和制度规范,以平衡各方利益,保证其正常运行。

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_规章制度_

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_规章制度_

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存款保险制度长期提升银行经营效率11月30日,央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对此,九泰基金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一方面会降低银行的业绩,但影响有限;一方面通过银行的破产倒闭、兼并收购,提升银行业的集中程度,增强银行业的竞争力。

短期来看,征求意见稿提到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未公布具体费率。

参考香港及美国经验,假设大行费率5bp,股份制银行费率8bp,城商行费率在10bp,对于上市银行成本收入比提升0.7个百分点,净利润的负面影响在1.3%。

长期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意味着国内存款保险制度从隐性转为显性,竞争力差的、规模小的银行倒闭或将成为常态。

制度的推出有利于推动银行业的市场化竞争,从而带动银行业的整合,提高银行经营效率。

总的来看,未来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将有利于银行行业的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条件基本成熟需1年过渡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意味着酝酿了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做客中新网财经频道视频访谈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存款人利益,无需担心存款安全;投保机构的保费费率取决于银行自身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托底使下一步金融市场化改革没有后顾之忧,不过制度实施好需要一年左右的准备期和过渡期。

最大限度保障存款人利益无需担心存款安全根据征求意见稿,存款保险拟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宗良表示,最高偿付限额是根据国内外综合情况,统筹考量计算出来的。

国际上平均是各国人均gdp的2到5倍,美国大概在5倍左右。

“我们采取50万元的标准,达到人均gdp的12倍,同时存款率的覆盖面积达到99.63%。

我们是尽可能采取比较高的标准,实际上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但最高偿付限额是否意味着超过50万元的存款无法得到保障? 宗良认为,金融机构倒闭的概率较小,一旦发生风险往往会采取转让、接管等其他措施,还会有序的对高收入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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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及其
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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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兴起及其传播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 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 1933 年经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

当前,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 M.)对美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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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① 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当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
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
的信心;(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理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理成本;(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理银行;(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进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

特别是近年来,显性的存款保险在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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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了快速发展(见图1)。

全球共有78个经济体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尽管其建立的时间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监管中对存款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的已有74个经济体(即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有人甚至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事实上,过去的30年里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增长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个增加到的74个。

建立一个显性的存款保险体系已经成为专家们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出的金融结构改革建议的一个主要特点(加西亚, )①。

而且国家层面上的强制性保险已成为一种主流。

几乎所有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

而且,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强制要求所有存款机构全部加入保险体系的越来越多并成为主流形式。

资料来源:Ash Demirguc,-Kunt, Edward J. Kane and Luc
Laeven:Determinants of Deposit-Insurance Adoption and
Design,World Bank mimeo, .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其积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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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存款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保证银行对存款人存款的支付,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度。

对于大多数存款人来说,她们不可能对接收自己存款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信誉、实力和经营状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做出恰当的评价,更谈不上采取有效的风险分散策略,而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为她们提供一定程度的投资保护。

当一家银行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支付困难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公众存款,其客户的存款基本上能够避免或减少损失,就会使其它在银行有存款的社会公众反应平稳。

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就能够监督银行业务,及时提出警告,把行将倒闭的银行并入一家可靠的银行或向面临倒闭的银行提供巨额贷款,使这家银行得以渡过难关。

存款保险制度经过向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能够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两道防线:一是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实施资金救援;二是能够动用保险基金进行及时、科学的现金赔偿,将对存款人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保护市场退出的平稳性。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为整个商业银行系统设立一道安全网,它能够经过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的措施,安定人心,抑制挤提,减少银行的连锁破产,保障社会安定,防止个别银行因倒闭造成的体系性金融危机。

2、能够减轻政府或中央银行在银行倒闭中承担的风险。

如果一家银行倒闭,特别是大银行倒闭,没有一个机构承担向存款人进行赔偿支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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